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由一宗遺囑繼承權公證引發的思考

2017-10-09 10:24段煉
資治文摘 2017年6期
關鍵詞:法律效力

段煉

【摘要】遺囑,是公民在生前所做出的處置其生前的財產和相關事務的民事法律行為,這一行為方式充分的尊重了被繼承人生前的意愿,是立遺囑人真實意思表示的重要體現,而且同時也有效規避了一定的家庭和社會矛盾。在具體的司法實踐過程中,特別是在遺囑繼承權公證案例中,出于保護立遺囑人的合法權益的需要,遺囑通常由立遺囑人自行保管。然則,這一行為卻引發了遺囑的是否有效執行、真實性及效力認定以及非受益法定繼承人的權利和義務等問題,據此有必要對公證員在辦理具體的遺囑繼承權公證過程中的思路予以彈性的調整,并且確認可以由立遺囑人在遺囑中書面確認遺囑繼承的公告公示方式。

【關鍵詞】遺囑繼承;法律效力;公告公示

案例:楊某,女,1992年與李某結婚并于1993年生育一女李甲,1996年與李某離異,女兒李甲隨其父生活。2005年楊某與朱某再婚,并與朱某辦理夫妻財產約定,2007年朱某離家,至今無音訊也沒有辦理離婚手續,期間未生育子女。2008年,楊某辦理遺囑公證,將約定為楊某名下兩處房產和十余萬元定期存款指定由李甲繼承,但由于前夫個人原因,女兒十多年未與楊某來往,前夫及女兒對楊某立有公證遺囑并不知情。2016年初,楊某死亡,楊母清理遺物時發現公證遺囑。楊母首次來我處咨詢辦理繼承權公證過程中,隱瞞了楊某立有公證遺囑一事,后經公證員反復強調要求其女婿朱某到場時,楊母才提供了楊某生前所立公證遺囑。恰好當年辦理遺囑的公證機關正是筆者所在公證處,筆者調閱卷宗后,確定了公證遺囑真實性,如此遺囑為楊某最后一份有效遺囑,那么應由楊某之女李甲按遺囑繼承。但楊母以兩處房產時價300萬為由,提出李甲向其支付100萬贍養費后,才配合辦理遺囑繼承公證事項,然而剛年滿20多歲還在求學的大學生,無力支付100萬元,所繼承房產在繼承前也無法變現。

此公證事項由于各項障礙因素交織,至撰文之日仍未辦理,引發筆者諸多思考。筆者在研究分析過程中,突破習慣思維,通過現象看本質,明晰了遺囑繼承公證的辦證思路。

一、案例隱含的問題

1.遺囑的保管和執行

遺囑繼承,是指按照遺囑人生前所立的遺囑來確定遺產的繼承人和處理遺產的一種繼承方式,往往確定了法定繼承人中一人或數人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其他人的繼承權利,同時取消了另一部分法定繼承人的繼承,與法定繼承權公證相比,蘊涵更多的家庭和社會矛盾。遺囑人預知了矛盾并為避免矛盾而立下遺囑,對遺囑進行公證是規避矛盾的極致表現,具有保密性,有時不僅對非受益法定繼承人保密,為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自己有生之年隨時變更或撤銷所立遺囑,甚至對受益繼承人也保密。由于遺囑保密性的需要,立遺囑人自行保管成為其自認為最保險的方式。由于遺囑于遺囑人死后才能生效,在無法預知死亡或死亡前無法向受益人交付遺囑的情況下,遺囑有可能不被發現,從而影響遺囑人生前意愿的實現。

結合案例,死者楊某自行保管遺囑,其死亡后可能出現三種情形,一是楊母未能在遺物中發現遺囑,或由于疏忽導致遺囑隨同其他物品損毀;二是楊母發現遺囑,但遺囑不利于本人的繼承權利,進行隱瞞藏匿或銷毀;三是告知遺囑受益人及其他第一順序繼承人。第三種情形有利于實現遺囑人遺愿,但如果涉及財產價值巨大,往往會出現例外情形。

楊某的公證遺囑由誰保管,才能保證死亡后能實現遺囑,由誰來執行遺囑?《繼承法》第十六條規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法律僅僅規定公民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但遺囑執行人的法律地位或性質并不明確,這給司法的實踐帶來很多困難。遺囑一般由遺囑繼承人執行,遺囑人可以在遺囑中指定繼承人的一人或數人執行遺囑;如果立遺囑人沒有指定執行人,則全體繼承人以平等的地位參加遺囑的執行。一方面,遺囑人立遺囑時,應考慮遺囑執行問題,辦理遺囑公證時,公證員也應該按《遺囑公證細則》履行告知義務,以確保公證遺囑的實施;另一方面,在制度建設上,有必要完善遺囑執行人制度和遺囑信托制度。

2.遺囑法律效力的認定

遺囑真實性問題。公證遺囑真實性的核對,相對其他遺囑而言較為容易。結合本案例,楊母提供的公證遺囑是由于其無意中偶然提供,提供者非遺產受益人,可排除偽造可能,且遺囑公證機構即為本次遺囑繼承公證受理機構,可以很方便地調閱原始卷宗,認定真實性。如果遺囑承辦公證處與遺囑繼承公證的承辦公證處不同,由于公證行業還沒有建立起行業內的信息查詢平臺,無法實現行業資源共享,各公證處承辦的業務不能進行聯網檢索與查詢,就只能通過調查走訪的方式,調閱遺囑卷宗,核實遺囑人的家庭情況、法定繼承人情況和立遺囑的真實意思。如果兩處公證機關跨省份乃至跨國,調閱卷宗難度加大,采用信函索證方式,依然存在風險因素。

3.遺囑繼承中非受益法定繼承人的權利和義務

是否辦理了遺囑公證后再辦理繼承權公證,公證員是否只需要直接依據遺囑內容確定繼承人,而不必像辦理法定繼承權那樣,要當事人提供各種親屬關系證明和相關人的死亡證明?我認為否,實際操作過程中,辦理遺囑繼承權公證所需要的證明材料并不因為當事人有了遺囑公證書而有所減少。此類敏感公證業務,必須完備地收集相關證明材料,完善辦證的相關程序,才能有效控制辦證風險,防止錯證和涉訟后果。

結合本案例,不能簡單地為李甲辦理房產的遺囑繼承權公證,還應從維護其他法定繼承人的權利、促進其他法定繼承人在遺囑執行中履行義務兩方面,完備公證內容,提高辦證質量。關于其他法定繼承人權利方面,一是仍然需要通過詢問和調查,掌握楊某所有的法定繼承人,了解其他法定繼承人手中是否還存有其他公證遺囑,對比立遺囑時間先后;二是了解法定繼承人當中有無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遺囑人未保留上述繼承人遺產份額的,處理遺產時,應為該繼承人留下必要的財產,所剩余部分才可參照遺囑進行處理;三是核定遺囑無效部分涉及遺產和遺囑未處分遺產,仍應按法定繼承辦理;四是法定繼承人對遺囑繼承人繼承事項有重大紛爭的,有權利通過向法院提起確權訴訟的方式解決目前的問題。關于其他法定繼承人義務方面,一是知曉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按照《繼承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繼承開始后,知道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應當及時通知其他繼承人和遺囑執行人”,楊母知道楊某死亡后,有義務通知李甲及其他法定繼承人;二是法定繼承人有義務作為共同遺囑執行人,配合遺囑繼承人按遺囑實現遺產的所有權轉移,關鍵在于向遺囑繼承人交付遺囑、書面確認此遺囑是否為是否為被繼承人的最后一份有效的遺囑,遺囑繼承人、其他法定繼承人還應書面承諾該遺囑如不是立遺囑人所立的最后一份遺囑,保證將所繼承的財產返還實際受益人并承擔相關法律責任。endprint

二、遺囑繼承辦證思路

基于以上思考,本人深切體會到,公證工作中,模式性的重復工作比較多,極易形成習慣性思維。但繼承公證中,例外狀況、復雜情況往往潛伏在一些表面現象中,公證員必須拋棄習慣性思維,追根溯源,深挖細掘,層層剖析,不放過任何可疑細節。

針對本公證事項,如法定繼承人和遺囑繼承人就繼承事項不能達成共識,可通過法院訴訟解決;如能達成共識,公證處可按程序受理。在辦證過程中,應把握以下方面:

第一,要求遺囑繼承人提供親屬關系證明,到相關部門核實立遺囑人的法定繼承人的基本情況,明確楊某所有的法定繼承人,并由所有法定繼承人確認其中是否具有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兩無”人員;確認遺囑繼承人李甲是否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如不具備,由其監護人代理行使繼承權,代理人不能做出放棄繼承權行為。

第二,通過調閱遺囑公證卷宗,了解遺囑人家庭關系、法定繼承人情況及立遺囑的真實意圖,與現掌握的法定繼承人進行信息核對。

第三,所有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書面確認遺囑的真實性、是否為最后一份遺囑、遺囑中有效部分和無效部分所涉財產、遺囑人在立遺囑后有無處分遺囑所涉財產。

第四,審查遺囑繼承人是否有喪失繼承權的行為,向其他法定繼承人核實遺囑繼承人是否有喪失繼承權的行為;由其他法定繼承人書面確認是否有該情況的存在。

第五,鑒于楊某再婚配偶朱某無法查找下落的情形,建議遺囑繼承人、其他法定繼承人聯合在主要遺產所在地主流報刊上刊登遺囑公告,督促權利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及時向所在地法院主張權利并通報承辦公證處,未在規定時間內主張權利的,視為已被通知,而自動放棄。遺囑繼承人、其他法定繼承人書面承諾如存在遺囑無效情況,其保證遺囑繼承受益人將所繼承的財產返還實際應受益人并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第六,本著便民的原則,告知繼承人清理死者在遺囑中未處分的房產、車輛、股權及銀行存款等財產,按法定繼承程序,一并申請辦理法定繼承權公證。

三、對辦理遺囑公證的啟發

立遺囑的行為發生于生前,效力始于死后,是人的行為對死后的財產進行處理,其目的在于改變法定繼承,意即遺囑繼承剝奪了一部分繼承人的繼承權,這就容易使法定繼承人產生利益上的沖突。因此,其他法定繼承人不配合遺囑繼承人進行公證的情況屢見不鮮,很多遺囑繼承通過法院判決得以實施,部分判決甚至不可避免地違背遺囑人生前意愿和遺囑。關于遺囑繼承的訴訟,其本質就是遺囑利害相關人對遺囑效力和遺囑人生前意愿的挑戰。

如何充分保障所有繼承人的權利,保障相關利害關系人及時向承辦公證處主張權利,充分依據并尊重立遺囑人分配遺產的意愿,防止障礙因素對繼承的干擾?從國外的立法看,英美法系的國家一般由法院對遺囑生效進行確認,通過在指定報刊上登遺囑公告,督促權利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及時向法院主張權利;未在規定時間內主張權利的,視為已被通知,而自動放棄。目前我國沒有任何法律賦予我們公證機關類似于法院所享有的公告公示權力以解決遺囑繼承權公證所面臨的難題。有專家提出,以“遺囑人的生前意愿和所立的遺囑”為突破口破解難題,筆者認為可行。綜其觀點,從兩個方面入手:

1.辦理遺囑公證時就預先為今后可能的遺囑繼承公證或訴訟作準備。在遺囑公證的談話筆錄和錄音中,充分記錄遺囑人住址、家庭關系、遺囑所處分財產情況、立遺囑的背景和原因等信息,最大限度排除障礙因素,便于公證處辦理遺囑繼承公證時協調法定繼承人各方認可遺囑對遺產的處分行為,盡可能避免進入訴訟程序。即使發生訴訟,也便于遺囑繼承人履行舉證責任,提高公證遺囑的法庭采信度。

2.立遺囑人在遺囑中書面確認遺囑繼承的公告公示方式,公證員并就此事項進行詢問,記入談話筆錄,一并保存在案卷中。借鑒法院公告公示30日的時限,遺囑聲明“公證處進行遺囑繼承權公證及相關核實時,可以通過主要遺產所在地的主流媒體以公告的形式通知相關遺囑繼承利害關系人,如有異議,公告之日起3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公證處主張異議,逾期不主張,視為無異議”。通過此舉通知包括法定繼承人在內的所有利害關系人,雖不能完全代替公證員的核實義務,但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繼承糾紛當事人對公證核實程序的異議,可減輕公證員的法律責任,增加執業保障性,算是狹路中的權宜良計。

同時也殷切期盼我國能夠以立法的形式賦予我們公證機關類似于法院所享有的公告公示權力以解決遺囑繼承權公證所面臨的難題。

以上是筆者對近期遇到的一宗遺囑繼承公證事項的研究和思考,拋磚引玉,希望業內同仁共同探討。endprint

猜你喜歡
法律效力
論古代法的形式與約束力
環境標準的法律效力:問題梳理及實踐動向
南京江北新區國資“優先股”投資模式法律分析
公司法人代表的電子簽名具有法律效力嗎
電子證據與網絡保全證據公證研究
論行政聽證制度中聽證筆錄的法律效力
執行前和解協議法律效力淺析
網絡借貸平臺中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分析
我國庭前會議制度存在的問題及對策研究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