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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勞死”不能一直“霧里看花”

2017-02-27 22:53林琳
黨建文匯·上 2017年1期
關鍵詞:工傷補償用人單位

林琳

2016年12月10日央視新聞客戶端刊發《中國每年“過勞死”60萬人 我們如何走出過勞的“摩登時代”》一文,被諸多媒體轉載。文章稱,有資料顯示,巨大的工作壓力導致我國每年60萬人“過勞死”,已超越日本,成為“過勞死”第一大國。

有必要厘清,有關中國每年60萬人“過勞死”的說法屬誤傳,且已經傳了多年。最早出現這一內容和說法的中文報道是編譯自外媒的一文,而該文指出數據來源于《中國經濟周刊》。實際上《中國經濟周刊》當時只是在一篇《“過勞死”——時代的必然還是法制的乏力》的報道中提及,“據估算,目前,中國每年大約有60萬人發生猝死”,那家外媒將“猝死”翻譯成了“過勞死”。

不管是60萬人的數字還是“過勞死第一大國”的頭銜,都缺乏扎實的調查數據和依據,但我們不能因此否認“過勞死”的存在,或者忽視“過勞死”給勞動者健康、勞動關系和諧乃至整個社會發展帶來的隱患。

長期加班熬夜、趕項目,職場人士過勞猝死的消息不時成為媒體“頭條”?!鞍?黑”“5+2”“996”等“加班文化”盛行,勞動者休息休假得不到保障,加之職場競爭壓力、生活生存壓力、社會保障乏力等因素,“過勞死”仿佛一團陰云,越來越接近并籠罩在不少行業的職場上空,而且當事人呈現年輕化趨勢。

遺憾的是,“過勞死”一直游離于醫學和法律之外。沒有明確的規定和判斷標準,勞動者維權屢陷困局。醫學專家說,“過勞死”并非臨床醫學病名,而是屬于社會醫學范疇。所謂“過勞死”,就是指由于長時間加班工作導致過度疲勞而猝然死亡。說白了,感冒發燒乃至各種癌癥都有較為明顯、明確的癥狀和指標,而“過勞”如果算是一種病,它的癥狀、指標是什么,目前尚不明確。

法律專家說,醫學上不明確概念和定義,法律上便無法加以規范。從現有的法律規定來看,大多數“過勞死”都不能認定為工傷,只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可以視同工傷。否則,家屬如果認為用人單位剝奪了勞動者的休息權,導致其“過勞死”,只能要求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如此,又回到了老問題——休息少到何種程度可以認定為“過勞”?休息權被剝奪與“過勞死”之間的因果關系如何證明?自身體質、家族遺傳、生活習慣甚至氣候條件等,恐怕都得考慮。

可以說,對什么是“過勞死”,如何認定、證明“過勞死”,用人單位應該盡到哪些注意義務、承擔何種責任、受到什么處罰,在當下都是“霧里看花”和一片糊涂。

對此,我們并非沒有可借鑒的經驗。對“過勞死”,雇傭關系發達的國家通常采取的是事前預防與事后救濟相結合的模式。預防方面,比如有的國家為給員工減壓實行彈性工作制;要求企業嚴格落實法定工作時間和加班時間的規定;要求企業向員工提供健康保障及心理支持等。事后救濟則包括,在立法中明確規定如果疲勞過度以及疲勞過度導致自殺可以被認定為勞動災害(相當于工傷),可以提起保險申請,享受療養補償、損害補償、遺屬補償等;調查勞動者死亡之前3~6個月的工作狀況,以掌握“疲勞積蓄度”;明確“過勞死”的認定標準為“每月加班80小時以上”;重罰不落實員工休息休假權的企業,等等。

對于可能影響眾多勞動者健康甚至生命的事情,有需求、有呼聲,就應該有討論、有對策,而不能只限于對“過勞死”的擔憂,或遇到棘手的事“一推再推”“光說不練”。無論如何,保障勞動者健康和生命是大事,由此才有和諧的勞動關系,才有經濟社會的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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