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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本位初探

2017-11-14 10:57孫薇
西部論叢 2017年4期
關鍵詞:民法社會市民

孫薇

摘 要:關于民法的本位,有義務本位、權利本位和權利義務并重論以及社會本位等不同觀點。筆者從分析民法是市民社會的法開始,在考究法本位和民法本位概念的基礎上,通過分析我國民法本位學說得出自己的淺見,認為民法始終是以權利為本位,而且是我國民法應具有的品格。

關鍵詞:市民 社會 民法 本位

一、市民社會與民法

“民法”一詞源于羅馬法的市民法(Jus civile)。有學者認為我國“民法”一詞乃清末變法時抄自日本,而日本則來法國。但是,鄭玉波先生卻認為日本“民法”二字是“由起草學者田真道氏自荷蘭語翻譯而來”。然,不管民法語源何處,民法無可懷疑是市民社會的法。市民社會是民法存在的經濟和人文基礎。正所謂民法者,乃市民法之簡稱也,而市民法者,乃市民社會之法也。

何謂市民社會?包括西方近代思想家和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在內的一些人,都在不同意義上對市民社會進行過論述。市民社會在古代社會是指市民的共同體。市民社會是與政治國家相對的概念。所謂市民社會,即為純粹由個人作為主體參與的社會。所謂政治社會或政治國家,即為有國家參與的社會。社會無非是由社會關系構成,而社會關系的基礎乃是在生產中產生的人與人的關系。從19世紀開始,市民社會就開始專指從中世紀封建社會的種種政治性支配下解放出來的近代市民階層之間的關系,并被認為是一個“脫國家脫政治的領域”。

市民社會中的市民是平等自由的、具有獨立人格的財產所有者。市民社會中的人為市民,政治社會中的人為公民。而調整市民間市民關系的法是市民法,即為民法。誕生在市民社會基礎上的民法既然是調整市民關系的法,則必然是私法,并通過權利義務規范以實現市民社會里一般市民的權利與價值。因此,民法亦為權利法。

二、民法本位之探索

(一)法本位與民法本位含義考究

民法本位是在法本位討論時引申出來的法律問題??季棵穹ū疚?,必得先真正理解法本位。關于法本位,我國法學家提出了義務本位、權利本位、社會本位、義務先在、權利義務并重乃至權利權力中心等多種觀念。童之偉教授認為我國法學史上最早提到法本位乃至權利本位、義務本位等概念的學者是梁啟超先生。梁啟超認為:“近世各國法律不取義務本位說,而取權利本位說,實羅馬法之感化力致之。夫既以權利為法律之本位,則法律者,非徒以限制人民權利之用,而實以為保障人民權利之用?!薄氨疚弧痹?991年版《現代漢語詞典》是指“自己應做的工作或任務”。張文顯教授認為,權利和義務是法學的基本范疇,全部法的問題都可歸結為權利和義務問題。在權利義務構建的法學范疇里,“法學乃權利義務之學”。權利義務是法的基本粒子。沒有權利義務就無所謂法律規范,而不存在法律規范,則法無從談起。司法實踐中,所有法律環節也都是權利義務的實際操作過程。我們認為法本位乃法之重心所在,是法之立足點,是關于權利義務這一對基本范疇中何者是中心的回答。

關于民法的本位問題,學術界觀點不盡相同。胡長清先生認為民法的本位是法律的中心觀念或立足點;梁慧星先生認為所謂民法的本位是民法的基本觀念基本目的基本作用或任務,或者說“以何者為中心”。李開國先生認為民法的核心本位乃是以“民為本位”,這就將其與社會為本位的經濟法,與國家為本位的公法進行了最質樸的區分。然而當處理權利義務關系時,以權利為本位。我國臺灣學者曾世雄認為希臘以來正義之“交換正義”“分配正義”這二種正義都是民法追求之價值,而交換正義實現依傍個人行為之理性與妥當,分配正義之實現依傍社會資源初次與再次分配的合理與妥當,則民法本位為“行為本位”與“資源本位”之相輔關系。

(二)我國民法本位研究考評

1.社會本位學說

進入20世紀以來,隨著現代社會經濟的發展和現代民法的演進,社會公共利益不斷被權利化,納入民法法益保護范圍,有些學者就提出了社會本位的觀點。社會本位在立法中表現為法以社會利益為終極關懷,追求公正和效率以達到整個社會利益的最大化。這集中表現在民法契約自由原則、所有權絕對原則、過失責任原則不斷受到限制。這些都是基于社會公共利益之需求,而加強了對個人權利和自由的限制。然,考究法律概念,權利與義務相對,個人與社會相對,不可能出現權利與社會相對。權利本位絕非單指個人本位,社會本位“亦惟權利本位之調整,絕非義務本位法律之復活”。

2.義務本位學說

歸納民法義務本位論者之觀點,他們認為:自然人在社會中各有其不同的身份,從而形成不同的等級;法律通過規定不同身份的人的不同義務來確認他們的不同身份和等級;民法規范以義務為法律中心概念;義務本位的民法皆為禁止性規定和義務性規定。梅因把這一過程概括為“從身份到契約”。也有學者認為義務本位也可稱家庭本位。雖然主張民法權利本位的學者越來越多,但是大多數學者還是認為民法存在義務本位時期。我們認為民法始終都是以權利為本位,無所謂義務本位時期,現代民法更不可能是義務本位之民法。

首先,民法是市民社會的法,是私法,它的誕生是市民為獲取利益權利化的結果。民法主要調整市民之間的關系,本質在于使市民利益法律化,并加以保護。民法所有的規范皆是以創設和保護權利為中心。應然權利要實現為實然法益,就必須在設立權利的同時也規定義務。在民法上,義務的本質在于實現權利,離開權利,義務無從談起。理解民法是市民社會法、私法的性質,是市民法律斗爭的結果,是在市民社會出現之后才出現的,可知民法始終是以權利為本位,高舉市民權利的大旗。至于20世紀以來對于個人權利多加以限制,更多注意社會公共利益,并沒有否認權利本位,只不過是權利本位中的權利內涵中增加了社會公共利益而已。

其次,法的義務本位不能與民法義務本位等同。需要說明的是,一些學者認為古代法以義務為本位,這是從總體上而言,不能等同于古代的各部門法都以義務為本位,不能認為民法也存在一個以義務為本位的古代民法時期(或中世紀民法時期)。我們認為真正意義上的民法是在近代市民社會產生以后才出現的,不贊同古代民法或者中世紀民法的概念。在市民社會基礎上構建的民法始終是權利本位,不存在義務本位時期。

3.民法多本位學說

在我國民法本位一元論的聲音之外,存在民法多本位之呼吁,如權利義務并重論和以什么本位為主以什么本位為輔。我們認為法本位乃法之重心所在,是法之立足點,是關于權利義務這一對基本范疇中何者是中心的回答。本位者,中心也。不可能出現多本位,否則無所謂本位。二元本位或者多本位是不成立的。

(三)還原民法本位

在市民社會里,市民大都信奉“天下熙熙,皆為利來,天下攘攘,皆為利往”的處事原則,無可厚非。這些是市民追求利益的本質。市民法要做的不是否認或壓制這種追求,而是應該以法來規范這種利益追求,并在不嚴重危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應予以最大的保護。在法律規范中,“義務在實質上是權利的引申和派生物,當立法者發出禁令,要求人們承擔某種普遍的義務時,只有當它是從權利中被合理地引申出來的,它才能成為一種合理的存在?!泵穹ǖ男再|決定了它的權利本位。只有高舉權利本位,民法才能展現其中心與靈魂。在民法領域,在回答權利義務這一對基本范疇中何者是中心時,答案是權利。在民法制度中,權利義務同時存在,但有中心本位與非本位之分。所謂權利本位,是指在整個民法領域,所有的制度和規范的存在和設計,皆因為法律權利實現之需要。在現代法治社會里,個人利益的彰顯不得違背社會公共利益;個人權利的實現不得損害他人合法的權利。法律保護的權利內涵發生了過程性的變化,即由崇尚個人權利保護到兼顧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社會本位的提出不過是這種變化在法學上的學說表現形式之一?;谏鲜龇治?,民法本位始終是權利本位。

三、我國民法應具的品格――權利本位

中國古代自然經濟社會不是市民社會,也就不存在真正意義上的民法,有調整私人之間關系的少數規范不過是實質上的私法規范,絕非我們所談的民法。在長期自然經濟統治下,中國古代諸法合一,并無公法私法之分,公民權利意識非常淡薄,提倡民法權利本位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鑒于此,我國民法應該明確權利本位?!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接受權利本位論,并在法律設置中體現了權利本位。毋庸質疑,整個民法通則都是圍繞著民事權利來制定,如權利主體(公民與法人),實現民事權利所必須的民事法律行為,民事權利種類,以及權利的消極保護(包括民事責任和訴訟時效)。但是,我國民法通則貫徹權利本位并非十全十美,在權利本位方面的立法缺失和不足是存在的。例如不承認市民、自然人的概念,而用政治色彩極強的公民來代替,以及在強調國家財產神圣不可侵犯的同時對個人財產的保護有限,并在所有權上采用國家所有權、集體所有權和個人所有權的分類,而棄用動產與不動產的世界普遍分類。筆者認為權利本位是我國民法應有的品格,我們應該以權利本位來構建我國未來的民法典。在社會公共利益權利化的趨勢下,民法權利本位不能被這種趨勢所異化,我們不可本末倒置,過度強調社會利益,而踐踏個人權利,這對正在進行法治建設的我國尤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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