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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犯罪的情境性特征及刑法規制研究

2017-03-07 14:43呂瑞萍
河南司法警官職業學院學報 2017年4期
關鍵詞:聚眾激情行為人

呂瑞萍

聚眾犯罪的情境性特征及刑法規制研究

呂瑞萍

(河南財經政法大學,河南鄭州450056)

聚眾犯罪是一種結構比較松散的群集犯罪行為。聚眾情境是引發聚眾犯罪的周圍環境,在聚眾情境中參與者情緒具有相互感染、相乘夸大的心理效應。在聚眾激情狀態下,個人行為表現出無意識、不自覺、從眾等非理性特點,極易造成場面失控,導致嚴重的危害結果。對于聚眾犯罪的刑法規制,應注重聚眾犯罪的情境性特征,體現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并重的價值理念。

情境心理;聚眾犯罪;刑法規制

一、聚眾犯罪與情境心理特征

三人成眾,聚眾即三個以上的個體聚集在一起,形成的一個非正式的群體或松散的群集性幫伙。在聚眾情境中,行為人利用或憑借該情境制造或導致的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可能形成聚眾犯罪。聚眾犯罪主要在一定的情境發生,呈現激情性、非理性的特點。

(一)聚眾犯罪人的犯罪心理

1.行為人的非理性特征

亞當·斯密經濟人假說告訴我們:人都是經濟人,是趨利避害獲得利益最大化的人。邊沁認為人都是理性人,其行為選擇是通過理性算計做出的。聚眾犯罪情境中的個人是非理性的,聚眾情境中個體幾乎完全受制于群體的激情,直接做出條件反射式的非理性的反應。人是情境的動物,在情境中“人們從來不是按純粹理性的教導行事的”〔1〕。并且“只有對群體心理有一定的認識,才能理解法律和制度對他們的作用是多么微不足道,才能理解除了別人強加于他們的意見,他們是多么沒有能力堅持己見”。加上“無名氏心理”“責任分擔心理”的作用,聚眾中的個體更是為所欲為、不計后果,任憑情緒驅動。

2.聚眾者的挫折攻擊本能

從人的心理本能來看,聚眾犯罪人“本能壓抑與欲望復生”〔2〕、“不安全感與焦慮轉移”心理〔3〕同時存在。聚眾犯罪是個體對外在壓力的異常的反應方式,也就是面對壓力,經歷挫折之后的攻擊行為。這種攻擊行為可以表現為指向社會、指向他人的固著行為,本質的特點就是壓力的轉移。具體的攻擊行為產生的根源在于各種欲求不能滿足,是諸如攻擊的本能、利欲的本能和權欲的本能甚至是性本能驅動的結果。

3.“法不責眾”的錯誤觀念與超我失靈

心理決定行為,態度影響行動。在傳統中國人的心目中,“法不責眾”的錯誤觀念根深蒂固,而且成為影響個體行為改變的內在力量,最終形成與態度一致的行為反應?!胺ú回煴姟钡挠^念使聚眾群體犯罪人心理壓力減弱,憐憫、正直等利他情感使行為人無罪責感,缺少內疚、反思等內在的約束力。

(二)聚眾犯罪人的情境心理及行為特征

情境就是影響行為人產生動機、實施相應行為的周圍環境 ?!?〕能夠引發行為人實施相應行為的周圍情境因素很多,這些情境因素是促發行為人產生行為動機,發生沖動行為的直接導火索。情境又被稱為心理場,在聚眾犯罪心理場中,侵害對象、現場其他人態度、現場條件和氣氛以及機遇是導致聚眾犯罪發生的周圍環境因素,是導致行為發生的刺激源,它能夠直接引發犯罪動機和促動犯罪行為。

1.聚眾犯罪人的從眾行為

聚眾者一般具有共同的社會需要和心理訴求,而且共同的需要使他們走到一起、相互支持。人的社會屬性使人具有歸屬與愛的需要,因而,趨同、不愿與人對立的心理傾向,往往使他們選擇從眾行為?!?〕一般情況下,聚眾犯罪行為發生都會有正義或非正義的誘因——社會和他人的評價標準。就個人而言,除非人格變態,沒有人會主動為惡。出現非正義的為惡行為,最大的可能是對善和惡的誤認——比如,傳統的禮俗文化中的憐憫之心構成一些人樸素的正義觀念。因而,對于別人的請求,行為人利他行為占據主導,幫人出頭、兩肋插刀。比如,青少年的聚眾斗毆行為。

2.對權威的盲從與責任分擔的錯誤意識影響

在群體激情狀態下,個人的才智、自我意識均被削弱,異質性被同質性所吞沒,無意識的品質占據上風。在此情境中,群體成員對權威無意識服從,使聚眾行為的一致性增強,群體的凝聚力增加〔6〕,罪責感減低,行為放任,以及以“無名氏”的身份進入群體后,受法不責眾、責任分擔等錯誤信念影響,從眾者恣意發泄自己的欲望,任由攻擊的本能驅動。

(三)聚眾犯罪的集合效應

聚眾犯罪成員受無意識驅動,成員間情緒相互感染、服從權威使負效應相乘,局面失控。具體表現在:

1.情緒性與情感的互動、相互感染

首先,從情感的內在規律性及其特性上看,情緒、情感是人對客觀外界事物是否符合自己需要的態度的體驗。一方面群體情緒與刺激源直接相關,又與個體的心理需求(服從、從眾、利他)關聯;另一方面,情緒具有兩極性的特點即對立極端的特點,如,愛與恨,激動與平靜。其次,人的情緒情感更多受制于人的植物神經(自主神經),是人無意識狀態的直接反應。其中,群體間的情感互動也直接受制于聚眾的情境。情境刺激情緒,情緒助長情境白熱化的氛圍,像滾雪球一樣,迅速擴散。

2.暴力行為的相乘效應

首先,激情狀態下,行為人注意范圍受限,認知變得狹窄,個人無意識的盲從占據上風。其間,個體人格消失得無影無蹤,意志與辨別力也不復存在?!?〕其次,從情感爆發的強度來看,一個人的情感爆發像一個小火山,相互感染之下,一群人的情感相乘爆發就有成千上百倍的爆發強度,加之群體的服從效應,會使事態越發難以收拾。南京大屠殺戰場上的“無名氏”士兵,喚起了對聚眾犯罪激情澎湃的場景的擔憂。從主體人格上看,聚眾犯罪人一般具有場依存性的人格特征,其卷入的程度與個體性格中的情緒性特征相關。

二、聚眾犯罪的形成機制

聚眾是一個特定心理場。德國心理學家勒溫的心理場論是研究人及其行為的一種心理學體系。他認為行為可表示為人和環境的函數,它的基本公式〔8〕是:B=f(P,E),B為行為,P是人格,E為情境(場)。

也就是說,人的行為是受制于人格,并隨環境的變化而變化。人格是個人長期以來形成的具有個人特色的、穩定的內在心理結構。E即僅僅對行為有所影響的情境。

聚眾犯罪情境中,個體的行為隨情境的變化而不斷變化。具體的表現形式與個體人格關系密切相關。其中,缺乏主見,容易受暗示的場依存型的人,隨波逐流的可能性大?!熬郾姵扇旱娜?,他們的感情與思想全都采取同一個方向,他們自覺的個性消失了,形成一種群體心理?!薄?〕而且這種行為是在不知不覺中完成的。

信息加工理論認為,外界刺激只有經由行為個體的選擇才能轉化為個體的行動。而且這種選擇,是認知的特性即人們根據其內在已有的需要、觀念,進行相應的選擇。用公式表述為:S→ AT→ R,其中,S為外界刺激;AT是刺激物S中的一種觀念,這種觀念只有被納入行為人的認知結構,才能變成影響行為人行為的一種力量,才能引起他的行為反應(R)。

(一)聚眾犯罪的內化

1.情境的刺激作用

根據上述對聚眾犯罪心理與行為特點的分析可知,聚眾犯罪發生的場所有: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辦公場所,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等公共場所,公路、街道等交通場所及其他特定場所,如監獄等。在這些場所,匯聚了一群人,他們事前沒有通謀,但在聚眾過程中形成一致性的動機和目的。當他們的行為遇到障礙時,先到者的需求、動機愈強烈,目的愈明確,沖突也越激烈,爆發的強度也越大。

2.激情狀態的形成

激情是個體在瞬間爆發強烈的情緒反應。在激情狀態下,行為人感情用事、意志力薄弱、心理無意識占主導,盲目地實施過激行為。正所謂“怒打心中來,惡從膽邊生”。根據人需要動機的形成機制,可解釋激情的難以遏制特性。人的需要是欲求不能滿足,一旦欲求產生,整個人即處在完全的緊張狀態,如坐立不安、欲罷不能,隨即產生動機并轉化為行動,到此時人的緊張狀態才能夠解除。這是一個從不滿、緊張到需求滿足、情緒逐漸平復的連續過程。而聚眾的激情是每個個體激情狀態的乘積,因情境造成的激情狀態及其失控的嚴重后果,可以從1989年發生在英國的“希爾斯堡慘案”①希爾斯堡慘案(致96名球迷死亡)當時的情境是:在開賽前10分鐘,兩隊球員開始入場,而且場外的球迷已經聽到場內的歡呼聲。開賽后,當利物浦隊一腳射中對方球門柱時,場內的騷動給場外的球迷帶來更強烈的情緒反應。局面很快失控,慘案就此釀成。造成慘案的情境因素有:安保措施不力,人員經驗不足,球迷被放入球場的時間太晚,比賽如期進行,由射門引起球迷的情緒波動等。這就是情境,是聚眾情境下的心理場對行為的難以調控的影響力。窺見。只有“他們”擠進球場,看球的愿望才算最終滿足,然而這種滿足卻付出96人死亡、200多人受傷的代價。聚眾犯罪者的需求滿足過程也是如此。但也不乏例外,比如,隨著情勢的變化,有參與者也會激情漸弱,或自動退出,或有后悔、害怕之感。

(二)聚眾犯罪的外化

外化是由個體內在的心理轉變成外在行為的過程。聚眾犯罪由激情轉變為激情行為是在瞬間完成的,而且條件反射式的思維模式,根本沒有時間讓人思考,也沒有思考、反思等理性念頭的出現。聚眾行為的相互支持、感染,致使事態迅速擴大。突發性與暴力性、攻擊性行為方式,極易造成嚴重的危害結果。

通過聚眾犯罪人的心理的內外化過程,行為人完成了從聚眾到激情情境的出現,再到犯罪行為發生,直至造成嚴重的危害結果的整個過程。從刑法犯罪形態視角來看,這是一個犯罪既遂形態。

三、聚眾犯罪的規制

研究者從犯罪學視角分析,聚眾犯罪具有主體特定性和參與人數、規模隨機性;犯罪行為復合、騷亂性;客體呈散見性;主觀故意性;危害后果的擴散性〔10〕等五個特征。因為這些特征,刑法對聚眾犯罪的規范,相較其他犯罪稍顯粗糙②我國刑法明文規定聚眾犯罪的罪名,包括:聚眾打砸搶轉化型犯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聚眾擾亂公共場秩序、交通秩序罪,聚眾斗毆罪,聚眾淫亂罪,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罪,賭博罪,擾亂法庭秩序罪,組織越獄罪,暴動越獄罪,聚眾持械劫獄罪,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聚眾哄搶罪,聚眾沖擊軍事禁區罪,聚眾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罪和組織資助非法聚集罪等。,表現在對聚眾犯罪主體以及刑罰的規定都比較粗糙。同時,現行刑法細化了聚眾犯罪的具體情況,并針對造成嚴重危害結果的犯罪行為加大了打擊的力度,充分體現了社會功利思想。在實踐中,對犯罪主體、刑罰的認定也存在重打擊的傾向。如,有研究者對聚眾斗毆的“該罪沒有未遂狀態,只要實施斗毆就已既遂”的看法,以及“排除情節輕微”的看法,都是秉承這種理念。應針對聚眾犯罪的情境性特征,進一步完善刑法規制,既懲罰犯罪,又保障人權。

(一)聚眾犯罪的完成形態分析

聚眾犯罪行為發生發展的過程,經歷了聚眾、聚眾情境導致的激情、激情行為的爆發到嚴重危害結果的發生幾個階段。首先,從修辭學視角看,聚眾犯罪是偏正結構,聚眾與犯罪是修飾與被修飾的關系,其中犯罪是中心詞,聚眾是該犯罪成立的前提、基礎,沒有聚眾情境就沒有該類犯罪;犯罪又是聚眾犯罪成立的必備要件,沒有犯罪,聚眾也就是一種個體表達群體共同訴求的方式。兩種狀態同時存在,才能滿足聚眾犯罪的成立。因而,無論哪一種情況單獨存在,都不能成立聚眾犯罪。那種認為只要有聚眾行為就構成犯罪的說法,不夠周延,而且是對客觀行為過程缺乏認知的結果。

其次,聚眾情境是聚眾犯罪行為發生的前提和基礎。從行為發生的內在心理機制看,聚眾情境是直接誘發犯罪動機的導火索,是聚眾犯罪動機產生的直接誘因;犯罪行為的實施,是犯罪動機直接驅動的結果。雖然激情之下犯罪動機不明確,比較模糊,但這是處在意向狀態的模糊動機直接驅動的結果。

再次,從因果關系上看。因果關系是某一事實與在它以前的另一事實之間的前后相續的不變性。③最早被英國哲學家穆勒闡釋為因果律,他認為:凡是有前后相繼現象的領域,都有因果律;因果律是同現象前后相續的秩序有關聯的真理。是由觀察所發現存在于自然中。刑法中的因果關系指的是人的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前后相續關系。而聚眾犯罪中聚眾(情境)和犯罪是兩種行為。聚眾在前,犯罪在后,聚眾行為與犯罪結果之間有一個激情狀態存在。聚眾容易導致激情狀態,但不必然導致激情;激情狀態會造成不理智的行為結果,但不必然導致犯罪,聚眾與犯罪之間并不必然存在因果關系。加之行為人個性不同,同樣的刺激并不必然產生同樣的結果。因此,筆者認為構成聚眾犯罪的完整形態,只能是聚眾、犯罪兩種行為同時存在,并且行為須造成嚴重的后果。

(二)聚眾犯罪的主體認定

首先,聚眾是由參與的人群組成的聯合體。一般根據各參與人群態度和所起作用不同,可分為核心群體、積極人群、同情人群與中立人群四種。群體中個體所起的作用不同,所持的態度有別。這些態度與作用決定了其不同的行為表現,這些行為表現又受制于其個性特點。在激情狀態下,雖然存在對立,情緒波動較大,存在習慣化的反應方式的高概率事件,但參與度不同,個體情緒狀態也不完全相同。場獨立性的人,不容易進入激情狀態,場依存性的人最容易卷入激情。

其次,我國刑法分則規定:聚眾犯罪的犯罪主體是“首要分子”“其他積極參加者”“其他罪行重大的人”“多次參加的人”“其他參加的人”。這些描述不但有“作用大小”“態度積極與否”的差別,還有“參與次數多少”的差別。其中“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團或者聚眾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根據聚眾犯罪的無組織、無通謀的特點,聚眾犯罪分子只能是聚眾期間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排除組織聚眾的首要分子。因為聚眾事態是否擴大、會不會失控,參與者無法把控,不在現場的人更難把控。另外,聚眾犯罪參與者多為青年人,青少年易沖動、講義氣,自控力差,主體的認定應考慮這些個體成長不可逆的特點。

(三)刑罰認定中的從輕建議

聚眾犯罪的激情性特點,必然導致行為人辨認與控制能力的削弱。根據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首先,一是聚眾犯罪行為受制于情境,行為人主觀犯罪動機、犯罪目的模糊,構成犯罪的主觀故意不明確。其次,激情狀態下,行為人存在不同程度情緒控制方面的問題。如,注意過度集中,注意的范圍狹窄,條件反射式的思維模式。很難喚起內心的良知、理性等,控制力存在不同程度的削弱。行為人的辨認、控制能力降低,其責任能力應與之相適應。再次,聚眾情境與聚眾犯罪情境很難區分,行為的越軌、犯罪很難把握,還原客觀事實的難度大,具體認定也存在一定的困難,因而應選擇與刑法疑罪從無相一致的價值取向。

立法與司法應該考慮犯罪主體的主觀惡性程度。聚眾犯罪中行為人辨認控制能力的削弱,應作為對犯罪人責任認定的一個重要參數。只有把這些因素充分考慮,才能體現刑罰正義,體現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并重的價值理念。

從立法的價值取向上看,個體自然權利與社會責任同等重要。如果只為了社會利益犧牲個人利益,則有礙公平;從另一側面,也會影響到民眾自覺守法的意識。因而,聚眾犯罪的立法與認定,都應體現自然理性、個人權利保障等價值理念。相反,法就失去了規范的價值——信仰、遵從的價值。正如理查德·霍金斯等〔11〕所說:當一個人得不到公正的結果時,其遵守法律的義務就減輕了。同理,違法道義罪過也減輕了。

〔1〕〔6〕〔7〕〔9〕[法]勒龐.烏合之眾——大眾心理研究 [M].北京:中央編譯出版社,2015.

〔2〕[奧地利]弗洛伊德.弗洛伊德后期著作選[M].上海:上海譯文出版社,1986.

〔3〕史衛忠.簡論聚眾型犯罪[J].人民檢察,2011(5).

〔4〕張寶平,等.犯罪心理學[M].北京:中國公安大學出版社,2008.

〔5〕[美]戴維·邁爾斯.社會心理學[M].北京:人民郵電出版社,2012.

〔8〕栗克元,呂瑞萍,等.犯罪心理學[M].鄭州:鄭州大學出版社,2009.

〔10〕吳仁碧.論刑法中的聚眾犯罪 [J].西南政法大學學報,2009(6).

〔11〕[美]理查德·霍金斯,等.美國監獄制度——刑法與正義[M].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1.

Studies of Situational Characteristics of Mob Crime and It’s Norms in Criminal Law the criminal law

LV Rui-ping
(Henan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Law,Zhengzhou,Henan 450056)

Content Abstract:The mob crime is criminal behavior whose structure is loose.The gathering situation is the surrounding environment that causes the crime of assembling a crowd.In the gathering situation,the emotion of the participants has the psychological effect of mutual infection,multiplication and exaggeration.All offenders have the psychological characteristics of no feeling guilt,strong cohesion and comply with authority,which is easy to cause unconscious behavior out of control and serious harm results.Practice should be taken to play against the combination way,manifest both penalty specification and humanistic care in the criminal control for the crimes.

situational psychology;mob crime;norms of criminal law

(責任編輯 宋藝秋)

DF792

A

1672-2663(2017)04-0037-04

2017-09-15

呂瑞萍(1965—),女,河南西平人,河南財經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主要從事犯罪學、犯罪心理學教學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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