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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責任在民商法的分析

2017-01-27 00:07王朱紱
法制博覽 2017年18期
關鍵詞:實體法程序法連帶

王朱紱

北京大成(長春)律師事務所,吉林 長春 1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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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責任在民商法的分析

王朱紱

北京大成(長春)律師事務所,吉林 長春 130000

連帶責任是屬于民商法中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它所涉及的范圍也隨著時代的發展而不斷擴大。但由于我國對連帶責任的研究和分析不夠深入,目前這項制度還存在著一定的弊端。[3]本文從連帶責任本身的概念和分類出發,結合連帶責任的特點,淺析了在時代的發展要求之下連帶責任的不足及相應的解決策略。

連帶責任;民商法;分析

法律的存在價值因民眾的肯定而提升,民商法作為我國法律的一部分,對民眾生活中的權益維護有著無法替代的作用。連帶責任是民商法的一項重要制度,對于連帶責任的研究也必須不斷深入民眾生活,在合乎法律的條件下最大限度的為民眾爭取利益。

一、連帶責任的概念及分類

(一)連帶責任的含義

就目前而言,我國法律并沒有對連帶責任作出具體的解釋,在某些方面仍然存在著一些分歧。連帶責任屬于共同責任的一種,連帶責任中債權所對應的債務人數至少達到兩個甚至更多。在違反債權約定下,或者是共同侵犯了他人權益的情況下,在確定了連帶責任后,所有債務人都必須要共同承擔責任。此時主債務人應當首先首先承擔責任,其他的從債務人沒有次序之分,都要一律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而在某些情況下,主債務人可能無法獨自償還債務,這時候,連帶責任就要求從債務者無條件的償還剩下的債務。

(二)連帶責任的分類

由于產生連帶責任的種種牽制不可能得到統一,因此連帶責任也被區分為不同的類型。下文對此進行了簡要的分析和介紹。

1.根據連帶責任的產生原因不同,其大致可分為法定連帶責任,約定連帶責任。對于債權人而言,連帶責任的規定并不會對他們有所影響,但是于債務人卻稍有不公。我國因此在《民法通則》有這樣一條規定:承擔連帶責任,需要有當事人的規定或者是法律的規定。由此可見,大眾多以責任為基礎的。約定連帶責任是根據當初幾個當事人的約定而主動產生的,決定性連帶責任則是依據法律規定所被動產生的。在約定連帶責任的承擔中,只是以事先約定好的為標準,并無其他的過錯。但是在決定性的連帶責任中,法律認定的是當事人在主觀上都是有一定的錯誤。

2.由于連帶責任的內容的不同,可分為違約連帶責任和侵權連帶責任。違約連帶責任的意思是,當事人違反了約定合同的內容而產生的違約連帶責任,侵權連帶責任則是指當事人的某些行為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對方的利益。區分兩者的關鍵在于,只要有了違約行為就可以算是約定連帶責任,并不一定要產生損害,而侵權連帶責任的判定是必須要有利益的損失。在違約連帶責任的處理中,要根據事事順利違約情況進行賠償,同時還必須承擔連帶責任,而侵權連帶責任的承擔只需要賠償損失即可。

3.連帶責任的合同效力不同,可分為有效合同連帶責任和無效連帶責任。合同效力顧名思義就是合同是否具有有效性,有效合同連帶責任的前提是合同的各個方面都符合法律規定,在履行合同時當事人做出了違約的行為。在這種情況下,就構成了有效性合同連帶責任。但如果說擬定的合同本身就是不符合法律規定,即合同無效的狀況下,當事人的不配合就不能算是違約。但是這不代表當事人不用承擔責任,他們主要承擔的是無線合同連帶責任。[1]

二、司法實踐中面臨的連帶責任的具體特點

(一)連帶性

連帶責任的要點就是“連帶”,這同時也是其最為本質的內涵。連帶性的意思是說承擔該責任的一方必須要有兩個或者是兩個以上的承擔主體。與此同時,責任的多位承擔者的利益關系也是不言而喻的,只有相熟悉的彼此才愿意和他人共同承擔風險,也就是說承擔者的身份關系、利益關系、都具有特殊的連帶性。[1]

(二)財產性

在以往的連帶責任的處理中,大多數都涉及了經濟方面的賠償。同時根據我國的部分法律內容也可以很容易的就知道連帶責任與經濟基本是無法分開的。這就意味著,連帶責任的財產性是不可忽視的。

(三)民商法特有性

在社會的發展與進步中,我國的法律體系也在不斷的完善。在傳統的法律規定中,連帶責任都是沾染了一定的刑事訊息。而在法律的發展中,這些都變得人性化和理性化的考慮到民眾的實際情況。漸漸的連帶責任的相關制度已經普遍運用到民事商業中。幾乎全部落實到民事和商業的賠償中,民商法的性質在日常中日益顯露出來。[1]

三、連帶責任在民商法中的不足

連帶責任的設置對于我國的市場秩序的的維持起著重要的作用,做到對受害者權益的充分保障。但是與此同時,民商法中連帶責任還存在著一些問題有待解決,并取得了了大眾的關注于重視。

(一)實體法與程序法聯系不強民商法是我國實體法的一種,在該法的落實中,各種因素可能影響到連帶責任的實施。與實體法對應的是程序法,其為當事人的行為提供程序和規則的功能可以明顯的發現與幫助民眾獲得權利的實體法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兩者相互依賴,共同為我國的法律貢獻力量。但是如果兩者的聯系不夠緊密和自然,民商法就無法得到充分的落實。不僅如此,在兩者發生沖突時,被要求優先考慮實體法,尤其是關于連帶責任的問題也是不容忽視的。[2]

(二)連帶責任主體的規定模糊

大多數情況下,當民商侵權發生后,如果說沒有升級到法院決策,那么侵權人是不會被法律追究責任的。[2]但是從司法的相關案例來說,哪怕說連帶責任中的共同侵權人沒有被起訴到法院,法院依舊可以視情況要求侵權人給出相應的賠償。但是如果說侵權人自己被起訴了,原告在收集完被告資料并確定損失程度后,法院不會對侵權人數的多少做出統計和核查。

四、完善連帶責任在民商法中實施方案

(一)明確規定訴訟中的連帶責任

想要實體法與程序法的問題,必須根據國家法律規定,優先考慮程序法的執行。[2]在此之外,想要解決民商法的連帶責任問題就要規范訴訟權,保證原告和被告都能夠最大程度的得到法律的保障與支持。這就要求訴訟過程中執法人員認真謹慎地對待案例,仔細研究出連帶責任能夠在民商法中發揮價值的機制。

(二)明確相關主體的具體關系

想要明確連帶責任主體的重要途徑就是對執法人員進行相應的調整。執法人員應做到在案件發生后隨機而變,做好協調雙方工作,保障雙方權益。法律作為關乎民生的大計,我國也應該隨著時代發展的腳步隨之調整,對民商活動的主體進行全面綜合的調查并確定,能夠或多或少的避開一些法院無法準確責任人的債權和債務主體。

五、總結

總而言之,民商法定制的主要目的是維護民眾的合法權利和利益,其中連帶責任的設定對于人民也有著極其重要的影響。連帶責任由于其執行的復雜性而分為多種不同的類型,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要準確的將其分類,再針對性的進行處理與分析。連帶性責任的明顯特點都使得民商法越來越廣泛應用于民眾的權益維護中。但是至今為止,連帶責任的體質系統還尚且不夠完整,沒有跟上時代發展的節奏,仍需不斷的改進來使連帶責任的法制觀念深入人心。

[1]劉廣文.民商法中的連帶責任分析探討[J].法制與社會,1009-0592,(2012)07-014-02.

[2]鄭琴.連帶責任在民商法中的問題和對策分析[J].職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6(10).

[3]趙志豪.民商法連帶責任中存在的問題分析[J].法制博覽旬刊,2013(4):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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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18-0221-02

王朱紱(1982-),男,漢族,山東青島人,碩士,北京大成(長春)律師事務所,四級律師,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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