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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防衛制度的探究

2019-08-26 06:52潘澍
職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9年6期
關鍵詞:防衛過當正當防衛

潘澍

摘 要:近年來,有關正當防衛制度的典型的熱門的案例層出不窮,引發了人們的注意與思考。本文討論了正當防衛制度存在的必要性,正當防衛的概念,如何判斷正當防衛,正當防衛的范圍等。希望可以通過本文探究對我國正當防衛制度有一個全面清晰的了解,為我國公民的合法權益保障有所幫助。

關鍵詞:正當防衛;私力救濟;認定問題;防衛過當

一、引言

在現今社會中,正當防衛的合理運用,能夠幫助公民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維護穩定的社會秩序[1]。世界各國大都在各自的法律中宣告了正當防衛制度。我國也在借鑒了各國的法律,并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和經驗后,在刑法典中認可了正當防衛制度。

然而在正當防衛制度的實際運用中仍會有許多問題產生。例如應該怎樣設定正當防衛的范圍,怎樣認定人的本能的生理反抗在人類的感性層面上是不是帶有防衛意義,對于沒有刑事義務本領的人展開的侵犯動作是否可以展開正當防衛[2]。這諸多的問題造成了正當防衛制度成為僵尸條款。

二、正當防衛概論

(一)正當防衛的概念

世界不同國家一般在刑法典中都給出了正當防衛的定義,主要包括三種:第一,將正當防衛當成滿足某種違法阻卻事由的行為進行設定;第二種是將正當防衛當成一種滿足犯罪客觀組成條件的行為進行定義;第三種是對構成正當防衛的條件和非罪性質進行定義,我國選用該定義。

(二)正當防衛的成立條件

在中國,正當防衛成立一般需同時滿足以下四個條件:

(1)需有不法侵害行為存在;

(2)不法侵害行為需處于正在進行的狀態;

(3)正當防衛行為人實施的防衛行為必須是對不法侵害人本人實施的;

(4)正當防衛的實際反映與動作不可以超過規定的標準,同時不能形成不可的傷害。

這個說法被認為是四條件說,四條件說體現的為正當防衛的主觀方面,然而正當防衛需將主觀與客觀方面結合在一起,正當防衛的主觀條件,也是其構成的必要要件,同樣不可或缺。

三、正當防衛在實踐中的認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正當防衛只有同時具備防衛起因,意圖,對象,時間,限度五個條件才可以構成正當防衛。

(一)防衛起因

務必發生了對社會產生危害的或者非常迫切性的對他人不法的侵害動作。正當防衛行為的產生原因需具備有客觀事實的不法侵害。不法侵害行為包括違法行為與犯罪行為,但是只局限于帶有暴力成分,并且具有危急性與破壞性的不法侵害行為。正當防衛成立的基礎為正在產生不法侵害行為,而不法侵害如何認定法律上沒有特別細致的認定,這就取決于司法部門對“不法侵害”如何理解。還需注意的是,不法侵害行為需實際存在。若行為發生者錯誤得以為存在不法侵害動作,則組成假想防衛,但并不屬于正當防衛。

(二)時間條件

正當防衛成立的重要條件之一便是時間條件。正當防衛的對象一定是處于進行過程中的不法侵害。不法侵害行為發生的進行時,即正在發生時且沒有結束。已經開始的含義為不法侵害發出者已經開始展開不法侵害動作,并且對于受到法律保護的權利已經發生了直接的危害。對于不法侵害行為的完結,通常把不法侵害行為對合法的權利與利益出現的現實邢的威脅是否消除作為限度。

(三)主觀條件

存在正當防衛意圖。防衛行為人在主關上需以正當防衛為目的,也就是為了令國家、自身或他人人身及財產安全、公共利益、以及其余權力不被侵害。正當防衛對防守者有所要求,要求防守者必須擁有獨立的防衛認識。防衛認識的意思為防守人清楚何種行為算作侵害權益的行為;防衛意志指的是防守者的動機為保護自身合法權益。不屬于正當防衛的情況主要包括防衛挑撥、惡意斗毆以及偶然防衛,這些均并非防衛意識的行為。

(四)對象條件

不法侵害是犯罪人本人造成的,只有對犯罪人本人防衛,才可以保護自己的正當權益。處于一同犯罪的境況時,僅可針對處于進行中的不法侵害的發出者做出反抗,但不能針對其余共同實施的共犯實施反抗。對于針對是第三人的,可以構成故意犯罪,假想防衛、緊急避險。在我國,若無客觀的不法侵害行為,而防衛人進行錯誤判斷執行防衛行為,即為假想防衛。

對不法侵害的打擊一般針對自身人身權利,然而在不法侵害人將自身財產當成犯罪工具或犯罪方式的情況下,若可利用摧毀財產制約不法侵害,也可針對財產實施正當防衛行為,也可以是對侵害人所帶協助其傷害的對象實施。

(五)限度條件

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損失。防衛行為務必要在必需的標準內展開,要不就形成了防衛過當?!安环ㄇ趾Α钡亩?,決定了防衛的度,這是實踐中爭議最大,也最難把握的問題。并不是全部超過必需標準的動作都叫作過度防衛,僅有“顯著”越過必要限度同時形成巨大損害的行動才能夠被認為是防衛過當。對嚴重危及個人安全的暴力犯罪,防衛不構成不當的防衛?!崩缑纺诚胍獙钅尺M行強奸,就算李某在反抗過程中把梅某打死,也不構成犯罪,仍屬于正當防衛。

四、防衛過當問題分析

(一)案例分析

被告人A,男,經營早餐店。某日被害人B及朋友共三人,到被告人經營的早餐店買好6個包子,沒有付錢就離開。A向B索要錢,被拒絕。B將腰間攜帶的單刃尖刀亮出,同時說要捅人,A的幫工跑出,雙方出現爭執。B把尖刀拔出,脅迫A,A上前奪刀,刀在爭搶中掉落在地,被A搶到,刺向B的腹部和背部,導致B肝臟破碎,急性大出血死亡。

針對本案,被告人A在把刀奪在自己手中而B赤手空拳的狀態下,明知自己刺向B的身體后超出防衛的必要限度,在很大程度上會造成B傷殘或喪命,然而卻放任這種結果出現。所以,A屬于間接有意,構成有意傷害罪,但依法應減輕處罰。

(二)防衛過當中“顯著超出必要限度”與“引發嚴重損害”關系問題

正當防衛是以人類本能的自我保護為前提的。而人在受到緊急不法侵害時,往往會陷入無意識狀態。在此狀態下的防衛行為是否過當,又應如何把握。對于正當防衛與防衛過當之間的限度問題之所以難把握,相當多的一部分因由是對“顯著超出必要限度”與“引發嚴重損害”這兩個因素間的聯系區分不到位。對于這兩者的聯系我以為大多會產生下面的兩種看法:一為并列說,指“顯著超出必要限度”與“引發嚴重損害”的聯結中能夠并列。第二個說法是包容說,這個說法的意思是導致重大損害的結果一定包含顯著超出必要限度。也就是說顯著超出必要限度的行為結果一定導致重大損害。

五、結語

通過探究我們從正當防衛制度的探究意義作為啟蒙,了解什么是正當防衛制度,然后對正當防衛在實踐中為何運用困難,應如何解決進行探究。相信經過對正當防衛制度進行探究后,對正當防衛制度會有一個清晰深入的了解,如果這些探究對正當防衛制度在現實生活中的實踐運用有所幫助,則是具有重大現實意義的。

參考文獻:

[1]王劍波.正當防衛正當化的根據及其展開[M].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2010.

[2]陳興良.正當防衛論[M].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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