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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筆跡鑒定中與書寫人交流的作用及其實現
——以民事訴訟中筆跡實驗樣本的提取為視角

2017-03-07 14:43梁夏萍
河南司法警官職業學院學報 2017年4期
關鍵詞:檢材筆跡字跡

梁夏萍

論筆跡鑒定中與書寫人交流的作用及其實現
——以民事訴訟中筆跡實驗樣本的提取為視角

梁夏萍

(上海東南鑒定科學研究所司法鑒定所,上海200051)

筆跡鑒定的樣本大致可分為自然樣本、實驗樣本、參考樣本。其中實驗樣本質量的高低,在民事訴訟中將直接影響到鑒定工作的順利開展及鑒定意見的確定度。因此,應對提取實驗樣本的準備、施行和分析總結等各階段及其應注意的問題予以關注和研究。

筆跡鑒定;實驗樣本;書寫人;交流

在司法鑒定機構的鑒定實踐統計中,文件檢驗以服務于民事訴訟居多,其中有的案件送檢的自然樣本較為充足,而有的案件由于種種原因委托方無法提供自然樣本。在這種情況下,鑒定方會要求提取相關人員的實驗樣本字跡,提取實驗樣本字跡看似簡單、輕松,但多年的實踐證明并非如此。在缺少自然樣本的情況下,提取實驗樣本則成為了司法鑒定工作人員收集樣本的最后一次機會,提取實驗樣本質量的高低,將直接影響到鑒定工作的順利開展及鑒定意見的確定度。實踐中,經常會遇到書寫人因為種種原因無法寫出符合鑒定要求的樣本,有的是因為緊張,有的是因為受到了一些會影響書寫能力的肢體功能性損害(如骨折、燒傷、神經損傷等),有的是基于某種目的不愿意表現自己的實際書寫習慣及水平。從中可見,提取樣本要因人而異,在提取樣本的同時,也要注意書寫人的心理變化,摸清書寫人的心理并合理引導、利用書寫人的心理。在一些時候,結合心理測試中測前談話的技巧制定一些與被測人進行提取樣本之前的交流、提取樣本時的引導方案,也是很值得研究的問題。

筆跡鑒定作為司法鑒定的一種,是文書檢驗的主要組成部分,是通過分析比較檢材筆跡與樣本筆跡來確定兩者所反映的書寫習慣體系是否同一,以認定檢材筆跡的書寫人的專門技術手段?!?〕筆跡鑒定的基本方法是對照比較法,而進行對照比較必須要有:一是被鑒定資料上的手寫體字跡(即檢材字跡);二是供鑒定比較對照的手寫體字跡(即樣本字跡)。相對于檢材字跡的確定性和唯一性而言,樣本字跡是存在多種來源和表現形式的。

一、筆跡鑒定中樣本的分類及概念

樣本字跡按其來源和性質,大致可分為自然樣本、實驗樣本、參考樣本三類。

(一)自然樣本

是指被鑒定人在案前或案后無意識、無偽裝的狀態下自己書寫的文字并能供筆跡鑒定所使用。該自然樣本能夠真實地反映被鑒定人的書寫水平和書寫習慣,是筆跡鑒定應該重點收取的樣本。如:銀行存取款憑條、日記本、信件等材料上的手寫文字。

(二)實驗樣本

是指被鑒定人在明確書寫目的以后,由司法鑒定工作人員令其在與檢材字跡相同或近似的條件下書寫形成的文字材料。實驗樣本的提取通常有以下幾種方法:(1)被鑒定人按照鑒定工作人員的口述進行聽寫;(2)被鑒定人按照印刷文字材料內容進行抄寫,如抄寫報紙上的部分文字內容;(3)被鑒定人按照規定的書體要求書寫一段文字或部分單字;(4)被鑒定人在特定的環境下或以特殊的姿勢及方法來書寫一段文字或部分單字?!?〕

(三)參考樣本

在實踐中是指訴訟雙方當事人中存在一方當事人不認同相關材料上文字是被鑒定人書寫,在鑒定中僅作參考使用,比對價值較低的文書材料。導致一份文書材料最終成為參考樣本,通常存在以下幾種情況:(1)一方當事人不認同相關材料上文字系被鑒定人所寫,而被鑒定人自己卻認可系自己所寫。(2)被鑒定人不認同相關材料上文字系自己所寫,但另一方當事人認可。(3)一方當事人或委托方提供被鑒定人在相關民政部門、司法機關等第三方機構中所存留的手寫文字材料,但被鑒定人不予認可且能提供合理的理由或適當但不充分證據的。

二、提取實驗樣本的各階段及其應注意的問題

在上述三類樣本中,自然樣本無疑是樣本提取中最為重要的鑒定材料,因為它能夠真實地反映被鑒定人的書寫水平及書寫習慣。然而,在筆跡鑒定的實踐中,委托方能夠順利地提供被鑒定人自然樣本字跡的情況很少,往往因為各種原因而導致沒有自然樣本可供鑒定使用。如委托方因搜集樣本程序的繁瑣而不愿提供,或者被鑒定人不配合委托方及鑒定機構的鑒定工作而最終不能提供,等等。此時,鑒定工作的順利完成只能依靠實驗樣本的提取,而如何有效地提取滿足鑒定要求的高質量的實驗樣本,就成為了鑒定工作人員的首要任務。為了保障實驗樣本的質量,全面系統地認識被鑒定人的書寫習慣,在實驗樣本提取的準備、實行、分析總結等三個階段,司法鑒定工作人員就應該對各階段中的重點問題提高注意。

(一)準備階段

1.調整心態,增強責任心

在司法實踐過程中,實驗樣本的提取早已司空見慣,有少部分鑒定工作人員因為對提取過程的駕輕就熟,從而也導致了在心理上抱著應付了事、機械死板的工作態度來提取實驗樣本,最終造成提取的實驗樣本質低量少,無法充分反映被鑒定人的書寫動作習慣,從而也白白浪費了一次實驗樣本的提取機會。所以,司法鑒定工作人員應該積極主動地調整心態,要抱著認真、負責、謹慎的態度來執行提取實驗樣本的工作,保證所提取的樣本特征反映全面、充分,且具有比對性和使用價值。

2.事前詢問、了解被鑒定人狀況

司法鑒定工作人員提前與被鑒定人聯系約定提取實驗樣本的時間、地點,并適當地告知其提前一天應注意休息、切勿太勞累、不要過度喝酒等相關細節,必要時詢問被鑒定人最近一段時間身體是否有損傷,以確定被鑒定人的身體狀況是否處于良好狀態。從表面上看來,以上的準備工作與字跡書寫沒有直接關系,并不存在什么實質性的意義,甚至還會透露影響筆跡反映的因素,有被心懷不軌之人利用的可能。因此,會被相當一部分鑒定人員所忽視甚至是否定。但是,在某些具體實例中,也可以看到這些詢問和了解的必要性。如在一起較為特別的案件中,有一份檢材字跡書寫正常,但委托方送檢的實驗樣本字跡卻歪歪扭扭,此時樣本字跡書寫不正常的“假象”讓鑒定人員產生被鑒定人實驗樣本書寫過程中存在故意偽裝書寫習慣的先期判定。但經鑒定人員詳細地了解被鑒定人的背景、身體狀況后卻發現,被鑒定人在書寫實驗樣本前的一段時間因交通事故導致右手殘疾并無法握筆,故只能用左手進行書寫,結果導致樣本字跡表現出“不正?!钡默F象。從上述案件中可以得出:詢問被鑒定人的身體狀況以及盡可能地了解被鑒定人的背景在某些情況下具有重要的作用。另外,在與被鑒定人聯系后應立即與委托方聯系并初步了解案情,做到對案件和檢材形成情況心中有數。

3.盡可能地還原被鑒定人書寫檢材字跡時的環境

鑒定工作人員在確定好需提取實驗樣本后,應先對送檢的檢材作系統的分析檢驗,從檢材紙張的種類、檢材字跡的書寫工具及種類、書寫速度、書寫布局等方面著手,分析檢材字跡形成的環境及書寫人書寫時的身體姿態、書寫條件等。分析后應及時準備與檢材紙張相同或類似的紙張類型、大小,以及與檢材字跡書寫工具相同或類似的書寫工具等供提取實驗樣本時使用。同時盡可能地調整與書寫動作相關的其他物質輔助工具和環境狀況,以盡可能地達到還原書寫人書寫檢材字跡時的“硬性”環境,從而減低外部環境對實驗樣本字跡的非必要干擾。

4.禮貌地與被鑒定人談話、交流,了解案情

當被鑒定人在與司法鑒定工作人員談話時會經常地出現被鑒定人情緒緊張、激動、語氣激憤等情形。為盡量地避免或者緩解被鑒定人的“非正?!鼻榫w,司法鑒定工作人員可以嘗試從以下幾點問答思路入手,禮貌緩和現場緊張狀況:鑒定工作人員友好對被鑒定人伸出手并與其有力地握手,說:“您好!我是本次提取實驗樣本的工作人員,我的朋友的都稱呼我×××,您也可以稱呼我為×××。請問您的朋友平時怎么稱呼您的?”在得知被鑒定人的稱呼后,鑒定工作人員可以說:“您以前有聽說過或者接觸過筆跡鑒定嗎?”如果對方給出否定的回答,則說“那太好了,這次是您接觸新鮮事物的好機會”。以此來平穩被鑒定人書寫實驗樣本前的不良情緒。接著可以對被鑒定人說:“您是因為什么事情來到這里的?……”通過樹立噓寒問暖的積極形象,慢慢地消除被鑒定人緊張或者其對鑒定工作人員的陌生情緒,以達到穩定被鑒定人情緒為基礎,并能進一步深入了解案件緣由的目的。

此時,鑒定工作人員應認真聽取被鑒定人的陳述,同時可以觀察被鑒定人的行為、說話邏輯、談吐方式是否正常、合理,即是否符合身體順序性及心理邏輯性。若遇到過分的激動、哭鬧等嚴重異常狀況,應做到在安撫被鑒定人的過程中結合案情判斷其反應是否正常,并要將部分細節牢記于心,為今后綜合分析實驗樣本性質和案件情況提供可信素材。但切忌感情用事,先入為主,不可以單純憑借被鑒定人的一時言行而對實驗樣本和鑒定妄下結論。

除此以外,通過與被鑒定人的實驗前談話,更多地收集和了解案件情況,并再次準備并確定提取實驗樣本前所需的“硬性”材料和環境要求,如:書寫工具、紙張、襯墊物、書寫姿勢、天氣情況等,以幫助二次書寫環境對檢材可能書寫環境的系統還原。

(二)實行階段

1.時刻觀察被鑒定人的行為、表情、動作

行為心理學證明,人較為劇烈的內在心理波動都會外化為人體的肢體動作,大到坐臥不寧,小到眼神游離。因此,在被鑒定人書寫實驗樣本時,鑒定工作人員應注意觀察其行為舉止,特別是手部書寫動作的變化情況。如若遇到被鑒定人頓筆時放慢書寫速度且同時增加筆壓力的情形,此時極有可能是被鑒定人主觀故意增加的書寫動作而非習慣。對此,鑒定工作人員應該給予適當干預,比如可以對被鑒定人說:“在我們一般的鑒定過程中,總結出一條規律,就是在被鑒定人提取實驗樣本時若其出現故意增加筆壓力或頓筆時放慢書寫速度等不常見的動作,一般都是偽裝、不誠實的表現。當然我們相信您是不會這樣做的……”此時說這話可達到以下兩個目的:一是讓愿意配合書寫的被鑒定人更好地配合書寫;二是使原本不愿意配合書寫的被鑒定人心情更加復雜,達到增加其心理壓力,使其心情復雜,大腦的集中度和控制力下降,進而促進其偽裝程度降低或偽裝程度不穩定的目的,為辨識偽裝和發掘真實創造條件。

2.切勿讓被鑒定人看到檢材的面貌,特別是檢材字跡;切勿對鑒定結果做出事前預判

在提取實驗樣本過程中,鑒定工作人員千萬不能把檢材原貌給被鑒定人看或讓其對照檢材字跡的原貌來進行抄寫。因為被鑒定人在對照檢材字跡原貌的情況下,使用另外一種書寫風貌或書寫速度等方式來書寫實驗樣本的字跡,則會極大地增加檢材與樣本的差異性,并使得實驗樣本的偽裝更加有的放矢,更有針對性。在此條件下所提取到的樣本,不僅嚴重影響了書寫習慣反映的真實性,還大大降低了作為樣本字跡的可比性。為防止被鑒定人故意使用另一種書寫方式來書寫,達到其偽裝筆跡的目的,鑒定工作人員在任何時候都不能讓被鑒定人看到檢材的面貌,特別是檢材字跡。

在實踐中有時會遇到被鑒定人在書寫了一部分實驗樣本字跡后問鑒定工作人員根據現在的樣本能否得出不是他(她)書寫的結論。對此,為了保證司法鑒定工作的公正性、客觀性,鑒定工作人員在未出具司法鑒定意見前切勿與其過多描述檢材、檢材字跡或樣本字跡,也切勿給出任何預判性的話語。對此類問題應不予正面回答。

3.在采取以聽寫方式提取實驗樣本時,鑒定工作人員應盡量分散被鑒定人的注意力

在某些情況下,鑒定工作人員決定采取以聽寫方式提取實驗樣本或摘取檢材字跡中的部分單字來編成另一句話讓被鑒定人書寫時,盡量避免被鑒定人在一旁書寫實驗樣本,而鑒定工作人員在一旁看。鑒定工作人員應主動與被鑒定人談話,分散其注意力及頭腦的主動參與性及肢體控制能力,這樣更有可能屏蔽偽裝、降低主觀干擾,發揮人體書寫動作習慣的動力定型特點,從而獲得被鑒定人固有的書寫習慣真實的反映。

(三)分析總結階段

在提取實驗樣本后,鑒定人在檢案過程中應客觀、公正地進行檢驗并給出鑒定意見。切實做到:(1)考慮被鑒定人的非筆跡行為反映表現,但堅決不以貌取人或者憑主觀的臆斷來武斷地作出鑒定意見。(2)結合生活邏輯和人的一般性心理,但堅決不過度相信經驗,要綜合考量被鑒定人的各方面情況。譬如,若遇到實驗樣本筆壓力過大或書寫緩慢等不正常書寫現象,不能急于判斷,此時應充分結合書寫人的實際情況——年齡、文化、身體狀況等影響書寫能力的因素。(3)關注案情但堅決不被案情左右,要客觀公正,必須時刻以中立第三方的角度來客觀看待檢案。

因此,司法鑒定工作人員在提取筆跡實驗樣本時,應注重與被鑒定人的交流,一方面通過交流了解案情,認識檢材;另一方面通過交流觀察被鑒定人,合理地引導其進入適當的實驗狀態。此外,也可以通過交流干擾心存僥幸的被鑒定人偽裝心理,降低被鑒定人主觀存在不良想法的影響程度,獲得更加真實有效的實驗樣本。具體的交流方式和內容,還要結合每起案件的實際情況,從以上幾點出發來完成提取工作,來更好地幫助鑒定人還原案件的真實情況。

The Role and Its Realization of Communication with the Writer in Handwriting Identification—From Handwriting Test Samples Extraction in Civil Litigation

LIANG Xia-ping
(Institute of Forensic Appraisal of Shanghai Southeast Appraisal Institute,Shanghai 200051)

The samples of handwriting identification can be divided into the natural samples,the experimental samples and the reference samples.Among them,the quality of experimental samples will directly affect the success of the appraisal work and the determination of identification.Therefore,we should pay attention to and study the preparation,implementation,analysis and summarization of extraction experiment samples.

handwriting identification;experimental samples;writer;communication

(責任編輯 孫 超)

DF794

A

1672-2663(2017)04-0097-03

2017-09-07

梁夏萍(1987—),女,廣東佛山人,上海東南鑒定科學研究所司法鑒定人,主要從事文書和痕跡司法鑒定研究。

〔1〕金光正,鄒明理.司法鑒定學[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247.

〔2〕杜志淳,宋遠升.筆跡鑒定證據的原理采擷與法律判讀[J].華東政法大學學報,2009(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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