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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生態文明建設中環境公益訴訟保護的必要性探析

2019-04-18 07:44黃芳
智富時代 2019年2期
關鍵詞:環境公益訴訟生態文明必要性

黃芳

【摘 要】自從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經濟發展越來越好,然而,隨著經濟的發展,我國的生態環境問題越來越嚴重,因此,為了保護生態環境,我們從各個方面對其進行保護,在訴訟上,設立了專門的環境公益訴訟制度對生態環境進行制度性的保護,使得環境遭到破壞時將出現一個組織給予保護。

【關鍵詞】生態文明;環境公益訴訟;必要性

一、生態文明概述

生態文明是人類文明發展的一個新的階段,即工業文明之后的文明形態;生態文明是人類遵循人、自然、社會和諧發展這一客觀規律而取得的物質與精神成果的總和;生態文明是以人與自然、人與人、人與社會和諧共生、良性循環、全面發展、持續繁榮為基本宗旨的社會形態。

從人與自然和諧的角度,生態文明是人類為保護和建設美好生態環境而取得的物質成果、精神成果和制度成果的總和,是貫穿于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全過程和各方面的系統工程,反映了一個社會的文明進步狀態。

面對資源約束趨緊、環境污染嚴重、生態系統退化的嚴峻形勢,必須樹立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的生態文明理念,走可持續發展道路。

生態文明建設其實就是把可持續發展提升到綠色發展高度,為后人“乘涼”而“種樹”,就是不給后人留下遺憾而是留下更多的生態資產。

二、生態文明建設必須依靠法律的規范

法律有其獨特的作用,法律的作用是指法律對于人的行為以及社會關系所帶來的影響。

法律的作用分為規范作用和社會作用。規范作用包括五個方面,分別是:法律的指引作用、法律的評價作用、法律的預測作用、法律的強制作用、法律的教育作用。法律的社會作用包括:第一,維護階級統治方面的作用。主要表現在調整統治階級和被統治階級的關系,調整統治階級和同盟者之間的關系,調整統治階級內部之間的關系。第二,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執行社會公共事務方面的作用。

這就是法不同于其它規范手段的區別,法可以把統治階級的意志轉化為國家的意志,用具體的法條規定下來,并且以國家的武裝力量作為后盾。

資源短缺、環境污染、生態破壞是造成生態環境破壞的三大因素,也是阻礙生態文明建設的原因。因此,必須對以上三個因素加以控制,對此最有效的手段便是法律,以法律來規定環境問題的處理,使社會意識上升成為國家意識,用一種強硬的手段來解決生態問題,之所以要用法律這種強硬的手段規定生態問題,是因為根據我國的國情,如果不以國家強制力為后盾,那么生態問題必然得不到很好的解決,這是我國從提出“環境友好型社會”之后,一直采取比較柔軟的方法來提倡人們愛護環境,然而并沒有起到很大的作用之后必須采取的方法。

三、環境公益訴訟的概述

(一)環境公益訴訟的概述

公益訴訟,雖在古羅馬就己存在,但引起廣泛關注是在20世紀。隨著高科技的迅速發展,人們的生產、生活日益社會化,公害問題也日益凸現出來,為了維護國家、社會公共利益,公益訴訟被不斷重視。因此,本文所稱的公益訴訟,是指“有關”組織和個人依據法律的規定,對違反法律而給國家、社會公共利益造成了事實上損害或潛在的損害的行為,向法院起訴,由法院追究違法者的法律責任的訴訟活動。

環境公益訴訟,是指任何環保社會組織、環保部口、環境公益受害人或者檢察機關,出于保護環境公益的目的,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論。

(二)環境公益訴訟適格的當事人

所謂當事人適格,又稱正當當事人,是指有要求法院對作為本案訴訟標的的權利義務關系做出判決,并取得該案訴訟程序上主體地位的資格。[王福華:《民事訴訟法學》,清華大學出版社,第2012頁。]由此可知在環境公益訴訟方面我國把適格的當事人進行了擴張,環境公益訴訟的發起者不一定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人。環境公益訴訟的提起者包括社會成員,如公民、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社會成員,既可以是直接的受害人,也可以是無直接利害關系的人。任何組織或個人為了維護國家、社會利益都可把侵害公共環境利益之人推上被告席。

1.社會組織

社會組織能夠成為環境公益訴訟的當事人依法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五年以上且無違法記錄的社會組織。由此可知我國在給予社會組織提起公益訴訟權利的同時對組織的資格予以限制,為什么要給予此類限制呢?

第一、必須是依法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的,這一天條件其實包含了兩個方面,一方面應該是依法設立的,這是強制性規定,因為不是依法設立的其資格的前提都是錯誤的,其組織本身就是有問題的組織,怎能體現為公共利益。另一方面,必須是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的,其原因是,對于環境公益訴訟這種為了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訴訟,主體必須具有一定的專業能力,設區的市級以上的限制主要是對組織能力的一種篩選。

第二、必須是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五年以上且無違法記錄的社會組織。這一要求也是包含了兩個方面的含義。一方面是此組織必須是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訴訟的組織,其主要目的是保護環境公益訴訟的專業性,使得其環境公益訴訟的組織更好地保護公共的利益。另一方面要求連續五年沒有違法記錄,主要是為了保障該類組織的專業性能力和誠信。

2.檢察機關

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建設美麗中國,實現中華民族的永續發展,是我國執政黨實現中國發展道路的重要戰略和執行理念,人民檢察院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參與環境公益訴訟是其行使法律監督權服務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舉措。檢察機關具有參與公益訴訟的優勢,其擁有專門的職能機構和??诘膱虡I人員,而且法律監督權所具有的國家強制力,可W有效克服社會組織或個人不敢訴或者不能訴的障礙。立法是法治完善的必由之路,但當出現法律空白時,對基層司法實務部門摸索創新的實證研究是發展法律規抱的一條重要途徑。剖析檢察機關參與環境公益訴訟的個案,一方面可W折射中國環境公益訴訟的發展脈絡,另一方面也豐富了中國環境公益訴訟的理論。[ 孫洪坤、陶伯進:《檢察機關參與環境公益訴訟的雙重觀察一兼論<民事訴設法>第55條么完善》,《東方法學》2013年第5期,第120---123頁。]因此可知,檢察機關在為了我國的環境利益時是具有相應的訴權,這樣更有利于環境公益訴訟的推進。

3.行政機關

從法理上看,立法上一直沒有明確規定行政機關的環境公益訴權,其行使訴權多是由當地的地方性內部文件規定,而且多發生在新《環境保護法》實施前。環保行政機關作為環境管理者和監管者,環保執法通常的手段為行政處罰等,2014年新修改的《環境保護法》雖然規定了查封扣押等職權,被稱為史上最嚴環保法,但環保行政機關并無行政強制執行權。這讓行政機關提起環境公益訴訟處于非常尷尬的境地,提起說明其管理或監管不為,不提起或不借助司法的為量,自身無法阻止環境污染或者阻止的為度不夠。但從環境公益訴訟法理上和具體立法而言,賦予環保部門不完全的訴權或者說輔助訴權是國家環境公益訴給立法的應有之義,這既基于環保行政執法職能相對于環境司法的前置性,又基于環境公益訴路各原告主體的協同性與互補性。

而對于海洋機關,公民個人提起的訴訟在此由于法律依據并沒有明確就不在此作贅述。所以,綜上所述,作為環境公益訴訟的原告資格,社會組織首先取得了明確的法定資格:檢察機關取得了黨中央政策的支持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授權資格;海洋環境管理和監管部口作為國家海詳戰略強國的執法者及海洋生態環境保護的特殊性,讓其作為原告也應是環境公益訴訟立法的應有之義;普通環保部門原則上不能作為原告,應作為其他主體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協助者和支持者;隨著公民環保參與意識和生態環境保護意識的増強,公民個人或環境受害人理應成為環境公益訴訟的一支主要生力軍,或作為原告,或協助社會組織等。

四、環境公益訴訟舉證責任的原則

總所周知,舉證責任在任何訴訟活動中都是十分重要的,都占據了核心的地位,環境公益訴訟也不例外,對于我國的環境公益訴訟的舉證責任筆者認為有以下幾個原則。

(一)風險預防原則

因為環境公益訴論所解決的環境問題并不只是涉及到對單個受害人或受害集體的財產和人身的傷害,而是關乎整個社會利益及后代人利益的生態損害,一旦生態損害造成,對環境公共利益產生的危害往往難以估量,并且修復己造成的生態損害至損害前的狀態是一件付再大的代價也難以完成的事情,無論多么完善的事后救濟都遠遠抵不過事前的預防。

所對環境生態損害的風險預防也是環境公益訴訟的重要目的。適用風險防范原則有利于減輕環境公益訴訟中原告在舉證責任義務上的負擔。依據此理論,環境公益訴訟的舉證責任必須強調風險預防原則,具體來講就是我國環境公益訴訟需采用修正的舉證責任倒置,即降低原告舉證的完成標準。

(二)舉證標準達“法律真實”原則

舉證責任要達到哪一個標準在各個訴訟中的規定是不同的,在刑事訴訟法中要達到十分嚴格的標準才可以對被告定罪量刑,而民事訴訟中的標準就比較低,而對于環境公益訴訟中的標準筆者認為應該是達到“法律真實”這一原則即可。之所以要求法律真實是指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就視為真。這就意味著法官在審理這類案件時要達到依據一般理性、專業素養認為符合法律條文么表達證明要求。

(三)向弱者傾向保護原則

我國一般的舉證責任主張“誰主張,誰舉證”,而在環境公益訴訟中如果一味遵循此原則便不能實現公平公正。因為在此訴訟中一般原被告的實力相差懸殊,被告的實力較強,為了公共利益和環境的保護我們應該遵循傾向弱者的原則,把舉證責任的主要責任交由被告來承擔,這樣更加有利于環境公益訴訟目的的實現。

(四)環境公益優先原則

此原則的著眼點在于此訴訟的目的是為了環境的保護,因此在進行訴訟的過程中應該從多方面來體現,在舉證責任中更應該體現這一宗旨。環境公益訴設所救濟的環境生態性損害,具有危害范圍廣、危害后果嚴重、危害難以修復等特征,所以在環境公益訴訟中要強調環境公益優先,當一個企業能給當地帶來巨大的經濟利益但同時對當地的環境造成嚴重損害時,就應當體現環境公益優先的原則,取締該企業。

(五)效率與公正同等原則

效率與公正在法律活動中都占據重要的位置,公正是訴訟活動的核心,而“遲來的正義非正義”,如何協調這兩者的關系,筆者認為兩者在環境公益訴訟中都十分重要,在實現公正的時候也要對效率有所重視,特別是在環境污染方面,如果時間過長,將會使環境的污染擴大化。而在強調效率的時候也不能忽視公正,不能因最求效率放棄公正,因為公正是法律的核心。因此,應該兼顧二者。

面對我國日益嚴峻的生態問題,對于生態環境的保護已然不容忽視。本文從環境公益訴訟的概述和舉證責任對環境公益訴訟在這兩方面進行了探析,希望通過這一探究讓我國環境公益訴訟在面對環境污染的訴訟問題是進行高效和公正的判決,盡可能的保護生態環境。

【參考文獻】

[1]王福華.民事訴訟法學[M].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15:2012.

[2]王榮生.經濟全球化與發展中國家的生態危機[J].理論導刊,2004,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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