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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合同法定解除后損害賠償問題

2017-01-27 00:07王仁蔚
法制博覽 2017年18期
關鍵詞:違約方信賴損害賠償

王仁蔚

遼寧坤哲律師事務所,遼寧 沈陽 1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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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合同法定解除后損害賠償問題

王仁蔚

遼寧坤哲律師事務所,遼寧 沈陽 110000

《合同法》確立了合同法定解除后的損害賠償的合法性,但合同解除后的損害賠償范圍界定問題一直是合同解除制度的核心問題,也是法學界長期爭論的焦點。不僅如此,該問題在司法實務界也存在諸多的爭議。為此,本文對合同法定解除的概念、實現條件以及損害賠償范圍等問題進行了探討。

合同法定解除;信賴利益;履行利益;損害賠償

一、引言

合同成立之后,對合同雙方都具有束約力,任何一方都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都應當秉承誠實守信地原則來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然而實際情況是復雜多變的,在合同履行期間,可能會出現各種阻礙合同順利履行的情況,比如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合約。因此,為了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利益,為非違約人提供有效的救濟手段,各國的法律制度都允許當事人在特定的情況下解除合同關系。

二、合同法定解除概念和條件

合同法定解除是指合同成立以后,沒有履行或沒有完全履行以前,當事人一方行使法定的解除權而使合同關系中止的行為[1]?!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94條規定了在以下五種情況下,合同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不能履行;2、主要債務得不到履行;3、主要債務的履行出現遲延,經催促后仍未履行;4、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5、其他得到法律認可的情況[2]。

關于合同法定解除,學界和實務司最大的爭議主要集中在兩主面:第一、法定解除與損害賠償是否可以同時成立;第二,如果可以同時成立,那么損害賠償的范圍該如何界定。下面本文就這兩個問題分別進行探討。

三、法定解除與損害賠償

關于法定解除與損害賠償能否并立的問題,各國法學界持有兩種觀點:選擇主義和兩立主義。前者認為兩者只能二選一,不能同時存在;而后者認為兩者并不矛盾,可以同時存在。原德國民法典在這個問題上選擇了選擇主義,這一選擇是基于對邏輯嚴密性的追求,該觀點認為合同損害賠償是建立在合同存在的基礎之上,如果合同解除成功,那賠償的基礎也就消失了,則賠償無法進行。因此當事人只能在合同解除和損害賠償之中,兩者擇其一。兩立主義則認為,當合同解除成功后,合同關系并沒有就此消失,而是轉換成了清算關系。所以合同解除后,非違約方仍然有權利要求違約方對自己的損失進行賠償。

我國的民法采用的是兩立主義的觀點,《民法通則》第115條明確規定:“合同的變更或解除,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币虼?,本文在討論法定解除與損害賠償的關系時,也采用兩立主義的觀點。

四、損害賠償范圍探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頒布后,其第97條規定對合同法定解除后的法律后果做出了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庇捎谠摋l文對損害賠償范圍的規定不夠清晰,所以法學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在損害賠償的范圍界定問題上,一直沒有達成共識,類似的案件出現迥異判決結果的情況時有發生。因此,對合同法定解除后的損害賠償范圍該如何界定這一問題進行研究和探討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要想界定清楚損害賠償的范圍,我們首先要搞清楚什么是信賴利益損害賠償,什么是履行利益損害賠償,并搞清楚這兩者之間的區別。合同成立之后,當事人因為信賴合同將成功執行而改變了自己的行為,如果最后合同執行成功,那么就會產生信賴利益。信賴利益損害賠償理論認為,當事人是基于對合同的信賴而改變的行為,當合同解除之后,這種行為應當得到賠償。履行利益損害賠償理論則認為,違約行為導致合同被解除,非違約方因為合同被履行而獲得的利益就此消失了,因此違約方應當對這部分損害進行賠償。這兩種觀點都各有理論支撐,因此各有各有支持者,例如瑞士稅法所采用的就是信賴利益損害賠償方式,而日本采用的是履行利益損害賠償方式。

合同對合同雙方都有束約力,要求雙方誠實守信地履行合約。在當事人不履行合約而造成合同被法定解除的情況下,如果解除后的損害賠償以信賴利益為主,那這樣的結果相對來說對違約方更有利。所以這樣的范圍界定非但不能有效地維護非違約方的利益,反而會在某種程度上鼓勵違約行為的發生,這是不利于維護市場交易公平公正原則的。因此本文認為,合同法定解除后的損害賠償應當為履行利益,包括以下幾方面:1、訂立合同時所產生的全部費用;2、非違約方因違約行為而受到的損失;3、因合同法定解除需要恢復原狀而產生的全部費用;4、因違約方不履行合約而造成的可得利益的損失。

五、結語

合同解除是對非違約人的救濟和保護,允許非違約人在法律允許的情況下解除合同關系。通過對各個國家和地區的考察可知,支持合同解除與損害賠償并存的兩立主義,在絕大多數國家和地區得到采有。然而,在賠償范圍的界定問題上,各國的做法存在較大的差異,主要分為兩個陣營:信賴利益和履行利益。在我國理論界,支持兩個陣營的學者都不在少數,同時,由于《合同法》關于賠償范圍界定問題的規則較為含糊,在實際的司法程序中,究竟采用哪種賠償方式還暫無定論。

[1]王利明.民法疑難案例研究[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2.

[2]法規應用研究中心.法律一本通 合同法一本通[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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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18-0173-01

王仁蔚(1983-),女,滿族,遼寧桓仁人,中國政法大學,碩士在讀,就職于遼寧坤哲律師事務所,主要從事民商訴訟方面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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