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年底,央行發布《關于加強支付結算管理防范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將從支付結算上入手,進一步提升賬款支付結算的安全性,整治電信網絡違法犯罪。按此《通知》,自2016年12月1日起,一個人在同一銀行只能開一個Ⅰ類戶,并且在三個月內同行異地存取款及轉賬免收手續費。支付機構在為單位和個人開立支付賬戶時,應當與其簽訂協議,約定賬戶與賬戶、賬戶與銀行之間日累計轉賬限額和筆數,超出限額和筆數的,不得再辦理轉賬業務。這次的新規主要涉及以下內容:
一、一個人在同家銀行只能開一個 I 類賬戶
為了有效遏制買賣賬戶和假冒開戶的行為,自2016年12月1日起,個人賬戶將分為 I、II、III 三個類別。如果在該行已有Ⅰ類賬戶,要再開新戶的話,只能選擇 Ⅱ 類戶或 Ⅲ類戶。自新《通知》發布起三個月內,同行取現、轉賬等免收手續費。
I 類戶是全功能賬戶,使用范圍和金額不受限制,可辦理轉賬,交納養老金、公積金等各類業務;
II 類戶需與 I 類戶綁定,資金來源于 I 類戶,主要是辦理存款、購買投資理財產品、消費繳費等業務;
III 類戶主要用于網絡支付,只能開設一個。
《通知》規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個人在同一家銀行已經開立Ⅰ類戶的,不再新開Ⅰ類戶,只能開立Ⅱ、Ⅲ類戶。個人在2016年12月1日前已經開立的Ⅰ類戶不受此次規定影響,仍然保持正常使用。事實上,目前絕大多數個人儲戶在同一家銀行只有一個Ⅰ類賬戶。
二、向他人轉賬 24 小時后到賬
《通知》明確,自2016年12月1日起,個人通過銀行自助柜員機向非同名賬戶轉賬的,資金24小時后到賬。
此外,為最大限度阻斷詐騙分子誘導受害人進行資金轉賬和贓款變現,自2016年12月1日起,除向本人同行賬戶轉賬外,個人通過自助柜員機轉賬的,發卡行在受理24小時后辦理資金轉賬,個人在24小時內可以向發卡行申請撤銷轉賬。
三、支付寶、微信要限制轉賬筆數
《通知》對支付寶、微信支付等支付機構的個人支付賬戶進行了約束。與對銀行的要求類似,自2016年12月1日起,非銀行支付機構為個人開立支付賬戶的,一個人在同一家支付機構只能開立一個全功能支付賬戶。同時要求,支付機構自2016年12月1日起,在為單位和個人開立支付賬戶時,應當與單位和個人簽訂協議,約定支付賬戶與支付賬戶、支付賬戶與銀行賬戶之間的日累計轉賬限額和筆數,超出限額和筆數的,不得再辦理轉賬業務。
四、賬戶6個月內無活動將暫停使用
《通知》要求,銀行和支付機構應當加強賬戶交易活動監測,對開戶之日起6個月內無交易記錄的賬戶,銀行應當暫停其非柜面業務,支付機構應當暫停其所有業務,銀行和支付機構向單位和個人重新核實身份后,可以恢復其業務。
五、個人網銀轉賬超30萬元,需再次確認
《通知》要求,除向本人同行賬戶轉賬外,銀行為個人辦理非柜面轉賬業務,單日累計金額超過5萬元的,應當采用數字證書或者電子簽名等安全可靠的支付指令驗證方式。單位、個人銀行賬戶非柜面轉賬單日累計金額分別超過100萬元、30萬元的,銀行應當進行大額交易提醒,單位、個人確認后方可轉賬。
六、同一手機號對應同一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碼與聯系電話號碼一一對應。針對同一電話對應多個賬戶的情況,銀行與支付機構需要與當事人進行確認。對于未成年人或老年人使用成年人預留手機號的情況,由當事人出具說明后可保持不變。這一規定主要是防止不法分子以同一手機號操縱多個銀行賬戶。
七、買賣賬戶、假冒開戶將面臨嚴重處罰
根據《通知》,買賣賬戶、假冒開戶的將面臨嚴重處罰:5年內停止其銀行賬戶非柜面業務、支付賬戶所有業務,3年內不得為其新開立賬戶。
(北京 鄧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