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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結合客觀環境證據認定交通肇事后逃逸

2019-08-26 06:52張莉
職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9年6期

張莉

摘 要:司法實踐中認定交通肇事后逃逸往往缺少直接證據證明,在缺少嫌疑人供述的情況下,如何結合現場的環境證據,適當地運用刑事推定,在排除合理懷疑的情況下認定逃逸,是本文研究的重點。

關鍵詞:逃逸;明知;環境證據;刑事推定

一、基本案情

某日,張某駕駛一輛重型半掛牽引車掛大型低平板半掛車行駛至一道路交叉口時,與郭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后碾壓,造成車輛損壞、郭某當場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后,張某駕車離開現場。經鑒定:郭某系因交通事故造成全身多發性損傷而死亡;經事故責任認定:張某承擔該事故全部責任。

二、爭議的焦點

張某構成交通肇事罪明確,爭議的焦點是張某的行為是否構成交通肇事后逃逸。張某本人否認明知發生了車禍,同時缺少直接證據證實其主觀明知發生了交通事故,仍離開事故現場。本案是否認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有不同意見。一種觀點認為,可以認定逃逸,理由是張某供述其駕駛大型掛車時聽到異響并有震動感時應當知道可能發生了交通事故,卻未停車查看而是駛離現場,屬于肇事后逃逸。另一種觀點認為,不能認定逃逸,理由是:其一,張某雖然感覺到了異常,但不明確知道自己發生了交通事故,車禍發生時為雨天、凌晨的公路上,光線較暗,噪音較大,路況復雜;其二,沒有證據證明張某駕車離開現場是為了逃離現場,其事后也沒有對肇事車輛進行處理,無法證明其有逃避民事、刑事責任的故意。

三、分析

張某客觀上存在發生事故后離開現場的行為,認定其是否構成逃逸主要考查其主觀方面:一是否明知發生了交通事故,二是否有逃避法律責任的主觀意圖。如何認定“明知”涉及到刑事推定的問題。刑事推定是刑事司法在認定犯罪主觀故意中比較常見的邏輯推理方式,也正因為其是依賴推定得出的結論,因此理論和實踐中均對此作出了嚴格的限制。一般的刑事推定是指根據現有、明確的客觀事實,作出一個合乎常理、邏輯的推定,該推定得出的結論能夠排除合理懷疑。在該案中,雖然張某自己否認明知發生事故的事實,但存在環境證據等客觀明確的事實,結合張某的供述,為刑事推定提供了適用的前提。

結合本案:

(1)張某主觀上應當知道可能發生了交通事故。交通事故中的“知道”既可以是“確知”也可以是“應當知道”,如果行為人沒有意識到或不可能意識到發生事故而離開現場則不能認定為逃逸。張某屬于“應當知道”,體現在:

①張某供述其感覺到兩次東西被壓碎的聲音,同時感覺到車子震動,現場勘查證實車頭與被害人頭部均被撞毀、壓碎,與張某供述一致,且能夠壓碎車頭和人顱骨,說明碰撞、碾壓力度較大?,F場勘查報告顯示,現場碰撞起點到電動自行車、尸體之間有一個拐彎,直線距離有四十余米,張某稱車速為三十余碼,結合張某供述和現場勘查,可證實張某感覺到異常應當是持續了一段時間且碰撞力度較大,明顯超過了磕碰路障和石塊的范圍,其應當知道可能發生了交通事故。

②辦案民警證實,在發現張某的車輛與肇事車輛相近,有可疑而進行例行詢問時,明確并未告知其發生事故一事,系張某先詢問民警是不是在人民醫院那發生的事,這一點也印證了張某在案發時確實產生過發生事故的心理懷疑。

(2)張某的辯解不能成立且能夠排除合理懷疑。

①張某辯解當時懷疑車子軋到石頭和窨井蓋。本案事故發生在凌晨5時多,發現事故是近6時,相距時間不超過半小時,民警在接到事故報警后立即趕往現場制作了現場勘查筆錄,根據現場勘查的照片,可以看到其行經的道路有路燈照明、路面平坦開闊、路面并無異物,其自己有罪供述也證實右轉彎時觀察過道路上的情況并無異物,其懷疑車子軋到石頭或窨井蓋的辯解顯然不能成立。

②張某在事故后無明顯異常表現不能推翻其在事故時產生過心理懷疑的事實。其之所未采取明顯的掩蓋事故發生的行為,一是其不確定發生了事故,二是從肇事車輛外表未發現明顯碰撞痕跡,及血液、人體組織等附著物,致使其心中一直存有僥幸心理。

(3)張某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意圖。此處的逃避行為是故意,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間接故意。張某在明顯感覺到異常后,僅僅由于從后視鏡中未發現什么,便繼續駕車前行,未盡到下車查看等確保行車安全的注意義務,對其行為可能造成逃避法律追究的后果采取了一種放任的態度。張某供述車的后視鏡在長時間行駛過程中沾染了灰塵、雨水,根本無法看清,其仍只是看了下后視鏡,這也充分證明了其當時的放任心態。其辯解是為了趕路、怕跟丟帶路人的理由既不能成立,也不能成為其不履行注意義務的理由。

綜上,該案通過張某的供述,結合案發現場的環境證據,可以證實張某當時應當知道可能發生了交通事故,未履行確保行車安全的注意義務而駕車離開事故現場,對事故的發生與否采取放任的態度,構成交通肇事后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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