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論網絡交易平臺商品質量監管制度

2017-04-08 08:21尹素潔
商場現代化 2017年5期
關鍵詞:質量監管

摘 要:網絡交易平臺作為提供網絡交易的第三方平臺,與傳統交易市場相比,在交易模式、商品范圍、地域限制、監管難度上等方面存在區別。商品質量問題作為影響網絡交易的首要因素,存在立法空白、準入門檻低、監管難度大等問題。為解決這些問題,則需要完善相關法律法規、落實準入制度、完善監管機制。

關鍵詞:網絡交易平臺;商品準入;質量監管

一、網絡交易與網絡交易平臺

1.網絡交易及其與傳統交易的區別

網絡交易,即網絡商品交易,是指通過互聯網(含移動互聯網)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傳統交易是指商家采用明碼標價的定價方法,以一對一的方式進行商品銷售,即買賣雙方直接見面,就商品的買賣達成一致,然后成交,一手交錢一手交貨。與網絡交易相比,二者存在顯著的區別。

(1)交易模式不同

在傳統交易模式下,商家需要通過租用店面、柜臺、攤位等經營場所并獲得相應的營業資格才能銷售產品。在買賣過程一般是進行面對面的交易,消費者看到實物后進行交易,商家當場交付貨物。而在網絡交易中,商家可以是具有營業資格的企業,也可以是普通個人,買賣雙方通過網絡進行交流,在貨物交至消費者之前,消費者是沒有見過貨物實體的,并且交付錢款和貨物二者間也存在著一定的時間差。

(2)交易商品范圍和地域不同

傳統交易市場所涉及的地域范圍和商品范圍是有限的,商場聚集的是實體商品,而網絡交易平臺本質上是對信息的收集,即所處理和接觸的是“信息流”而非“物流”。網絡交易通過依靠信息采集的網絡商店進行,其銷售空間隨網絡體系的延伸而不斷發展,不受任何地理限制。買賣雙方可以自由決定在任何時間進行交易、支付等,更大程度的滿足了用戶的需求。

(3)監管難度不同,責任認定不同

傳統交易市場下商家在取得營業資格的同時,也在接受著工商、稅務、質監等機關的監管,對其進行法律責任的追究也具有可操作性。而在網絡交易中,由于其交易數量龐大,未經工商登記注冊的自然人商家幾乎完全脫離國家日常工商行政管理,在現有的監管制度下,使得對商家的違約和侵權行為責任認定和追究的可操作性減低,法律制度形同虛設。

2.網絡交易平臺

網絡交易平臺,是指提供網絡商品交易的第三方交易安全保障平臺。按照交易方式主要分為三種模式。一是企業與企業之間,即B2B交易平臺。如阿里巴巴,通過搭建電商平臺,收取傭金提成、會員費、廣告費、入駐費等費用提供服務。二是企業與個人之間,即B2C交易平臺。如天貓、當當等,一般通過網上商城系統建立平臺,由商家或企業通過網站向消費者提供商品和服務。三是個人與個人之間,即C2C交易平臺。如淘寶,C2C平臺對所有人免費開放,不少用戶都同時具有買家和賣家的雙重身份。

二、網絡交易平臺中關于商品質量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在網絡交易中發現,經常出現網購商品是仿冒品、產品標志和使用說明不合格等問題,有些商品甚至是沒有任何中文標志、商品名稱、廠名廠址的三無產品。根據國家工商總局公布2016年網絡交易商品質量專項抽檢結果,經檢測共發現172批次商品質量不合格,約占有效送檢總批次的三分之一,其中內在質量不合格的商品占93%。①由此可見,網絡購物是一把雙刃劍,在豐富消費體驗的同時,也存在這嚴重的商品質量問題。

1.立法空白

目前就我國立法而言,《產品質量法》、《食品安全法》、《標準化法》通常適用傳統的商品流通交易,對于網絡交易的主體資格、生產許可等問題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以食品為例,為緩解食品安全問題,國務院在《食品安全法》之后又出臺了《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但因網購的迅猛發展,并未對網絡食品的準入和監管做出明確規定。因此工商、質檢等行政部門,往往認為網絡食品“不在管轄范圍之內”,彼此推卸責任,從而產生監管漏洞,如果商家一旦突破道德底線,就很容易出現惡性食品安全事故。

2.商家入駐簡單,準入門檻過低

在傳統市場,實體企業依法設立并進行工商登記,從而獲得相應的生產許可或營業資格方可從事相應經營性活動,但在網絡市場條件下,各個網絡交易平臺之間準入標準并不統一,特別是在C2C交易模式下,對自然人商家提供優惠措施,入駐門檻普遍較低甚至是免費入駐,只需要提供身份證復印件和銀行賬戶,是否工商登記則不屬于入駐的條件。此外,根據國家工商總局授權頒布的《經營性網站備案管理辦法》的規定,要建立經營性網站,必須先行獲得經營主體資格,即必須是經過工商部門注冊并頒發了營業執照的公司或企業,才能在工商部門通過備案登記。但對網站的電子認證,屬于宏觀的被動性管理,需要以經營者自覺自愿為前提,所以對于一些非網絡公司開展的網絡經營活動,很難讓其到工商部門備案登記。

3.監管難度較大

網絡交易平臺上,銷售的不再是某一類特定商品,商品的種類更加復雜。對于一些商家而言,特別是個體商家,其經營的商品種類多規模小,較少辦理工商、衛生、稅收等手續,經營秩序比較混亂。即使出現違法行為,因其沒有入駐成本,也很容易改頭換面繼續違法經營,加大違法查處難度。其次,實踐中監管部門往往不重視對網絡商品生產、流通過程的監管,導致在網絡銷售的商品良莠不齊,消費者在購買時不能獲得質量保障。最后,在監管技術方面,雖然現在一些地區已經采取較為先進的技術,例如對違法的企業的交易對象進行網絡鎖定,但就整體而言,傳統的工商行政管理手段不足以應對如今的網絡監管。

三、完善我國網絡交易平臺商品質量監管制度的建議

1.完善相關法律法規

首先,目前我國網絡交易市場仍屬于發展初期,大部分是部門規章和地方法規,但等到網絡交易市場發展比較成熟后,理應制定全國統一的市場準入標準,對網絡交易市場進行全國統一的監管。其次,對于新興的網絡交易市場則存在立法漏洞和監管疏漏,為了消除網絡商品交易中的隱患,有必要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如《食品安全法》中應將網絡經營者納入監管范圍,明確經營者營業之前需要到工商管理部門處登記備案,獲得相應的營業執照,并將相關信息公布在網上,便于消費者查閱在實踐中。最后,針對網絡交易中出現的糾紛,可以發現現有的法律體系對其仍然適用,而針對現有法律沒有完全涵蓋的內容,可以通過修改法律或出臺司法解釋的方式進行完善,比如通過修改《著作權法》、《商標法》來解決網絡交易中的知識產權問題,通過修改《產品質量法》來規范網絡交易市場假冒偽劣行為。

2.完善網絡交易市場主體準入制度

(1)一般主體準入的確認

在完善主體準入制度時,首先要明確市場主體的身份。因為目前我國對從事營利性活動的市場主體實行工商登記制度,需對登記制度進行完善。從網絡交易市場中的企業和自然人兩種形式開始,對企業主體采取強制登記,對自然人主體采取簡單登記。對企業主體而言,雖然有些沒有現實的商鋪,但在經營模式上與傳統方式并無二致,因此也需要工商強制登記。但在登記機關的選擇上,無實體企業是在具有虛擬性的交易平臺從事營利性活動,不能確定其所在地域,則不能選擇網絡交易平臺所在地的工商部門為登記機關。否則工商行政部門難以對這些“異地”的企業主體信息進行有效審核,導致公示信息的不真實或不準確,因此可以考慮選擇其真實經營者的常住地的行政部門進行登記注冊。

對自然人主體而言,其經營數量廣泛、交易行為不持續,并不符合登記注冊的相關要件,但是對于此種網絡交易主體,既不應該完全的阻止其進入,也不能對其進入完全不設防線。自然人主體在進入網絡交易市場之前,網絡交易平臺可以依照備案管理的權限,要求自然人以真實身份進行簡單登記備案,將自然人主體以“小商販”的身份對其交易行為的后果進行監管。

(2)特殊主體準入的確認

第一,目前銷售藥品、食品等采用行政前置性許可,并且依法注冊登記后方可進行。食品方面,商家雖在事前取得經營許可,但是實際發貨食品質量不能確定以及運輸途中易出現食品包裝破損問題,則需要注重日常檢查和抽查。藥品方面,目前的管理則更為嚴格,在網絡交易平臺銷售的只能是已經取得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網絡零售藥品資格的實體大型企業。保健食品方面,由于介于食品和藥品之間,所以易出現商家夸大治療效果、延誤患者病情等情況。因此除了嚴格限制廣告宣傳外,還需建立保健食品網絡銷售準入制度以限制保健食品進入交易市場。此外,需要工商部門應對保健品企業的生產資質、保健品的批準文號、網絡營業者的經營資質進行審核批準,并將這些信息登記備案,通過發放相關經營標識的方法,確認其保健品經銷的資質。

第二,網絡代購方面,網絡代購多為個人行為,而且《網絡交易管理辦法》規定網絡經營者為自然人時無辦理工商登記的強制義務,導致代購商以仿冒品代替正品、真假摻賣等事件頻發。因此需要提高準入門檻,規范網絡代購行業,建立嚴格的網絡代購市場準入制度。首先應嚴格申請條件,網絡交易平臺應當對申請進入網絡代購市場的申請人進行嚴格審批,并進行等級備案,符合條件者才能允許進入這個市場。其次應建立代購退出機制,為改善目前代購商品以假充真現象,應對代購采取一定的懲罰措施,網絡交易平臺應當每年定期或隨機抽查代購人的經營范圍、投訴處理等情況,并核算被投訴次數,最終給予評分,對不合格的代購人予以相應的處罰甚至要求退出代購市場。

3.完善監管機制

(1)在日常監管上應加強商品標簽標識管理,進一步推進網絡商品抽檢制度發展

消費者消費時通過圖片和產品介紹判斷商品,因此商品信息必須做到真實準確,也意味著商家在網絡交易平臺發布的信息將受到更為嚴格的監管。而網絡市場上的商家遍布各地、數量龐大,而網絡交易平臺在管理經營者信息和商品種類信息方面具有絕對優勢,因此,在工商部門的抽檢工作中,需要平臺的協助配合。

(2)可以引入第三方機構的追蹤評價機制

通過第三方機構對商家有關信息進行搜集、認證,并把認證后的營業執照或者自然人設立的相關信息進行公示,既能有效減輕工商部門的監管壓力,也使得消費者獲得更好的消費體驗。此外,第三方機構作為中立機構,可以監督網絡交易平臺對商家信息的公示審核,有效遏制交易平臺利用其優勢地位對其商戶的“護假”行為。

(3)監管部門應加強和網絡交易平臺的互動

工商部門應要求網絡交易平臺定期報送相關商品交易的信息,例如商家信息、商品名稱數量、交易數額、投訴處理等。工商部門應建立相應的網絡交易檔案,以應對突發情況。網絡交易平臺則應積極配合工商部門查處網絡違法經營行為,提供在其網絡交易平臺內違法經營商家的登記信息、交易數據等相關信息,協助工商行政部門進行檢查、查處。

注釋:

①數據來源于工商總局2016年網絡交易商品質量專項抽檢結果.網址鏈接http://www.saic.gov.cn/saic/zwgk/zyfb/qt/xxzx/201610/t20161009_171 555.html..

參考文獻:

[1]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第3條.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60號令.

[2]陳赟.網絡店鋪市場準入法律問題研究[D].山西財經大學,2007.

[3]羅中清,陶利軍,顧合迪.網絡交易主體的市場準入和網上亮照[J].中國工商管研究,2012(4):57-59.

[4]張曉菁.我國在線經營主體資格規制制度研究[D].華東政法學院,2006.

[5]董瑜.網絡交易市場主體準入法律制度研究[D].鄭州大學,2013.

[6]曾麗華.網絡代購中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問題研究[D].西南政法大學,2015.

作者簡介:尹素潔(1996- ),江蘇連云港人,江蘇警官學院法律系學生

猜你喜歡
質量監管
淺析如何以質量標準化管理提升質量監管效能
我國中藥飲片質量監管問題及對策研究
道路橋梁施工質量問題分析與預防
綠色產品質量監管的三方博弈關系研究
土木建筑項目的防水技術分析
探討市政公用項目施工階段的質量監管
海南天然橡膠優良種苗生產面臨的問題及對策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