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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語言中的但書和非但書研究

2019-01-15 08:49駱慧婷
當代修辭學 2018年6期
關鍵詞:表現形式語義法律

駱慧婷 王 珊

(1 香港教育大學中國語言學系,香港; 2 澳門大學中國語言文學系,澳門)

提 要 “但/但是”句是立法語言中的重要句型,以是否為但書為劃分標準,可將立法語言中的“但/但是”句劃分為但書和非但書。為了全面分析我國立法語言中“但/但是”句的特點,給立法者、法律文書編撰者和法律漢語學習者等提供科學理論參考,本研究抽取自建立法語言語料庫中的所有“但/但是”句,總結分析但書與非但書的區分標準,將語料中所有“但/但是”句區分出但書與非但書,并逐條進行詳細標注。標注項目包括語料出處、表現形式、單句或復句、“但/但是”前后內容的語義關系、“但/但是”的語用功能。本文分別統計但書和非但書的標注結果,通過總結但書與非但書的異同反映但書與非但書的使用情況。同時,結合本研究的分析和立法語言規范化要求,針對如何在法律文本和法律文書中規范使用“但/但是”句提出若干建議。

一、 引 言

立法語言是規范性法律文件使用的語言,由于其獨特的語用功能,立法語言中許多語言單位的意義和用法都發生變異,表現出對日常語言用法的偏離。(參見于梅欣、王振華2017;崔玉珍2016)但書也是其中的一種?!暗?但是”句是立法語言中的重要句型(孫懿華、周廣然1997)。其中,但書以“但/但是”作為轉折連詞,是法律范疇獨有的語言形式,在立法語言中不可或缺(孫懿華2006;劉紅嬰2007;王潔1999)。但是立法語言中并非所有“但/但是”句都是但書(周旺生1991;鄭全慶2008),有學者認為要盡量避免在非但書中使用“但/但是”,以防衍生歧義,并且法律文本中確有一些“但/但是”句使用不當(欒照鈞、欒照軼2007)。本研究將立法語言中的“但/但是”句分為但書與非但書兩類。為了全面分析我國立法語言中但書和非但書的特點,給立法者、法律文書編撰者和法律漢語學習者等提供科學理論參考,本研究抽取語料庫中的所有“但/但是”句,分析但書與非但書的區分標準,逐條對所有但書與非但書的特點進行詳細標注。分別統計但書和非但書的標注結果,總結兩者使用情況和異同,結合立法語言規范化要求,為在法律文本和法律文書中規范使用“但/但是”句提出若干建議。

二、 “但/但是”句相關文獻述評

已有的“但/但是”句研究主要以通用漢語為研究語料,研究內容包括“但/但是”的前后語義關系、“但/但是”的語用功能和“但/但是”句的修辭功能。前后語義關系包括:反預期、直接對立、另起有關話題等(王志1987;邢福義2001;楊月蓉2000)。語用功能包括:反預期標記和話題標記(曾君、陸方喆2016);修辭功能包括兩相對比和正反映照、語氣變化等(石田志真2001)。但立法語言作為領域語言具有特殊性,上述研究的結論不完全適用于立法語言。

立法語言“但/但是”句研究主要以但書為研究對象,研究內容如下:(a)但書的前后語義關系包括:相反或相對關系、一般與特殊關系(盛新華、羅伶俐2005;周旺生1991;張建成2005)。上述研究沒有逐條對語料進行標記,僅做了簡單的舉例說明,所得結論并不全面,例如《行政訴訟法》①第七十四條第一款“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但不撤銷行政行為”中“但”前后內容除了有相對關系外,還有補充說明和反預設②關系。(b)但書的功能包括:醒目功能、區別功能、排除功能等(盛新華、羅伶俐2005;顏永東2005)。上述研究沒有從語言學的角度分析但書的語用功能,所得功能類別沒有統一的劃分標準,并且只能體現較表面的功能特點。(c)但書的形式包括:排除形式、授權形式、要求形式等(周旺生1991)。研究中僅列舉說明了部分表現形式,并且沒有將表現形式和語義關系相關聯。

本研究對自建立法語言語料庫中的所有“但/但是”句進行標注,統計分析語義關系、表現形式的所有類別及每種類別的數量,列出不同語義關系類別所使用的不同具體形式。同時,由于語用學在包括立法語言在內的法律語言研究中的地位逐步提高(張斌峰2014),為了更深入、系統地分析立法語言中“但/但是”句的功能特點,本研究對每個“但/但是”的語用功能進行了標記。另外,少數研究中舉出了非但書的例子,但沒有詳細分析這些句子的特點和區別,而本研究中的語料不僅包括但書,還包括非但書,所得結論能夠清晰體現兩者間的區別。

三、 立法語言中“但/但是”句的數量和分布情況

立法語言語料庫選取了35部法律文本的最新修訂版本,廣泛涉及七個法律部門,共含460451個字、253287詞總和6411詞種(駱慧婷、王珊2017)。本研究抽取了該語料庫中全部“但/但是”句,共計427條。除《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第三款“……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中出現兩個“但”之外,其他句子中都只包含一個“但/但是”。

語料庫中的“但/但是”句廣泛出現在31部法律文本中,可見立法語言中的“但/但是”句具有數量多和覆蓋面廣的特點。有的“但/但是”句重復在語料中出現,例如“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中,在《行政許可法》中重復出現4次,屬于“除外規定”使用目的在于區分一般規定與特別規定(劉建國等2010)。體現立法語言的規范性和一致性,以相同或相近的句式表達相同或相近的內容含義。

四、 “但/但是”句的但書與非但書判斷標準

已有研究認為1989年版《行政法》第六十一條中的“但/但是”句不是但書,因為前后內容不存在“一般規定與特殊規定”的關系(周旺1991)。但該研究提出的另一例子《憲法》第四十一條“……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中,“但是”前后內容同樣不具有“一般規定與特別規定”的關系,卻被認定為但書??梢娫械呐袛鄻藴什粶蚀_,通過分析已有研究普遍確定的但書和非但書的例子,本文認為兩者判斷標準應如表1所示。

區別條件但書非但書“但/但是”前內容結構完整 +-“但/但是”前后內容具有“一般規定與特別規定”或“相反相成”的關系 +-

表1 但書與非但書的判斷標準

但書與主文之間具有相對獨立性,但書中“但/但是”前的內容本身表意完整(劉紅嬰2007),并且主文包含行為模式的條件和行為模式(孫國華、朱景文2010)。例如《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中的“但是”句為但書(盛新華、羅伶俐2005),“可以傳喚到……進行訊問”為行為模式,而“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為行為模式的條件,但書前的內容結構完整。相反,1989年版《行政法》第六十一條中,“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和“但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共同構成該行為模式的條件,“但”前的內容結構不完整,因此其后面內容不是但書。

但書與主文間存在兩種關系:第一,它是對主文的特別規定;第二,它與主文具有相反相成的關系(周旺生1991;王潔1997)。但書應至少具有上述其中一種關系,兩種關系均沒有的,為非但書。例如《勞動法》第四十一條“……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中,“但是”前后內容既沒有“一般規定與特別規定”的關系也沒有“相反相成”關系,因此后面內容屬于非但書。而《合同法》第二十二條“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據交易習慣……的除外”中“但”前后滿足“一般規定與特別規定”的關系,因此后面內容為但書?!睹袷略V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可以用簡便方式傳喚當事人和證人、送達訴訟文書、審理案件,但應當保障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權利”中,“但”前說明了基層人民法院等“可以”的行為而“但”后說明了其“應當”的行為,“但”前后存在對立關系,即“相反相成”的關系,因此后面內容屬于但書。

根據上述區分條件區分但書與非但書后,經統計但書和非但書的數量和比例如表2所示。但書占89.70%,非但書占10.30%,雖然在語料庫中非但書的數量不多,但在全國通用的立法語言中出現如此不規范的現象,顯示出規范立法語言的迫切性。

類型數量比例但書383 89.70%非但書4410.30%總計427 100%

表2 但書與非但書的數量及比例

五、 區分但書與非但書的作用

1. 有利于規范立法語言中“但/但是”句

立法語言中部分非但書的存在是立法者濫用“但/但是”導致的,例如《勞動法》第四十一條可以省略“但是”,省略后的句子為“……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其句義不變。并且,該法律文本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中,句子內容與第四十一條相似,卻沒有使用“但/但是”。

2. 有利于避免在閱讀法律文本過程中遺漏行為模式條件

在包含但書的法律條文中,但書與其主文具有相對獨立性,因此在閱讀但書過程中,只需知道主文的大致主題,甚至部分情況下可以單獨閱讀但書。例如,在閱讀《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但是有關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時,只需要了解此但書與“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相關。在閱讀該法第一百七十八條“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但是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時,可以不看主文內容。

而在包含非但書的法律條文中,“但/但是”前后內容常常共同構成行為模式的條件,因此必須完整閱讀前后內容。例如《合同法》第二十九條“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以外,該承諾有效”中,“但因其他原因……超過承諾期限”屬于非但書,若將其當作但書,容易遺漏“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這一重要行為模式條件。

六、 立法法律中的“但/但是”句分析

本文對“但/但是”句的標注項目包括:表現形式、單句或復句、“但/但是”前后內容的語義關系、“但/但是”的語用功能,并分別統計但書與非但書的標注結果。

1. “但/但是”句的表現形式

立法語言具有系統性強、準確、程式化等特點(杜金榜2004),因此句型上用相對固定的表現形式表示類似的含義。本研究對表現形式項的標注參考了“但書的具體形式”(周旺生1991),但標記時區分“但”和“但是”,并根據實際情況補充了包含“但是”的11個表現形式類別,例如“但是……除外”中大部分格式為“但是……的除外”,因此補充了這一形式類別。但書與非但書的表現形式類別和數量分別如表3、表4所示,兩者在表現形式上存在諸多相同之處,容易混淆。

序號“但”字句的表現形式數量“但是”句的表現形式數量小計占比1但應當……18但是應當……10287.31%2但……應當……7但是……應當……12194.96%3但可以……3但是可以……251.31%4但不得……13但是不得……10236.01%5但……可以……1但是……可以……9102.61%6但……的……12但是……的……22348.88%7但……的除外107但是……的除外5015740.99%8但……的,……可以……2但是……的,……可以……682.09%9但……的,……應當……1但是……的,應當……341.04%10但……1但是……671.83%11但……必須……3但是……必須……251.31%12但……不……4但是……不……592.35%13但……除外7但是……除外11184.70%14但……不得……15但是……不得……17328.36%15但……有權……2但是……有權……351.31%16但……有……權(利)3但是……有……權(利)141.04%17但……無權……2— ③—20.52%18但……為……1——10.26%19但……只能……1——10.26%21——但是不能……330.78%22——但是……取得……權利110.26%23——但是……的,不得……220.52%24——但是……不再……110.26%25——但是……不能……110.26%26——但是,除……外,……應當……220.52%27——但是,除……外,不得……110.26%總計—203—180383100.00%

表3 但書的表現形式類別和數量

表4 非但書的表現形式類別和數量

2. 單句或復句

但書全部屬于復句中的分句。非但書大部分為單句中的成分,例如《企業破產法》第七條第三款“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清算”中“但未清算……清償債務”為單句中的成分,僅有6例為復句中的分句,例如《專利法》第五十四條“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規定申請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其以合理的條件請求專利權人許可其實施專利,但未能在合理的時間內獲得許可”占所有非但書的14.63%。

3. “但/但是”前后內容的語義關系

對“但/但是”前后語義關系的標注,參考已有研究,包括反預設、例外、相反或對立、并列條件、另起有關話題,在此基礎上根據法律語料實際情況補充并列條件、說明兩類。其中,“反預設”“例外”“相反或對立”都符合“相反相成”的關系,雖然前后內容具有一定違逆性,但后面內容依存于前面內容(周旺生1991),而“例外”符合“一般規定與特別規定”的關系。

補充說明指后面內容補充說明前面內容應如何實施,或填補前面內容中的漏洞。例如《行政訴訟法》第四十條“人民法院有權……調取證據。但是,不得為證明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調取被告作出行政行為時未收集的證據”中,“但是”后面內容補充說明前面“調取證據”應如何實施;《刑法》第七十三條“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個月”中“但是”后面內容規定了“期限”的下限,填補前面只說明了上限的漏洞。

相反或對立指前后內容為“可以……”與“不得……”、“已……”與“未……”等相反關系,或“可以……”與“應當……”、“有權……”與“應當……”等對立關系。例如《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為了……可以由有關人員隱匿其身份實施偵查。但是,不得誘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發生重大人身危險的方法”中“但是”前的內容對公安機關“可以”為的行為作出規定,后面內容對“不得”為的行為作出規定,存在相反關系;《合同法》第六十二條“……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中“但”前的內容規定了債權人“可以”做的行為,后面內容規定了“應當”做的行為,存在對立關系。

反預設指前面內容存在或產生某種預設,而后面內容超出了這個預設。例如《刑法》第六十三條“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中“但是”前面內容存在預設“犯罪分子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因此不能減輕處罰”,而“但是”后面內容卻規定“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超出了預設。

并列條件指前后內容共同構成行為模式的條件,如《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被告變更、解除……協議合法,但未依法給予補償的,人民法院判決給予補償”,該條中“但未依法給予補償”與前面內容共同構成“人民法院判決給予補償”的條件。

標注結果顯示多數語料包含兩種以上語義關系,語義關系類型數量或具體類型不同的,均歸入到不同的分類當中。但書與非但書的前后語義關系類別、數量及其表現形式分別如表5、表6所示??梢?,兩者中的語義關系存在共同點,容易混淆。

語義關系數量主要表現形式 例句例外236雖然……但是……;但是……的除外;但是……的……;但是……可以……;但……應當……;但……必須……;《商業銀行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對個人儲蓄存款,商業銀行有權……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補充說明、相反或對立、反預設5但是必須……;但是不能……;但是有權……;但……;但……不……;《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當事人及……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中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補充說明、相反或對立136但是……不得……;但/但是應當……;但是……的……;但是……有權……;但/但是……可以……;《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八條“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補充說明、反預設6 但……不……;但……為……;但……無權……;但……有權……《著作權法》第十六條“……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在其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傆?83 — —

表5 但書中“但/但是”前后內容的語義關系及其表現形式

續表

表6 非但書中“但/但是”前后內容的語義關系及其表現形式

4. “但/但是”的語用功能

對“但/但是”的語用功能項的標注,參考已有各類“但/但是”句研究,包括:反預期標記、話語標記和強調功能。并且根據語料實際情況,參考Fraser對于話語標記語的分類,將話語標記細分為對比性標記和主題變化標記兩類(何自然、陳新仁2004)。

反預期標記是指語言中用來表示反預期信息的語法手段,“但是”是漢語最常見的反預期標記之一(曾君、陸方喆2016;吳福祥2004),其在立法語言中的某些情況下也充當反預期標記的功能。例如《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一條“對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規定的犯罪,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符合起訴條件,但有悔罪表現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中,“符合起訴條件”和“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構成反預設,“但”為反預期標記。

對比性標記是指標記前后內容具有對比、反差關系的成分(Fraser 1999), 例如《商標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該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圍內繼續使用該商標,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適當區別標識”中,“但”前闡述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進行的事項,而“但”后闡述了其“可以”進行的事項,“但”為對比性標記。

主題變化標記是指標記后面話題與前面話題偏離,例如《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款“接受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向控告人、舉報人說明誣告應負的法律責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實、偽造證據,即使控告、舉報的事實有出入,甚至是錯告的,也要和誣告嚴格加以區別”中,“但是”前的內容主題是“工作人員”具有“說明誣告應負的法律責任”的職責,而“但是”后的內容主題是什么情況不是“誣告”,前后主題發生了變化。

經標注發現部分“但/但是”包含兩種以上語用功能,語用功能數量或類型不同的,均被歸入到不同的分類中。并且語用功能的類型與語義關系類型相關,前后語義關系為“反預設”的,語用功能為“反預期標記”;前后語義關系為“相反或對立”或“例外”的,語用功能為“對比性標記”;前后語義關系為“另起有關話題”的,語用功能為“主題變化標記”。但書和非但書中“但/但是”的語用功能類別及數量分別如表7、表8所示:

語用功能數量例句反預期標記、對比性標記4《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反預期標記6《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對比性標記373《刑法》第七十三條“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個月”??傆?383—

表7 但書中“但/但是”的語用功能

表8 非但書中“但/但是”的語用功能

但書中的“但/但是”都具有一定的強調功能,部分例子的強調功能尤為明顯。例如,《海商法》第一百一十一條“海上旅客運輸的運送期間,自旅客登船時起至旅客離船時止,客票票價含接送費用的,運送期間并包括承運人經水路將旅客從岸上接到船上和從船上送到岸上的時間,但是不包括旅客在港站內、碼頭上或者在港口其他設施內的時間”中,但書前面的內容本身就不包括“港站內、碼頭上或者在港口其他設施內”,在但書中又再次強調這些地點的排除。對比表7和表8可以看出但書與非但書的語用功能存在共同點,容易混淆。

5. 但書與非但書的異同

5.1 但書與非但書的相同點

1) 但書與非但書都有表現形式:“但/但是……不得……”“但/但是……”。例如《行政監察法》第三十三條“……,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一年,并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備案”中的但書,與《勞動法》“……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中的非但書,表現形式均為“但是……不得……”。

2) 但書與非但書中均包含“補充說明”“反預設”“相反或對立”的前后語義關系。例如《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六條“……不予行政處罰,但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中的但書,與《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接受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向控告人、舉報人說明誣告應負的法律責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實,偽造證據,即使控告、舉報的事實有出入,甚至是錯告的,也要和誣告嚴格加以區別”中的非但書,“但/但是”后面的內容均為其前面內容的補充說明。

3) 但書與非但書中,“但/但是”均包含“反預期標記”“對比性標記”的語用功能。例如《物權法》第二百條“……應當將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與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處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價款,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中的但書,由于該法前面規定實現抵押權時,抵押權人對被抵押財產有優先受償的權利④形成預設,而該法條中抵押權人對“新增建筑物”沒有優先受償的權利,構成反預設,因此此處的“但”起“反預期標記”的功能;《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六條“被告在作出行政行為時已經收集了證據,但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不能提供的,經人民法院準許,可以延期提供”中的非但書,被告已經收集了證據按照預設能夠提供,此處“不能提供”構成反預設,該條的“但”也具有“反預期標記”的功能。

5.2 但書與非但書的差異

1) 部分表現形式僅但書中有,非但書中沒有。但書獨有的表現形式包括“但/但是……除外”“但/但是……的除外”“但是,除……外,不得……”等(詳見表3、表4),例如《保險法》第四十六條“……但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權向第三者請求賠償”中,但書的表現形式為“但……有權……”,而非但書中則無此表現形式。

2) 但書只能是復句中的分句,位于行為模式之后,例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經營者應當保證……有效期限;但消費者在購買該商品或者接受該服務前已經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該瑕疵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除外”中,“但”字句屬于但書,為復句中的第二個分句,位于行為模式之后。

而非但書有的是復句中的分句,但大多是單句中的成分。當非但書作為復句中的分句時,位于行為模式之后,或行為模式之中,例如《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中的非但書為復句中的分句,位于行為模式之后;而《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中的非但書位于行為模式之中。當非但書作為單句中的成分時,出現在行為模式條件或對法律術語的解釋中,例如《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 ……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中“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屬于非但書,為單句中的成分,位于行為模式的條件中;而《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條第三項“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中,“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屬于非但書,為單句中的成分,位于對法律術語的解釋中。

3) 非但書后面常出現用以表假定因素的虛詞“的”(董秀芳2003),并且“但/但是”前無標點符號或標點符號為逗號,虛詞“的”后有停頓,例如《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被告變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一項規定的協議合法,但未依法給予補償的,人民法院判決給予補償”,具有上述表現形式的非但書共計26例,占非但書總數的59.09%。而但書后面不常出現后面有停頓的虛詞“的”,經統計具有該表現形式的但書共42例,僅占但書總數的10.97%,其中有27例的“但/但是”前標點符號為句號或分號,例如《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三款“董事會的決議……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但書后面出現虛詞“的”,且“但/但是”前無標點符號或標點符號為逗號,“的”后有停頓的,僅有15例,占但書總數的3.92%。

4) 部分非但書中,“但/但是”的前后語義關系包含另起話題、并列條件,例如《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中的非但書中,“但/但是”的前后語義關系為另起話題;《海商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三項“運費共同海損犧牲的金額,按照貨物遭受犧牲造成的運費的損失金額,減除為取得這筆運費本應支付,但是由于犧牲無需支付的營運費用計算”的非但書中,“但/但是”的前后語義關系為并列條件。但書中“但/但是”前后內容無該兩種語義關系。部分非但書中“但/但是”的語用功能為主題變化標記,例如《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中的“但/但是”,而但書不含該種語用功能。

七、 規范使用“但/但是”句

現有的立法語言存在多處語病和用詞不當的問題(張伯江2015),立法語言規范化是法律走向科學的重要途徑(李振宇2012),立法語言作為所有法律活動的依據,其規范化工作尤為重要。立法語言規范化的標準包括:形式上要求用詞具有一致性、簡潔而凝練;內容上要求準確、能表達法律本意(曉鳴、京中1991;趙艷平2008;郭龍生2009;王品、王振華2016),并且具有較高的可讀性,易于閱讀和理解(崔玉珍2016)。結合分析結果和立法語言規范化標準,本文針對法律文本如何規范使用“但/但是”句提出如下建議:

(a) 表現形式宜統一。

立法語言中現有的“但/但是”句表現形式種類繁多,若不區分“但”或“但是”,共有27種表現形式。為進一步提高立法語言的一致性,應進一步統一“但/但是”句的表現形式,減少表現形式類別,例如表現形式類別中,“但予以……”類別下的例子極少,在本語料庫中僅有《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但予以訓誡、罰款”一例,可將該“但/但是X”改寫為“但應當對當事人進行訓誡、罰款”。

(b) 在表現形式上明顯區分但書與非但書。

立法語言中現有的但書與非但書有諸多共同點,容易混淆。雖然本研究已總結了但書與非但書的區別,提出了區分但書與非但書的方法,但分析過程復雜,且需要較高的語言分析能力。因此為了能讓法律學習者、法律相關從業人員等更好地區分但書與非但書,建議在表現形式上明顯區分但書與非但書,例如可將但書都改寫為“但是”句,而非但書則統一使用“但”字句。

(c) 部分非但書應去掉“但/但是”。

語料庫中非但書中的“但/但是”僅有主題變化標記功能的共兩例,分別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款“接受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實,偽造證據,即使控告、舉報的事實有出入,甚至是錯告的,也要和誣告嚴格加以區別”和《勞動法》第四十一條“……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主題變化標記語的主要作用在于提高篇章連貫性,但立法語言與通用漢語不同,其篇章一般采用分條列項的方式,不需要太高的篇章連貫性。因此前兩例中的“但是”應去掉,第一例中“但是”后面的內容應另起一款。

(d) 避免濫用但書。

立法語言中部分“但/但是”句符合但書的特點,屬于復句中的分句,且在前后語義上包含補充說明和相反或對立的語義關系,但其前后對立關系較弱,沒有必要使用但書。

例如《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合議庭進行評議的時候,如果意見分歧,應當按多數人的意見作出決定,但是少數人的意見應當寫入筆錄”中,“但是”前后的內容均在說明合議庭“應當”做的事項,分別針對“多數人”和“少數人”的意見,對立關系較弱,可將“但是”改為“而”。經統計,語料庫中沒有必要使用但書而使用的共有4例,分別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民法通則》第七十八條、《海商法》第五十四條、《著作權法》第十五條。

八、 結 論

本文統計了立法語言中“但/但是”句的使用頻次及分布情況,分析總結了但書與非但書的區分標準。通過逐條標注分析的方式,分別探究了但書與非但書的表現形式、“但/但是”前后語義關系、“但/但是”的語用功能,總結歸納了但書與非但書的特點和異同。分析結果為法律學習者、立法者和其他法律相關從業人員等提供理論參考,幫助法律學習者和法律相關從業人員更好地區分但書與非但書。同時,結合這些分析結果及立法語言規范化的標準,針對如何在法律文本中規范使用“但/但是”句提出若干建議,進一步提高立法語言的一致性和準確性,為立法語言的規范化工作提供實用性參考。

注釋

① 為節省篇幅,文中法律文本名稱均省略“中華人民共和國”,例如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簡稱。

② 因為《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規定了行政行為違法,法院應判決撤銷的情況。

③ 表格中的符號“—”指該類型句無該種表現形式,或該處不適用該種統計。

④ 見《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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