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濟糾紛與經濟犯罪交叉案件研究

2017-01-27 14:42
職工法律天地 2017年24期
關鍵詞: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審理

徐 強

(730030 甘肅省人民檢察院 甘肅 蘭州)

經濟糾紛與經濟犯罪交叉案件研究

徐 強

(730030 甘肅省人民檢察院 甘肅 蘭州)

司法實踐中經常會出現由同一個法律事實既侵犯了民事法律關系,又侵犯了刑事法律關系,造成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形成交叉,在處理上具有一定難度。此類案件以經濟類為主,最常見的就是經濟糾紛與經濟犯罪交叉案件?;诖吮尘?,本文針對經濟糾紛與經濟犯罪交叉案件開展研究,主要研究交叉案件中實體、程序存在的問題,并針對相關問題給予解決策略。

經濟糾紛;經濟犯罪;先刑后民

一、經濟糾紛與經濟犯罪交叉案件處理原則

經濟糾紛案件歸屬于民法規范范疇,經濟犯罪案件則是屬刑法規范范疇。在司法實踐中,經濟糾紛與經濟犯罪交叉案件情況較多,如何適用法律也一直存在爭議,盡管我國針對交叉案件制定了相關規定,但由于經濟糾紛與經濟犯罪交叉案件較為復雜,仍有諸多問題沒有得到妥善解決。面對此類案件,司法機關必須遵循一定處理原則,依照原則處理交叉案件?!跋刃毯竺瘛币恢笔侵髁鲗W術界認可的交叉案件處理原則,我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多次下發《通知》,對“先刑后民”原則予以肯定,比如《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拖桿問題的規定》中強調“人民法院在受理經濟糾紛案件時,認為其中可能存在經濟犯罪案件,應將相關材料移送至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币虼?,當經濟糾紛與經濟犯罪交叉案件應以現審理經濟犯罪案件,當經濟犯罪案件審結后再針對經濟糾紛進行審理。

二、經濟糾紛與經濟犯罪交叉案件實體問題與對策

經濟糾紛與經濟犯罪交叉案件種類繁多,本文列舉兩種常見情況,對該情況存在的實體問題進行研究,并給予具體的解決對策。

(一)合同詐騙與合同欺詐

合同詐騙與合同欺詐是常見的經濟糾紛與經濟犯罪交叉案件,如何區分一起案件屬于經濟糾紛,還是經濟犯罪至關重要,一直以來,司法審判對兩者的認定都較為困難,一旦將合同詐騙認定為合同欺詐則放縱了犯罪分子的罪行,如將合同欺詐認定為合同詐騙則加重了當事人的罪行。合同詐騙與合同欺詐都是由雙方在簽訂合同以及執行過程中存在不誠信行為所產生的糾紛,兩者在一定程度上都已違反合同約定,但仍有細微的差別。首先,兩者目的不同。合同詐騙中行為人簽訂合同的目的就是要享受權利,而不履行義務,其根本目的就是不履行合同內容。合同欺詐則是行為人以欺騙的方式與對方簽訂合同,但愿意履行合同中的義務。其次,兩者客觀方面不同。合同詐騙行為人目的在于占有對方財務,比如虛設擔保、攜款逃跑等;合同欺詐行為人是對自身能力、標的數量、質量進行夸大,目的是能夠與對方簽訂合同。最后,兩者程度不同。合同詐騙是一種超過欺詐的行為,相比而言欺詐程度較高;合同欺詐則是欺詐程度較低?;谏鲜霾町?,行為人一旦存在合同詐騙行為應根據《刑法》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如屬于合同欺詐行為則應以《民法》中的相關條款進行處理。

(二)財產凍結與財產計算

在刑事案件中,經常存在犯罪嫌疑人的財產在民事案件審理中已經被依法凍結,面對此種情況,如何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數額進行計算一直存在爭議。我國《刑法》明確規定,針對犯罪嫌疑人犯罪數額的計算應以實際取得為主,案發前歸還應予以排除,但在經濟糾紛與經濟犯罪交叉案件中時常出現犯罪嫌疑人的財產已經凍結,是否屬于歸還行為存在爭議。多數學者認為犯罪嫌疑人財產凍結應視為歸還被害人,因為凍結已經證明犯罪嫌疑人無法在動用該部分資金,該部分資金已“合法”歸還給被害人。但也有部分學者認為凍結與實際歸還存在一定差距,不應將凍結資金予以扣除,在犯罪數額計算時應包含凍結資金。面對兩種觀點,結合我國的立法精神,本文認為凍結的財產不應算在犯罪數額之內,我國《刑法》規定將案發前歸還的財產予以排除,只對剩余犯罪數額進行計算,其本意是犯罪數額計算應以犯罪嫌疑人可控制的金額計算,而凍結的財產已不再犯罪嫌疑人控制范疇之內,不應該納入到犯罪數額之中。

三、經濟糾紛與經濟犯罪交叉案件程序問題與對策

經濟糾紛與經濟犯罪交叉案件程序如何適用也是本文研究的關鍵所在,只有解決好交叉案件的程序問題,按照正確的程序處理案件,才能保證相關審判符合法律規范。

(一)“先刑后民”法律依據

“先刑后民”是我國處理經濟糾紛與經濟犯罪交叉案件的基本性原則。當民事案件與刑事案件發生交叉之時,民事案件應撤案或中止審理,由相應的刑事案件審結后再開始審理。在刑事案件附帶民事案件審理時,“先刑后民”原則的法律依據主要來自《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要求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應同刑事案件一并審理,只有為防止刑事案件審理時間過長,才能在刑事案件結束后繼續審理附帶民事訴訟。在民事案件審理時發現刑事案件,“先刑后民”原則的法律依據主要來自《關于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規定》,該《規定》要求民事案件應中止審理,待刑事案件審理結束后再進行審理。不難看出,無論是刑事附帶民事案件,還是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新刑事案件,兩者都適用“先刑后民”原則,并都有相應的法律依據。

(二)判決生效與追究刑事責任

在民事案件審理中,民事案件已審理完后發現當事人涉及刑事犯罪,并提交給相關部門進行刑事案件審理。面對此種情況,已經審理完畢的民事案件結果可能會與刑事審判產生矛盾,面對判決生效與追究刑事責任應該如何處理形成了相應的爭議。本文認為,對已經生效的民事判決,如果被告不構成刑事犯罪,仍肯定原有民事審判結果;如果被告人觸犯刑事犯罪,導致民事判決存在問題,應撤銷民事判決,依照刑事判決結果處理;如果民事判決結果和刑事判決結果相一致,應維持原有的民事判決結果。面對此種情況,應根據不同的民事判決結果和刑事判決結果來決定原判決是否生效。

[1]王玨.刑民交叉案件審理中的問題研究[J].人民司法,2012(03):111-112.

[2]劉晶晶.當前我國經濟犯罪案件適用刑事和解問題研究[J].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3(01):58-59.

[3]雷新勇.涉經濟犯罪的合同效力問題——兼論刑民交織案件的處理[J].人民司法,2014(07):33-34.

猜你喜歡
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審理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優先審理模式之反思
我國興奮劑刑事案件司法解釋之評價研究
輕微案件訴訟程序中不同程序適用研究
審計項目審理工作的思考
知名案件法院審理與ICC意見對比
江蘇確定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級別管轄標準
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主題筆會
反思與重塑:民事案件爭點整理制度的構建
執行前和解協議法律效力淺析
淺談房改房權屬問題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