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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爭議區旅游資源共同開發的國際法淺探

2018-01-23 14:53吳曉明金政慧
中國市場 2018年3期
關鍵詞:旅游資源

吳曉明 金政慧

[摘 要]在和平與發展作為現今國際社會的主題之時,共同發展、互利共贏越來越被國際社會所重視。海洋爭議區作為國家之間主權爭端的一個矛盾核心,對地區政治局面的穩定和國家的戰略安全產生了一定的負面影響。擱置爭議、共同開發作為我國自改革開放以來所堅持的政策,對于有效緩解沖突、促進共同發展有著積極的作用。而海洋爭議區旅游資源的共同開發,作為一種低敏感度的共同開發形式在當前國際社會中越來越被認可和接受。

[關鍵詞]海洋爭議區;旅游資源;共同開發

[DOI]10.13939/j.cnki.zgsc.2018.03.237

在我國廣闊的海洋領土之上,有著許許多多秀美的自然風光,可以形成廣泛的旅游資源。而在我國南海的諸多海島之上,更是蘊藏著無限的旅游商機和可能。自2012年三沙市設立以來,南海的旅游資源逐漸得到開發,旅游班次逐漸增多。但是在廣袤的南海之上,尤其是海洋爭議區部分的旅游資源并未得到應有的開發和利用。而隨著《海洋法公約》的公布實施,也為海洋爭議區的共同開發提供了法律層面上的更多可能性。因此,海洋爭議區旅游資源共同開發的國際法問題探究,具有極其重要的現實意義。

1 海洋爭議區旅游資源共同開發的法律依據和意義

1.1 海洋爭議區旅游資源共同開發的法律依據

海洋資源的共同開發是國際法經過多年發展和反復實踐的產物。從一個角度來說,國家之間試圖通過雙邊或多邊跳躍等法律規范形式對海洋資源的共同開發進行調整推動了國家的經濟發展和穩定;另一個角度來看,國家之間關于海洋資源共同開發的法律實踐也推動著國際法的發展。在國際法發展的過程中,關于海洋資源共同開發的法律依據主要有三個方面。

1.1.1 國際法基本原則

國際法基本原則是指具有強行法性質的,是可以與其他國家達成共識且具有實踐性意義的原則,而對于海洋爭議區資源的共同開發而言,國際合作原則與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原則起到了很大作用。[1]

1.1.2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是規范國際海洋秩序的基本性法律。[2]第一,其從法律層面上賦予了沿海國在大陸架和專屬經濟區勘探、開發海洋資源的權力。第二,《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第74條和第83條提出了解決劃界爭議的臨時安排,共同開發就是其中之一。

1.1.3 雙邊劃界協議

當事國之間往往為領土爭議問題以劃界協議的形式,簽訂雙邊或多邊條約,從而解決領土爭議問題。而在其劃界協議中往往會對共同開發做出規定,以確定共同開發的原則和明確跨界資源的處理方式。

海洋所蘊含的資源不僅包括礦產和漁業資源,在經濟社會發展的同時,海洋所特有的海島和海中的自然景觀被現代旅游業所開發利用的可能性也越來越大。因此,合理運用和找尋共同開發海洋爭議區資源的法律依據,從而促進海洋爭議區旅游資源的開發和利用將有效促進當事國經濟的發展和旅游業的蓬勃。

1.2 海洋爭議區旅游資源開發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旅游業作為一種新興產業,為國家經濟的增長提供了新的可能,加速旅游業的發展的同時可以更加促進我國經濟的增速。而對海洋爭議區進行旅游資源共同開發,其現實意義并不僅僅局限于經濟方面。海洋爭議區的旅游資源的開發須要與當事國之間達成雙邊或多邊協議為前提,建立在和平解決海洋爭議區領土爭端的前提之下。

一旦國家之間可以先暫緩關于領土主權爭端的矛盾,共同開發海洋爭議區的旅游資源,不僅可以促進當事國的經濟發展,促進該國的旅游行業發展,同時也將促進當事國的政治局面穩定和國家的戰略安全。此外,在海洋爭議區共同開發旅游資源也將促進爭議國之間的文化層面上的交流,從而帶來更好的文化交流局面。

2 國際社會關于共同開發的做法及意義

作為國際社會的第一個共同開發協定,1958年沙特阿拉伯與巴林兩國之間簽署的《關于波斯灣大陸架劃界協定》具有重要的意義。[3]而該協定雖然不具備廣泛的價值,但是有其特殊的背景意義,作為國際社會的第一個共同開發協定,為未來海洋爭議區資源共同開發開了先河。

1969年《埃默里報告》使得日本和韓國都開始更加注意對本國的主權主張,兩國形成了海上爭議區。經過1970年至1972年的談判,雙方并未達成協議。1974年日本和韓國簽訂《日本和大韓民國關于共同開發鄰接兩國的南部大陸架協定》之后,日本直到四年后才正式批準該協定。[4]兩國鑒于國際環境中石油危機的影響和兩國經濟發展的共同需要,雙方的談判最終促成。同時,建立了聯合委員會對《協定》的具體問題進行磋商。最后,其確定了開發區內的法律適用和爭端解決方式,以促進共同開發的進展。由于這是第一個共同開發實踐成功的案例,所以有很多方面值得我們學習。首先,在進行共同開發之前,要充分地組織專家對該區塊可能帶來的經濟效益進行細致且專業的評估;其次,建立良好的我國政治環境和國際關系有利于共同開發條約和協定的達成;再次,要發揮好聯合委員會的職能;最后,要協調好利益和雙方的義務,從而促進共同開發方案的開展。

近年來,海上觀光旅游共同開發成為一種國家之間的新共識。在當事國之間,達成關于自然資源的,尤其是漁業和油氣資源的共同開發協定和條約需要考慮眾多的因素。而海上觀光旅游這一共同開發模式,較油氣資源和漁業資源而言,敏感度相對較低,對各國主權方面的權利主張影響較小。因此,開發海洋爭議區旅游資源在未來的實踐中將成為一種趨勢。

3 海洋爭議區旅游資源共同開發的可行性和模式探索

自1978年鄧小平就中日領土爭端提出“擱置爭議、共同開發”的政策主張開始,我國關于海洋領土主權的主張就愈加積極。但是,在三十多年后的今天該政策仍舊沒有得到廣泛的應用。因此,對此政策進行研究,從而應用到實踐當中去,具有一定的現實意義。

2002年中國—東盟《南海各方行為宣言》中規定了各方之間可以在海洋環保、海洋科學研究等領域進行商討和合作。[6]2013年中國和越南之間的聯合聲明也指出了可以在北部灣地區就海上低敏感領域加大合作力度。海洋爭議旅游資源的共同開發,由于屬于低敏感度領域,所以有較大的開發可能。

為此,我國可以與東海和南海海洋爭議區域的當事國之間采取一系列的措施,促進海洋爭議區旅游資源的開發和利用。首先,可以在《海洋法公約》和其他國際法原則的背景下,進行商討達成協議,以促進雙邊或多邊條約的簽訂,從而提升爭議區旅游資源共同開發的可能性。其次,與爭議區當事國確認用于共同開發旅游資源的區域,包括海島、干礁及其他海上區域,并委托專門機構進行管理。再次,通過立法形式和外交手段,不斷明確海洋爭議區當事國的義務,以促進海洋爭議區旅游資源共同開發的有序開展。最后,與爭議當事國成立政府間和民間的專門性聯合委員會,妥善商榷海洋爭議區旅游資源共同開發的具體事宜,同時確保有序推進和保障計劃額度實施。

當前國際社會的情勢對于推進海洋爭議區旅游資源共同開發具有一定的促進作用,開發旅游資源這一低敏感度的實踐可行性較高。同時,海洋爭議區的共同開發和利用,也將在未來為海洋爭議區當事國之間的其他合作打下良好的基礎,有利于地區安定和政治穩定,也將更好地促進國家的經濟發展和文化交流。

參考文獻:

[1] 王建秋.論國際法基本原則發展趨勢及對我國外交戰略的影響[D].青島:中國海洋大學.2007.

[2] 趙蕾.中國制定《海洋基本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D].青島:中國海洋大學.2011.

[3] 肖建國.論國際法上共同開發的概念及特征[J].外交學院學報,2003(2).

[4] 王秀衛.南海油氣資源開發模式淺析[C].中國環境資源法學研究會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暨中國環境資源法學研究會2012年年會,2012.

[5] 楊澤偉.論海上共同開發的發展趨勢[J].東方法學,2014(3).

[6] 鄒立剛.中國-東盟共建南海海上絲綢之路的戰略思考[J].海南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14(4).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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