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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委會干預未成年人遭受家暴的實證研究

2018-09-27 01:18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課題組
司法改革論評 2018年2期
關鍵詞:監護權委會楓橋

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課題組

一、問題之提出

2014年7月,福建省仙游縣9歲的未成年人林某乙遭其母親林某甲長期施暴,林某乙住所地的梧店村民委員會以申請人的身份,向法院提起撤銷林某甲監護權的訴訟。①參見(2014)仙民特字第01號民事判決書。此乃未成年人遭受家暴的一個典型案例。依2013年青少年維權網公布的調查數據顯示,我國84.4%的家暴受害者為未成年人。家暴預防與制止,直接影響到未成年人的成長發展,也關系到國家發展與社會穩定。因而,如何有效地處置家暴案件、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已然成為新時代反家暴工作的核心。根據《反家暴法》第4條、第7條等相關規定,政府有關部門負有“反家暴”的職責,但家暴問題涉及情、理、法等諸多因素,并非有關部門簡單介入即可徹底解決?!啊畻鳂蚪涷灐膶嵺`證明,在‘后鄉土性’的基層社會中,這些具有鄉土精英性質的基層社會自治力量參與地方自治無疑是合適之選?!雹俟侨A、任建通:《基層糾紛社會治理的探索——從“楓橋經驗”引發的思考》,載《山東社會科學》2015年第1期?!耙揽咳罕娋偷鼗饷堋钡幕鶎痈深A路徑,體現出其獨有的正當性。比如說,村(居)委會干預具有及時了解糾紛、有效解決矛盾、降低處置成本等諸多優點,但其并非國家機關,缺乏應有的權威性,其干預正當性的邏輯起點在何處?又該如何實現有效干預?本文以“楓橋經驗”為視角,立足于現有的法律規范,在闡釋村(居)委會干預之正當性的基礎上,結合我國風土人情,借鑒國外先進經驗,通過限制村(居)委會干預家暴的內容、度量等方式,解決基層群眾組織在實踐中可能存在的不足,有效構筑起未成年人遭受家暴的第一道防線,盡可能將家暴糾紛化解于萌芽狀態,化解在基層一線,以實現基層社會治理的“和諧”與“秩序”。

二、村(居)委會干預家暴與保護未成年人之正當性分析

有學者認為,村(居)委會在履行干預家暴、保護未成年人的過程中,缺乏公權力機關權威②劉金霞:《建立我國監護的公權干預機制研究》,載《西部法學評論》2013年第4期。,無專門經費與人員③亢志勇、何振忠:《我國監護制度的現狀與完善》,載《黃河科技大學學報》2005年第7期。;也有學者認為,該干預制度是計劃經濟產物,與生活嚴重脫節、操作缺乏可行性,難以保證未成年人的權利,④林艷琴:《我國未成年人監護法律制度現狀檢討與完善構想》,載《東南學術》2013年第2期。那村(居)委會干預家暴、保護未成年人權益之正當性何在?筆者認為,預防與制止家暴、保護未成年人工作的展開,是一項系統性的糾紛解決工程,除了公權力干預外,同樣需加強基層力量的介入與治理,這從“楓橋經驗”中可以預見?!皸鳂蚪涷灐卑l源于20世紀60年代,是成功改造教育“四類分子”的經驗。⑤趙義:《楓橋經驗——中國農村治理樣板》,浙江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7頁。改革開放以來,其以“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鎮,矛盾不上交、就地解決”為樣板,創造系列“化解矛盾在基層”的有效機制,①吳錦良:《“楓橋經驗”演進與基層治理創新》,載《浙江社會科學》2010年第7期。著力推進和深化基層社會治理。由此可見,以村(居)委會干預未成年人遭受家暴的路徑具有正當性,是新時代“楓橋經驗”的傳承與拓展。

(一)有效提高家暴處置的工作效率

針對全面深化改革和經濟社會發展的新情況、新問題,“楓橋經驗”與時俱進,不僅將維護社會穩定作為第一要務,而且堅持依靠群眾、發動群眾,抓早、抓小就地化解矛盾原則。②法制日報赴浙江采訪組:《跨越五十五載楓橋經驗之樹常青》,載《法制日報》2018年4月27日第1版。這種基層治理方式具有盡早發現問題、適時介入問題、及時處置糾紛等方面的優勢,而村(居)委會干預未成年人遭受家暴之路徑則緊密結合鄉土風俗習慣、當地文化傳統,有效地融合“情、理、法”因素,實現家暴案件的高效處置。

未成年人遭受家暴,按其損害程度的不同,可以分為輕微傷、輕傷、重傷等;按其恢復時間的長短不同,可以分為短時間復原的身體傷害、永久性不可恢復的身體傷害。除此顯性傷害外,其還可能存在一些隱性問題,如長期生活在家暴環境的未成年人極易形成不健全人格,嚴重者甚至產生PTSD、躁郁癥等心理疾病。為此,即時快速的干預路徑顯得尤為重要。正如青少年研究中心的數據顯示(見圖表1),2014年共調查697起案件,而未成年人死亡的案件為359件,占51.51%;身心傷害、嚴重傷害的182件,占26.11%,包括極端方式殺害和虐待、過失致死;未成年人遺棄、販賣、收養的156件,占22.38%。一般而言,絕大多數家暴行為存在一種反復暴力的傾向,這是一個不斷侵蝕未成年人身體、心理健康的過程,在此過程中,第三方機構或人員的快速、適時介入,至關重要。在掌握家暴信息、盡早介入的意義上,村(居)委會存在地域接近、信息通暢等先天優勢,并且在未成年人遭受嚴重家暴時,村(居)委會擁有申請撤銷施暴家長監護權的權利。故村(居)委會干預路徑在及時處理意義上具有必要性,即方便未成年受害者就近求助,從而獲得快速、有力的社會支持,同時具備有效降低糾紛解決成本等優勢。

(二)積極順應親權向監護權的職能轉換

正如上文所述,家暴案件屬于“情、理、法”交融的復雜問題,橫跨“情、理”親屬傳統倫理,又可將“理、法”歸類于涉監護權糾紛?!白灾?、法治、德治”相結合的“三治融合”,是新時代“楓橋經驗”的重要新內容。①法制日報赴浙江采訪組:《跨越五十五載楓橋經驗之樹常青》,載《法制日報》2018年4月27日第1版。而未成年人遭受家暴的村(居)委會干預路徑,正符合“三治融合”的內容,順應親權向監護權的職能轉變,是推進基層社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新探索。

圖表1 未成年人被家暴后果圖(資料來源:青少年維權網)

我國歷來重視親權傳統,然“國內司法權之所以遠離親權,其根源在于‘積家以成國’‘國之本在家’身份本位傳統觀念仍以其歷史慣性影響著社會制度的構建”。②陳云朝:《從“托孤”到“監護”——我國近代未成年人監護制度的轉型》,載《華中科技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4年第3期。換言之,現有以監護權為核心構建的未成年人保障體系與以“身份本位”的民間習慣、傳統觀念存在落差、矛盾,“因監護制度貫徹、執行不力所致未成年人的人身、財產等權益受到侵害的現象屢見不鮮,甚至部分未成年人因此走上違法犯罪道路”。③劉金霞:《建立我國監護的公權干預機制研究》,載《西部法學評論》2013年第4期。由此可見,我國監護制度仍舊存在著完善的空間。雖說社會本位思想、福利社會理念所指向的公法、社會法試圖補充原民法監護制度的不足,以公法、社會法形式規定公權力介入未成年人監護領域,④曹詩權:《未成年人監護制度演進規律與現實走向》,載《中華女子學院學報》2016年第2期。但這樣的舉措依舊無法完美地銜接親權與監護權之間的職能交替與轉換,兩者缺乏相對緩沖、轉接的“樞紐”,難以在涉未成年人家暴的糾紛處置中實現親權功能與規范作用的有效兼顧。而村(居)委會干預家暴、保護未成年人利益,恰好順應親權向監護權職的能轉移,實現一種職能轉”的“中介”效果。一方面,村(居)委會可積極利用親權文化,尊重“親親”“尊尊”等傳統家庭觀念;另一方面,可以順應現實社會本位、福利國家思想,完善我國現階段的未成年人保護制度等,更好地保護未成年人遭受家暴時的合法權益。

(三)貫徹實施法律規范的具體職能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作出了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大戰略決策,“三治融合”是“楓橋經驗”的新內容,而法治則為“三治融合”的關鍵。①法制日報赴浙江采訪組:《創新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公安理應一馬當先》,載《法制日報》2018年4月25日第1版。無論桐鄉的“三治”、余村的綠水青山,還是衢江調解、寧波化解醫患糾紛,各地“楓橋經驗”的新內涵都圍繞法治因素展開。②法制日報赴浙江采訪組:《跨越五十五載楓橋經驗之樹常青》,載《法制日報》2018年4月27日第1版。正如所言,“‘楓橋經驗’若想繼續保持長久的生命活力,需要注重對自身‘法治本土資源’的開掘”,③諶洪果:《“楓橋經驗”與中國特色的法治生成模式》,載《法律科學》2009年第1期。以“楓橋經驗”為視角的村委會干預家暴路徑,同樣需要基層社會治理法治化的內容與保障,以切實貫徹實施現有法律規定的相關職能。

“家暴如何處置、未成年人如何保護”涉及諸多法律規范,除《未成年人保護法》(2013)、《關于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2015)、《反家庭暴力法》(2016)等法律規范外,現有超過29個省份先后制定了相關“預防與制止家庭暴力的方法”。為此,筆者抽取上述22個地方的相關規范作為樣本,④主要包括《浙江省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條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規定》《吉林省預防與制止家庭暴力條例》《重慶市預防與制止家庭暴力條例》《內蒙古自治區預防與制止家庭暴力條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關于預防與制止家庭暴力的決定》《青海省預防與制止家庭暴力條例》《海南省預防與制止家庭暴力規定》《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關于預防與制止家庭暴力的決議》《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關于預防與制止家庭暴力的決議》《河北省預防與制止家庭暴力條例》等。以“涉村(居)委會防治家暴條文”為核心因素,進行量化與質化兩個層面的統計分析。

1.量化分析(見圖表2)。上述22個省(市、自治區)的地方性規范文件,均規定村(居)委會應在防治家暴案件的工作中發揮作用。為明確規范功能的向度,筆者以條文數量“10條”為度量單位分為三類:其一,10個省份的地方性規范文件所涉“村(居)委會防治家暴”條文數量小于或等于10條,占比為45.5%;其二,8個省份的地方性規范文件所涉“村(居)委會防治家暴”條文數量大于10條且小于或等于20條,占比為36.4%;其三,4個省份的地方性規范文件所涉“村(居)委會防治家暴”條文數量大于20條,占比為18.2%。由此觀之,從相關規范性文件的完善來看,其與地域性沒有太大關系,主要與相關職能部門或地方立法機關的工作積極性有關。

圖表2 量化層面的統計圖表(資料來源:筆者整理)

2.質化分析(見圖表3)??v觀樣本規范的具體內容,村(居)委會在防治家暴工作中表現出諸多功能,具體包括:幫助投訴、報警、調解糾紛;設立預防、制止家暴維護站、開展家庭創建宣傳活動;幫助調查取證;不履行職責所應承擔的相應責任;其他,等等。如《浙江省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條例》第10條規定,開展文明創建活動,宣傳家庭暴力防范與自我保護的知識;《海南省預防與制止家庭暴力規定》第9條規定,受理家暴控告與救助請求,及時調查了解家庭糾紛,等等。結合我國《民法總則》第31條、《未成年人保護法》第53條、《反家暴法》第21條等規定的“村(居)委會可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失責家長監護權制度”,未成年人遭受家暴時,村(居)委會干預路徑自上而下呈現出系統化、體系化的“雛形”。

由此可見,從量化層面而言,我國法律及大多數地方性規范文件或多或少均已規定了“未成年遭受家暴的村(居)委會干預路徑”;從質化層面而言,雖說我國干預路徑尚有較大的完善空間,但村(居)委會干預方式明顯具有法定職責的意義,貫徹實施法定職能同樣屬于干預路徑之正當性范疇。

圖表3 質化層面的歸納圖表(資料來源:筆者整理)

三、村(居)委會干預家暴、保護未成年人之限度分析

村(居)委會干預家暴路徑雖說具正當性,但也可能存在限度不當的風險?!皸鳂蚪涷灐痹谛聲r代體現了新內容、新內涵,呈現出與時俱進的特征。在以“楓橋經驗”視角論述村(居)委會干預正當性的同時,村(居)委會應時刻秉持“楓橋經驗”的新時代理念,以謹慎介入親子關系,不可過度干預,也不可過少干預,方可平衡未成年人、父母、社會三者之間的關系,保護家庭之整體和諧,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等。

(一)現行法律之規定

我國法律規范對于“村(居)委會干預家暴”已初具雛形,筆者簡單地將其核心規范予以匯總(見圖表4),可見,村(居)委會在實踐中干預未成年人遭受家暴時已經具有法律依據。典型的如《反家暴法》第21條規定,“監護人實施家庭暴力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村(居)委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依法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另行指定監護人?!本唧w到司法實務,福建仙游案、南京幼女餓死案、河南鄭州豬圈男孩案、江蘇徐州案等案件,均有干預路徑模式的體現,但這些案件也表明,村(居)委會可能偏離法律規范,過多或過少地干預,產生了諸多不利于未成年人成長的風險。一方面,過少干預容易導致未成年人繼續長期遭遇身體暴力、虐待乃至犧牲生命;另一方面,動輒得咎,不考慮有無實際監護人,肆意撤銷失責家長監護權的行為,導致未成年人實際處于無人監管之狀態。故村(居)委會在實施制止家暴、保護未成年人工作方面,應當嚴守法律依據,把握干預度,做到合理得當,方可實現制裁施暴者與保護未成年人的利益平衡。即使存在沒有法律依據,又不足以有效制止家暴的行為時,也應當依法及時尋求他途來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切不可隨意而為,任意擴大村(居)委會干預家暴的職能范圍,影響到家庭、親子等血緣關系的和睦氛圍。

圖表4 部分核心規范匯總(資料來源:筆者整理)

(二)傳統親權之啟示

不過,法律存在滯后、僵化、空白漏洞等固有局限,若完全依法而行實施干預,面臨新問題、新情況時,則不利于家暴之制止、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之維護。因此,除了依照法律、法規之外,村(居)委會干預之界限,還應受“積家以成國”“國之本在家”等身份本位傳統的影響。如福建仙游案、河南鄭州豬圈男孩案中,村(居)委會雖對家暴已有較多認知,可以成為國家發現監護侵害的“便捷通道”,但是村(居)委會干預并不能發揮其應有的作用。何也?“除政府機關‘不舉不究’、人民法院‘不告不理’,還有監護權撤銷程序等未成年人保護制度規定不具可操作性、存有漏洞?!雹購B門大學法學院“未來海岸”課題組:《監護權撤銷制度的實踐與思考——基于福建仙游、江蘇徐州的調研》,載《福建法學》2016年第4期。故村(居)委會在實施制止家暴、保護未成年人工作方面,“既順應注重家庭法的倫理色彩與親權傳統,強調親子關系的特殊性,本質上認可親權是一種義務性的權利,同時限縮國家直接代行監護的空間”,②熊金才、馮源:《論國家監護的補充連帶責任——以親權與監護的二元分立為視角》,載《中華女子學院學報》2014年第4期。也要更加凸顯國家對于公民個人、村(居)委會的社會責任。此乃從人之本性、親權功能、基層治理等契合我國傳統文化之角度予以審視而言,往往可以起到防范于未然、事半功倍之效果。

(三)實踐經驗之探索

筆者以撤銷家長監護權為關鍵詞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檢索,獲取截至2018年1月31日的相關案件共67個,其中長三角、珠三角、京津冀地區52個,中西部地區11個(見圖表5)。通過對上述案件的審理裁判,我國在未成年人安置、家暴與虐待等有效處理方面,積累了不少的可行性經驗,尤其以福建仙游案、南京幼女餓死案件、河南鄭州豬圈男孩案、江蘇徐州案更為明顯。比如,上海市徐匯區現已成立多個涉罪未成年人觀護基地、兒童福利指導服務中心等社會救助機構,要繼續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檢察機關與社會機構聯動等方式,有效解決場地、人員和經費等基礎問題。③季冬梅、趙爭先、康相鵬:《論未成年人監護缺失的成因與對策——以徐匯區未成年人監護缺失案例為視角》,載《少年司法》2016年第5期。溫州法院、檢察院也在未成年人遭受家暴的保護需求案件中不斷嘗試探索,積累相關經驗。④《溫州反家暴經驗為何會被最高法點贊》,http://zjnews.zjol.com.cn/system/2016/03/15/021065449.shtml,訪問日期:2018年4月20日?!稙槲闯赡耆怂痉ūWo撐起一片藍天》,http://www.wzrb.com.cn/%25255C/article851517show.html,訪問日期:2018年4月20日。但是,由于每個家暴案件的發生原因、處理方案不可能千篇一律,往往呈現出多樣性、復雜性,更應在嚴格依法的前提下,盡可能做到程序上規范行使,實體處理上因案施策,注重案件的特殊性、獨特性,形成可復制的理論化經驗總結,更有效地保護好未成年人的利益等。

圖表5 撤銷失職家長監護案件分布圖(資料來源:筆者整理)

四、未成年人遭受家暴時村(居)委會干預制度之完善路徑

“‘楓橋經驗’一方面強調防范社會矛盾的激化,體現政府主導特色;另一方面強調走群眾路線和地方自治,體現民間主導特色”。①諶洪果:《“楓橋經驗”與中國特色的法治生成模式》,載《法律科學》2009年第1期。從“楓橋經驗”視角來看,村(居)委會干預家暴制度的完善路徑,即應是民間主導特色、基層主導特色的體現與鞏固。格拉斯.C.諾斯(Douglass C.North)的“制度變遷理論”將制度完善構成分類為正式拘束、非正式拘束與制度實施三因素,②[美]道格拉斯·諾斯:《理解經濟變遷過程》,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3年版,第6頁。具有理論之科學性。為此,筆者結合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及風土人情,以列明干預內容、賦予請求權、增設監督職能等作為具體考量因素,推動未成年人遭受家暴的制度變遷完善,實現“楓橋經驗”在新時代下的踐行拓展。

(一)明確干預內容,厘定具體權利義務

對于村(居)委會干預家暴而言,我國現有法律規定過于粗糙、操作性弱,多為宣示性條文,有必要借鑒他域經驗列明干預內容,厘清具體的權利義務。如我國臺灣地區的“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5條規定,“因家暴被剝奪監護權的家長可定期探望子女,但受嚴格限制,如禁止過夜會面交往,準時、安全交還子女并繳納保證金等”,①林艷琴:《完善我國兒童監護人的監護職責》,載《預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6年第3期。禁止過夜會面交往之監督、收繳保證金由執行官貫徹執行?!段靼嘌烂穹ǖ洹返?71條則規定了有關被委托監護人的權利,“監護人在獲得司法授權后,可依法轉讓未成年人名下的不動產、商號或工廠、貴重物品,接受贈與、接受貸款或借款等合理地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的權利?!雹谂藷?、馬琴譯:《西班牙民法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3年版,第105~109頁。由此可見,村(居)委會干預制度不能止步于“宣示性”條文,還應該列明干預內容,理清權利義務關系,方便民眾查閱法律、維護其合法權益,為實踐提供更充分的立法指引。

其一,從正式拘束角度以觀。一是同時采用“概括列舉”與“負面清單”等方式列明干預內容。一方面,通過“概括列舉”式列明村(居)委會干預的內容,如應開展文明創建活動、宣傳家庭暴力防范與自我保護的知識、受理家庭暴力的投訴、對正在受理的家庭暴力及時處理、制止等;另一方面,為了解決列舉不盡、節約司法資源等問題,針對村(居)委會干預的禁止事項也可采用“負面清單”式列明,為特定情形下干預家暴、保護措施執行提供更明確的立法指引。二是厘定干預的具體權利與義務?!袄宥ǜ深A及教養手段的法律邊界,對干預行為本身和干預行為外部監督評價起到雙重規范作用?!雹奂径?、趙爭先、康相鵬:《論未成年人監護缺失的成因與對策——以徐匯區未成年人監護缺失案例為視角》,載《少年司法》2016年第5期。村(居)委會干預解決家庭暴力的,具有指引并教育、申請人身保護令等權利;同時負有及時調解家庭糾紛、化解矛盾,開展文明創建活動,協助配合公安機關與司法機關的調查工作,為經濟困難的且無臨時住所的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經濟援助等義務。因村(居)委會不履行或怠于履行干預職責、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其二,從非正式拘束角度以觀?!半S著現實社會本位、福利國家等思想影響,親權傳統觀念逐漸向自由主義、個體主義等過渡。國家公權積極立法,家庭自治監護之不足,成為提高未成年人和處于特殊狀態的成年人的福利水平和人權保護水平的必然選擇,也是村(居)委會干預家暴解決、未成年人保護的必然選擇,恰好也是法律對私權保護的價值體現?!雹賱⒔鹣?《建立我國監護的公權干預機制研究》,載《西部法學評論》2013年第4期。相關家暴預防與制止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以及個人權利意識的不斷擴張,在其他多種因素的耦合下,共同促成了未成年人遭受家暴時,通常會選擇合理的時機向家庭之外的力量求助,如向同學、老師或親友訴苦,緊急情形下也會向村(居)委會或派出所電話求救。正是他們這種看似“不合理”的途徑與方式,極有可能打破“家丑不可外揚”的陋習與傳統觀,也使傳統親權意義上的子女必須保持對父母絕對服從的觀念,得到了較大的矯正與合理回歸。在這種家庭成員尤其是親子之間的權利觀、義務觀尚未全面深入人心的國度里,這為村(居)委會獲悉未成年人遭受家暴的情況并依法及時出手相救,提供了契機與可能。

(二)賦予相應的報酬請求權

村(居)委會是否能夠從干預活動中獲利,各國大致存在三種立法例:一為以前蘇聯《婚姻家庭法典》為代表的無償原則,視監護為純社會事務;二為以日本、美國、西班牙為代表的有償原則,視監護等干預活動為有償的法律行為,但應受到嚴格限制;三為以德國、法國為代表的補償原則,即一般不應索酬,但申請人請求后可給予補償。②如《日本民法典》第862條規定,“家庭法院可以根據經濟能力及其他情況,從被監護人的財產中,給予監護人以相當的報酬?!鞭D引自曲昇霞:《未成年人民事審判的雙軌制建構——以日本未成年人民事審判為借鑒》,載《學?!?014年第6期?!段靼嘌烂穹ǖ洹返?47條規定,“監護人在被監護人的財產允許的范圍內有權獲得報酬的權利?!眳⒁娕藷?、馬琴譯:《西班牙民法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3年版,第98~104頁?!兜聡穹ǖ洹返?836條規定,“一般情況下無償,但作為職業的、申請人執行多于十宗實務的、執行事務必要時間預計不少于每周20小時的,可提出報酬請求?!鞭D引自尹志強:《未成年人監護制度中的監護人范圍及監護類型》,載《華東政法大學學報》2016年第5期?!拔覈F有法律歷來沒有采取有償干預,但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人們價值觀念的變化,實行有償干預已成為世界的一種趨勢?!雹哿制G琴:《我國未成年人監護法律制度現狀檢討與完善構想》,載《東南學術》2013年第2期。這是一種時代發展的必然反映,有助于實施效率與干預效果的提升。

其一,從正式拘束角度以觀。一是提出報酬請求權的正當性。首先,基于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村(居)委會履行干預家暴治理、保護未成年人等法定義務,若只負義務不享權利,違反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容易導致村(居)委會怠于履行其義務,更不利于未成年人的保護、預防與制止家庭暴力;其次,提出報酬請求權是解決我國無人干預家暴、保護未成年人現狀之需要。由于村(居)干預的是家務事、保護的是未成年人,保護的權益不僅是財產權,還有人身權,甚至需要對未成年人的成長負責,等等,此種干預責任大、風險多、義務重、利益少,受道德拘束強,且由于我國現在仍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一味一廂情愿地強調無私奉獻不符合我國目前的經濟發展水平、人們的道德觀念、社會責任觀念,毋庸置疑,實行有償干預,可以激發村(居)委會干預之積極性。正所謂有償監護是民事法律關系的本質所決定的,是我國監護現狀的需要,也是客觀存在的。①葉承芳:《未成年人國家監護制度之反思與重構——以監護監督與代位監護機制設計為核心》,載《人民論壇》2013年第23期。二是經費來源問題。村(居)委會的報酬來源,主要考慮以下三方面:第一,未成年人有財產的,依法從其財產中予以扣除。第二,未成年人沒有財產的,可向原監護人要求償付。第三,未成年人原監護人無支付能力的,由國家財政部門專門撥款作為監護人的報酬。三是經費標準問題。正如設立報酬請求權之原因有多種,收取報酬的標準考量的因素也諸多,村(居)委會干預之經費以何種方式收取,國家不宜制定統一的標準,而應參照各地經濟發展水平、各案具體工作量,交由人民法院根據案情予以裁量。

其二,從非正式拘束角度以觀?!斗醇冶┓ā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反家暴工作給予必要的經費保障”之規定,實為一種“宣示性條文”,旨在引導村(居)委會在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方面發揮積極作用。在“國家經費保障”引導村委會積極行使監護權的同時,我國還應將保護未成年人的考核指標納入到村(居)委會干部的日常工作考核機制中。對于村(居)委會在未成年人的保護發揮作用過程中以及事后的結果反饋,可以在村(居)委會的定期考核或者年度考核中向村(居)收集,或由其主動向所在鄉鎮(街道)反饋。在未成年人保護方面發揮較大作用的,各地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給予精神或者物質方面的獎勵,并根據案例的典型程度以及影響范圍,將該村(居)委會的做法作為試點經驗向全國作為示例推廣。各地政府也可根據現實情況對村(居)委會撥款補助,??顚S?進一步完善未成年人的保護體系。反之,在此類案件的處理考核中被確定為不稱職的,可根據后果給予降薪、通報批評、撤職等處分。此舉意在將理論與實踐行動相結合,進一步完善未成年人的保護體系,為其搭建更為健全的現實保護體制。

(三)增設對未成年人的監護監督職能

在監護法律關系中,監護權利缺乏監護監督,其權利人的監護行為就沒有約束,更無法保護未成年人的利益?!霸诿绹?家庭和父母是保護未成年人的最佳選擇,所以在監護制度的立法方面主要明確了父母的監護責任和國家與社會的監護監督職責?!雹倮畲簌i:《未成年人監護權撤銷制度硏究》,大連海事大學2015年度碩士學位論文?!度毡久穹ǖ洹返?51條規定,“監護監督人的職責包括監督監護人的事務,監護人缺任時,向法院請求選任新監護人等?!雹诹制G琴:《我國未成年人監護法律制度現狀檢討與完善構想》,載《東南學術》2013年第2期?!兜聡穹ǖ洹返?799條規定,“監督監護人的義務和權利,例如,注意監護人是否履行監護義務、向家庭法院報告監護人違反監護義務等內容?!雹坳愋l佐譯注:《德國民法典》,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458頁。在村(居)委會干預未成年人遭受家暴的工作中,增設對未成年人的監護監督職責,使監護人做出的有關未成年人的人身與財產等決定,若有違背時,可由村(居)委會監督,以更加符合保護未成年人權益之目的。

其一,從正式拘束角度以觀。一方面,增設對未成年人的監護監督職能的正當性?!按?居)委會雖非公權力機關,不具有公共管理職權,卻不妨作為政府與被監護人之間的溝通組織,利用其最接近被監護人的優勢對監護人進行監督?!雹艿缛A、黃晶:《未成年人監護的實證考察與制度反思》,載《中華女子學院學報》2016年第2期。未成年人遭受家暴時,基層群眾組織可利用其地緣優勢,方便未成年家暴受害者就近求助,也利于村(居)委會及時開展干預工作,并獲得快速、強有力的群眾支持。另一方面,確定正當性后,需要明確村(居)委會作為監護監督人的法律職責。其主要包括:一是監督監護人在監護法律關系下的相關事務,如撫養、教育未成年人、審查是否妥善保管未成年人財產等。二是當未成年人處于監護不利或無人監護的情況下,及時向人民法院請求指定其他監護人。如未成年人遭受家暴時,及時干預撤銷失責家長監護權,更換監護人。三是在監護法律關系出現緊急情況和緊急事態時,要依法及時作出必要的反饋和有效處理。如解決家庭糾紛,緩解家人矛盾,支持未成年人的其他法定代理人起訴等。

其二,從非正式拘束角度以觀。按照國家主義、福利國家等思想來說,國家公權擔任對未成年人的監護監督人雖具廣泛、嚴格、有權威等優勢,但我國受制于“家丑不外揚”“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等傳統家庭倫理觀念的影響,未成年人對家暴多采息事寧人的態度,不到萬不得已往往忍氣吞聲,決不尋求行政、司法的救援。故,設立公權力為主導的對未成年人監護的監督機構的制度存有縫隙,如果有關單位和人員指向不明確或者范圍太廣,各方容易鉆空子,產生不作為的“真空地帶”。以傳統文化、人們的行為準則等非正式約束角度來看,未成年人遭受嚴重家暴后,基層群眾組織更有利于干預失責家長的監護權轉移。此外,村(居)委會介入家暴案件,由于“熟人社會”的存在,更有利于其提早介入,及時掌握群眾情況,必要時可以主動干預,這更能反映基層群眾組織高度自治性、處理糾紛低成本等優點。為此,我們可以結合我國重視親權傳統、家庭倫理觀念、國家鮮少介入家庭等國情,借鑒國外監護監督制度之有益經驗,利用基層群眾組織的固有優勢,讓村(居)委會獲依靠得監督監護制度,更好地預防和制止家暴,切實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五、小結

現階段,我國既缺乏系統的未成年人保護制度,也沒有一個保護未成年人強有力的綜合性機構,雖說立法準許村(居)委會可以干預家暴處理,以預防與制止家暴、保護未成年人,家暴嚴重時甚至還可讓村(居)委會干預撤銷失責家長監護制度。但是,真正將該干預制度落到實處的案例少之又少。筆者認為,一方面,法律規定過于模糊,可操作性不強,多為“僵尸條款”;另一方面,對未成年家暴受害者保護的實現,很大程度上依托于村(居)委會的責任心、道德心。眾所周知,矛盾化解不能單靠形式性的制度規定,同樣需要執法主體、主體職權、激勵機制、經費保障、責任追究等一系列機制的構建?!皸鳂蚪涷灐闭蔑@出現代社會“基層治理、糾紛解決、治理向度”的三重啟示。具體而言,未成年人遭受家暴的防治工作需要“基層治理”,以“善治”理念解決“糾紛”,唯如此才可能實現“和諧”“秩序”的向度,這是村(居)委會干預路徑的正當性所在,也是完善干預路徑的思路來源。此外,從未成年人權益保護來看,雖說村(居)委會干預路徑有諸多優勢,但依然存在干預不當的風險,這也是本文之所以進行限度分析的原因?!皸鳂蚪涷灐敝按笫禄∈隆薄懊懿簧辖弧钡人枷?飽含著與時俱進的特性,遵此理路,村(居)委會干預路徑同樣需要以“限度分析”為前提來不斷完善,以更好地豐富和拓展“楓橋經驗”的新時代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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