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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我國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資格的認定

2018-07-10 12:34鄭百軍
智富時代 2018年4期
關鍵詞:出資

鄭百軍

【摘 要】在司法實踐中,由于公司設立和運作的不規范,爭股奪權之訴屢見不鮮,尤其是在盈利能力較強、發展勢頭較好的有限責任公司。本文從自辦案件入手,結合《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相關條文,列舉并探討了股東資格認定的兩個要件,包括股權取得的實質要件和股權取得的形式要件。

【關鍵詞】股東資格;干股;出資;實質要件;形式要件

一、問題的引入

原告吳某、張某、谷某均系被告公司員工,2009年12月,三原告分別向被告公司交付3萬元,被告公司向三原告各出具收款收據一份,收據記載交款人為三原告,金額均為3萬元,交款項目均為干股股金(3%)。被告公司將三原告交付的股金計入負債。2009年度始,三原告每年均獲得被告公司發放的紅利、獎金(3%)。三原告訴稱,其已依法向公司出資各三萬元(占3%),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故請求法院確認三原告享有被告公司3%股權,并因此取得公司股東資格。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在涉及公司內部法律關系時,應遵照意思主義原則,以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和實際履約行為作為確認股東資格的依據。因此,無論是設立時出資、增資、受讓股權還是代持股權,均需要其他登記股東和顯明股東的明確意思表示,現三原告均未提交這種明確意思表示的證據,雖然可以認定被告曾有過員工入股安排,收取了三原告的股金(沒有作為公司資本),發放了分紅性質的款項,但公司的行為不能代表公司股東的意志。本案亦沒有證據證明現有登記股東有接受三原告成為股東的意思表示,故三原告僅以被告出具的收款收據和其取得的公司分紅、獎金,不足以證明三原告的股東身份。

宣判后,三原告不服,向二審法院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應予維持。

二、股東資格概述

股東資格是股東身份的象征,是享有股東權利,承擔股東義務的重要前提和基礎。股東取得完整無瑕疵的股東資格和股東權利,須符合兩個要件,即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實質要件是以出資為取得股東資格的必要條件。而形式要件是對股東出資的記載和證明,是實質要件的外在表現,指公司章程記載、工商登記、股東名冊、股東協議等,當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統一時,就不存在股東資格認定的問題,但是當二者不統一時就會出現股東資格認定的問題。而上述案例中,三原告認為其作為隱名股東,股份由其他注冊股東代持,顯然無法從形式要件中判斷其股東身份。因此下文將主要從實質要件分析股東資格認定的效力。

三、我國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資格認定的標準

(一)出資

出資是取得股權的實質要件。公司的資本是公司成立和運作的基礎,有些股東并未直接向公司投入財產,但也能成為公司的股東。這就涉及股權的取得方式問題。最高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二十二條作出規定:“當事人之間對股權歸屬發生爭議,一方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其享有股權的,應當證明以下事實之一:1.已經依法向公司出資或者認繳出資,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2.已經受讓或者以其他形式繼受公司股權,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鄙鲜鲆幎?,是當事人取得股權的兩種方式,即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不論是在實踐中還是在理論中,實際出資都不能成為單獨認定公司股東資格的標準,它需要結合其他要件來認定股東資格,可見,實際出資是認定股東資格的一個重要要件,但不是單獨的要件。

在上述案例中原告吳某、張某、谷某分別向被告公司交付3萬元,交款項目均為干股股金(3%)。被告公司將三原告交付的股金在會計科目中記載為“其他應付款”,作為被告公司負債處理。干股不是法律概念,法律及司法解釋均沒有相應的規定。三原告的股權并不是公司設立時的原始股權,也不是公司在增值擴股時形成的新增股權,也沒有因轉讓、繼承、合并而繼受取得。三原告向被告公司交納“干股股金”的行為構成債權債務關系。相關干股股東因退休或辭職后,被告公司即歸還相應“干股股金”,同時在“其他應付款(干股股金)”會計科目欄中作相應調整,這顯然是典型的債權債務關系。

(二)實際享有股東權利

實際享有股東權利是指股東依據其股東身份而享有的對其權利的支配,它是取得股東資格的結果而不是取得股東資格的原因或條件。因此可以得出享有股東權利并不意味享有公司的股東資格。

上述案例中,三原告主張從2009年度始,每年均獲得被告公司發放的紅利、獎金(3%)。根據被告公司提供的證據“干股試行辦法”明確規定:干股股東不享受被告公司的資產處置權和經營決策權;干股股東退股時股金按入股金額無息退還;試行辦法暫定一年;干股股東享有收益分配權,但每年凈利潤的分配以公司注冊股東的決議為準。結合在長達六年多的時間內,三原告包括其他干股股東從未參加過被告單位的股東會,從未行使過表決權,也沒有知情權和監督權等。因此綜合判斷分析,“干股分紅”是被告公司自上而下的部分利潤分配方案,是企業內部經營管理方式上的激勵機制,在對企業骨干的分配上,與企業的利潤掛鉤,以調動公司骨干人員的積極性。

(三)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工商登記、股東協議、出資證明書

在股東資格問題上,公司章程的記載、股東名冊的記載、工商部門的登記、股東協議的簽署、出資證明書的交付等形式要件,具有向社會公示的作用,具有使社會公眾相信其有效的公信力,因此符合股東資格及股權的外觀形式,即便股東違反出資義務,也應確認股東資格。

四、小結

綜上所述,在認定股東資格時,所應具備的這些標準可以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實質要件,即實際出資、實際享有股東權利。實質要件的功能是對內的,在于確定股東之間的權利義務。另一類是形式要件,即公司章程記載、工商登記、股東名冊、股東協議、出資證明書。形式要件的功能主要是對外的,能夠使交易相對人比較容易的判斷和辨識,結合上述案例,爭議主要發生公司內部,且三原告認為股份由他人代持,故判斷和分析實質要件比形式要件更重要。但由于這些要件都各有其設置的目的和獨特的功能,因此在涉及不同的爭議當事人時,應各自發揮不同的作用。

【參考文獻】

[1]劉洪華.論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資格的認定[J]. 暨南學報 ( 哲學社會科學版),2012(8).

[2]楊麗萍,李景輝,林恒春.股東資格確認糾紛的審查標準如何確立[N].人民法院報,2012(12).

[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關于公司法解釋(三)、清算紀要理解與適用:注釋版[M] .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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