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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議離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法律保護

2017-10-21 02:12黃娟
西江文藝 2017年19期
關鍵詞:訴訟離婚法律保護

黃娟

【摘要】:在離婚訴訟中,當事雙方研究點都在各方如何實現自己的最大權益,而忽視了自己未成年子女的法律保護。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我國未成年人 保護法設置了家庭保護、學校保護、社會保護、司法保護四道防線,所以離婚訴訟中我們必須妥善解決未成年子女的法律保護?;诖?,本文立足于《婚姻法》對于離婚后未成年子女權益保護的相關規定入手,展開了詳細的分析和調研,描述未成年子女權益保護上的不足,針對未成年子女的權益保護提出相應的建議。

【關鍵詞】:離婚;訴訟;未成年子女;法律保護

一、我國在離婚后對未成年保護方面存在的缺陷

我國《婚姻法》中對于父母子女關系有明確的規定,在家庭關系中不因父母離異而改變父母子女的關系。父母對于子女都有撫養的業務,撫養子女的一方依法履行自己的義務,同時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承擔相應的撫養費,也相應享有探視的權利。但是未規定離婚后的父母怎么樣具體行使探視子女的權利,這也是當前法律立法上的不足?;诟改鸽x婚打破了以往的家庭方式,深刻影響未成年子女的權益,對于未成年子女在身體和心靈上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損害。立足于當前我國的司法實踐,未成年保護存在以下缺陷:

1.承擔撫養子女責任的一方和未承擔撫養的一方,這二者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不明確。父母離婚不僅使家庭支離破碎,也打破了以往的家庭方式,原來的探視權是由父母共同來行使,現轉變為雙方單獨行使。如若發生分歧,往往會使未成年子女猶豫不決,不知如何選擇。如果父母雙方離婚的時候孩子尚且年幼,那就存在孩子成年后或許會對感情不信任或者疑心病重,控制欲強等情況的出現?;诖?,必須明確承擔撫養子女責任一方與承擔撫養一方的權利和義務,未成年子女的權益方能得到保護。

2.對承擔撫養子女責任的一方是否履行撫養業務缺乏監督機制。由于離婚后父母雙方分開生活,承擔撫養子女責任的一方有沒有盡職盡責完成撫養義務,另一方很難監督。長此以往的信息不對稱,容易造成孩子心靈上的創傷。正是如此,對于撫養義務是否盡職盡責缺乏監督,權利未能得到保障。

3.撫養費執行難。當前離婚訴訟中常常面臨撫養費執行難的問題,撫養費的案件需要強制執行的不多,但一旦被申請強制執行,往往都是老大難問題。離異后子女的撫養費一般是分期支付,執行也是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分期執行。當一方不履行給付撫養義務時,另一方往往走投無路只能求助于法院,而法院如果強制執行不僅難度大,而且造成未成年人權益無法得到保障。往往主要是基于以下原因:

(1)被執行人法律意識缺乏。由于缺乏良好的知識教育,我們通常缺乏法律意識,而在我國很多人認為這是自己的家事,從而存在僥幸心理進行規避、消極和抗拒執行。

(2)離婚后經濟確實困難。撫養是義務,并且是父母對未成年孩子的法定義務,即使父母離婚協議中同意一方無需支付撫養費,但如果孩子的撫養確實遇到了問題和實際困難,撫養孩子的一方可以孩子的名義向另一方主張撫養費用。

(3)故意拖欠現象突出。離婚后雙方積怨較深、矛盾突出。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各種原因關系破裂,最后矛盾激化導致離婚,離婚時對立的情緒影響一方對子女撫養義務的履行,有時認為支付撫養費會讓前夫(妻)受益。

二、加強對離婚后未成年人保護的建議與對策

1.增加對于未成年子女財產保護的規定。第一,對于撫養費應該成立專事專用,明確其為未成年子女的個人財產,不得被任何一方私自占用。第二,對于直接撫養方的撫養費承擔必須得以明確,區分其和子女的共同財產。

2.加強法制教育,明確責任和義務。父母雙方有撫養子女的義務,這一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不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一方的父母必須支付撫養費,這是法律規定,不得違反。把握個案特點,靈活處理探視權與撫養費之間的矛盾。在做被執行人工作的同時也要加強與未成年人共同生活一方的溝通,使其認識到對方對子女探視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

3.強化執行力度。由于相關執行的立法滯后性、處于空白狀況,也是影響當前執行工作的重要因素。有的時候執行情況的公開也有利于當事人對執行工作的理解,對于故意拖欠或者拒付撫養費,并且對于未成年子女正常生活的產生嚴重影響的,酌情采取罰款、拘留。賦予支付撫養費一方擁有撫養費開支的知情權,可以不定期要求撫養子女的一方提供開支情況,撫養子女一方必須依法如實提供,以此打消其認為撫養費不能切實用到子女身上的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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