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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區生態補償法律問題初探

2017-03-04 08:57拉姆次仁
人間 2016年33期
關鍵詞:生態補償法律制度

拉姆次仁

摘要:本文通過對藏區傳統文化的考察,提出建立藏區生態補償制度的重要性。結合藏族傳統生態文明與生態補償法制,提出一些較為新怡的觀點。使藏區生態補償制度的建立能夠更加與藏區的文化特點相適應,從而使藏區生態補償制度的建立更加完善。

關鍵詞:生態補償;藏區傳統生態文明理念;完善藏區生態補償;法律制度

中圖分類號:F12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1-864X(2016)11-0058-01

一、生態補償簡介

首先生態補償制度是為解決生態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間的利益沖突,有效地調節生態受益者、生態保護者、生態破壞者之間的關系,并做到生態保護的同時促進經濟的發展。

法調節的是社會利益間的關系,而生態補償制度也是調節各方利益,即通過確定補償的主體、補償對象、補償內容、補償標準、補償形式,而其必然通過法律作為其指導價值,制定完整的行為規范,并以權利義務為內容。權利義務屬法的核心內容,法規定任何人都享有法律賦予的權利,也必須遵守法律規定的義務。權利與義務總是相對的,在一定的條件下義務人可享受相應的權利,而權利人也需承擔相應的義務。而就生態環境補償制度而言,藏區的人民因在對藏區生態保護盡自己的義務時,而自己的權利卻受到了限制。在西藏,國家對藏區生態保護十分重視,并將藏區三分之一以上的土地劃分為禁止開發區,今后肯定也會有越來越多的土地會被禁止開發,并且在西藏限制了許多污染企業的建成,藏區的經濟落后是必然的,沒有工業的發展,經濟也會得不到發展。而作為下游的國家其他地區的人民雖在享受藏區生態環境的利益,但卻都沒有承擔相應的義務,這不利于藏區經濟的發展,也對藏區生態環境的可持續發展是一種潛在的危機,因此必須建立生態補償機制,通過法律的手段,要求生態獲利者對因生態保護而遭受損失的藏區人民給予相應的補償,保障藏區生態環境得到保護的同時使藏區經濟利益得到恢復與滿足。制定法律就是為了體現公平和正義,而制定生態補償制度也是為了實現環境保護中的公平與正義。

建立生態補償機制是有效的解決因環境問題而引發的沖突矛盾最有效的辦法,不僅能使藏區的經濟得到發展和恢復,還能使藏區人民的生活得到更高的保障,并能夠促進藏區人民對生態環境的保護,使藏區的生態環境得到更有力的保護,實現西藏的可持續發展和長治久安。

二、在藏區生態補償法制中引入藏族傳統生態文明理念

在藏區生態補償法制中引入藏族傳統生態文明理念,對藏區傳統生態文明進行考察,結合生態補償制度從中找出契合點,并對兩者進行結合,指出藏族傳統生態文明理念對藏區生態補償法制的作用。

在西藏藏族傳統生態文明對藏區生態環境方面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在我國藏區生態補償法律制度的建設中,必須將藏族傳統生態文明與之相結合,適應藏區特殊的地理環境和社會文化,使藏族傳統的生態文明與生態補償制度相結合起來,借鑒傳統生態文明中的思想,做到法制的本土化,使藏族傳統生態文明在藏區生態補償法制度建設中起到舉足輕重的作用。藏族文化本就有著十分淵源的歷史,其文化內涵博大精深,因此藏區生態補償法制的建設就需要從中吸取和借鑒,并使其自身的制度建設更加完善,填補現行法律的空白,使其更加完善。

在制度上藏區傳統生態文化對藏區生態環境已經形成了一個制度體系,這個體系必然是適應藏區生態環境的,因此必須在建立藏區生態補償制度使借鑒和吸取其傳統的制度,使兩者相契合,不能完全就按照西方的生態補償法制理念來治理藏區,這樣只會使機械的法律移植,帶來水土不服,與藏區的生態環境相脫節,因此只有借鑒和吸取藏族傳統生態文明來建設藏區生態補償法制制度才能使得該法治制度在藏區得到更好的實踐,才能為藏區生態環境建設帶來更有效的保護力度。

三、完善我國藏區生態補償立法制度

通過提出完善生態補償制度立法的缺失,結合藏區特殊的地域環境要求增加補償標準,完善各區域之間生態補償的支付制度使藏區的生態補償制度的建立更加完善。

完善生態補償制度立法的缺失,在我國就生態補償而言沒有一部專門的立法規定其內容,因此必須先要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補償法》的基本法,將對補償的方式、標準、經費來源、救濟程序、法律責任等進行明確的規定,并對不同的生態環境的補償進行較全面的規定,以達到各個生態環境能夠得到有效的恢復和保護。還可以就特殊地區,如西藏,針對其生態環境及社會環境,進行特殊條款的規定,如適當增加補償標準等內容來實現我國生態補償問題的法制化、規范化,并提高權威性、確定性,使得我國的生態補償問題得到更有效的解決。使得我國的生態環境與經濟問題得到更有力的解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

完善藏區生態補償法律制度,在建立國家生態補償立法依據后,必須建立專屬于藏區的生態補償制度的地方性法規,結合藏區特有的地理環境、人文因素、宗教信仰、經濟情況等各方面的因素,制定一個符合藏區的生態補償制度。即做到合法又做到合理,并且針對藏區的農牧民群眾,在制定制度之前了解廣大人民群眾的想法和要求,并對村民原有的有關生態保護的規定或約定進行了解,并保留那些原有的較好的規定,使廣大農牧民群眾能更好的接受新制定的規定。并且是廣大農牧民群眾積極參與到制度的建設中,做到立法的公眾參與公開性。

隨著時代的進步和社會的發展環境問題與日劇增,只有在一個良好的生態環境下人們才得以生存,若連生存都成問題那么其他的一切都何從談起。西藏對我國甚至對整個世界的生態環境都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做好藏區生態保護是我們刻不容緩的首要任務。因此我們要就經濟的發展與環境的保護兩者之間找到一個平衡點,既要發展西藏的經濟,又要做到環境的保護兩者統籌兼顧,絕對不能再走我國那種“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了。

參考文獻:

[1]任勇、馮東方、俞海等:中國生態補償理論與政策框架設計[M],中國環境出版社,2008年7月第一版.

[2]任保平:西部地區生態環境重建模式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年1月第一版.

[3]姜春云:償還生態欠債——人與自然和諧探索[M],北京:新華出版社,2007年9月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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