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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核實在公證工作中的重要意義

2019-08-26 06:52潘智勝
職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9年6期
關鍵詞:核實公證當事人

潘智勝

摘 要:公證核實是公證工作中應當履行的一項重要職責,也是提高公證質量、增強公證公信力的一項重要手段。鑒于公證核實程序在公證工作中的不可或缺,為此,筆者結合自身公證工作實踐,對公證核實的一些理論和實務問題做點粗淺的探討,以期拋磚引玉,與同行商榷。

關鍵詞:公證;核實

公證核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下稱《公證法》)規定公證機構應當履行的一項重要職責,也是提高公證質量、增強公證公信力的一項重要手段。公證質量和公信力是公證工作的生命線①。公證核實可以說就是守護這條生命線的“防火墻”。公證機構可以通過核實程序明辨是非,去偽存真,預防風險。

一、公證核實的概念及范圍

公證制度是一種非訴訟的司法證明制度,證明活動貫穿于整個公證過程的始終。公證證明與訴訟證明不一樣,訴訟證明是主體應用證據及規則對案件事實的證明行為,而公證證明則是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其合法性?!豆C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公證機構對于需要對當事人所申請公證的材料,按照規定進行核實,有疑問的應當認真核實或委托異地公證機構代為核實,相關單位應給予協助?!笨梢姽C核實只是對申請人所提供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進行確認程序。從《公證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可知,公證核實是公證機構應當履行的責任,但這種證明責任的范圍是什么,是主要證明責任還是補充證明責任呢?!拔覈袷略V訟法學界認為證明責任舉證責任有雙重含義:行為意義的證明責任及結果意義的證明責任。前者是指當事人對事實提供證據證明,后者則指事實處在真偽不明狀態時,對該事件的當事人所承擔的不利訴訟進行主張的結果?!雹凇豆C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申請辦理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說明申請公證事項的有關情況,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證機構可以要求補充?!笨梢娫诋斒氯松暾堔k理公證活動中,當事人如實陳述,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是原則,而公證機構的核實則應是補充?!肮C證明活動中的證明責任主要是當事人向公證處承擔的義務,公證處和公證員的取證則是一種依照職權的補充證明責任?!雹?/p>

在下列兩種情況下,公證機構應當進行核實:①根據相關規則進行核實;②對當事人申請公證事項或提交證明材料有疑義。具體規則是公證員對材料進行核實時,必須依照職責來進行,對當事人所提交的資料盡可能做到謹慎注意,以上這兩點,公證員必須告知當事人無法核實所造成舉證不利的后果。

二、公證核實的方式和途徑

《公證法》規定,公證機構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核實公證事項的有關情況以及證明材料:

(一)通過詢問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核實;

(二)通過詢問證人核實;

(三)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了解相關情況或者核實、收集相關書證、物證、視聽資料等證明材料;

(四)通過現場勘驗核實;

(五)委托專業機構或者專業人員鑒定、檢驗檢測、翻譯。

按照《公證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核實的主體可以是承辦公證事項的公證機構,也可以是由該公證機構委托代為核實的異地公證機構。鑒于公證核實的重要性和特殊性,公證機構一般應成立專門的核實部門,設置兩個以上專職核實人員,配備專門的核實工具,明確責任,確保核實工作的順利進行和核實結果的準確無誤。同時,公證機構在進行核實工作時,應當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出示工作證件及證明信。公證機構進行核實,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有關辦證規則的規定。公證機構派員外出核實的,應當由二人進行,但核實、收集書證的除外。特殊情況下只有一人外出核實的,應當有一名見證人在場。

三、公證核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1)證據制度確保證據的合法性、因果關聯性及客觀性。當前公證活動只是對法律文書及事實的認定,為當事人實施某項法律行為提供重要的依據。要實現公證在現實社會中的職能功效,公證文書就必須真實、合法。如果公證建立在未經調查核實的證明材料的基礎上,它所涉及的法律事實的真實性就大打折扣,極大地損害了公證文書的證據效力及公證機構在社會中的公信力。

(2)公證工作中,有因利益驅動等動機,故意向公證機構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有證明機構不了解情況可能提供錯誤證明的;有證明機構嚴重不負責任,由當事人隨意寫個證明材料后,證明機構在上面蓋章了事的;還有個別領導打招呼,要求為其親戚、朋友“開綠燈”的。如在一宗委托書公證中,王某(男)欲出售與其妻子共同擁有的房產,因妻子已公派出國,便讓其妹妹冒充其妻子到公證處簽字,公證員在辦理過程中發現疑問,主動到其妻子所在單位進行身份核實,揭穿了一起假冒當事人騙取公證書的騙局。再如另一宗繼承權公證案,證明材料上寫的死者結過一次婚,有三個子女。核實結果讓人大吃一驚,死者結了二次婚,另育有二個子女,第二次婚姻的老婆還在人世。

上述種種,公證機構都可能因虛假證明材料而導致出具錯假證。近年來,媒體報道的《活人財產竟被公證繼承》《活人在公證書中何以竟成“逝者”》等問題,就是因為公證機構審查不嚴導致的后果。隨著公安部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出臺了《關于改進和規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的意見》,對出具證明種類和方式進行了規范。所以,公證機構更要重視公證核實工作,認真履行公證核實程序,確保公證質量,維護公證的公信力。

四、公證核實面臨的問題和困難

(1)親屬關系證明難以確認。由于我國戶籍制度存在一定缺陷,一般成年子女分戶登記后,在戶籍記載上來無法確認父母子女關系,特別是兄弟姐妹關系、養父母子女關系和繼父母子女關系更是難以確認。公證機構向戶籍登記機關核實時,往往以戶籍制度不健全或者保護當事人隱私為由屢遭拒絕,公證機構向證明出具單位核實時,單位更是以各項理由不予配合。

(2)婚姻關系不易查清?;橐龅怯浿贫却嬖谛畔⒉蝗?、各個區域沒有聯網等問題,導致當事人的再婚或未婚等關系查詢存在困難。向民政部門核實時,民政的婚姻登記處倒是配合,但往往在其登記的信息上無法得到明確完整的結論,或只能出具階段性的證明。

(3)有關單位、個人不配合公證機構核實。如銀行等金融機構以銀行內部規定為由,拒絕公證機構核實;部分居委會的工作人員以上級沒有明確要求或上級規定不得進行核實等理由拒絕或者以搪塞、推諉、拖延等方式不協助核實。再如有些出具親屬關系的單位或組織確認證明是其出具,但是該單位或組織確實不掌握、不了解被繼承人的具體情況,只是礙于情面或經不住當事人的糾纏、懇求等原因而蓋章的。讓其協助完成核實確實不大可能。

(4)異地核實難度大。異地核實的情況大部分發生在公證處在辦理繼承公證中所涉及異地繼承人的情況和證明材料需要核實的情況,有的地區路途遙遠,核實成本很高?!豆C法》雖然規定了公證機構可以“委托異地公證機構代為核實”,但因為對核實費用和核實責任承擔不明,導致委托異地公證機構代為核實工作開展困難。

總之,盡管在公證核實的過程中存在各種各樣的客觀問題和困難,但公證機構要發展、公證質量要保障、公證公信力要維護,公證核實工作就必需落到實處。構建公證核實的有利環境不僅需要相關部門、組織的鼎力支持,更需要我們公證同仁共同努力,用法律的眼光和嚴謹態度做好核實工作,夯實公證生命線的“防火墻”,促進公證事業健康快速發展。

注釋:

①司法部《〈公證程序規則〉解讀》,2006年。

②江偉.證據法學[M].法律出版社,1999年5月第1版。

③李全一.論繼承公證中的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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