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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自首制度的創新路徑

2017-01-27 00:07張鋒學
法制博覽 2017年18期
關鍵詞:犯罪人犯罪分子犯罪行為

張鋒學

廣東農工商職業技術學院,廣東 廣州 51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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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自首制度的創新路徑

張鋒學

廣東農工商職業技術學院,廣東 廣州 510507

自首制度,是我國各地在量刑的時候所采用的制度之一,它的存在,能夠在很大程度上保障罪責刑相適應以及實現司法資源等價值。我國堅持自首制度,能夠更好的實現懲罰犯罪、實現公平正義的目標。本文分析了自首從寬處罰制度的傳統價值,并詳細的介紹了寬嚴相濟政策之下自首制度的改革建議和完善思路,希望能夠在量刑中尊重客觀事實,消除自首從寬量刑自身和刑罰之間的矛盾,完善自首制度。

自首制度;改革完善;思路

我國刑法規定,自首制度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后能夠自行報案,交代自己罪行。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我們在量刑的過程中應該適當予以考慮減刑。當然,這還是需要根據犯罪情節嚴重程度來確定的。自首制度其根據自首的主體、時間、以及交代的內容可以劃分為兩個不同的層面,分別是一般自首和特殊自首。無論是一般自首還是特殊自首,其在量刑中都是能夠從寬量刑的標準。

一、自首處罰制度的價值分析

自首制度,是我國長期堅持的一項重要的量刑制度,它主要作用是實現懲罰和寬大處理的法律化和具體化。通過運用自首制度,能夠在很大程度上提高司法辦事效率、進而節約國家資源,從而對現實實際具有很大的價值意義。

(一)自首制度與刑罰目的

1.傳統觀點看待自首制度

我國刑法規定指出,我國的刑罰目的理當包括刑事法律活動的所有階段,它主要目的只要是能夠通過確立、制定相關的刑罰政策,從而達到對犯罪分子進行處罰的目的,在此基礎上能夠達到原先預期的效果。

刑罰的目一般情況下也分為兩個方面的內容,分別是一般預防和特殊預防。我們可以這兩個方面來加以研究。

(1)特殊預防方面的價值。特殊預防包括對犯罪人施行一些處罰懲戒,從而讓犯罪分子在今后中不再犯罪,達到目的意識變好的狀態,這只是針對個別犯罪分子來說的。自首制度促進特殊預防目的實現的原因主要在于:自首制度是一項既包括懲罰又包括對犯罪分子改造的重要的量刑制度,它的刑罰目的是通過讓犯罪分子主動歸案進而讓犯罪分子改造變好,從而在釋放之后不再危害社會。自首制度能夠對使犯罪人對自身的犯罪行為有一定的認識和悔悟,通過對犯罪人的情感號召,讓其認罪,并且能夠積極改造,達到人生洗禮,重新開始邁向做人的光明之路。

(2)一般預防方面的價值。一般預防包括對犯罪分子實施的刑罰處罰和震懾,從心理上防止犯罪行為的出現。也就是說,以刑罰手段對犯罪分子進行處罰,以便能夠達到震懾其他的潛在犯罪者,從而使得他們放棄實施犯罪行為,達到預防的目的。學者認為,一方面,已經實施犯罪的未歸案的人員,他們在社會上本來就是對社會造成一定的危害和威脅,因此他們很有可能再次對社會實行犯罪行為。而從寬處理犯罪分子,能夠使各種犯罪嫌疑人自愿投案,接受法律的懲罰。自愿投案并接受懲罰的犯罪嫌疑人再次犯罪的幾率大大降低,有利于社會的穩定。另一方面,刑罰處理在實現過程中他們是及時和公開的,讓犯罪行為人接受法律的制裁,能夠讓潛在犯罪人認識到犯罪和刑罰處理之間的關系,從而達到打消潛在犯罪人的實施犯罪行為的目標。

2.自首制度未必可以真正實現我國刑罰的目的

(1)法律的明文規定??v看我國已經實行的各大刑罰處理條例,我們能夠很清晰的看到,悔罪動機都不是自首的必須要件,因此,這在很大程度上使得犯罪人的犯罪動機沒有真正意義上的得以打消和改造。

(2)犯罪人角度。從犯罪人自身來看,他們可能會首先具有自首之心,但是因為自己無法真正能夠將悔罪這一動機真正把握,從而在很多時候可能會放棄主動歸案的念頭。

(3)司法機關角度。對于司法機關來說,犯罪行為人自己的內心主觀心理很難把握,使得司法機關在裁決時也很難操作。

一般認為,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后,盡管判決尚未作出,但是對其改造已經開始。犯罪行為人已經有了一定意義上的認識。在這種觀念的感召下,犯罪人開始對自己的犯罪心理進行一定意義上的悔過,而與此同時開始積極改造,重新做人。但是我們不難想到,如果犯罪行為人本身沒有任何的悔悟之意的話,他們又怎能會積極改造、從而重新做人呢?在這種情況下,我們能夠看出,這有些自相矛盾。

同樣的,對于一般預防來說,已經實施犯罪的人員,如果他們自首只是因為他們無路可走,在這種情況下來獲得一個相對寬松的處理,使其改過向善。而筆者認為,我們將其進行關押,只是將他們犯罪的行為進行了一定程度上的拖延,但是這種是絲毫沒有意義的。其次,我們應該看到,潛在犯罪人會很有可能反復評估自首給他帶來的犯罪成本,從而刺激潛在犯罪人進行犯罪。

總之,筆者認為,通過自首制度來實現刑罰目的是相對不切實際的,至少我們應該看到,它是不夠完善的。

(二)在量刑時如何考量罪責相適應

罪責刑相適應原則是司法實踐中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它的主要意義就是犯罪者所犯罪的大小要與他所承擔的責任和刑罰處置相一致,判罪過程中要充分考慮到行為人自身犯罪行為本身以及其他影響刑事責任大小的因素。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要與其社會危害后果相適應,同時也應該同他自身所反映出來的人身危險性相適應。

(三)刑法經濟性在自首制度中的體現

從司法資源的經濟性角度來看,嫌疑人的自首并獲得從寬處罰,能夠在減少訴累,促進刑事司法資源的經濟性。一方面,這種經濟性可以表現在偵查階段,另一方面,還可以在審判階段加快審判進度,提高案件處理的效率。

再者,在對于犯罪團伙的共同犯罪處理中,自首有助于幫助司法機關分化一部分的犯罪人,從而能夠加快對案件事實的掌握,保證司法機關能夠順利的抓捕嫌疑人,打擊犯罪,從而促進犯罪行為的合理解決。

二、寬嚴相濟的自首制度改革建議與完善思路分析

(一)改革建議的出發點

改革的出發點應該著力于犯罪人的一方,通過運用自首制度所帶來的相對優勢條件,讓犯罪行為人能夠對自首所帶來的好處向往,進而達到我們制服的目的,從而增犯罪人的自首可能性,以此,要想進行自首制度的改革,就必須著眼于主動權掌握在犯罪行為人的手中,從而使得犯罪人的期待性能夠很好的轉化為現實性,從而加快改革的進行。

1.關于一般自首的改革建議

將自首的定義進行規范,嚴格保障自首給犯罪嫌疑人帶來的利益。對于應被判處三年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只要在監禁期間沒有違反相關的規定,那么可以遵照自首情節進行減刑處理。

2.關于特殊自首的改革建議

對犯罪嫌疑人自首情節的規定,如果犯罪嫌疑人能夠如實供述同種罪行,則可以獲得減刑處理;對于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不同種的罪行如果能夠如實交代,則可以獲得更大幅度的減刑處理。

(二)自首制度條件下的立法價值

1.能更好地實現罪責刑相適應

要真正實現該原則,要求我們在刑事審判的過程當中,不需要首先考慮自首的情節,而僅僅需要對犯罪行為人所表現出來的人身危險性和社會危害性進行分析,在此條件下,真正達到審判上的罪責相適應,加快自首優勢的發揮。

此外,將自首從寬處罰與刑罰相銜接,要求在伏法極端表現良好的犯罪人方可獲得減刑。但是,對于是否接受整治學習和勞動改造等方面,將不需要過分做出要求,這樣,更能夠保證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實現。

2.樹立刑罰權威,加快特殊預防

在刑罰中樹立權威,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實現對犯罪人利益的最優化,從而在很大程度上對犯罪的特殊預防。這就需要犯罪人不僅僅要通過簡答的自首行為來獲得從輕處罰的目的,同樣的也必須嚴格保障犯罪嫌疑人自首后能夠兌現因自首而獲得實際利益,這樣能夠保障刑法的權威性。

3.節約司法資源,實現預防有效性

在司法審判過程中,加快實現嫌疑人自首,能夠有效的節約司法審判資源,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更加方便。因此在自首制度的改革中仍舊需堅持從寬處罰,但是有所不同的是考慮的時間不同。

對于促進實現一般預防的刑罰目的,在改革中可以適當的將某些“可以”改為“應當”,這樣規定能夠將從寬量刑的權力交到犯罪人的手中,在另一方面也是自首從寬觸犯的一個裁量標準,能夠幫助消除社會中的一些不良因素。此外,對于社會中所潛在的犯罪人來說,這樣改革,能夠保證刑罰的及時和有效性,能夠震懾到預備實施犯罪的犯罪人。事實上,心理震懾的效果往往比實際刑罰效果更好,這些自首行為能夠打消犯罪人逃避法律制裁的觀念,從而在很大程度上能夠減少案件發生的頻率,實現一定意義上的穩定和和諧。

4.加強自首制度相關性的細小對接

在對刑法的解釋中,通過不斷地對刑法進行修改,從而適應時代改革的潮流,能夠在很大程度上實現自首制度的完善。

(1)如果犯罪嫌疑人自首,并且對已犯罪行包括未被查獲的罪行都供認不諱,并自覺遵守監視相關規定,在這種情況下要對其進行合理的減刑。

(2)通過執法機關采取一定的強制措施將犯罪行為人進行制服,犯罪行為人供述出尚未掌握的罪行,并且在之后的看管中能夠認真遵照執行,在這種情況下應該對其予以減刑。

(3)執法機關采取強制性的措施,供述出量刑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或者是同種、甚至較重的罪行,并且能夠遵照監看,在這種情況下也是予以減刑的。

我們在保證自首制度的合理運用過程中,要通過對犯罪人所表現出來的人身危險性情況來分析。一般犯罪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情況較小,則我們可以采取相對幅度較大的減刑。其次,還可以通過罪行所反映出來的人身危險性的危害程度進行依次排列,減刑幅度也會因此依次有所不同。當然,在實際處理時,將自首的情節與其社會危險性綜合加以考慮,更加有助于自首制度與量刑的公平與公正。

三、結語

任何的制度都需要一定時間的完善和改革,才能夠充分的滿足現實實際的需要。因此,為了能夠使得自首制度在刑事審判中有效的利用,有必要輔之以一些相關的配套制度,從而對犯罪自首有一定的補充和規定。對自首制度的完善和執行,有助于促進自首制度在新的時期能夠迸發出巨大的生命力,從而促進刑事審判的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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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18-0149-02

張鋒學(1975-),男,湖南懷化人,法學碩士,廣東農工商職業技術學院管理系,副教授,研究方向:刑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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