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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限制與企業商業秘密的法律保護

2019-08-23 02:29霍雨晨
職工法律天地 2019年12期
關鍵詞:糾紛案件競業商業秘密

霍雨晨

(100089 博運時代(北京)有限公司 北京)

一、商業秘密及其法律保護

商業秘密(Business Secret),按照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因此商業秘密包括兩部分: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如管理方法,產銷策略,客戶名單、貨源情報等經營信息;生產配方、工藝流程、技術訣竅、設計圖紙等技術信息。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隨著市場經濟發展和競爭的加劇,商業秘密在市場經濟中的重要性越來越突出,甚至關系到企業的興衰成敗。由此可見,企業人員流動幅度較高,這將直接造成企業商業秘密的流失,在這種環境下,為了保護企業商業秘密,便出現了競業限制。尤其是在《勞動合同法》的不斷完善下,競業限制越來越被大眾所認可,越來越多的企業用人單位采用這種方式來保護企業商業秘密,以維持自身企業在競爭中的優越性。

二、競業限制及相關法律規定

競業限制主要是用人單位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知識產權權利歸屬協議或技術保密協議中約定的競業限制條款,即:規定了勞動者在解除與該企業的勞動合同之后的一段時期內,不允許自己生產或者參與到其他同類的競爭企業中參與任職,也不允許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相似或者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型的業務。

三、競業限制爭議糾紛現狀

2018年7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向社會發布上海法院首份競業限制糾紛案件審判白皮書。從該白皮書披露的情況看,2015年1月至2018年3月,上海一中院共受理勞動爭議二審案件8390件,審結勞動爭議二審案件8416件。其中,受理競業限制糾紛案件48件,審結競業限制糾紛案件47件。從結果上看,維持原判36件,占76.60%;調解6件,撤訴4件,改判1件。從近三年競業限制糾紛案件數據分析,可以清晰地看到上海競業限制糾紛現狀:

(1)案件數量呈上升趨勢。2015年審結競業限制糾紛案件12件,2016年為10件,2017年則上升至19件;2018年1至3月已審結競業限制糾紛案件6件,明顯呈現上升趨勢。

(2)集中于高新技術產業和服務業領域。在已審結的競業限制糾紛案件中,涉及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案件19件,科技推廣和應用服務業5件,商務服務業10件,制造業6件,批發業7件??傮w而言,競業限制糾紛案件主要集中于高新技術產業和服務業領域。

(3)爭議的焦點比較集中。分析競業限制糾紛案件不難發現其爭議焦點主要就集中在勞動者是否應該歸類于競業限制適格主體、競業限制協議的有無,還包括用人單位是否有必要給與勞動者補償金以及員工違反了競業限制條款應承擔的責任等。整理審結的案件,爭議焦點前三位中:涉競業限制違約金案件占到了36件,涉競業限制補償金案件占到了13件,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繼續履行合同的案件有8件。

四、企業通過競業限制保護商業秘密應注意的問題

對于商業秘密的保護,為了起到一定的效果,企業有必要建立適當的內部保護制度,同時企業內部的員工應該知情。企業內部的所有保密措施不僅可強化企業內部人員對于商業秘密的主觀認同,更進一步在客觀上體現了商業秘密的保密性,這為商業秘密的保護提供了基礎依據。

此外,在簽署與企業商業秘密相關的交易合同或者協議條款時,為了保護商業秘密,都應該設定一定的“保密條款”。所謂“保密條款”,即是指以合同的方式,對合同另一方設置保密義務。當然,這類保密義務通常來說是雙方同時履行的。例如在合同有效期內,合同的另一方泄露了在簽署合同過程中掌握的我方內部商議秘密,則屬于構成了違約,此時,泄露方就需要承擔起相應的違約責任。需要增設保密條款的合同一般有:服務合同、中介合同、加工合同以及買賣合同等。

為了有效地保護自身的商業秘密,企業在和相關勞動者簽訂合同時,盡量做到如下幾點:

(1)競業限制的對象不應該是針對企業內的所有員工,而應該去針對企業內部的高級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其他有必要履行保密義務的員工。一些企業為最大限度地保護企業的商業秘密,采用全員競業限制的方式。但其實真正能夠接觸企業保密信息的人員畢竟是個別的,全員競業限制一方面成本過高而且并不必要,另一方面也未必能對所有員工產生約束。而適用于競業限制的人群應該鎖定在真正接觸企業商業秘密的員工,主要就是企業高管以及高級技術人員。

(2)競業限制的范圍應該是在企業和勞動者共同協商的結果。當然,競業限制的所有約定都不得超出法律的限制,只能在法律的基礎上成立才算有效,對此,《勞動合同法》已經明確指出,即“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業務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與本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業務”。

(3)競業限制的期限不能超過兩年。也就是說,只可以約定了解商業秘密的人員離職后,在兩年內不得自己經營或者到其他單位從事于商業秘密相同或類似的工作。此外,企業可根據本企業相關保密信息的性質、技術特點,確定競業限制期限。對于一些信息、技術更新快速的企業,完全可適當縮短競業限制期限,從而為企業節省不必要的競業限制補償金支出。

(4)對于簽訂了競業限制的企業和勞動者,那么在競業限制期內,企業應該按月給予相應勞動者一定的補償。至于補償金額,可以通過企業和勞動者協商得出;同時,如果勞動者在競業限制期內違反了限制約定,則需按照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并支付違約金,根據最高法院勞動爭議司法解釋(四)第6條的規定,競業限制協議未約定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標準為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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