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論我國兒童虐待強制報告制度之完善

2017-06-19 19:55周泳
職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8期
關鍵詞:監護人

摘 要:父母作為兒童的第一監護人①,監護人不能正確地履行監護職責則影響著兒童健康成長。為保護兒童免受監護人的侵害,公權力應予以干預并承擔保護兒童的職責,確立特定人員的強制報告義務有利于預防和發現兒童虐待的行為。我國可以借鑒各國的立法經驗,完善強制報告制度,增強可操作性。

關鍵詞:兒童虐待;監護人;強制報告

一、我國強制報告制度立法現狀

近年來,監護人疏忽虐待行為引起了社會的關注,如2011年小悅悅事件、2013年的南京兩女童餓死事件以及2015年南京虐童案。為了保護兒童的合法權益免受監護人侵害,建立了強制報告制度,有利于預防和及時發現兒童虐待的現象。強制報告制度是指對兒童正在或已經遭受到虐待②或疑似虐待的行為,特定主體有義務按要求向相關機構報告的制度。

我國關于兒童虐待報告的規定見之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保護法》(以下簡稱《未成年保護法》)、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等聯合出臺的《關于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和2015年3月實施的《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簡稱《反家暴法》)。其中《未成年保護法》第6條第2款規定:“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予以勸阻、制止或者向有關部門提出檢舉或者控告?!钡艘幎?,只是授權性規范,沒有確立強制報告的義務?!兑庖姟返?、3、6條和《反家暴法》第2、13、14、35條均確立了強制報告義務,并列舉了報告主體、部分機構未報告的法律責任以及報告后的公安機關的調查職責。筆者認為,我國關于強制報告義務規定過于原則化,缺乏可操作性,主要存在如下問題:①沒有規定報告最低標準、時間和方式;②未報告的法律責任缺乏具體化;③沒有確立善意報告免責制度和制定相應的鼓勵措施;④報告后的調查程序。

二、各國關于強制報告義務的立法經驗

1.美國

強制報告制度起源于美國,為保護兒童免受監護人濫用權利的侵害,美國政府在立法中規定了強制報告制度,要求特定人員在發現兒童虐待時及時向專門機構報告,并規定了兒童虐待報告的最低標準、報告主體和報告后開展調查的程序,并解決具有強制報告義務人員擔心錯誤報告而承擔責任的問題。強制報告人員一般包括醫生、護士和其他衛生服務人員;老師,法律顧問,學校管理人員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從事照管兒童的機構;行政執法人員。一些州將沖洗照片的員工和藥物濫用顧問也列入強制性報告義務的名單。某些州規定,任何人發現兒童可能遭受侵害的都有強制報告的義務。

兒童虐待案件的調查由專門機構—兒童福利局的兒童保護小組社工開展調查,調查虐待案件是否正在發生以及兒童面臨的危險,通過走訪家庭,會見其家庭成員,作出評估以決定兒童是否面臨緊迫危險,是否需要被帶離家庭,同時對調查程序的時間作出了規定,規定接到報告后24小時或48小時之內啟動調查程序;對于正處于危險中的案件,調查啟動時間要求更快。

2.澳大利亞

澳大利亞各個州都規定了強制報告的義務,報告主體范圍有所不同,主要包括特定的專業人員,也有部分州規定所有人均有報告義務。同時,規定了報告的情形:兒童遭受虐待、遺棄、性侵害或具有受到傷害的危險,兒童已經受到了累積性傷害。累積性傷害是近幾年規定的一種新情形,是指父母對兒童長期實施不是特別嚴重的傷害行為,雖然這種傷害短時間內看不出來,但是經過較長的時間后,也同樣會給兒童帶來比較嚴重的傷害。報告后,兒童福利管理機構社工對接聽到的報告予以記錄,并在兒童福利信息系統中查詢被報告的兒童和家庭之前是否和兒童福利管理機構接觸。社工通過電話回訪等方式核實案件情況,對案件的情況予以評估,經過評估沒有發現兒童受到父母傷害或地傷害的危險,案件終止;認為只是需要為兒童或父母提供必要服務的,轉介給其他機構或組織提供家庭服務的部門;認為兒童已經受到傷害或者面臨受到傷害的危險,將案件轉給兒童保護案件調查部門。調查部門(兒童保護小組)調查措施分為緊急狀態下和非緊急狀態下的調查措施。兒童保護小組認為兒童面臨緊急危險的,將把兒童帶離父母身邊,安置在安全地方,并同時向法院申請聽證,請求法院作出是否需要將兒童帶離父母的決定;非緊急狀態下社工應在14天內完成初步調查。

三、我國強制報告制度的完善建議

1.確立報告的最低標準

美國聯邦《兒童虐待忽視預防和處理法案》關于兒童虐待忽視的定義的最低標準:“父母或者其他照料者由于實施了不當行為或沒有履行職責,造成兒童死亡、嚴重的身體或心理傷害,性侵害以及剝削,或者使兒童面臨受到嚴重傷害的危險?!盵1]我國關于報告標準或報告原因主要是《意見》規定的監護侵權行為和《反家暴法》列舉的家庭暴力行為,包括性侵害、遺棄、身體虐待、精神虐待等其他不履行監護職責影響兒童身心健康的行為。對于父母的藥物濫用行為和忽視行為沒有明確列舉。近年來所發生的兒童墜樓、燙傷事件,皆因監護人的疏忽行為所致。因此,筆者認為,應把監護人藥物濫用和疏忽行為確立為強制報告的原因。

2.擴大報告義務主體范圍,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兒童虐待行為也應履行報告義務

《意見》和《反家暴法》中所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對于監護侵害行為或家庭暴力行為有權勸阻、制止或者舉報。為實現兒童利益最大化,最大限度保護兒童免受侵害,我們有必要讓任何發現兒童虐待或者疑似虐待的行為的任何人履行報告義務。

3.設立報告熱線,明確專門的兒童保護機構開展調查工作

《意見》和《反家暴法》只是單純規定報告義務主體向公安機關報告,并由公安機關調查。此規定沒有明確的報告方式,不利于報告主體履行義務;公安機關沒有專業的兒童保護專業團隊不利于開展調查工作。筆者認為,應當在確立強制舉報制度的同時,設立了免費的電話服務專線,任何想舉報兒童虐待的人(當然也包括虐待兒童本人)都可以撥打該熱線電話[2];接線員接到報告后,應由專門兒童保護機構開展調查工作。

4.明確未報告的法律責任

根據《反家暴法》第35條規定,特定主體未履行報告義務的,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本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該規定只適用于報告的機構及工作人員,且造成嚴重后果才追究責任,不利于督促報告主體履行義務。未履行強制報告義務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如設置懲罰金,對學校領導、教師、醫生追究行政責任,賠償因不報告對兒童造成的損失等相應的責任,對于造成嚴重后果的,應追究刑事責任。

5.確立鼓勵報告的制度

為解決具有強制報告義務人員擔心錯誤報告而承擔責任的問題,美國等國規定了如果是出于善意的,即使報告錯誤,應當對其免責。我國也應確立善意報告人免責制度,對于善意報告者不應追究其責任;同時應明確規定除基于調查需要外,不得透露報告者的個人信息。

6.明確具體的調查程序(下轉第頁)

(上接第頁)

關于接到報告后的調查程序,我國沒有作具體規定。對于報告后調查程序,借鑒各國的立法經驗,可以從以下方面構建:

(1)接線員接到報告后,轉由兒童保護機構調查小組的社工啟動調查,對于緊急情況,應在24小時內啟動調查程序;

(2)調查方式:走訪家庭、社區以及會見兒童和家庭成員。社工根據調查情況對于兒童所處的環境予以評估,確定兒童是否處于危機狀態,是否需要帶離家庭。

(3)調查結果公布。經過初步調查,兒童保護機構調查小組的社工認為沒有證據證明兒童虐待行為存在的,則結束案件;如證實存在兒童虐待行為的,應評估兒童虐待的嚴重程度,以決定留在家庭是否安全,是否需要帶離家庭。

(4)帶離家庭的兒童的安置。對于需要緊急帶離家庭的兒童必須在不影響兒童健康的前提下解決安置問題。為避免發生錯誤,影響兒童的正常家庭關系,兒童保護機構需要把兒童帶離家庭的,應在24小時內申請聽證程序,保護機構需要根據調查的證據,證明兒童處于很大危險的,才能將兒童帶離家庭進行安置。在聽證程序中,兒童保護機構應提出兒童安置的方案,制定兒童重新回到家庭的計劃。在必要的情況下,可以為家庭提供相關的家庭教育服務。

四、小結

我國強制報告制度的確立,有利于保護兒童免受虐待,但應建立相應保障鼓勵措施,鼓勵報告義務人履行報告的義務,明確報告的標準,設立具體調查程序,明確不報告的法律責任,以兒童最大利益為原則,制定相應的支持措施。

注釋:

①本文主要論述父母作為監護人對兒童虐待行為的強制報告制度之完善。

②虐待采用廣義的定義,包括身體虐待、情感虐待、遺棄、忽視等不正確地履行監護職責侵害兒童合法權益的行為。

參考文獻:

[1]韓晶晶著.兒童福利制度比較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2]梅文娟.英國兒童虐待干預機制考察及其啟示[J].山東警察學院學報,2014.1.

作者簡介:

周泳(1984~),女,漢族,廣東鶴山人,廣東行政職業學院法律系教師。

猜你喜歡
監護人
為養老如何自行選定日后監護人
選擇意定監護人,為養老未雨綢繆
為養老如何自行選定日后監護人
意定監護人可以自主確定嗎
石獅市婦聯依職權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
成人意定監護制度視野下的被監護人權益保護
監護人責任之探究
監護人侵權責任解釋論研究
——以《侵權責任法》第32條為中心
監護人責任法律適用問題研究
成年人之監護人的權利與責任解析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