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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企業從屬公司中小股東的法律保護

2016-04-21 16:40卓丹
企業導報 2016年6期
關鍵詞:法律保護

卓丹

摘 要:為了迎合我國經濟市場發展的需求,社會上許多企業進行主動的關聯,聯合為一家,共同創造經濟利益,打造社會所屬地位。但是由于關聯企業的組建形式較為特殊復雜,導致從屬公司中的小股東的權益受到沖擊,甚至對其造成嚴重的經濟損害。對從屬公司的小股東建立法律保護體制,在市場交易過程中維護它們的合法權益,將它們的損失降低到最低限度,對從屬公司中小股東的發展具有現實性的指導意義。

關鍵詞:關聯企業;小股東;法律保護

近些年,我國關聯企業的數量日益增加,規模也在不斷的壯大。在生產過程中大股東濫用職權,在一定的程度上對小股東造成金錢利益上的傷害?!昂锿跏录笔亲罹叽硇缘膶嵗?,這樣的局勢下,關聯公司間交易的開展失去了實際性的意義,它成為控制公司對從屬公司金錢索取的工具。因此對從屬公司的小股東建立法律保護是義不容辭的,這樣才能使從屬公司在穩定發展的狀態下,獲得一定的經濟成效,在嚴峻的市場中立足。

一、從屬公司中小股東權益受損的主要體現

在我國的聯合企業中,從屬公司對立著控制公司,控制公司直接作用于從屬公司,對其產品的生產,管理以及運營等方面進行管理。小股東是相對與于從屬公司的大股東而言的,大股東對小股東進行管理和管轄。我國的一些關聯企業利用企業之間的關聯關系在市場中開展相應的關聯交易,這種局勢下,許多從屬公司的經濟利益發生了本質上的轉向,一些資金向外流出,納入到控制公司的錦囊中。另外很多從屬公司為控制公司提供高價優質的生產原料,它們的經費卻得不到聯合企業的報銷;部分從屬公司承擔著聯合企業對外擔保的責任,面對它們承擔的經濟壓力以及社會壓力,控制公司卻袖手旁觀。小股東由于規模小時刻受大股東的欺凌,它們在營銷業績使受大股東的操控和擺布。因此有關人士曾坦言,市場上部門聯合企業從屬公司中的小股東長期處于被利用的地位。

二、關聯企業形成中從屬公司中小股東的權益維護

(一)對轉投資進行法律規范。對于聯合企業中控制公司和從屬公司兩者之間的轉投資應該加以制約,對于轉投資過程中產生的流弊,它包括虛增資本以及董事利用轉投資的手段對本公司股東會進行控制等,法律應該加以嚴格的管理和防范。尤其是在相互投資的公司之間,對于雙方各自擁有的股份比值應該有明確的規定,當某一公司在另一公司持有的股份在5%

~10%之間時候,法律要求其向社會公開;如果一公司對另一公司占有的股份額大于50%,那么對該公司的生產和運營等就可以依照法律行駛管理權,此時法律規定他公司為子公司,在兩個公司產生母子關聯的條件下,子公司不得干涉母公司的股份行使權。

(二)對股權收購的法律規定。在公司進行收購的交易中,因為大股東持有的股份額遠遠大于小股東零散的股份額,,公司收購的過程中所標注的收購條件有時候十分的苛刻,造成小股東處于不樂觀的境地。為了挽救這種局勢,我國的法律頒布條例,強制規定進行公司收購的人員將收購的要點向社會公布,將不符合社會發展現象的收購要求強行的撤出,這樣公司收購的價格就變得公平了,對我國小股東沒有產生任何的歧視觀念,也沒有威脅到小股東的生存。另外法律應該規定,由于小股東在公司交易的進程中對股份的轉移造不成影響,它們也不直接作用于股金的分配,所以小股東應該擁有平等的機會將其自身擁有的股份撤出??梢哉f,建立對股權收購的相關法律使我國小股東出售自己股份有了保障和依托。

(三)股東以及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誠信義務。我國的司法對關聯企業中的控制公司即股東應該做出明確的管理規定。我國的聯合企業包括兩種模式,即合同型關聯企業與事實型關聯企業。不同類型的企業的管理者對應股東課應該不同,法律應該規定事實型關聯企業控制公司的股東課的意義在于忠誠務實;而合同型聯合企業股東課的主旨應該重視忠義,以及在關聯過程中對注意事項的洞察能力。當然在誠信忠義的義務上我們不應該僅僅是紙上談兵,法律應該頒布系統的,可執行的措施,這樣就使忠義誠信的義務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法律發行的制度包括表決權的限制制度以及關聯企業的報告體制等與聯合企業相關的內容。

(四)我國法律對聯合企業的表決權上有一定的限制。我國司法規定:股東出席股東大會,他們所持有每一股就有一表決權,但是例外的是,如果該公司持有本公司,那么它就不具有表決的權力。有人認為聯合企業處于一種自由運作的狀態,控制公司和從屬公司對其的運作模式進行自由的管制,這并沒有打破我國經濟市場的運行程序,所以法律不應該限制互相擁有股份的公司行使表決權。但是法律可以對其進行客觀的限制,例如從屬公司的股份表決權不應該超越控制公司的表決權,相互擁有股份的兩個公司不能由于某種特殊情況的產生而未經董事會批準擅自使用表決權,另外法律應該規定參加選舉的人員不能進入董事會實行表決權等等。

(五)增強從屬公司中小股東的行使權利以及能力。聯合企業表決權的代理制度的構建能夠在某種程度上增強小股東行使權利的能力,另外通過相關法律的制約會使聯合企業的表決權信托體制得以完善,這樣就是從屬公司中小股東有機會在股東大會中立足,發表對自身有益的言論。目前我國關聯企業存有這樣的風氣,部分小股東對所處的聯合公司的生產以及運營持有漠不關心的姿態,所以只有通過法律的途徑建立代理體制使小股東行使表決權,該聯合企業股東大會的設立與開展才會有意義和價值。

三、關聯企業從屬公司中小股東權益受損的法律維護

(一)派生訴訟。我國司法第二十條,第一百五十二條以及第一百五十三條明確規范我國有限公司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訴訟,進而使派生訴訟體制得以構建。在關聯企業因為某種外在因素的干擾而遭遇較為嚴重的侵害時候,該企業的從屬工作小股東作為權益的代表可以依法提出訴訟,旨在為所在公司得到相應的經濟補償。派生訴訟體制的構建對健全我國股東合法權益是至關重要的,同時它輔助我國社會公共利益保護體制的建立。我國法律此時應該規范派生訴訟體制,采取一些措施處理訴訟程序上穿插的小問題,例如是不是關聯企業的所有小股東必須參與訴訟;小股東如果參與訴訟環節,其法律地位居于哪個層次上等。為了使派生訴訟進行得有條不紊,我國法律積極參與進來,對其細微的環節作出明確的指示以及引導。

(二)損害賠償權。我國的關聯企業若是訂立控制合同,那么從屬公司中小股東的權利在大多情況下都被壓制,如果管理企業沒有訂立控制合同,那么從屬公司中小股東可以行使自己的賠償權利在其自身受到經濟損害時候。因此法律通過建立損害賠償權利,使小股東在受到傷害時候能夠自保,通過訴訟請求為本公司挽回經濟上的賠償或者救濟。損害賠償權體制的構建與派生訴訟體制的建立是兩碼事,損害賠償的提出沒有受到社會,人文等多種因素的限制,它的運行流程是簡潔的,不需要向關聯企業的董事會或者監事會提出請求,省去了這些繁瑣冗長的步驟,節約了從屬公司中小股東的人力,物力以及財力的耗損,提高小股東的辦事效率,改善小股東所在公司發展不穩定的局勢,通過經濟救濟或者賠償的途徑將從屬公司中小股東的發展領到正軌上。

結束語:關聯企業的構建以及擴建發展都需要從屬公司中小股東的參與和推動,小股東作為我國關聯企業中不可缺少的組成元素,它應該積極發揮自身的職能以及價值。為了使小股東充分發揮自己的作用,我國就應該積極實施法律保護體制,對小股東進行維護,具體的保護環節應該涵蓋事前防范,過程中的規劃以及結束后的補貼救濟等內容。當完整的法律保護體系得以構建立,小股東的營銷就得到了保障,進而促進了我國關聯企業的發展進程。

參考文獻:

[1] 李中立.加強公司關聯交易法律規制的若干思考[J].科技與法律,2010(02).

[2] 馬軍.試論關聯企業中從屬公司中小股東的法律保護問題[J].山東財政學院學報,20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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