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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侵權法中的因果關系

2019-08-26 06:52高洪旭
職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9年6期
關鍵詞:因果關系

高洪旭

摘 要:判斷行為人是否構成侵害他人的民事權益,現實承擔侵權責任,都離不開對因果關系的判斷。對于因果關系的判斷,筆者從實務操作出發,論述侵權法上的因果關系判定。

關鍵詞:侵權法;因果關系;推定因果關系

現在的侵權法中一般都為過錯原則為主,無過錯及公平原則為補充,在結合是否存在因果關系是否存在違法行為,從而組成了民法中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但無論是過錯原則還是無過錯原則,也無論是現今流行的幾要件說,其實都是離不開對因果關系的判斷。在現實生活中,因果關系非常難以推斷,不管是認為簡單的還是認為復雜,只要我們深入研究,就會存在各種可能性。好在在民事審判中,只以證據三性及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為審判依據,而非排除一切可能為審判依據。

現實中有這樣一起交通事故:張三下午五點下班,被李四的車碰撞,當時雙方即“私了”,李四賠償張三800元。第二天9點,張三前往人民醫院檢查,被確認為椎體壓縮性骨折,后經司法鑒定為傷殘等級十級,鑒定書內只寫著存在因果關系,并無闡明原因。筆者雖然代理著原告,但也著實為其是否存在因果關系而擔憂。果不其然,庭審時被告律師以不存在因果關系為由,申請重新鑒定,最后法官訊問司法鑒定人員后,司法人員認為其只進行一般審查,是否存在因果關系由法院認定,雖然最后,法院以存在因果關系為前提進行了調解,并調解結案。此案讓筆者深刻的認識到在實踐審判中審判人員一般都會以保護受害者為出發點。故在侵權法中的因果關系一般傾向于:“推定因果關系說”。

在理論中推定因果關系說的運用一般是在共同危險行為之情況下,在運用相當因果關系說不合理的情形下。共同危險行為系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加害人都實施了足以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危險行為,而無法確定誰是真正加害人的情形。如,甲、乙在狩獵時,同時向某同一方向開槍,致使丙中一彈死亡。但子彈無法證明究竟是甲還是乙的。如果依相當因果關系說,無法證明甲或乙開槍是丙死亡的條件,那么,甲與乙均不用對丙的死亡負責。這明顯有悖常理。因此,在共同危險行為的情況下,應適用推定因果關系說,推定加害人之行為均與損害結果有因果關系,令所有加害人對損害結果承擔連帶責任。故推定因果關系說實際上更趨向于彌補現今其他學說的不足,從而實現社會公正的學說。

相對因果關系是指,在因果關系上,某一違法行為是某種損害結果的必要條件,并不能就此認定責任成立的因果關系或責任范圍的因果關系,還須考察違法行為與權利受侵害之間以及權利受侵害與損害之間是否具有相當性。對相當性判斷,就是判斷原因行為是否在極大程度上增加了損害結果發生的可能性。在對此認定時只需考慮到:①一個理性的觀察者在事件發生時能觀察到的一切情形;②超越行為人認知之外的已知情況。在這一測試過程中必須采用判決時可供支配的一切經驗知識?!币簿褪钦f,依據人類經驗與事件發生的通常過程,若某條件具有引發某結果發生之傾向,該條件即為結果發生之相當性原因。

筆者認為相對因果關系說是一種行為與處罰相結合的一種理念,與侵權法的立法目的也是較相一致的。然在現行的法學界一般認為法規目的說是對相當因果關系說的限制和補充。法規目的說是在相當因果關系說對如何賠償的界限規定不明確時,為能彌補相對因果關系說而產生的學說。該學說主要表達,加害人實施的行為如何承擔法律責任,是法律價值在現行法律體系中的體現,而不是完全看其加害行為與該行為而造成的損害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而應當依照立法目的來執行。雖說大多數學者認為法規目的說是相對因果關系說的補充,但是也有學者認為法規目的說是可以取代相對因果關系說的?,F今絕大多數學者認為兩者可以并存。即損害如何得到賠償,首先應該認定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是否存在相當因果關系,其次再探究損害的程度是否符合法律的保護之目的。也就是說,加害行為與損害結果的發生雖然具有相當因果關系,但在法規目的之外的,仍不得請求損害賠償。

在司法實踐中,在推定行為與結果是否具有因果關系時,運用的學說不同及依據不同,得出的結論也不完全相同,有些在相當因果關系說中認為存在因果關系的,在其他學說中就有可能認為不存在因果關系。但是,在因果關系的中斷時,往往很難判斷的是否存在另外一個不是行為的介入而導致的結果,該時間中斷的行為,給理論和實踐操作帶來巨大的困難,雖說現今只是以初步的證據加以說明,但是如果沒有一個清晰的判斷標準,勢必就會導致對因果關系認定的混亂,不利于維護社會的公平和正義。

綜述,認定因果關系是個非常復雜的問題,在學界有很多學術觀點,隨著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也很難從根本上解決侵權案件的因果關系準確認定問題,一些專家學者的觀點也可能只適用于了一部分案件,在不同的侵權案件中不可能通用。當然當前的理論學說有一定的指導價值,因此,侵權法中的因果關系問題主要還是司法實踐問題與社會日益發生而出現的各種新型事務的問題不是不完全是立法問題。為此,如何在他國相關立法經驗的基礎上,在司法改革進入關鍵時期,需要建立一套符合我國當前國情的因果關系理論體系,我國的民法專家任重而道遠。但是,在構建侵權責任法因果關系標準學說時,應當考慮司法主義的邏輯進路并于基礎實施中相吻合。不應當侵權責任法中將本該簡單的因果關系認定問題復雜化。本人認為是應當將主要問題給司法實務去解決,對于法官在判斷因果關系時有必要的自由裁量權。

參考文獻:

[1]楊立新.侵權行為法專論[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

[2]江平.民法學[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9年版.

[3]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M].法制出版社,201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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