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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管制、環境技術創新與企業績效:企業環境行為管理模式的有效性*

2019-01-16 06:27華錦陽
創新與創業管理 2019年1期
關鍵詞:管制政府環境

華錦陽

(上海財經大學 公共經濟與管理學院,上海 200433)

生態環境資源是一種具有競爭性但不具有排他性的準公共物品,傳統經濟學認為,企業等私有部門作為理性“經濟人”,對這些公共資源的消費會出現“搭便車”現象,導致“公地悲劇”的發生[1]。市場失靈情形下,由政府對企業環境行為(corporate environmental behavior,CEB)進行干預和管理成為必要。

從各國實踐看,對CEB 的管理基本都經歷了從偏重政府行政管制發展到更多采用市場機制、再到注重激發企業自愿環境管理的過程,而學術界的研究探討也經歷了類似的焦點轉換。那么,不同管理模式的有效性如何,是否存在明確的優劣之分?實踐界對各管理模式的優劣和有效性的爭論由來已久[2],而學術界對各管理模式的相關研究也已相當豐富,對其進行綜合、總結的時機已經成熟。因此,本文通過回顧和分析近幾十年來的相關研究文獻,嘗試獲得一些結論,并結合管理模式的演變趨勢,對未來CEB 的管理提出政策建議。

1 傳統的企業環境行為管理:命令與控制型和基于市場手段型

對CEB 的管理傳統上以政府環境管制為主流模式。政府實行環境管制的手段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命令與控制(command and control,CAC)型,由有關部門通過行政強制手段實施,具體政策工具包括立法、標準控制、審批、配額和許可等;另一種是基于市場手段(market-based instrument,MBI)型,由政府采用收費或征稅、補貼、信貸優惠、差別稅率、排污權交易制度等市場管制手段,由行為人根據自己的成本收益結構進行選擇。在很長一段時期里,這兩種政府管制手段是大多數國家對企業實施環境管理的主要手段。

那么,政府管制手段的實施是否確實推動了企業環境行為和績效的改善呢?學術界的探討研究主要遵循如下理論框架(圖1),包括兩條研究路徑:一是政府環境管制對企業環境績效的影響研究;二是政府環境管制對企業經濟績效和環境技術創新活動的影響研究。

圖1 政府環境管制對企業環境行為及績效影響的研究框架

1.1 政府環境管制對企業環境績效的影響

政府實施環境管制是否確實推動了企業的環境績效,現有研究的結論并不完全一致。例如,王天營等[3]運用博弈論分析指出,在政府純管制和管制執行不嚴的情況下,企業的行為并不利于環境改善;尤濟紅和高志剛[4]對新疆實證研究發現,政府環境規制不利于能源效率的提高;但張紅鳳等[5]對環境管制下污染密集產業的實證研究結果則是,嚴格而系統的環境管制政策在一定條件下可以實現經濟績效和環境績效的雙贏;徐盈之等[6]對中國省級數據的實證分析也說明,環境規制對碳減排存在有效影響;何為等[7]對天津市的實證研究則發現,政府環境規制、企業減排技術的推廣應用和技術進步同污染物排放呈顯著的負相關。出現研究結果差異可能的原因:一是環境管制嚴格程度的差異;二是環境管制有沒有推動環境技術的創新。Wang[8]、Wang 和Jin[9]發現,環境立法的治污效果不僅依賴于是否通過了文本立法,而且取決于環保機構實際執法的嚴格程度,而中國的文本環境立法在實際執行中一定程度上存在“非完全執行”的情形;包群等[10]也發現地方環保立法并不能有效改善當地環境質量,但在那些執法嚴格的?。ㄗ灾螀^、直轄市),環境立法顯著地抑制了污染排放。綜合相關研究,可以大致得到的一個推斷是,環境管制對企業環境績效影響的有效性同時依賴于文本立法與執法實踐,嚴格的管制實踐能夠提高企業的環境績效,原因可能是推動了環境技術創新。

1.2 政府環境管制對企業經濟績效和環境技術創新的影響

雖然環境目標是政府環境管制的初衷,但在學術界爭議更多、影響更大的還是環境管制對企業經濟績效和國際競爭力的影響。這方面,國際學術界存在制約觀點、雙贏觀點及效果不確定性觀點等三種觀點。

傳統上,經濟學家和企業管理者認為,企業對環境保護的投入會對其生產經營活動造成“擠出效應”,因而環境效益的產生必然以增加廠商私人成本、降低其經濟利潤和競爭力為代價[11,12]。但波特假說指出,那種認為兩者間存在非此即彼矛盾關系的觀點是源于對成功的狹隘定義和從靜態角度來觀察競爭,若從長期和動態的角度看,嚴格的環境管制并不必然阻礙、相反經常有助于增強企業的國際競爭優勢,因為嚴格且設計合理的環境管制會激發企業開展技術創新,從而部分或完全地補償環境管制的遵從成本[13,14]。由此環境技術創新被引入政府環境管制對企業環境行為及績效影響的研究框架并成為關鍵變量(圖1),從而產生了一條新的研究分支,很多學者認為,技術創新可以作為實現經濟績效和環境績效“雙贏”目標的中間變量[15];有學者甚至認為,能否對企業開展技術創新具有激勵效應,是評估一項環境政策工具好壞的重要標準[16]。

波特假說由于同“企業追求利潤最大化”的傳統假設相矛盾而一度受到批評:按照市場機制,如果存在能減少污染同時還有利可圖的機會,那么追求利潤最大化的企業會自動利用這個機會,而不需要政府通過環境管制來施加額外的作用[13]。但Porter 和van der Linde 認為,由于存在信息不完全等市場失靈問題或者組織惰性,企業并不總能做出最優選擇,此時政府這只“看得見的手”便有了用武之地,可通過環境管制發送信號、提供信息,幫助企業識別環境技術創新所帶來的節約成本的潛在機會和有效預見環境技術創新可能創造的經濟效益,促進一些新技術的研發和傳播,同時也有助于克服組織惰性[14]。

波特假說提出后引發了大量檢驗研究,按兩個版本展開:一是檢驗環境管制對企業環境技術創新具有推動作用,即波特假說的“弱版本”[17-20];二是檢驗環境管制能夠(通過推動技術創新)提高企業的經濟績效和競爭力,即波特假說的“強版本”[10,21,22]。這些基于不同角度和數據來源的研究產生的結論并不一致,不管是“有效應”結論還是“無效應”結論似乎都沒有取得壓倒性優勢,原因是在指標選擇、數據處理方面存在分歧。例如,有些研究將污染治理支付成本的比重或環保投入強度作為測度環境管制變量的指標[4,23],這種方法其實已假定管制強度提高會增加企業成本、降低經濟績效。

2 企業環境行為管理的發展:政企環境協議

隨著環境危機的持續擴張和公眾對環境的重視程度日益提高,政府資源和能力的有限性及政府失靈使傳統的管制方式的局限性日益顯現,但徹底重建又可能激起政治和社會沖突[24],于是便出現了一種過渡和替代的政策工具——自愿環境協議(voluntary environmental agreements,VEAs)。

VEAs 是政府部門同企業或行業協會簽訂自愿協議,旨在促進企業改進其環境管理行為的方法或政策工具,具體包括:①公共性VEAs,即由政府發起并制定環境計劃目標然后邀請企業自愿參與的一種雙邊或多邊協議,作為回報,企業在某些方面會得到政府的管制放寬及信息、技術、資金和信貸等方面的幫助和支持;②協商(談判)性VEAs,是由政府和企業及(或)行業組織通過談判和協商的方式聯合制定并實現環境目標。發達國家采用VEAs的初衷是鼓勵企業超越遵從(over-comply),即超越現有立法或條例規定的環境標準,以處理現有管理政策框架無法覆蓋的事件。例如,美國大量的VEAs 針對的是全球氣候變化[25]。

那么,VEAs 的實施效果如何呢?相關研究首先要溯及企業簽訂VEAs 的動因問題。

2.1 企業簽訂VEAs 的動因

如前,既然VEAs 所定的標準一般都高于法律標準,那企業為何會愿意簽訂?現有研究認為原因包括外部的管制性壓力和社會性壓力,同時也跟企業自身特征有關。首先,企業簽訂自愿協議可能只是為了規避未來的管制威脅,不得已而為之[26],CAC 和MBI 作為政府環境管制的強制性手段,同樣可能是企業參與VEAs 的主要原因。研究表明,管制性壓力作為外部壓力,對企業簽訂自愿協議的影響最為突出[27],并對企業實施內部環境管理產生推動作用[28];管制性壓力的大小不僅會影響企業參與意愿,還會影響到VEAs 中環保目標的設定,只有在管制威脅比較強的情形下才能制定出超過法律規定的環保水平標準,否則甚至可能低于法律所規定的水平[29]。因此有人指出,所謂的“自愿環境協議”實際上可能并非出于企業的完全自愿[26]。

除了來自政府的管制性壓力,來自顧客、非政府組織、相關社區等方面的社會性壓力往往也對企業簽訂VEAs 具有推動作用[26-28]。另外,企業簽訂VEAs 也跟自身的經營需要有關系:研究發現,規模越大、污染越嚴重、越接近終端消費者的企業,越有可能簽訂VEAs[30],因為對這類企業而言,環保減污能帶來的品牌效應和成本節約都較為顯著??梢?,企業簽訂VEAs 的動機,除了自愿履行環保的社會責任以外,更可能出于外部的政府管制壓力和社會壓力,以及自身追求經濟利潤的內部動力。

2.2 VEAs 的實施效果

關于VEAs 實施的有效性,即實施VEAs 比不實施能削減更多的污染,這理應是設計VEAs政策工具的初衷,且得到了一些實證研究結果的支持,尤其是宏觀層面的環境績效。但對微觀企業而言,簽訂VEAs 是否能實現排污量的削減,研究并沒有產生確定的結論。一份對美國33/55 項目的研究發現,簽訂VEAs 并沒有對企業排污量的削減產生直接影響,在33/55 項目執行前,排污量削減越多的企業越有可能參與該項目,以便利用過去的削減而“搭便車”[31]。Brouhle 等對美國鋼鐵業的實證研究表明,簽訂VEAs 可能性高的企業和可能性低的企業,其減污量的差異在統計上并不顯著,但研究發現管制性壓力對減污量有顯著影響[27]。之前Anton等[26]也發現,外部社會性壓力對減污量的影響是通過VEAs 才產生,但外部管制壓力則直接影響減污量。因此,一種觀點認為單靠VEAs 本身并不能產生實際的環境效益,還需要有權威的環保機構來持續監督參與者的行為,即VEAs 需要同外部管制相互補充才能實現環境目標[32],兩者是“互補”而非“替代”關系。因此,對VEAs 的有效性尚存在爭議,但雙方都基本認同管制性壓力是VEAs 發揮作用的必要條件。

對管制性壓力在VEAs 中所扮演角色的認識,也影響到對發展中國家實施VEAs 有效性的判斷?!疤娲^”認為,正是由于發展中國家管制的薄弱,自愿性協議可以起到替代作用,企業通過簽訂VEAs 可在一定程度上回避不完善的制度和法律基礎及有局限性的政治意愿[33];而“互補觀”則認為,外部管制性壓力是VEAs 有效發揮作用的前提和必要條件,在環境管制薄弱的制度環境下,VEAs 注定低效甚至失敗[34],相關實證研究支持了“互補觀”。例如,李巍和郗永勤[23]對中國30 個?。ㄗ灾螀^、直轄市)的實證研究發現,創新能力對低碳發展有促進作用,而加強環境規制對創新能力促進低碳發展有積極的調節作用。原因是VEAs 的效用是以國民的環保意識和文化這種非正式制度環境為基礎和前提的,對發展中國家而言,VEAs 顯然還不成熟[35,36],需要由外部管制這種正式制度提供保障,因而表現為“互補觀”。

3 企業環境行為管理的新動態:企業自愿環境管理

VEAs 應用在各國逐步擴散的同時,企業單方面的自愿環境行為也在逐漸發展中。與VEAs不同,企業的自愿環境管理行為沒有政府的參與,是企業自愿采納環境管理方面的標準體系或開展內部環境管理實踐的一種內在驅動的環境管理行為,其管理主體為企業和(或)行業協會。

企業的自愿環境管理行為大體有兩種形式。第一,企業建立的內部環境管理體系(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system,EMS),通常由各類國際組織(如聯合國環境規劃署、國際標準化組織、國際商會)或行業協會發起,旨在推動企業環境改進行為的各種自愿性環保憲章、環保行為準則及環境管理標準等,由企業自愿申請認證和組織實施。典型的有ISO14001(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 14001,國際標準化組織14001)、TQEM(Total Quality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全面質量環境管理)、EMAS(Eco-management and Audit Scheme,生態管理和審計計劃)和Eco-audits(生態審計)等,其中ISO14001 和EMAS 在國際上影響最大。第二,企業內部其他環境管理實踐,即企業在沒有第三方認證的情況下通過自行建立內部環境實施改進標準、目標及措施(如清潔生產、環境標志)來提高環境績效。其中被研究較多的主要是第一類行為,即EMS。

同前幾種管理模式相比,企業自愿環境管理具有交易費用較低、能更好地激發企業創造性等優勢,代表了以人為本的環境管理的發展方向。相信企業在達成環境目標上需要一定的靈活性(通常認為能夠降低成本),這已經引起越來越多的企業開展了將環境考慮結合到管理實踐中的自愿行動[37]。近年來,日本和美國、歐盟等發達國家(地區)已將企業自愿環境管理作為CAC 和MBI 的重要補充,而且取得了較好的效果[37]。它和前述的VEAs 一起,成為繼第一波浪潮CAC 和第二波浪潮MBI 之后的第三波環境管理浪潮[38]。

企業EMS 的實施效果如何,是否及能在多大程度上推動企業的環境績效,以及對企業的經濟績效又會帶來什么影響,這個議題成為國外環境管理領域自政府環境管制后的又一個研究熱點。實施EMS 對企業影響效應的研究,也遵循類似的研究框架,主要存在三條研究路徑:①EMS 與企業績效;②EMS 與環境技術創新;③環境技術創新與經濟績效(圖2)??偨YEMS 對環境技術創新及企業績效的影響作用,存在三種研究結論——正向推動、不相關及互為因果。

圖2 EMS 影響環境技術創新及企業績效的研究框架

3.1 結論一:EMS 對環境技術創新與企業績效有正向推動作用

1)EMS 與企業績效

該條研究路徑主要以資源基礎觀(resource-based view,RBV)為理論基礎,認為企業是一系列資源的集合,企業競爭優勢的最終來源是資源的異質性[39]。例如,Porter 和van der Linde認為,污染本質上是資源的不必要、低效率或不充分的利用,說明企業中存在生產過程或工藝的不合理現象,因此企業采取如TQEM 的積極的環境組織管理措施,有利于整合資源信息、挖掘企業潛在的資源并識別可進一步利用的領域,由此產生“創新補償”(innovation offsets)[14]。Rappaport 對大型跨國公司的案例研究也表明,比起那些對TQEM 項目承諾較少的部門,那些具有高度承諾的部門所采取的污染防御措施通常更有效[40]。因此,企業實施EMS 能夠有效挖掘和整合企業內部的潛在資源,有利于提升企業環境和經濟績效。

2)EMS 與環境技術創新

EMS 對環境技術創新的作用原理同其對經濟績效的作用原理基本類似,主要是可為技術創新提供信息基礎和創造條件。根據進化創新理論(evolutional innovation theory),R&D 的成功具有極大不確定性,企業在進行創新決策時常常依賴“拇指規則”(rules of thumb),即按照經驗和慣例而并非通過最優化決策過程[41]來進行決策。在Porter 和 van der Linde 看來,該理論所描述的情形尤其適用于環境技術創新:由于企業在創造性地應對環境問題上缺乏經驗,而且由于市場失靈和組織失靈問題,企業往往不能充分認識到環境技術創新的成本節約潛力(如能源或材料節約),會放棄或忽視很多潛在的有利的技術創新機會[14]。環境管制會“迫使”企業去探察環境技術創新的經濟性,而環境會計系統或生態審計等這種企業內部的“軟”環境措施則能為環境技術創新提供信息基礎[18],有助于企業完善以“成本—效益”估算為基礎的環境技術創新決策[12,17,18]。

EMS 對環境技術創新及經濟績效的積極作用也在很多實證研究中得到了證實。通過將技術創新區分為產品創新和工藝創新,Rehfeld 等[42]對德國制造業考察發現,采取環境組織措施可以促進環境產品創新,而強制性措施,如使用廢物處理和產品召回系統,則是企業環境產品創新的重要驅動力。Rennings 等[43]的實證研究發現EMS 對環境工藝創新有積極影響,通過EMS 開展的學習過程對環境產品創新及經濟績效都有積極的影響。Wagner[44]檢驗發現各類環保認證對環境產品創新和環境工藝創新均有顯著影響,但同其他環境管理活動相比,環保認證對環境工藝創新的影響更突出,對環境產品創新的影響則不如其他管理活動顯著,因此他認為部分研究中EMS 對環境技術創新作用不明顯,原因在于相關研究把EMS 的指標局限為環保認證,而忽略了其他環境組織管理活動。Frondel 等[37]、Arimura 等[45]根據2007年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的調查數據分析發現,實施環境審計體系或其他靈活的環境工具及嚴格的政策監管都促進了環境創新研發活動。Wagner[17]則認為通過EMS 認證是公司能力的展示,這意味著實施EMS 對公司開展環境技術創新的意愿具有積極的影響。Horbach[18]使用兩個德國面板數據研究進一步發現,組織管理措施(ISO14001 等)、政府補助、組織變革和成本降低這些組織制度因素對環境技術創新有重要推動作用,證實了環境技術創新存在特定驅動因素。

3)環境技術創新與經濟績效

關于環境技術創新的環境績效在理論上一般沒什么疑義,但由于環境技術創新相比于一般技術創新具有雙重外部性[22],因此其經濟效應尚存在爭議??偨Y起來,贊同正相關的理由包括:第一,與一般技術創新一樣,企業通過環境技術創新也可獲得有效的隔離機制,即創新者申請專利能夠獲得所有權的保護,創新的復雜性、模糊性等也可加大競爭者的學習和開發成本,有效隔離競爭者,從而保證企業的利潤率[46];第二,環境技術創新使企業更有效地使用原材料和能源,尋求新的方式將廢物轉變為能夠帶來額外收入的可銷售產品,減少了污染的處理成本[47];第三,企業進行環境創新是履行企業社會責任的體現,可以提升企業的聲譽與形象,從而使企業獲得更好的績效[48]。環境技術創新對經濟績效的積極作用也得到了眾多經驗研究的證實[22]。

持反對觀點的學者一般承認環境技術創新能夠降低生產和消費中的環境外部性損失、改善經濟系統的質量,但他們認為與傳統的技術創新相比,環境技術創新很多時候并不具有經濟效益上的優勢,甚至在帶來生態效率提高的同時,有可能降低經濟效益。對這一點,Porter和van der Linde 曾對環境技術創新進行了分類,在一定程度上解釋了這個問題[14]。他們指出,企業通過技術創新來應對環境問題廣義上有兩種類型:一是企業僅進行末端治理,以減少有毒有害物質產生的環境技術創新,即末端治理型環境技術創新;二是對可能產生不良后果的產品本身和/或相關的工藝加以預防性改進,以徹底消除環境負效應,從而能夠補償遵從成本的環境技術創新,即預防型環境技術創新[14]。言下之意,末端治理型環境技術創新的經濟效應確實可能是負面的;而預防型環境技術創新從根本上改進資源利用方式,不僅可以提高資源利用效率、實現經濟績效和環境績效的雙贏,而且那些率先進行技術創新的企業,可以憑借“先發優勢”獲取更豐厚的利潤回報和更大的市場份額。

3.2 結論二:EMS 對環境技術創新與企業績效不起推動作用

與上述正向推動結論不同,部分學者基于新制度理論(new institutional theory)指出,自愿環境管理(包括VEAs)對企業技術創新行為和經濟績效并不一定有實質性的影響。新制度理論認為獲取“合法性”(legitimacy)是組織生存和發展的必要條件;企業需要通過強制型、規范型和模仿型制度同構(isomorphism)來達到自身與種群內其他成員組織相似的狀態,以獲取合法性、穩定性和持續生存的機會,而并非全部出于效率的考量[49]。相對于政府環境管制的強制性,企業實施EMS、參加VEAs 等環境管理行為有一定的自愿性和自主性,但也仍可能是被動應對社會壓力的一種表現。在組織內外部存在信息不對稱和制度同構認知的誘惑下,企業可能采取機會主義的環境管理措施[49],即只是為了向消費者、規則制定者等外部組織傳達一種和真正實施環境創新的企業“制度同構”的信息,以此獲得市場和監管層的認可,而一旦通過認證并不會進行實質性的環境創新活動。對這類企業而言,實施EMS認證只是一種象征性姿態和“漂綠”(greenwashing)行為,對環境改善并無實質作用,反而可能因為這種額外的“遵從成本”導致企業經濟效益的損失。

該種觀點也得到了部分研究的證實:Ziegler 和Rennings[50]只發現ISO14001 認證對環保產品創新和環保工藝創新二者都有促進作用,但未發現其他認證(如EMAS 認證)同環境技術創新有關。Anton 等[26]也發現,多數企業實施EMS 僅僅注重形式,即對污染控制的積極行為表現,而不關注結果,即環境績效的實際改善。Frondel 等[37]對德國制造業開展的一項實證研究表明,EMS 的采用并不能刺激企業環境技術創新,反而是內部壓力團體(如總部和管理層員工)及環境政策的嚴格性,對減排創新活動有顯著的積極影響,可能的原因是EMS 對未改進者缺乏必要的處罰措施。Wagner[17]也發現,信息不對稱和機會主義都有可能導致通過ISO14001 及EMAS 認證的企業并沒有在通過認證后采取實際環保措施。這些研究可得到的推論是,需要對環境政治學投入至少同如何正確選擇適宜的政策工具一樣多的關注[37]。

3.3 結論三:EMS 與環境技術創新互為因果、相互促進

與大多數學者探討EMS 影響企業環境技術創新的方向不同,還有一種研究視角是反過來考察環境技術創新對EMS 的影響。該視角的理論依據是技術創新能力強的企業通常技術水平也高,也更具有接受組織變革的能力。例如,Ziegler 和Nogareda[51]對德國制造業員工數50 以上的企業實施環境技術創新的情況進行調查研究,結果證實了環境技術創新對EMAS、ISO14001 等體系的認證實施有積極的促進作用。李巍和郗永勤對中國的實證研究也發現,區域創新能力對低碳發展有促進作用[23]。結合前人得到的EMS 認證有利于促進環境技術創新的研究結論,本文認為EMS 認證和環境技術創新的因果方向是不唯一的,二者之間可能具有相互作用的關系。

這一研究結論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目前歐洲各國政府都重視將環保認證作為嚴格監管和經濟刺激的補充措施來促進企業環境技術創新,但如果環保認證體系更容易被具有較強技術創新能力的公司所采納,那么單獨對環保認證進行政府補助就未必是必要的了。

4 企業環境行為管理模式的演變趨勢及對政府管理的啟示

如前所述,對CEB 的管理經歷了CAC、MBI、VEAs(分公共性和協商性兩種)及企業自愿環境管理的演變與創新過程。不同時期,傳統手段和新手段共存,但占主導地位的手段在逐漸更替,呈現出了不同的模式特征(表1)。

表1 不同CEB 管理模式的特性比較

4.1 管理主體的變化:自上而下、從單一到多元

如表1所示,管理主體的演變在經歷從政府為主導到企業和行業協會開始介入并成為主導的過程:CAC 和MBI 及公共性VEAs 均由政府部門主導決策;公共性VEAs 由政府發起并確定環境目標、邀請企業自愿參與,企業只有選擇權,并無太多討價還價的余地;相比之下,企業在協商性VEAs 的簽訂中有一定的談判空間;而企業EMS 模式則由企業和(或)行業協會自行決策,政府基本不參與,而內部其他環境管理實踐則純屬企業內部行為。事實上,隨著自愿環境管理模式的發展,其主體已突破了政企范圍,市民、學者、媒體和環境社會組織等社會公眾的參與度與日俱增,所謂“全民綠色管理”的趨勢正在顯現。因此,CEB 管理的主體呈現了自上而下、由內(企業)向外(社會)擴散、宏觀需求側管理與供給側改革搭配的多元化發展趨勢,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政府信息不對稱、增進了公眾福利[52],幫助政府分擔了環境改善的社會責任與投入成本,有力地推動政府職能從全能行政向有限行政、從管制行政向服務行政轉變[53]。

4.2 所依賴規則的變化:從正式規則到非正式規則

制度的本質是約束個體社會行為的規則,包括正式規則和非正式規則[54]。強制性環境管制屬于正式規則,依靠國家強制手段或組織權威來保證實施;而自愿性環境管理則由企業、行業協會、非政府組織等社會團體通過自發的社會互動來實施,更多地體現了非正式規則的特征。前者極大地降低了企業經濟活動的外部不經濟性,但實施成本較高,自愿性管理模式的引入正在為正式規則識別出成本較低的演變方向。目前中國等發展中國家的情況是,強制性環境管制的執行力度不足制約了企業自愿環境管理的效果,而強制性管制力度不足又受限于尚未發育充分的社會環保文化。政府管理者一方面需要充分重視非正式規則的影響力,將培育國民環保意識和社會環保文化作為一項持久性工作來建設,另一方面,鑒于非正式規則的改變是緩慢的,政府仍需在當前進一步加強環境管制的執行力度,從而對企業自愿環境行為起到敦促作用。

4.3 CEB 驅動力的演變

CEB 受哪些力量驅動,是政府選擇和發展管理模式的重要考量因素,綜合前述分析結果可見,驅動CEB 的力量不外乎來自行政強制的威懾壓力、社會規范壓力、企業經濟利益的吸引力,還有自愿環保的社會責任感。傳統的政府環境管制提供了第一種驅動力,而企業自愿環境管理則以后三種驅動力為主??梢?,隨著管理模式的演變,CEB 的驅動力正在從外在的、基于法律法規的行政威懾壓力,向基于自主、自愿的內在動力轉變。在中國,這個趨勢也已越來越明顯。中國環境管理的有關部門,需要重視這種趨勢帶來的影響,包括民間環保組織的興起和大眾環保意識增強后可能帶來的對現有制度的挑戰。

4.4 行為人特征的演變:從“經濟人”到“社會人”

如前所述,政府實施環境管制的理論依據可以追溯到亞當·斯密的“經濟人”假設,作為理性“經濟人”的私有部門沒有動力為了公共享用的環境收益而付出環境保護成本,因此需要政府介入管理。然而,政企環境協議、企業與社會公眾的自愿環境行為的出現,反映出私有部門參與環境管理具有自愿性和主動性,這種私有部門自愿供給公共品的現象顯然已超越了傳統的“經濟人”假設。正如梅奧等提出的“社會人”假設,人并不完全是一個理性的經濟人,還有友誼、尊重、歸屬等情感需求,有利他主義;馬斯洛的需求層次理論也說明人在低層次需求得到滿足后,有尊重的需求、自我實現的需求。從環境管制到企業自愿環境管理的轉變,可以看到企業對環保的社會責任意識在逐漸增強,主導環境管理行為人的假設也顯示了從“經濟人”向“社會人”的演變軌跡。政府管理者應及時對國民動機和需求的認知進行更新,結合“社會人”假設來重新審視一些公共政策,創造條件和機會更好地激發企業和社群的自愿環保動機,發揮其利他屬性。

5 綜合結論與政策建議

綜合現有研究可以獲得的大致推論包括如下內容。

第一,執行嚴格的政府環境管制能夠提高企業的環境績效,但同企業經濟績效之間沒有確定的對應關系,但嚴格且設計合理的管制政策可以實現經濟績效和環境績效雙贏,原因是其能夠激勵企業開展預防型環境技術創新。

第二,企業自愿環境行為同其環境績效和經濟績效之間均無確定的對應關系,在環保意識理念等非正式規則尚未發育充分的情形下,自愿環境行為實現環境效益的必要條件之一是同時實施嚴格的政府管制,企業自愿環境行為和外部政府管制之間體現為互補而非替代關系。

第三,企業自愿環境行為實現經濟績效的必要條件也是開展預防型環境技術創新。鑒于政府環境管制、政企環境協議或EMS 本質上都屬于制度創新或管理創新,因此綜合上述三點可以推斷,制度創新或管理創新本身不必然產生效益,實際的執行情況是關鍵。

第四,企業環境行為的驅動力量正從外在的、基于行政強制的威懾壓力,轉向基于自主自愿的內在動力。上述結論基于對現有研究文獻的綜合推論得到,未來的研究可在此基礎上展開進一步的精細化檢驗。

給政府管理者的啟發是:第一,順應自愿環保的趨勢,結合“社會人”假設重新審視一些公共政策,創造條件更好地發揮企業和社群的利他屬性;第二,重視非正式規則,將培育國民環保意識和社會環保文化作為一項持久性工作來建設;第三,繼續加強環境管制的執行力度,這既是監管CEB 的需要,也能為企業自愿環境行為起到敦促和保障作用。

此外,有幾個提請政府管理者注意的問題:鑒于信息不對稱和機會主義可能導致企業的一些自愿環保行為只是一種“漂綠”行為,在關注如何正確選擇適宜政策工具的同時,也需要從環境政治學角度多加考慮;鑒于EMS 與環境技術創新可能互為因果,環保認證體系更易被具有較強技術創新能力的公司所采納,單獨對環保認證進行政府補助是否必要。政策的制定需要從多維度、多視角考慮其可能的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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