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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電子商務合同的相關法律問題

2017-04-08 08:35王志剛
商場現代化 2017年5期
關鍵詞:民事行為民事當事人

王志剛

大多數人都應該有在網上購物的經歷,如在淘寶網上,交易的整個過程是首先你在網上進行用戶注冊,然后在網上選中你想要購買的貨物,放入購物車,最后下訂單,可以選擇線上支付也可以選擇貨到付款,當然下單成功以后就等待貨物進入物流環節,大多數網站都為消費者設定了一個冷靜期,在這一個階段消費者可以隨時毀掉自己的下單,而且貨物通過物流送達購物者完成貨款和貨品的交付以后,消費者還有一個任意退貨權,只要商品不符合要求就可以退貨,這整個過程就把網購的特點展現出來了,主體存在一定的虛擬性。由于其基本是通過人機對話的方式完成整個交易過程,并且電腦本來就屬于人工智能終端而且終端是不能代表人的,其只是通過程序通過指令來完成整個交易過程的,所以整個過程具有很強的虛擬性,電腦根本不知道出于交易另一端的主體到底是一個什么樣的人,或者另一方也屬于人工智能,這就會出現了很多法律問題。下面主要討論兩種,第二是電子商務合同中涉及的意思表示。

一、與電子商務合同中的主體相關問題

1.電子商務合同中主體的民事行為能力問題

在這里主要探討年齡對行為能力的影響而沒有對精神對民事行為能力問題的影響進行探討。下面討論兩種情況:(1)當主體是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時候。根據《民法通則》第十二條規定“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本條給出了關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者進行什么樣的民事行為是有效的。民通意見第3條關于規定“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進行的民事活動是否與其年齡、智力狀況相適應,可以從行為與本人生活相關聯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為,并預見相應的行為后果,以及行為標的數額”,意見第6條增加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接受獎勵、贈與、報酬,他人不得以行為人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為由,主張以上行為無效”。通過條文可以看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是可以在符合條件下進行民事法律行為的,但是其條件的認定具有相當的主觀性。所以出現這種情況有三種解決思路,一是認定其訂立的電子商務合同是符合年齡和智力條件的,這種情況下合同雙方順利履行完畢,交易完成;二是認定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的電子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在這種情況下代理人有權行使追人權和撤銷權。雖然其撤銷權的行使是在自“知道和應該知道之日”起,但是如果這個時間很長的話,那么至少是影響其效率的。第三是,如果機方知道對方當事人是一個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是惡意的,則其只享有催告而沒有撤銷權,其只能等待對方代理人做法。(2)當主體是無民事行為能力者的時候,這種情況與主體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情況大體相似,但是這種情況下,由于主體年齡在十歲以下其認知能力是比較差的,當出現其用虛假的信息訂立了超出其能力范圍的電子商務合同,導致合同被撤銷的時候,對于責任的分布是與上面的不同,責任應該傾向于主體的監護人,一方面其承擔監護責任,另一方面根據《侵權責任法》其是要承擔無過錯替代責任的。

2.電子商務合同一方當事人存在冒用他人信息情況時的責任分配

這種情況的起因還是因為電子商務合同訂立時候的虛擬性,機方只是對交易對方提供的基本信息進行審查,這種審查出現問題的可能性會變大。一方當事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冒用信息的事件會更多的發生,因為電子商務合同一個重要特征是無紙化,其真假性是難以辨別的,雖然現在也出臺了《電子簽名法》,但是這種事件還是會經常發生的,討論起法律問題也是有必要的。對于這個問題根據冒用他人信息的一方當事人的主觀意思表示可以分為兩種情況,一是代理,另一種是欺詐。(1)當冒用他人信息的一方當事人主觀的意思是善意的時候,這里就類似于無權代理了,即當事人是為了被冒用人的利益以被冒用的名義而訂立的合同。顯然這里冒用方并沒有接到授權,但是被冒用者也被牽入了這個法律關系,因為至少是基于這些冒用信息才完成了一次合同的訂立。這里被冒用者到底是否應該承擔責任呢,應該分情況進行討論,如果就是無權代理,被冒用者根本不知情且也不愿意對這個合同進行追認,《民法通則》66條規定有不法代理人也即冒用者承擔責任,如果被冒用人同意追認,那么應該承認合同是成立的,這里也可適用上面的66條,然后再有被冒用人去追究冒用者的責任;(2)當冒用人是惡意的,其導致被冒用人被牽入到法律關系之中,但是其實施這種行為完全屬于一種欺詐行為。我們可以通過看行為者的主觀以及案件的標的看其是否應該承擔刑事責任還是民事責任。但是電子商務合同的特點就是因為其具有虛擬性,有時候會找不到被冒用者,尤其是跨國進行作案情況,這時候,合同形式上的雙方當事人的利益應該怎么平衡呢?一方被冒用信息,一方被欺詐而訂立合同,被冒用方可能沒有盡到管理自己信息應盡的義務,被欺詐方可能沒有盡到充分審查信息的責任,對于這些情況我覺的應該根據過錯責任的原則進行平衡,而且還要根據雙方現實的實際情況平衡一下責任,畢竟始作俑者是冒用者。

二、關于電子商務合同中涉及的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是一個合同成立并合法有效最關鍵因素,所以分析好電子商務合同中的意思表示非常重要。在電子商務合同中的意思表示與傳統民事合同中的意思表示是不同的,因為其在一定程度上借助了電子網絡,在有的情況下還有當事人不直接參加而通過電腦意思表示形成的合同。下面我將從兩個方面進行討論,一是在有人直接參與形成的電子商務合同中的意思表示,一種是電腦的意思表示,因為電腦的意思表示有其特殊性,所以是論述的重點。

1.當事人直接參與電子商務合同訂立中的意思表示

當事人直接參與訂立的電子商務合同是指在合同的訂立過程中,雙方當事人都是全程參與的,也就是說整個意思表示形成都是經過雙方當事人協商形成的。這種意思表示的形成與傳統民事的意思表示達成具有相似性,不過在這里是借助了電子技術來傳輸。合同分為對話和非對話兩種方式,更確切的來說,是在以對話的方式達成意思表示合意這種合同上兩者是相似的。另一種當事人也是直接參與的,但是屬于非對話的形式,電子商務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意示表示需要通過電子技術傳輸,在這個過程中就容易出現電子商務合同特有的問題,如意思表示的內容被黑客竊取泄露商業秘密或者內容被更改導致糾紛,其問題主要是發生在合意達成以前,原因是電子環境的非面對面性。傳統的書面表示合同雖然也采取非對話的方式但是在意思表示最終達成合意的時候雙方是共同見證的,所以其可能存在問題主要存在于合意達成之后。

2.電腦意思表示

電腦意思表示簡單一點說就是指電腦的反應,一種是通過點擊網頁電腦做出的反應,這可以概括為“人機模式”;另一種是指前面提到的那種雙方都是通過電腦終端的情況,電腦在符合預先設定的程序的時候做出的反應,這可以概括為“機對機模式”通過這兩種模式我們會發現雖然形式上是有電腦做出的意思表示,但是這些意思表示都是電腦的管理人通過預先設定的程序而植入到電腦中去的,電腦不過是針對一個個的選擇而進行的機械反應。我認為電腦的自主性是因為管理人在設定程序是給予了電腦多種選擇,也就是電腦對于存在的問題會有不同的出路,但是本質上仍是電腦管理人的意志的反應。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把內心期望發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表示與外部的行為”。揭開電腦意表示的面紗其實本質上與我們民法上的意思表示是一致。電腦意思表示就是管理人的意思表示,只要這種電腦意思表示是在管理人設定的條件下得出的。所以說通過電腦意思表示達成的合意與民法上自然人之間達成的意思表示是具有相同的效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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