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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工傷48小時時間限

2018-10-19 18:51劉佳
智富時代 2018年9期
關鍵詞:工作崗位劉某工傷保險

劉佳

【摘 要】有關工傷48小時搶救時間認定糾紛在我國時有發生,在工作崗位上發生意外,是要積極搶救保命還是放棄搶救保工傷賠償已經不再是單純的醫療問題,而是用生命爭取賠償的問題。這令人難以抉擇的48小時工傷時間問題從何而來,在一系列事件發生之后又有沒有改變的可能。

【關鍵詞】工傷;48小時;時效;關系

工傷保險條例從根本上講是處理勞動者和用工者之間的關系,說到底是權利與義務之間的關系,而為了保障因為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換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我國于2004年1月1號起,正式實施了《工傷保險條例》,其中第十五條明確規定:在工作時間或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是在四十八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也就是說搶救超過四十八小時后死亡,或者是在工作時發病但是沒有死亡的,都不能認定為工傷。正是這四十八小時的時間線,在具體實例中卻成為冰冷的奪命砝碼。由于因公住院和非因公住院所得到的補償有近十倍的差距,一些病人的家屬不得不選擇在接近四十八小時請醫生結束治療。而一些用工單位卻會要求醫院盡量拖延時間維持生命,超過四十八小時的賠償時間點。因為工傷住院搶救一名患者,正好處在這個節點上,如果搶救無望,雙方就可能出現對立觀點:家屬認為既然搶救無望,可能放棄治療,但是用人單位更愿意出更多的錢希望醫院能夠盡力搶救。

如今人們的工作壓力都很大,因為工作過度操勞而導致的患病甚至死亡的新聞屢見不鮮。但是在工作地點工作時間發生意外猝死的不算工傷,相信很多人都難以相信。但是近日這樣看起來既不合情又不合理的事情卻再次發生。

2014年11月12號,四川南充一家超市的經理劉某突然暈倒在辦公室,現場兩名員工立即撥打了120把劉某送往醫院搶救,經主治醫生診斷,劉某昏倒的原因是腦干出血,這種病癥一旦病發,治愈的希望不大。12月4號,經過二十一天的治療之后,劉某搶救無效最終死亡。面對突如其來的打擊,劉某的家屬認為,劉某應該按照工傷得到賠償,因為他的辦公室在地下室,沒有窗戶,工作環境惡劣,經常加班,這一次又是在上班時間昏死在辦公室,到去世前都沒有醒過來,如果按照工傷賠償,超市方應當賠償158萬元,但是超市方面的說法是:按照我國工傷保險條例十五條的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是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可以認定為工傷,而劉斌因為搶救的時間達到了二十一天,超過了四十八小時,因此不算工傷,只能按照重大疾病的傷亡費用和其他保險對家屬賠償20萬元。這還是超市方考慮到他家的實際情況為他爭取最高撫慰金。158萬元與20萬元的巨大的賠償差距,無疑會讓劉某家屬的生活雪上加霜。

而被這冰冷的48小時規定拒絕認定工傷的案例的還不止于此。2010年6月,江蘇無錫一家醫院副主任醫師王光輝在值夜班期間突然發生腦梗,成為了植物人,王光輝家屬認為事故發生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肯定要算工傷,但是工傷認定的要求卻被醫院和無錫市人社局拒絕,無錫市人社局答復說由于當時王光輝是突然發病導致后來的植物人狀態,并不符合突發疾病死亡或48小時之內搶救無效死亡的規定,更不是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傷害,所以不予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于是王光輝的家屬就一紙訴狀將無錫市人社局告上法庭,但法庭宣判結果為敗訴。據了解因為是否認定為工傷,直接關系到相差幾十萬或幾百萬的賠償金額,曾經有人被迫在48小時期限到來之前就放棄了對家人的搶救。

我國現行工傷保險條例將突發疾病死亡的情形嚴格控制在48小時之內,反向形成了一個新的矛盾領域,即“死得快算工傷,死的慢反而不算工傷”。在認定工傷與非工傷的巨大利益差距面前,48小時的生死界限規定模糊,時間限制近乎苛刻,難以操作。這樣的規定非但沒有體現工傷保險的實際價值,反而更易引發社會倫理道德風險。

筆者認為現行的《工傷保險條例》可以通過漸進式的改變來緩解用工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矛盾關系。對于該爭議條款的最終解決方式建議:嚴格按照工傷法理,改進原始立法文件。該條款應當被修訂為:在生產工作時間和區域內,由于工作緊張突發疾病造成死亡的或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死亡或者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認定為工傷。

對于工傷保險中認定具體問題的判斷標準,應當遵循保險原理中的近因適用原則,在本條款中也應當強調其雇主責任的原則。同時也貫徹了工傷的“三工原則”。本條款給工傷經辦機構在證明工作緊張與突發疾病的關系上也帶來了較大的執法困難。但其作為突發疾病導致工亡的衡量標準,要比冷冰冰的48小時更為人性化,如此規定消除了對于死亡標準的爭議和紛爭。

對于現行突發疾病死亡“48小時”視同工傷的實踐操作上,建議對于工作崗位與發病時間從寬把握。隨著工作職責的變換,要視具體情況來判斷職工的工作崗位。而對于發病時間認定的條件,應當基于職工提供證據證明其發病在工作崗位,發病到死亡時間未超過48小時,無論其病癥是在家中加重最后死亡還是在醫院死亡,都應視同工傷。疾病發作的情形比較復雜,職工自身對疾病了解的程度不一,一些病癥初期發作表征并不明顯,考慮到職工具有為了單位利益帶病堅持工作的主觀意識,下班離開工作崗位后采取就診或回居住地休息,若一律以職工發病到死亡必須是在同一地點的一個連續無間斷過程來作為認定條件,不符合現實狀況。因而,在規則適用層面上,應當充分給予法院自由裁量權,這類案件當事人雙方盡量協商解決,協商不成訴諸法院,法院委托醫療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多出司法解釋,或者行政規章,重視經驗法則的運用,不斷反思法律規則,并對于實踐認定進行強化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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