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 暢
華東政法大學,上海 200042
?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法定解除的若干問題探究
陳 暢
華東政法大學,上海 200042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被廣泛應用于項目工程建設,它的作用是在項目工程施工活動中,規范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的權利義務行為。建設施工合同法定解除通常普遍存在著解除因由繁雜、涉及金額比較大、合同履行周期較長、涉及面較廣,同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法定解除以后,還要涉及發包與承包單位雙方的項目款清算、違約補償等諸多問題,本文通過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法定解除進行認真分析,并根據合同法定解除造成的經濟損失與法律責任,希望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雙方能夠準確解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法定解除條款,謹慎使用建設工程合同法定解除條款。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法定解除;問題
在行使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法定解除條款時,合同雙方都面臨復雜的法律關系,對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都不同程度上造成一定的施工周期、經濟利益等損失,從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法定解除條款的使用對發包單位、承包單位雙方都不是最好的選擇,如何準確解讀和行使建設工程合同法定解除條款,對有效保護合同糾紛雙方的合法權利與義務,維護公平、正義有著巨大作用。
(一)發包單位行使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法定解除
1.承包單位確定說明或者用實際行動證明不執行合同規定范圍內的義務。不執行合同規定范圍內的義務在現實判定中,通常根據承包單位的停止項目建設活動作為主要證據。然而,由于發包單位沒有執行合同規定范圍內的義務造成承包單位不具有項目建設施工前提的,就無法證明承包單位明確不執行合同規定范圍內的義務,發包單位未能按照合同規定的金額與時間限制撥付給承包單位項目款等,因發包單位未能按合同規定范圍內執行其權利與義務造成承包單位項目建設活動無法正常進行,承包單位可以停止項目建設活動[1]。
2.承包單位的施工時間沒有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完成,并在發包單位督促下,在合理時間內依舊沒有完成的。因為承包單位在項目工程建設活動中由于其本身管理不善等原因導致未按合同規定時間限制完成任務的,承包單位擔當未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限制完工所造成的損失及合同解除所造成的損失等法律責任。但不是由于承包單位的因素造成的,是由于發包單位沒有按照合同規定的金額與時間限制撥付項目款等其它因素造成的未按合同規定完工的,就不可由承包單位擔當未按時間規定完成的法津責任。
3.承包單位如期完成項目工程施工但質量不達標,而且拒絕達標的。但施工質量不達標僅限項目工程主體構造不合國家標準或項目工程有特殊需求的情況時。如果屬于非主體構造的質量達不到標準,應當降低價格或者由承包單位來擔當相應的補償責任。
4.承包單位私自非法轉包和私自分包。承包單位把項目轉包給其他承包方或者沒有經過發包單位認可私自把項目分包給另一方,分包單位可以行使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條款。然而轉包與分包可以區分處理,倘若分包方資質齊全,并優于合同承包單位,就不一定全部贊成發包單位的要求[2]。
(二)承包單位行使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法定解除
1.發包單位沒有按合同規定撥付項目工程款。承包單位在項目建設活動中,當發包單位沒有按合同規定的金額和時間撥付項目款,從而造成承包單位沒有辦法進行項目施工建設,承包單位進行督促的情況下,在合理的規定時間限制到期后,發包單位拒絕其撥付義務的,承包單位才被允許行使合同法定解除。
2.發包單位要求的工程材料、工程配件與設備與國家強制性標準不合規。當發包單位提供使用的工程材料、工程配件與設備與國家強制標準規定沒有達到國家相關規定標準的,承包單位有權在規定的合理時間限制到期后督促發包單位調換,發包單位拒絕執行調換,承包單位可以執行合同法定解除。
3.承包單位沒有按合同規定執行其他義務。發包單位要嚴格執行其合同規定范圍內的協助義務,其中含合同規定期限、工程材料、設備、現場、資金以及各種相關資料,項目施工建設國家所規定的相關手續等等,發包單位沒有執行相關協助工作,導致承包單位不能進行工程建設活動的,在承包單位提出合理規定時間限制內,發包單位依舊沒有執行其協助義務,承包單位可以執行合同法定解除。
(一)行使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法定解除條款的程序
依照法律,行使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法定解除的責任人理當告知合同另一方,合同另一方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法定解除作出反對建議,合同法定解除責任人仍然沒有作出收回合同不定解除的決定時,合同另一方務必經過上訴法院的渠道對合同法定解除的執行效力進行證實,不然,合同將按合同法定解除條款予以執行。
(二)行使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法定解除的時間限制
行使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法定解除條款的時間限制分為三個規定時間限制。通知合同另一方執行合同義務的合理時間限制;行使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法定解除責任人未提出行使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法定解除時間限制,由責任人通知后在規定的時間里沒有執行,認定失去執行合同法定解除時間限制。在行使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法定解除過程中,合同另一方提出反對建議的時間限定,中國法律規定中無明確界定。
(三)發包單位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法定解除的任意行使權
法津規定發包單位可以任意行使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法定解除權,同時要求發包單位擔當因為解除合同導致承包單位損失的補償責任。如果合同履行雙方對建設工程施工合法定解除產生爭執,根據發包單位擁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法定解除的任意行使權,發包單位又請求承包單位提前退出項目工程施工,可以允許執行[3]。
(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法定解除以后的項目款清算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法定解除以后,承包單位的項目款是否能夠結清,主要依據承包單位負責項目施工的質量達標情況,發包單位對承包單位的項目施工質量進行檢查達到標準或者沒有達到標準可通過重新反工檢查達到標準,承包單位的項目款結清請求依然能夠允許執行,然而通過反工后檢查沒有達到標準,則承包單位項目款結清的請求可以不允許執行。
(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法定解除以后的賠償責任
法律規定,由于合同一方沒有履行合同義務造成合同停止的,未履行合同義務的一方須補償合同另一方所導致的損失。賠償的具體范圍,目前中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普遍認為補償損失必須限定為實際造成的損失,不能把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法定解除以后并沒有得到執行的未來利潤包含其中。
通過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法定解除的問題進行分析,施工合同法定解除條款的使用對發包、承包單位雙方都不是最好的選擇,分包單位擁有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任意解除的權利,承包單位在合同執行中存在一定的弱勢,在發包單位行使該權利的同時應該對其權利進行制約,包括補償責任和解除原因的約束,從而保護承包單位的權利和義務,達到法律的公平公正。
[1]崔玥.發包人如何使用合同解除權保護自身合法權益[J].法制與社會,2012,06(13):60.
[2]馮偉鋒.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的損害賠償責任研究[D].長春理工大學,2016,08(16):82.
[3]建筑施工合同的解除與違約——<建筑施工合同與索賠法律實務>之四[J].陜西建筑,2011,07(02):71.
D
A
2095-4379-(2017)18-0218-02
陳暢(1987-),漢族,江蘇無錫人,華東政法大學,本科生,研究方向:知識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