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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我國環境刑法罪名體系的完善

2017-01-27 00:07
法制博覽 2017年18期
關鍵詞:罪名行政處罰環境污染

鄧 楠

河北地質大學研究生學院,河北 石家莊 05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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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我國環境刑法罪名體系的完善

鄧 楠

河北地質大學研究生學院,河北 石家莊 050031

從1979年《刑法》到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頒布至今,環境問題在刑法中的地位不斷得到提升,面對現實的環境侵害逐漸進行修正和補充。但是,在經濟效益依舊占主導動力的今天,環境被侵害的程度卻有增無減。目前“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中以專節的形式規定了“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8個條文13種罪名已無法滿足環境被瘋狂迫害的現實,因此迫切需要刑法進一步對環境犯罪罪名的完善。

環境犯罪;刑法罪名;完善

一、環境資源保護與刑法

環境資源被利用的背后是企業經濟效益的大幅提升,違反國家規定肆意排放廢物成了大小企業家降低成本最便捷的一個選擇。由于各種行業的經濟發展與當地整體經濟發展息息相關,在這種情況下,若將重要自然環境因素的治理全權交由行政部門,則勢必提高了處罰的任意性,同時也降低了行政執法力度,也就意味著污染行為得不到有效監督管理。

另外,如今環境犯罪爆發主要是由于過分追求經濟的快速發展、地方保護主義嚴重以及行政主管部門瀆職、腐敗等規章制度性因素制約,無論哪個因素都不能成為環境被破壞、民不聊生的保護傘,“如果不法行為確與國家基本生活秩序的基本價值關系密切,具有基本生活秩序的社會倫理非難性,而必須使用具有倫理與道德基礎的刑罰作為法律反應手段,才足以衡平其惡害的,如果不使用刑罰作為法律反應手段加以制裁,則社會的基本價值觀將會受到破壞,或有受到破壞的危險”[1],該不法行為應規定為刑事犯罪。

因此,治理環境污染不能僅僅依靠行政管理,想要全方位制約環境污染行為的發生、約束行政部門相關權利,就必然需要依靠更高效力刑法的強制力。

二、關于環境罪名體系現存的問題

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過的自然因素的總體,不僅包括大氣、水、海洋、草原、野生生物等自然環境,也包括人文遺跡、風景名勝區等人文環境,甚至還包括了城市、鄉村等社會環境在內①。但是,在環境刑法的條文中,被侵害的環境法益對象僅僅是只是一部分的自然環境要素,以土壤、水資源、森林資源為主,而對環境影響有重要作用的草原、濕地、沙漠等自然環境要素卻并未包含在內。

以第三百三十八條污染環境罪為例,該罪實際上并不能包含社會上所有的環境污染犯罪。2013年《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了14種“嚴重污染環境”的情況,認定條件中有5款是針對污染物本身,這五款條件基本上可以適用于所有自然環境污染,但是除了兜底條款外的其他8種情況均是以人身傷害、公私財產、植被破壞情況和居民正常生活為評判標準,在面對沙漠戈壁地區這種特殊的環境,污染程度的判定基本不可能形成條文規定的情況,因此就縮小了這類較少人類居住地區污染適用的條件,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犯罪成本。

環境刑法罪名的不完善,直接導致行政監管部門執行力的降低,造成行政執法和刑罰之間形成了一個灰色地帶,肆無忌憚的污染破壞。因此,完善刑罰罪名,將罪名內容和社會實際污染情況緊密結合,不給犯罪分子任何空隙,才能形成全面治理污染的局面,將環境治理效果達到最大化。

三、完善我國環境刑法罪名體系

如上文所言,現有的環境刑法罪名已不能適應當今環境污染的現狀,大量污染犯罪行為被排除在刑法之外,“在制定環境刑法時,不應把自己當做自然和環境的使用者,而應把自己也當做是環境的成員和一部分,如此在無可避免地要權衡經濟與生態的重要性時,才不會偏執于自私人類中心思想”[2],因此,亟需將不同的犯罪罪名進行分類,以下幾個罪名筆者認為需完善和補充。

(一)污染空氣罪

污染空氣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向空氣中排放國家禁止的有毒有害物質,造成一定區域內空氣中污染成分增加,危害人類身體健康的行為。其中“危害人類身體健康”并不要求是直接的行為結果,由于有毒氣體對人體的影響具有持續性和潛在性,因此只要違反規定排放了一定范圍的氣體即可成立此罪。據統計,全國338個地級以上城市全部開展空氣質量新標準監測,有73個城市環境空氣質量達標,占21.6%,265個城市環境空氣質量超標,占78.4%②。這說明,我國空氣污染已然非常嚴重,企業家面對利益的驅使,責令停業、關閉、停產整治、停工整治、沒收、取消檢驗資格、治安處罰等行政處罰顯然已經不能制止他們污染的腳步,如果還只是將各類大氣污染排放停留在行政處罰的層面,那么對于“藍天白云”這個目標可能我們還需要更長的路要走。

(二)污染沙漠罪

污染沙漠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向沙漠或戈壁地區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的行為。我國沙漠(包含戈壁)總面積為128萬平方千米,占全國陸地總面積的13%。沙漠由于自然環境的惡劣,人煙稀少,在傳統的觀念里沙漠就是災害的象征。但是沙漠除了維持環境生態平衡,同時在一定條件下也具有很大的經濟效益。沙漠戈壁地區具有豐富的太陽能、風能資源,這些綠色能源終將取代污染浪費的化石能源。由于人們技術開發能力有限,沙漠的潛力在很大程度上并沒又完全展示出來,浩瀚的沙漠不僅擁有稀缺的生物資源,在地下更埋藏著豐富的礦產資源。由于沙漠條件特殊,如果一旦被污染,治理的難度將遠超過普通土地,無論是自然條件還是環境,都將給沙漠的治理帶來很大的困難,因此,無論從生態價值,還是社會經濟價值,對于沙漠的保護我們刻不容緩。將污染沙漠的行為上升到刑法的高度,有利于對人們形成威懾,增加污染沙漠行為的犯罪成本,就勢必會降低此類犯罪行為。

(三)拒不執行環保行政處罰罪

拒不執行環保行政處罰罪是指在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做出行政處罰后,相關企業拒絕履行,造成污染范圍進一步擴大的,從重處罰。這個罪名侵犯的法益是環境管理的秩序,只要在規定時間內被處罰企業未能按時繳納罰款、停業整頓等,就有可能成立此罪。在治理環境污染這方面,中國目前依然以行政管理為主導,以2010年數據為例,進入到司法程序的環境案例全國只有11起,而行政部門卻有116820起,這就意味著在治理環境污染的問題上我國存在司法結構性失調。隨著環保法庭的設立,因為破壞環境資源的行為而獲刑的案例會逐漸增多,但是行政部門相關案例的數量也只多不減,面對差距如此懸殊的數字,設立拒不執行環保行政處罰罪能最大程度減輕行政執法部門的壓力,同時也有效遏制當地某些“龍頭”企業的違法行為,讓嚴厲的行政處罰背后還有更強硬的刑事處罰來面對各種環境犯罪行為。

[ 注 釋 ]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②2015年<中國環境狀況公報>.

[1]Department for Environment,Food &Rural Affairs(DEFRA)(2000),The Government’s Response to the Royal Commission on Environmental Pollution’s 21st report.From Andrew Dobson:Citizenship and the Environment.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3:155.

[2]鄭昆山.環境刑法之基礎理論[M].臺灣:五南圖書出版公司,1998:154.

D

A

2095-4379-(2017)18-0215-02

鄧楠(1992-),女,漢族,湖北鐘祥人,河北地質大學研究生學院,碩士在讀,研究方向:環境與資源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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