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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法中公有領域的保護

2017-06-19 19:27趙沛
職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8期
關鍵詞:保護知識產權

趙沛

摘 要:知識產權保護日益加強,使知識產權法中的公有領域遭到侵占,公眾利益受到嚴重威脅。這其中有多方面的原因,要保護知識產權的公有領域,必須根據我國的國情以及國際環境,完善知識產權立法中公有領域的保護,并在司法實踐中堅持法定主義原則,保護知識產權法中的公有領域不受侵犯。

關鍵詞:知識產權;公有領域;保護

一、知識產權法中公有領域的界定

針對知識產權公有領域的界定,從知識產權人的角度出發,公有領域是不受知識產權法保護的領域;從公眾的角度出發,公有領域是社會公眾可以自由利用的領域;從客體出發,知識產權法中的公有領域是針對智慧成果而言;就范圍而言,公有領域保護已超過知識產權保護期限的智慧成果以及不符合法律保護要求的智慧成果等。因此,可將其定義為:公有領域是指不受知識產權法保護的領域,處于該領域的智慧成果可以為社會成員自由利用。

保護知識產權公有領域的原因:一方面是為了保護人們的創作之源,另一方面是為了保護社會公眾的文化權利。知識產權從本質上講是智慧成果創作者的私權,它保護的是知識產權人個人的權利,過分的保護知識產權將會妨礙公眾對智慧成果的利用,從而損害社會公眾的文化權利。為了解決這一矛盾,就要對知識產權人的權利進行一定的限制,在權力之外設定一個公有領域,允許公眾自由使用公有領域的智慧成果。

二、侵占知識產權法中公有領域的表現及原因

知識產權法中公有領域的保護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論價值和現實意義,但在現實生活中侵占公有領域的行為比比皆是,它們嚴重損害了社會公眾的利益。其行為主要表現為以下幾類:

(一)權利人通過變相延長保護期限侵占公有領域

法律規定知識產權的保護期限屆滿后,將不再受到知識產權法的保護,智慧成果將進入公有領域。但在現實生活中,一些知識產權人卻在變相的延長權利的保護期限。例如,著作權人將作品的名稱或其中的文學形象注冊為商標,從而達到在保護期限屆滿后禁止他人使用的目的;廣播組織通過反復廣播已進入公有領域的作品來延長其鄰接權的保護期;專利權人通過重復申請專利來延長其發明的保護期限。

(二)權利人濫用其知識產權妨礙他人對公有領域資源的使用

以商標為例,它們所使用的詞匯、短語或圖形等要素原本處于公共領域,后來商標權人將它們注冊為商標,從而獲得這些要素的專有權利。因此,為防止過多的處于公有領域的要素落入私人領域,有必要對商標權的行使給予一定的限制。

(三)處于公有領域的資源被大肆搶占

文字、圖形等要素在被注冊為商標或商號之前,處于公有領域。這些原本處于公有領域的資源,近年來被大肆搶占,嚴重損害社會公眾利益。從本質講,文字、圖形、顏色等組成要素原本處于公共領域,自然人搶注商標而不使用,實際上是對社會公有領域資源的掠奪。除此之外,近年來域名、商號等標志都遭到了大量的搶注,這使得處于社會公有領域的資源日益稀缺。

知識產權法中公有領域之所以面臨這么多危機,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知識產權立法指導思想的轉變

當前對社會影響最大的是功利主義。該理論由英國哲學家邊沁提出,他認為功利主義是:“根據任何一種行為本身是能夠增加還是減少與其利益相關的當事人的幸福這樣一種趨勢,來決定贊成還是反對這種行為?!币虼?,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就是判斷是非的標準,政府的職責就是通過趨利避害來增進社會的幸福。在此背景下,知識產權的立法指導思想發生了深刻變化。先前,知識產權授予的對象是單個智慧成果創造者,通過補償其投資來激勵其繼續創作。而現在,知識產權授予的對象演變為大公司,他們依托其強大的經濟力量來主張高水平的知識產權保護。

(二)知識產權立法上缺乏公有領域的法律機制

目前多數國家雖然都在知識產權法中規定了公有領域制度,但在個人主義思潮下,這些制度不斷遭到破壞。其一,降低知識產權的授權條件而將一些處于公有領域的對象納入權利保護范圍。其二,延長知識產權保護期限來侵占公有領域。

(三)司法上不斷擠壓公有領域空間

一些法院出于種種原因,任意擴大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從而使知識產權法中公有領域受到擠占。其一,判決中任意擴充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其二,判決中隨意降低知識產權獲得的條件。其三,判決中隨意創設知識產權的權能。

三、我國知識產權公有領域保護的完善

在我國知識產權法的制定和實施過程中,多次發生公有領域被侵犯的事件。因此,我們應當注意從立法和司法的角度來保護公有領域。具體而言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一)在立法中構建完善的保護公有領域的法律機制

我國知識產權立法在指導思想上不應照搬發達國家的模式,不應盲目學習西方發達國家一味地提高知識產權的保護水平,不應隨意擴大知識產權法保護的對象、權利范圍,不應當隨意延長知識產權的保護期限。應在遵守國際公約最低保護水平的基礎上,參考本國文化發展水平制定合理的保護期限,加強對公有領域的保護,追究各種侵犯公有領域的行為的責任。

(二)在司法中嚴格貫徹知識產權法定主義原則

知識產權公有領域的保護,既離不開立法上的完善,也離不開司法上的保障。法官在審理案件中,難免會遇到各種各樣的問題,這是因為法律本身的局限性。為解決這些問題,往往需要借助司法解釋和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法官具有補充法律漏洞的權限,但不能僅憑法官自己的價值判斷,而應受到立法者意圖的拘束。具體而言,由于法律對知識產權的種類、權利內容、權利獲得的條件、保護期限等具體內容均作出了具體規定,因此任何人不能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外自由創設知識產權。

總之,知識產權法中公有領域的保護對于保護社會公眾的利益,促進社會科學、經濟和文化的發展具有重大意義,我們有必要從立法、司法等發面來完善這一制度。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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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程永順.《重復授予的專利權應宣告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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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梁彗星.《民法學說判例與立法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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