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對盜竊罪三種罪狀的解讀

2017-06-19 11:33鄔偉杰
職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8期
關鍵詞:盜竊罪

鄔偉杰

摘 要:隨著經濟發展,盜竊犯罪已經嚴重危及人民群眾財產安全,本文主要就盜竊罪的三種新增罪狀——“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進行解讀,為盜竊犯罪的防范提供建議。

關鍵詞:盜竊罪;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

一、案例導入

案例一:2014年1月2日凌晨,白某來到??谑心承^伺機行竊。白某從樓房的燃氣管道攀爬進入黃某的房間,從室內盜走人民幣200元。2014年1月3日,被害人黃某向公安機關報案。同年3月6日,白某被抓獲。當地法院認為,白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入室竊取他人財物,價值人民幣200元,數額很小,但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

案例二:2012年8月3日,李某與朋友小明騎摩托車在某縣城閑逛,經過一家服裝店時,發現看店的員工正在打瞌睡。兩人就起了賊心,停下摩托車,輕手輕腳走進服裝店,偷偷拿起一件外套就往外走。兩人出門沒走幾步,看店的員工就醒了,看見兩人騎車逃走了,急忙了報警。不久,公安民警在距離服裝店2公里的地方,將兩人抓獲。并在李某身上,搜出一把管制刀具。8月13日,李某因涉嫌盜竊罪,被當地檢察機關依法批捕。

案例三:2012年5月14日晚,張某和朋友在城巴站處,趁著乘客陳某上城巴時,扒竊了陳某的一部價值300元的手機。陳某發現后報警,警方將張某抓獲歸案。8月10日,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檢察院向順德法院提起訴訟,經過審理,順德區法院認為張某實施扒竊行為構成盜竊罪,判處張某有期徒刑六個月。

二、盜竊罪新增三種罪狀的解讀

(1)入戶盜竊?!叭霊舯I竊”是指為實施本罪行為而進入他人生活的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對于“入戶盜竊”罪狀的理解,需要把握兩個問題:一是“戶”的含義;二是犯罪故意的產生時間。

首先,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在相關的文件中都對“戶”的含義作過多次解釋?!叭霊舯I竊”中的“戶”是指供家庭及其成員生活的與外界相對隔離的場所。包括封閉的院落、為家庭成員生活所租用的房屋、牧民的帳篷以及漁民作為家庭生活場所的漁船等。但是生活又經營的場所,在經營時間內一般不視為“戶”;一般情況下,集體宿舍、旅店賓館、臨時搭建工棚等不應認定為“戶”,但在特定情況下,如果確實具有上述兩個特征的,也可以認定為“戶”。據此,功能和場所是認定“戶”的兩個主要的要素。

其次,確定“入戶盜竊”犯罪故意的產生時間,不僅涉及行為人的主觀惡意、人身危害性的大小,而且涉及到該法律條款能否正確適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入戶搶劫”是指為實施搶劫行為而進入他人生活,并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從中可以看出,搶劫故意是產生在入戶之前的;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進一步的明確了犯罪故意產生的時間。即在戶內搶劫,但行為人入戶前主觀上沒有實施搶劫等犯罪的目的,而是在戶內臨時產生搶劫意圖的,不屬于“入戶搶劫”。筆者認為,“入戶盜竊”應當堅持與“入戶搶劫”相同的解釋路徑,即“行為人入戶前主觀上產生了盜竊的犯罪故意”,即為“入戶盜竊”。在他人戶內臨時起意的盜竊行為,不應認定為“入戶盜竊”。

綜上所述,案例一中的白某具備入戶盜竊的兩個構成要素,故應認定為入戶盜竊。

(2)攜帶兇器盜竊。一般而言,“攜帶兇器盜竊”是指行為人身上攜帶了能夠用于行兇的器具實施盜竊行為;“攜帶”是指將某種物品帶在身上或者置于身邊附近,置于其支配之下的行為,以便當場能夠及時使用或隨時可能使用。如懷中藏著兇器、手持兇器、將兇器置于隨身手提包、將兇器置于衣服口袋中等;“兇器”是指為了實施犯罪而攜帶的日常生活器械和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管制類器械。

“攜帶兇器盜竊”包括兩種情形:一是攜帶槍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國家禁止攜帶的管制類器械實施盜竊的。只要盜竊時隨身攜帶了以上類型的器械,無論其是否是為了盜竊而準備的工具,都以“攜帶兇器盜竊”認定;二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攜帶國家禁止攜帶的器械以外的日常生活器械,而實施盜竊的。行為人在攜帶水果刀等日常生活器械,但沒有實施盜竊的主觀目,就不以“攜帶兇器盜竊”定罪處罰。

綜上所述,案例二中的李某因其隨身攜帶管制刀具,具備攜帶兇器盜竊的構成要素,故應認定為攜帶兇器盜竊。

(3)扒竊。我國《刑法》第264條并未對主觀故意做出明確的規定,而我國刑法學界主流的觀點認為主觀上必須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扒竊是否限于公共場所,是否只有在公共場所實施的竊取行為才屬于扒竊?筆者認為扒竊行為必須在公共場所實施才構成盜竊罪。首先,《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規定:“對于一年內入戶盜竊或者在公共場所扒竊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多次盜竊,以盜竊罪定罪處罰”,這里規定扒竊的實施地點是公共場所;其次,公共場所的流動性大、人口密集、互相熟悉的特點,對實施扒竊行為提供了有利的條件。這種犯罪比起發生在其他地方的扒竊行為,更容易對人名的財產造成重大損失,社會危害性更大。因此,將扒竊限定在公共場所范圍之內是非常有必要的。扒竊的財產必須是他人隨身攜帶的。扒竊行為的客體是他人隨身攜帶的財物,此類財物具有與人身緊密相連的特點,因此扒竊行為對人民群眾的人身安全以及社會治安的危害性比一般的盜竊罪更大。

綜上所述,案例三中的張某符合扒竊的構成要素,構成扒竊。

但《刑法》總則第十三條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扒竊大部分都是因為情節輕微而不認定為犯罪。這就在某些情況下無法將犯罪分子繩之以法。因此,對扒竊行為統一或者建立入罪標準是必要的。這有利于依法打擊犯罪,節約司法資源。

三、結語

盜竊犯罪的存在時刻影響著人民群眾的人身財產安全,通過對盜竊罪三種罪狀的解讀,希望能為這三種類型的盜竊犯罪提供一定的理論依據,進而減少盜竊犯罪的發生。

參考文獻:

[1]張明楷.《簡論“攜帶兇器搶奪”》[J].法商研究,2000年 第四期

[2]張明楷.《盜竊罪的新課題》[J].政治與法律,2011年 第八期

[3]松宮孝明(日).《刑法各論講義》[M].東京 成文堂,2006年版

[4]曾根威(日).《刑法各論》[M].東京 弘文堂,2009年版

[5]陳家林.《論刑法中的扒竊》[D].西北政法大學,2011年

猜你喜歡
盜竊罪
盜竊罪中罰金刑裁量規則研究
論盜竊罪的秘密性
論盜竊罪的認定
論盜竊罪的行為方式
從“占有關系”重新界分職務侵占罪與盜竊罪
盜竊罪若干問題探析
盜竊罪的刑罰輕重立法設置研究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