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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青海廣惠寺地方司法體制研究

2017-01-31 02:45李曉亮
山西青年 2017年8期
關鍵詞:戒律僧人寺院

李曉亮

青海民族大學,青海 西寧 81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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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青海廣惠寺地方司法體制研究

李曉亮

青海民族大學,青海 西寧 810007

藏傳佛教是佛教由印度傳入我國藏區后與傳統藏文化交融而形成的產物,在佛教的產生之初,并無專門的從事宗教活動的場所,寺廟的產生是伴隨佛教的傳播而產生的。隨著佛教的繼續傳播。藏傳佛教先后產生了不同的流派,例如:寧瑪、格魯等派系。格魯派的形成又稱“善規”派,以嚴守戒律聞名。該派先后在拉薩興建了拉薩三大寺哲蚌寺、甘丹寺和色拉寺。本文的調查對象大通縣廣惠寺屬于格魯派寺院,而該寺的母寺就是拉薩三大寺之一的哲蚌寺。

一、廣惠寺的概述

大通縣廣惠寺原名郭莽寺,藏語為“賽科合官巴”。清朝初年,西藏拉薩哲蚌寺郭莽扎贊波·端智嘉措大師,遵從四世達賴喇嘛的教誨“來安多地區傳教。大師來到當時青海大通賽科合講經說法,由于看到當地地勢神奇殊勝,于是定址建寺。其后在贊波活佛圓寂之后,繼任者赤烈龍珠(第一世敏珠爾活佛)繼續擴建寺院,增設密宗經院、法相院,招收僧徒。漸漸郭莽寺成為聲譽很高的寺廟,稱為青海五大黃教寺廟之一。

(一)廣惠寺的所轄范圍

廣惠寺作為著名黃教寺院,其世俗影響深遠。有傳統的九大屬寺以及五大部族。九大屬寺主要是指現今青海境內祁家寺、張家寺、龍曲寺、松番寺、朱固寺、班固寺、加多寺、洞塔寺,統稱九寺。此外在內蒙古多倫諾爾、新疆塔城地區也有屬寺。主要部族為分布在今大通、互助、門源縣一帶的向化(阿藏)、新順(加多合)、歸化(班因)、興馬(夏吾奈)、那童(那楞)等五族。

(二)清代青海廣惠寺管理體制

廣惠寺作為傳承悠久的寺廟,有著完善的管理機構和體制。藏傳佛教寺廟中最重要的部分就是活佛世系,廣惠寺最負盛名的兩大活佛世系即敏珠爾活佛世系和先靈活佛,一般稱作先靈佛兩大世系,其中敏珠爾活佛又是廣惠寺的寺主[1]。清代廣惠寺由16個拉浪(方丈室)、6個扎倉(僧院)、3個贊康(贊康指供奉護法神的地方)以及若干札喜柯(僧人以親緣關系組成的家)組成。寺主敏珠爾活佛的府邸就是大拉浪(相當于現在管理辦公室之意),先靈活佛的府邸為布拉浪。當敏珠爾活佛外出時則由先靈活佛的布拉浪負責寺廟事務。其余剩下的各下屬拉浪、扎倉各由本拉浪、扎倉的活佛或者堪布(管家)主管,管理各自的私產。

大拉浪管家即寺主的助理人,任期不定,一般負責行政事務。

二、主要依據法律

(一)寺廟的寺紀寺規

格魯派以嚴肅戒律而著稱,廣惠寺作為也是如此。藏傳寺廟的寺規有專門的文本形式即“佳有”,廣惠寺同樣有其專門的寺規,其適用范圍僅限于在寺廟內的僧人,對具體寺規的規范體系進行區分,可分為戒律和僧規、儀軌。在佛教中,無論藏傳還是漢傳、大乘還是小乘,佛教戒律都是針對個人學佛和修行而設立的,在不同的修行次第上,有與之相對性的戒律[2]。廣惠寺的最基本的的戒律就是受近事戒,包括有不殺生、不飲酒、不妄語、不偷盜、不邪淫。除了相關戒律外還有僧人在日常生活中遵守的僧規.以及宗教儀式中儀軌,例如:在廣惠寺每年六月到七月的雅尼期間,僧人只能在雅尼桿子范圍內活動,不準超出雅尼桿子的界限。續部院的僧人不準穿皮靴,要披黃袈裟等。各經堂打掃出來的垃圾,必須經三日后由專人篩選方可外倒。

(二)《西寧青海番夷成例》與部落習慣法

在寺廟以外的屬地,藏族部落頭人大都從屬于寺院,由寺院派遣,清廷任命。其部落司法所依據律法大都以《西寧青海番夷成例》和部落習慣法為依據。藏族的習慣法,即由各部落自己加以制定和認可,賦予法律效力并由部落強制力保障實施并依靠盟誓的方式用以規范部落內部之間關系[3]。習慣法屬于諸法雜合的混合性法律,涵蓋各個方面的內容包括:刑事、民事、軍事等多個方面的內容。

三、寺廟的司法機構及司法人員

在寺廟主要的司法機構為吉哇,吉哇老爺相當于總司法官,總攬處理僧人違戒以及寺內的盜竊等案件。此外還有在吉哇之下有專門的法監負責監管僧眾紀律稱為“格貴”(dge skos),又稱糾察僧官。糾察僧官負責執行對僧人的處罰,當格貴巡視僧紀時,常攜帶鐵杖,因此也被大家稱為“鐵棒喇嘛”,在廣惠寺大經堂設有(協敖)大糾察僧官1人,小僧官3人,他們在寺內巡行時,扛著大僧官標識四棱鐵棒,糾察觸犯違反戒律僧規的僧人。

四、寺屬屬地的司法機構和人員

在大通縣寺屬屬地,受政教合一制度的影響,政權從屬于教權,但寺院不干涉基層政權的運行,而將政權委托給部落首領管理,寺院僅收取經濟利益。在千百戶制度下的藏族部落,千戶和百戶長握有地方司法權。他們對部落內部的案件和糾紛予以調節和審判。千戶長下轄百戶長,百戶長以下的部落設有頭人,千百戶對部落內發生的刑事、民事糾紛有絕對的管轄權。

青海廣惠寺的司法制度是一種司法權隸屬于政教權的統治制度,完全不具有獨立性。一方面在當時條件下沒有絕對的公平而言,司法只是統治階級維護其統治的一種工具。其次,宗教、經濟、文化等對司法制度有著十分重要的影響,社會個體的法律意識、法律認同直接影響司法制度的構建,無論在現在抑或將來,法律意識的培養都應該是法治社會構建的基石。

[1]房建昌.青海大通縣廣惠寺創建歷史及活佛考[J].青海社會科學,1990(1):93-97.

[2]華熱多杰,位長城.藏傳佛教寺院寺規研究[J].青藏高原論壇,2014,12(4):51-56(53).

[3]旺希卓瑪.清代青海藏區的主要法律文本、產生年代、特點及歷史影響[J].青海民族研究,2003,1,14(1):89-9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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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006-0049-(2017)08-028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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