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平 成志勇
企業經人民法院裁定進入破產程序后,由破產清算組或管理人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破產企業進行審計,審計目的主要是對破產企業的資產、負債及所有者權益進行核實確認,為破產清算和清償債務提供依據。企業注冊資本的到位情況,涉及到全體債權人的利益,因此在破產審計過程中,審計應重點關注破產企業股東是否存在抽逃注冊資本金的行為。
一、抽逃注冊資本的法律責任
《公司法》第28條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同時第三十五條規定:“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豆痉ㄋ痉ń忉屓返谑臈l規定:“股東抽逃出資,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返還出資本息、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債權人請求抽逃出資的股東在抽逃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注冊會計師的審計責任
《審計準則第1142號—財務報表審計中對法律法規的考慮》第四條規定:“在設計和實施審計程序以及評價和報告審計結果時,注冊會計師應當充分關注被審計單位違反法規行為可能對財務報表產生重大影響”,同時第三十一條規定:“如果認為違反法規行為對財務報表有重大影響,且未能在財務報表中得到恰當反映,注冊會計師應當出具保留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由此可見,當發現破產企業股東抽逃出資跡象時,注冊會計師應該進一步實施審計程序并在審計報告中恰當地披露;相反,如果未進一步實施審計程序和在審計報告中恰當地披露,注冊會計師就未遵守審計準則,一旦被其他股東或債權人起訴,就將陷入非常被動的局面。
三、抽逃出資的表現形式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二條規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相關股東的行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損害公司權益為由,應該認定為抽逃出資:第一,將出資款項轉入公司賬戶驗資后又轉出;第二,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將其出資轉出;第三,制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第四,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第五,其他未經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
實踐中,股東抽逃出資的行為多樣,包括轉出資金不做賬務處理,虛計貨幣資金;虛計列應收款項、對外投資;虛計購進并支付資金等,隱蔽性較強。因此在認定抽逃出資行為時首先要以損害公司利益為前提,仔細鑒別行為符合前述列舉情形但并不必然會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
四、抽逃注冊資本審計
(一)虛掛貨幣資金的檢查
企業虛掛貨幣資金一般有兩種方式:劃出銀行存款后不做賬務處理,長期虛掛銀行存款;大額提現后不做賬務處理,長期虛掛大額庫存現金;
(1)對現金審查:盤點企業的庫存現金,如果實有現金與日記賬和總賬、明細賬金額不符又無合理理由,可以考慮是否存在股東抽逃出資行為;
(2)對銀行存款審查:函證銀行存款的余額,是否與銀行存款日記賬、總賬余額相符。如果銀行回函余額小于銀行存款日記賬、總賬余額,應檢查銀行大額支出流水,是否存在股東抽逃出資行為。
(二)虛掛其他應收款的檢查
企業虛掛其他應收款一般采用簽訂虛假借款合同,將資金轉出,資金最后轉入股東。審查時,應關注長期掛賬的其他應收款,向賬列單位發詢證函,若債務單不回函確認,且企業未向債務單位催收,并提起訴訟,應考慮是否存在股東抽逃出資行為。
(三)虛掛對外投資的檢查
1、對短期投資的審查
審查短期投資類科目的總賬、明細賬金額是否相符;核對債券的戶名或證券部開戶購買股票的用戶名與企業是否一致。如果不一致,可以考慮是否為抽逃出資。
2、對長期投資的審查
向投資單位發詢證函,審查被投資單位收到投資的金額及日期;審查是否具有被投資單位開具的投資證明和股權證明;審查該項投資是否經過同意,是否具有相關證明資料;審查投資產生的收益是否歸投資單位股東或債權人享有。
五、對虛計購進的檢查
企業虛擬采購,主要包括虛掛預付賬款、固定資產、存貨、無形資產等。
1、對預付賬款的審查
審計應重點關注長期掛賬的預付賬款,檢查采購合同,是否已超過合同約定的交貨日期,并向單位發詢證函,若債務單不回函確認,且企業未向債務單位催收,并提起訴訟,應考慮是否存在股東抽逃出資行為。
2、對固定資產、存貨、無形資產的審查
對存貨的審查:核對材料采購、原材料、自制半成品、庫存商品等科目的明細賬與總賬的余額是否相符;對存貨進行實地盤點,重點關注盤虧的存貨及報廢、毀損的存貨,查明其可能去向,防止存在以虛假的采購名義抽逃資金;審核與大額或可疑存貨相關的賬賬、賬證、證證是否相符和報廢存貨的審批文件等。對無形資產的審查應該查看與無形資產有關的合同協議或者技術資料等。對固定資產的審查:盤點固定資產,重點關注盤虧資產和報廢資產;審核規定資產的采購是否存在關聯交易,重估可疑資產價格,核對相關憑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