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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的相關民事義務

2017-01-27 00:07
法制博覽 2017年18期
關鍵詞:攜程網提供商交易平臺

李 欣

沈陽師范大學法學院,遼寧 沈陽 11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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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的相關民事義務

李 欣

沈陽師范大學法學院,遼寧 沈陽 110034

當前我國乃至世界的社會背景都呈現出互聯網+時代的高速發展,大量的網絡交易中出現各式問題,但是尚未有可行性強或者具體的解決之道。本文將從不同模式下的網絡交易平臺商入手,進一步探討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的侵權責任認定原則和義務承擔。

網絡交易模式;隱私保密義務

一、網絡交易模式

(一)B2C模式-以唯品會為例

B2C模式中的B是Business,泛指企業,也就是商業供應方,to的諧音就是英文中對數字2的發音,C是Consumer,就是消費者。簡單來說就是消費者通過平臺直接與供貨方企業進行交易,是企業面對個人的電商平臺。我們以唯品會網站為例,在唯品會的實際運營中,買家出現的比較多的問題有以下幾點:商品質量不佳,商品描述是否與網頁描述一致,買家個人隱私信息泄漏。B2C模式的網絡交易平臺商對于交易的進行是起著完全的主導作用和全局掌控的,交易平臺提供商是有能力和有義務對交易的信息進行篩選,網頁信息出現問題之時,平臺提供商也應當承擔起責任。

(二)O2O模式-以攜程網為例

O2O交易模式即Online To Offline,是網絡交易平臺下的出賣方以網絡作為平臺進行商品出賣,最早是在2008年被提出,消費者在網絡平臺上挑選自己可能需要的商品,利用O2O平臺來預訂、支付,這樣就可以方便有效實現交易。以攜程網為例,攜程網站將搜集到的航空公司的機票,鐵路票務,酒店的信息,展示到網站上面,而消費者通過網站來尋找該類信息,找到后直接通過攜程網下單預定,之后買家只需要和上述的航空公司,酒店賓館進行線下交易,享受線下消費服務。但是在攜程網的使用中,消費者也會遭遇很多的問題:在攜程網訂完機票,到機場卻查不到購票信息。在攜程網預定酒店,幾天后突然被告知訂單取消。這些類似的問題中,我們很難直接說造成消費者損失由誰承擔,而應該結合下面的網絡平臺提供商的相關義務進行歸責。

二、網絡提供商的義務

(一)事先審核義務

網絡交易平臺提供方在對網絡交易平臺的使用者的開放上,包括賣方和買方,應當起到一個形式審查以上的一種審核義務,對于基礎性信息進行核實。比如確保雙方個人信息的真實性,注冊信息的內容合法性,對賣家的經營范圍的把控等等。最簡單的一點來說,買賣雙方交易平臺上進行商業交易時,需要先在該平臺上進行注冊,為了避免交易破裂出現侵權行為時,雙方找不到人,交易平臺提供商對于該類信息的事先審核工作就顯得意義重大。此外更進一步來說,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在針對售賣商品的信息的初步審核也是需要的,這種初步審核主要體現在對賣家所提供的商品的備案式登記,例如品牌產品的授權銷售書,專利產品的工商登記備案書等等。除了審核工作以外網絡交易平臺提供方還應當配套進行的一些義務有:主動提醒義務、合理注意義務等。

(二)“完全”中立義務

“完全”中立義務是指當交易雙方發生問題糾紛時,網絡交易平臺提供方應當秉持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對于買方賣方平等對待。這就要求網絡交易平臺提供方在與雙方事先訂立合同時就明確規范好自己的作為和不作為范圍,以攜程網為例,當消費者通過網站預定了酒店,但在預定日去到酒店時卻發現自己的預定訂單被酒店單方面取消了。從中立角度來看,這種情況下雖然看似已經不關網站的責任,但網站若是直接不作為不管不顧,對于消費者來說就不是一個“中立”的態度。因此這里的“中立義務”是應該被放到具體的侵權行為中去,對網絡交易平臺的提供商來說,“完全中立”不應當是一味的不作為。

(三)積極協助義務

積極協助義務在很大程度上是需要和網絡交易平臺提供方的事前審核義務相結合的。網絡交易的買賣雙方在注冊信息時留下一些真實有效的資料在交易平臺提供商之處,一旦出現侵權問題需要用到這些資料的時候,交易平臺提供方需要協助雙方去解決問題,甚至在侵權糾紛上升到法律層面時,需要提供商向法律有關部門直接提交一些數據資料和信息,例如在上文曾提到的類似于賣方售賣商品的專利類證明。另外在第一項事前審核義務中提到的合理注意義務,平臺在發現自己的用戶在利用平臺發布一些虛假、不實、危害性的信息時,應該主動對該類信息進行處理,這在一定程度上來說也是一種協助。

(四)隱私保密義務

網絡交易雙方應該在交易過程中,應當是彼此之間相對隱私的空間。在網絡用戶進行網上購物時,不可避免地會將地址電話等一系列身份信息在網上登陸透露,此時網絡提供商應當有義務為消費者盡到保密義務,如若違反相關義務應當承擔侵權或者違約責任。此外在電子技術方面也應該做好技術升級工作,避免低級漏洞出現,提升業務技術水平防范黑客技術,以保障注冊用戶的權利,也讓用戶放心使用網站。

[1]趙鵬.超越平臺責任:網絡食品交易規制模式之反思[J].華東政法大學學報,2017(01):60-71.

[2]黃慧丹.電子交易平臺下網絡商家的信用甄別與提升機制研究[J].南京理工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7(02):47-52.

D

A

2095-4379-(2017)18-0256-01

李欣(1993-),女,漢族,遼寧興城人,沈陽師范大學法學院,2016級民商法學專業研究生,研究方向: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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