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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想與現實:日本起訴書一本主義評析
——兼談我國刑事訴訟案卷移送制度

2017-03-07 14:43
河南司法警官職業學院學報 2017年4期
關鍵詞:起訴書控方案卷

劉 蓓

理想與現實:日本起訴書一本主義評析
——兼談我國刑事訴訟案卷移送制度

劉 蓓

(海南大學,海南 ???70228)

起訴書一本主義是刑事訴訟三種主要案卷移送方式之一,是英美法系國家普遍采用的與當事人主義、庭審中心主義等相適應的案卷移送制度。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后,日本起訴書一本主義在排除庭前預斷、防止法官受干擾產生偏見及促成庭審當事人主義等方面能夠起到積極作用,但卻付出了實體正義和訴訟效率代價,其預期目標沒有完全實現。日本起訴書一本主義的理想與現實能為我國當前刑事審判改革提供借鑒。

起訴書一本主義;庭前預斷;實體正義;訴訟效率

起訴書一本主義與我國現行的《刑事訴訟法》下的全部案卷移送主義是兩種不同的刑事訴訟提起公訴方式,也是英美法系與大陸法系在刑事訴訟程序上的重要區別,且二者與混合模式共同構成世界公認的三種主要刑事訴訟案卷移送方式。我國的刑事訴訟案卷移送方式可謂“一波三折”,1979年的《刑事訴訟法》采用的是全部案卷移送主義,1996年的《刑事訴訟法》確定的是折中式的主要證據復印件主義,而現行2012年的《刑事訴訟法》復歸的是全部案卷移送主義。全部案卷移送主義回歸后,伴隨著十八屆四中全會全面依法治國的推進和司法體制改革的深化,對其存在的庭前預斷、法官易受干擾產生偏見及庭審形式主義等方面的質疑和批評就始終不斷,甚至有學者認為應當借鑒同為大陸法系國家的日本引入起訴書一本主義,從而打造審判中心主義〔1〕,促成控辯有效對抗,充分保障當事人權利。因此,有必要結合日本起訴書一本主義的背景與內容,參照英美法系典型國家起訴書一本主義的司法實踐,對起訴書一本主義利弊及需要的法治基礎進行分析,以期為我國重新確定的且不同于1979年的全部案卷移送主義制度正本清源。

一、日本起訴書一本主義的背景與內容

英美法系與大陸法系傳統國家在刑事訴訟中采取的庭審前起訴書一本主義、全部案卷移送主義或混合模式等公訴提起方式是與其各自特定的當事人主義或職權主義訴訟模式、法律文化及傳統、法律職業人員素養及政治社會環境等因素相適應的。法國、德國等大陸法系國家采取分段式訴訟和職權主義模式,偵查官、檢察官及法官分別在偵查、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負責收集或核實證據,查明案件的事實。大陸法系的庭審職權主義更是強調法官在認定證據、把握案件事實中的重要性、主動性和必要性,因此需要在庭審前把起訴書連同全部案卷材料移送給法官,并允許負責庭審的法官在庭審前充分閱卷,從而保證法官履行核實證據、認定事實及掌控審判程序的職責。而英國、美國等英美法系國家采取集中訴訟和當事人主義,且適用直接言詞制度,即在庭審前和庭審中的查明案件事實真相的任務由控、辯雙方各自承擔,并要求控、辯雙方就各自收集的證據在庭審時以直接的、言詞的方式提出(統稱為直接言詞),事先收集的書面證據則被視為不可信的傳聞證據,往往不會被同意在法庭上予以展示。因此控方(檢察官)在英美法系的當事人主義模式下只能在庭審前提交一本起訴書,而不能移送可能影響控辯雙方公平競爭及容易誤導法官產生偏見的案件證據材料。

歷史上,日本刑事訴訟法曾受法國和德國這兩個典型的大陸法系國家影響,因此日本明治維新后在較長的時間內使用大陸法系的刑事訴訟案卷移送制度即案卷移送主義。但是,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后,美國對戰敗國日本進行單獨占領和管制,并為了推進日本的非軍事化和民主化對其刑事訴訟法進行了改造。自此,日本的刑事訴訟法被迫轉向英美法系方向,而作為刑事訴訟重要特征的公訴案卷移送方式也自然摒棄全部案卷移送主義而轉向起訴書一本主義,從而構造了以審判為中心的當事人主義。

日本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56條關于起訴書、訴因、法條的規定,精練地規定了起訴書一本主義的要旨,即“提起公訴,應當提出起訴書……起訴書不得添附可能使法官對案件產生預斷的文書及其他物品,或者引用該文書等的內容”??梢?,日本起訴書一本主義基本要求有兩點:一是“不得添附”,不得添附是對起訴書外部的限制,即檢察官在向法庭提出起訴書之外不得再附加可能影響法官庭前判斷的任何文書及其他物證等物品;二是“不得引用”,不得引用是對起訴書自身內部的限制,即檢察官不能在提出的起訴書中引用前述不得添附的文書及物品的內容,例如在刑事偵查活動中提取的被疑人(即我國的犯罪嫌疑人)供述筆錄,形成的勘驗筆錄、鑒定書,獲得的參考人(即我國的證人)陳述筆錄等案件證據材料、訴訟文書不得添附于起訴書。甚至被告人的生活、工作經歷、性格特征、行政或刑事處罰前科及犯罪的動機和目的等內容如果與該件提起的公訴案件事實無關,亦不能引用在起訴書之中??傊?,除非是特定起訴書應當記載事項及訴因和法條所必需的,原則上不得將相關文書及物品或其內容附加或引用(記載)于起訴書之中。

該《刑事訴訟法》第256條還以完全列舉的形式,規定了日本起訴書內容只包括三項內容,即:一是被告人的姓名或其他足以特定被告人的事項;二是公訴事實,且應當明示訴因,并應當盡可能地以日、時、場所及方法來特別指明足以構成犯罪的事實;三是罪名,且應當示知應予適用的罰條。根據日本司法實踐,其中“其他足以特定被告人的事項”僅包括被告人的年齡、籍貫、職業、居所及是否被采取逮捕、羈押等強制處分等信息;“公訴事實”則一般不能引用控方已經掌握的證據信息內容,否則可能導致起訴無效的嚴重后果?!?〕

二、日本起訴書一本主義的目的及其實現程度

(一)排除參與庭審法官的庭前預斷

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后,日本引進英美法系的起訴書一本主義從而摒棄了之前在司法實踐中采用的刑事訴訟全部案卷移送主義,以此力求消除大陸法系分段訴訟模式下由于檢方在偵查終結后提起公訴時全部向法院移送案卷證據并由審判法官充分庭前閱卷而存在的庭前預斷。大陸法系分段訴訟模式中的審判法官庭前閱卷,主要是為了保證擬進入庭審程序的刑事案件所涉犯罪事實證據充分,并將不符合證據、程序要求的刑事案件直接排除在庭審程序之外,從而防止不當審判、冤枉無辜的人及浪費司法資源。但根據心理學首因效應原理,人們對事物的認識往往憑借第一印象,并從此在頭腦中占據主導地位,以后想要改變這種認識就相對比較困難。因此,大陸法系國家通常采用的審判法官通過庭前審查檢方提交的起訴書及全部案卷材料從而決定進入庭審程序的模式,顯然可以使審判法官對擬進入庭審程序的刑事案件事實形成庭前預斷即犯罪事實充分,并把這一庭前的預斷自然帶入庭審之中,有“未審先判”之嫌。

從理論上來看,日本的起訴書一本主義的確能夠有利于排除審判法官的庭前預斷。日本采取起訴書一本主義之后,檢方只能在提起公訴時提交指控犯罪事實的起訴書而不允許移送或添附其他案卷證據材料及相關內容,這顯然阻斷了審判法官在庭審前獲取案件證據材料的主要、正式及法定渠道。在起訴書一本主義下,審判法官在庭審之前對案件犯罪事實的預斷已經失去了強大的支撐,庭前預判無從進行。但從日本司法實踐來看,庭審法官很難完全排除檢方證據材料及信息內容的直接或間接影響:日本現行刑事訴訟法中的逮捕、羈押、查封等強制處分都存在由法官事先進行審查而后決定的情形。其中,通常逮捕、羈押及查封均需法官事先審查同意并簽發令狀才能實施,而法官的審查則必須依靠控方提供的證明采取強制處分必要性的案卷證據材料。例如,《日本刑事訴訟規則》第143條規定“請求逮捕證,應當提供認為有逮捕理由(即逮捕必要以外的簽發逮捕證的要件)及逮捕必要的材料”,第143條之2規定“收到逮捕證請求的法官,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提出逮捕證請求的人到場并聽取其陳述,或者要求他提出文書或其他物品”〔3〕,法官在庭審前通過審查強制處分申請足以接觸到案件證據書面材料,甚至還可以要求甚至命令包括控方在內的申請人到現場進行陳述,無疑是一種庭前預斷。盡管《日本刑事訴訟規則》第187條第1款規定,審查并作出羈押強制處分決定的法官不能為參與該案件庭審的受理法院法官,但該條第2款又同時規定,“在情況緊急或者同一地區沒有能夠請求的其他法院的法官時”,可以由參加庭審的法官負責庭前審查羈押處分申請并作出羈押強制處分。單從法律規定上看,日本就沒有完全做到審查羈押決定法官與參與庭審法官的分離,更沒有完全排除負責審判法官庭前接觸案件證據材料甚至與控方當面談話及由此產生的庭前預斷。退一步講,即使實現了這種完全隔離,由于庭前審查羈押申請及相關證據材料并據此作出強制處分的法官是庭審法官的同事,且起訴書中允許記載被告人被逮捕或羈押,事實時”,庭審法官在審閱起訴書時看到相關記載后,必然會產生該案已經法官同事庭前審查并采取強制處分、犯罪事實相當充分的意識。當然,庭審法官與庭前審查強制處分的法官私下口頭交流的情形也是難以避免的?!?〕可見,日本的起訴書一本主義并沒有完全實現排除庭審法官庭前預斷的目的。

(二)防止參與庭審法官的偏見

防止庭審法官產生偏見與排除其庭前預斷具有密不可分的關系,正因為庭審法官庭前受控方單方面證據信息影響產生預斷從而才容易未經庭審產生被告人“有罪”判斷趨向的偏見,即“庭前預斷”是“有罪趨向判斷偏見”的前提和基礎,“有罪趨向判斷偏見”是“庭前預斷”在內的多種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因此,日本的起訴書一本主義能否實現防止庭審法官偏見的目的,值得單獨加以考察分析。除庭前預斷外,庭審法官產生不利于被告人的偏見還受庭審過程影響,即庭審法官在庭審之中能否擺脫主要依靠控方提供的書面證據之上。根據日本的司法實踐,日本的刑事公訴案件庭審過程中通常沒有傳喚證人到庭審現場進行作證,沒有一并引進并全面貫徹英美法系當事人主義下庭審過程中的直接言詞制度?!?〕《日本刑事訴訟法》第321條及《日本刑事訴訟規則》第183條至186條也明確規定了包括證人在內的收到傳喚到庭的人,可因精神或身體障礙、所在不明或庭審時在國外等事由而不參加庭審。實踐中,控方還存在以證人記憶不清為由,適用“(證人)在公審準備或公審期作出與以前的供述相反或實質上不同的供述時,(證人)以前的供述比公審準備或公審期日的供述更可信賴的特別情況”規則而將證人的庭審之前的書面證言作為證據,從而導致庭審中的“口頭詢問”甚至對質均變為朗讀書面證據或其要旨,庭審流于形式化。

有學者曾通過調查研究過,日本有75%左右的刑事辯護律師沒有申請庭審法官對證據進行調查,對于檢方在庭審過程中引用庭審前偵查過程中獲得的證人書面筆錄,將近2/3的辯護律師沒有提出反對意見?!?〕在這種情況下,日本的起訴書一本主義同樣沒有全面實現防止庭審法官產生偏見的目的,法官對案件事實的判斷依然主要建立在控方單方提供的包括證人筆錄在內的書面證據基礎上,不過是把全部案件移送主義下的庭前提交書面證據改為起訴書一本主義要求的庭審中提交。從日本的有罪判決率多年來居高不下,也可以推斷出日本起訴書一本主義在解決庭審法官“有罪”偏見上的實際作用十分有限:從日本最高法院公布的2014年度司法統計中可以明確看出,日本地方法院和簡易法院2014年共實施59665件刑事審判案件,其中無罪判決僅有122件,即日本2014年的刑事案件整體的定罪率高達99.7955%,接近100%,與日本采用起訴書一本主義之前相比基本相當。此外,日本在采用起訴書一本主義后,原先由預審法官在偵查階段中進行的預審程序及參與庭審法官在庭審前對案件的實質審查環節亦均被廢除,這意味著刑事案件進入庭審程序的門檻大大降低、條件也大幅度放寬,而有罪判決率卻依然接近100%,可以進一步佐證庭審法官對控方單方提交的書面案件證據及信息內容的采用和認可程度之高。

(三)促成庭審當事人主義

日本起訴書一本主義的第三個主要目的是促進建成庭審當事人主義,這屬于程序公平方面的追求。日本引進英美法系國家普遍采用的起訴書一本主義還為了將其作為當事人主義的重要程序和基礎,將控方的指控犯罪與舉證的兩種訴訟行為分開于庭審之前和庭審之中,而摒棄了大陸法系職權主義模式下檢方指控犯罪與舉證合二為一的模式,保證了控、辯雙方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的地位平等,促進了庭審平等規則的產生。例如,《日本刑事訴訟規則》第199條及其之2至之13明確了庭審中控、辯雙方為主體的主詢問及交叉詢問規則,這一庭審公平規則的確立促進了控、辯雙方參與庭審調查證據的積極性,尤其是提高了辯方的地位,有利于辯方意見的保障。

由表4可知,大部分除草劑表現出較高的除草活性,其中41%草甘膦異丙胺鹽水劑和15%硝磺草酮懸乳劑對寬葉酢漿草的鮮質量防效較高,地上部葉片質量非常小。40 g/L煙嘧磺隆油懸浮劑、30%苯唑草酮懸乳劑、25%砜嘧磺隆水分散粒劑對寬葉酢漿草的鮮質量防效接近或超過95%,200 g/L氯氟吡氧乙酸乳油和30%莠去津懸浮劑的鮮質量防效在80%左右。因此,單從葉片鮮質量來看,玉米地闊葉雜草防治劑均對寬葉酢漿草表現出較高的防效。

但是,日本起訴書一本主義在促成庭審當事人主義方面的實際作用十分有限,主要原因在于日本采用起訴書一本主義后依然保留著大量職權主義的模塊和特征,重點體現在:一是日本庭審法官在庭審過程中的調查證據權。根據《日本刑事訴訟法》第281條、298條、299條、303條、304條、305條、306條及《日本刑事訴訟規則》第199條之8、199條之9、201條等規定明確賦予庭審法官依職權主動對證據進行調查,甚至可以在庭審中隨時中止訴訟關系人對證人、鑒定人、口譯人等進行詢問,而由庭審法官親自進行詢問,亦可以在庭審以外的日期對證人等進行詢問。這些顯然都與當事人主義下禁止法官自行收集證據的基本要求相悖,也損害了庭審法官中立于控、辯雙方的公正形象,打破了庭審中控、辯雙方的平衡。二是日本庭審法官在庭審過程中擁有依職權的訴因或者罰條變更權,即法官在審理過程中認為適當時,可以依職權主動命令檢察官追加或者變更訴因或者罰條。訴因系構成公訴事實重要組成部分的控方所指控犯罪事實,既是控、辯雙方爭議事實的中心,也是控、辯雙方公平競爭的基礎,而法官可以依職權變更訴因,則意味著法官可以主動打破控、辯雙方公平競爭的平衡,甚至還會對被告人及其辯護人防御產生實質的不利,打擊控、辯雙方積極對抗的主動性,最終使得法官居中公平裁判的目標成為泡影。從日本有罪判決率近年來接近100%也可以佐證,控、辯雙方在庭審中的對抗并不激烈,甚至曾經長期觀察日本刑事訴訟司法實踐的美國學者丹尼爾·傅特書還認為日本的檢察官與辯護人存在密切的合作關系?!斗ㄖ迫請蟆吩鴪蟮?,日本法制審議會于2014年9月18日向法務大臣松島綠提交刑事司法改革方案時,探索將引入辯訴交易制度,這也從側面反映出控、辯雙方合作大于對抗的現實基礎。因此,在日本司法實踐中,起訴書一本主義并沒有促成真正的當事人主義。

三、日本起訴書一本主義的代價

盡管日本起訴書一本主義在其預定目的上作出很多努力,并取得一定成效。但是實際上,排除參與庭審法官的庭前預斷、防止庭審法官產生偏見及促成庭審當事人主義這三大主要目的均未完全實現,甚者還付出了一些“得不償失”的代價。主要體現在:

一是對實體正義的侵害。日本引入英美法系的起訴書一本主義后,對于案件事實的認定本應通過控、辯雙方在庭審過程中進行的公平、充分競爭予以實現,并由控、辯雙方在庭審前各自收集證據,準備各自出庭或應訴的方案?!?〕但是在日本司法實踐中,受制于客觀條件等因素,辯護律師在偵查階段介入得并不充分,偵查階段律師權利亦受到一定限制,例如偵查人員在檢方提起公訴前而執行搜查、扣押等強制處分令狀時,律師并沒有在場權。還有,日本的證據展示制度也沒有起到平衡控、辯雙方強弱不對等地位的作用,且與英美法系國家通常采用的庭前證據展示制度內容迥異?!度毡拘淌略V訟法》第299條第1款規定,控、辯雙方在向庭審法官提出調查證據文書或者物證請求時,應當預先向對方提供閱覽的機會,即日本起訴書一本主義下需要預先展示的證據只是準備在庭審中申請調查的證據,不申請用于庭審證據調查的證據則無須在庭審中予以預先展示,而控方不準備申請庭審調查進而無須預先展示的證據中,很可能有對被告人有利的證據及信息內容。而在全部案卷移送主義下,辯方可以通過庭審前充分閱卷,從而發現檢方在證據方面的漏洞或關鍵性缺陷,從而尋找有利于被告人證據信息及線索。實踐中,日本也曾經出現了由于控方故意隱瞞有利于被告人的證據而導致法院釀成錯案,如日本2002年發生的柳原強奸案,就存在作案工具的刀與被害人陳述并不一致的情形,該案后因真兇出現而于2007年被糾正。

二是造成訴訟效率的低下。由于起訴書一本主義下,指控犯罪事實的行為與舉證行為相分離,庭審法官不能在庭審前充分閱讀案件證據材料及相關信息內容,只能依賴于控方庭審上的舉證及控、辯雙方對抗,而日本的庭審法官事先并不熟悉案件的犯罪事實證據,勢必影響庭審法官通過庭審迅速、有針對性判斷案件事實及重點的效率。當然,辯方由于庭審前同樣不能接觸到控方的案卷證據材料,也影響其在庭審中有重點地、高效地開展辯護。再有,對于辯方就控方指控犯罪事實提出的質疑,甚至辯方當庭提交庭審前其接觸證人并獲得的該證人不同于控方提交內容的書面證言時,如果法官因此展開進一步調查,甚至進行庭外調查,則難免增加審理的周期,進而影響訴訟效率。

四、日本起訴書一本主義對我國的啟示

(一)我國現行的全部案卷移送主義有利于保障控、辯雙方公平競爭

日本起訴書一本主義在切斷庭審法官于庭前接觸案件材料的同時,也排除了辯護律師庭前閱讀案件證據材料及信息內容的可能性,不利于辯護律師通過仔細閱卷而發現對被告人有利的證據。我國刑事訴訟案件移送制度之所以于2012年由主要證據復印件主義復歸到全部案卷移送主義,亦出于保障辯護人充分辯護權的此種考慮?!?〕還有,日本起訴書一本主義并沒有建立完善的庭前證據展示制度,作為控方一般只愿意積極收集并出示對被告人不利的有罪或罪重的證據,甚者還會刻意隱藏對被告人有利的證據,而我國的全部案卷移送主義則通過提起公訴時一并移送全部案件證據材料的方式保障了對被告人有利和不利的證據同時展示,也為辯方能夠在庭審時參與公平競爭奠定了基礎,減少因信息不對稱而造成辯方在庭審中的被動。

此外,受我國“以和為貴”和“厭訴”等法律文化傳統影響,我國法院在實踐中多追求調解率、鼓勵當事人自愿基礎上的調解結案,民眾往往出于和諧考慮不愿到法院打官司,更不愿在法庭上進行激烈的對抗,不具備起訴書一本主義追求的當事人主義的基礎,尤其是刑事公訴案件中,面對代表國家權力的強勢公訴機關,當事人及辯護人明顯處于弱勢地位,難以形成當事人主義的激烈對抗。

(二)我國現行的全部案卷移送主義能夠促進庭審程序的高效運行

日本起訴書一本主義客觀上排除了辯方和庭審法官的庭前閱卷權,又受制于辯方律師介入偵查階段的有限性,造成庭審法官對案件事實的判斷主要建立在檢方提交的證據材料基礎之上,加之證人實際出庭率不高,最終使得日本庭審法官裁判主要依靠檢方提供的書面證據材料。如果法官對于辯方提出質疑并且由檢方單方提供的書面證據難以確信,則只能通過庭審外證據調查,從而造成庭審效率低下。由于庭審法官不能事先充分閱卷,其主持庭審的效果也受到限制,甚至由于不能把握控、辯雙方爭議事實的焦點,連一些程序性問題也無法及時解決,容易造成庭審的延遲,難以實現庭審集中進行。

我國現行的全部案卷移送主義則充分保障了庭審法官庭前閱卷的全面性需求,促進了法官庭審前充分進行準備,有利于法官對庭審過程的有效把控,提高庭審運行效率。當然,目前我國公檢法及律師等法律職業人員數量相對不足,素質參差不一,難以適應起訴書一本主義下對法律職業人員高素質的要求,這需要借助當前的司法改革深化推進,加以逐漸解決。

還有,我國刑事訴訟復歸全部案卷移送主義后,還避免了主要證據復印件主義下的案卷材料復印工作,減少了不必要的人力、紙張等司法資源的消耗,亦能促進刑事訴訟程序的高效運行。

(三)我國現行的全部案卷移送主義可以推動公平正義價值的實現

日本起訴書一本主義沒能有效促進控方收集的對被告人有利和不利的證據同時全面展現,極易造成控方隱藏對被告人無罪或罪輕的證據材料及信息內容,最終釀成錯案。而我國的全部案卷移送主義,要求檢方在提起公訴時全部移送收集到的包括有利于被告人的證據在內的所有案卷材料原件,能夠克服日本起訴書一本主義下檢方隱藏對其不利證據的弊端,從而妨礙實體正義的實現。

再者,隨著十八屆四中全會全面依法治國的推進及新一輪司法改革的深化,法官辦案責任終身制及院(庭)長不再審批其未親自參與庭審的案件等制度出臺,無疑為我國法官公平審判提供了保障,這些都可以淡化全部案卷移送主義下法官容易產生預斷的心理趨向。

五、結語

包括刑事公訴案卷移送制度在內的刑事訴訟是一個有機整體,日本起訴書一本主義有其產生的特定背景及客觀現實基礎,且受濃厚的社會、政治及文化因素影響,因而不會輕易被淘汰。由于日本依然存在職權主義下的庭審法官依職權開展證據調查、辯護律師數量相對不足等因素制約,盡管取得一定成效,但其理想與現實之間仍然存在較大的差距,排除、防止庭審法官庭前預斷、產生偏見及促成當事人中心主義等目標也沒有完全實現,甚至還付出實體正義侵害和訴訟效率犧牲的代價,導致日本的起訴書一本主義依然處于探索改革之中。我國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國家性質決定了我們不會進行侵害實體正義的改革探索,考慮到我國公檢法及律師等法律職業人員數量相對不足、素質參差不齊及公眾法治思維與能力的現實局限,我國2012年刑事訴訟法實現由主要證據復印件主義到全部案卷移送主義的復歸,為提高庭審效率、實現實體正義及降低司法成本亦作出了有益的回應與改革探索??傊?,日本的起訴書一本主義,能夠為我國當前的審判改革提供借鑒,啟發我們在理想與現實之間找到平衡點。

〔1〕曹剛果.審判中心主義在中國:制度障礙與現實路徑[J].紹興文理學院學報,2016(1):58-62.

〔2〕〔3〕宋英輝譯.日本刑事訴訟法[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59-60,159,165.

〔4〕[日]松尾浩也.日本刑事訴訟法(上卷)[M].丁相順,譯.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90.

〔5〕王兆鵬.美國刑事訴訟法[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490.

〔6〕王兆鵬,譯.當事人進行主義——日本與美國[J].法學叢刊,1999(2).

〔7〕章禮明.日本起訴書一本主義的利與弊[J].環球法律評論,2009(4):81-89.

〔8〕步洋洋.我國刑事案卷移送制度的演變分析[J].湖南社會科學,2016(4):83-87.

Ideality and Reality:the Review of the Charge-Statement-Only Doctrine in Japan—And Talking about the Transfer System of Criminal Cases in China

LIU Bei
(Hainan University,Haikou,Hainan 570228)

The Charge-Statement-Only Doctrine widely used in common law countries is one of the three main means of transferring criminal files of public prosecution and adapt to adversary model and tribunal judicial centralism.After the Second World War,the Charge-Statement-Only Doctrine in Japan has promoted excluding prejudgment of pretrial review,preventing the judge’s bias from interfering and facilitating adversary model energetically.But it has paid the price of the body justice and the judicial efficiency,and it expected goals are not fully realized.The ideality and reality of the Charge-Statement-Only Doctrine in Japan can provide reference for China’s current reform of criminal trial procedure.

the Charge-Statement-Only Doctrine;prejudgment of pretrial;the real justice;judicial efficiency

(責任編輯 王 勇)

DF73

A

1672-2663(2017)04-0056-05

2017-07-30

本文系2016年度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理論研究課題《“以審判為中心”背景下的刑事指控體系構建》(GJ2016D13)的階段性成果之一。

劉蓓(1987—),男,山東省龍口人,海南大學旅游學院碩士研究生,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官助理,主要從事司法實務方面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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