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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創作物的著作權保護問題研究

2019-08-30 03:39任明佳
知識文庫 2019年15期
關鍵詞:版權法獨創性著作權法

任明佳

近幾年人工智能技術發展迅速,從蘋果手機的語音助手Siri,到智能機器人撰寫新聞,甚至是無人駕駛的汽車和飛機,在方方面面影響著我們,使我們的生活、工作甚至娛樂方式都發生了巨大改變。人工智能創作物是否能成為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如果構成作品,著作權應歸何方所有,是當前人工智能應用中的一個有待明確的問題。有的學者認為人工智能創作物的主體不是人,因此不應該受到著作權法保護,有的學者認為保護人工智能創作物可以鼓勵科技創新,促進市場經濟的發展。因此引發了學界對于人工智能創作物的著作權保護問題研究。

1 問題的提出

人工智能誕生于1956年美國達特茅斯學院舉辦的第一次人工智能研討會。從誕生到現在,人工智能的發展經歷過高潮也有過低谷。谷歌“阿爾法狗”以60勝0負的戰績連續打敗多名世界頂級圍棋高手。美聯社使用Wordsmith機器人編寫新聞,在幾毫秒的時間里就可以寫出一篇合格的新聞稿件,一季度3000份的生產能力也大大地提高了美聯社的財報數量。

人工智能這一科學技術的發展及其創作物的應用影響著多方主體的利益。人工智能所創作的文學、繪畫、音樂、影視等作品已經在市面上廣泛流通,人們經常在外在形式上難以區分人工智能創作物和作品,因此而產生各種利益歸屬和權利保護問題,在立法、司法領域都很難找到判定依據,使得人工智能創作物爭議不斷。本文首先對人工智能與人工智能創作物進行一個概述,然后說明人工智能創作物受著作權保護的必要性,最后對我國人工智能創作物的保護提出一些建議。

2 人工智能與人工智能創作物概述

人工智能這一概念是由約翰·麥卡錫在達特矛斯會議上提出的:人工智能就是要讓機器的行為看起來像是人所表現出的智能行為一樣。這是人工智能比較流行的一個定義,也是該領域較早的一個定義。但是這個定義可能沒有考慮到強人工智能也在逐步發展起來。另一個定義指人工智能是人造機器所表現出來的智能。麥肯錫雖然提出了人工智能這一概念,但并沒有給出給出一個準確的定義,因此到目前為止人工智能沒有一個確切的定義。劉偉認為人工智能是智能機器人執行與人類智能有關的人機環境交互的智能行為。楊守森教授認為人工智能目前主要指人類研制的計算機所具有的類乎人類大腦的智力功能。筆者更傾向于楊守森教授這一觀點。

人工智能創作物也稱為人工智能生成內容。人工智能創作物有兩個特點,一是涉及領域較為廣泛,二是與人類作品難以區分。這兩個特點更加大了對其進行著作權保護的困難。

3 人工智能創作物受著作權保護的必要性

3.1人工智能創作物是否屬于作品

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條對“作品”所下的定義是:“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 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睆倪@一條規定,可以得出作品的構成要件為以下幾點:1.內容為可以用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2.內容具有獨創性;3.內容屬于文學、藝術或者科學領域范疇。

獨創性是判定人工智能創作物是否屬于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范疇的重要條件之一,學界爭議的集中點也是其獨創性。贊同的學者認為人工智能創作物是通過自己獨立創作的,具有獨創性,而反對的學者認為其僅僅是人類編寫的計算機程序,是對程序和算法的演繹,因此本身不具有獨創性。著作權法判定構成作品的核心要素就是獨創性,但我國著作權法雖然在作品概念中闡述了獨創性,但并沒有明確規定獨創性的具體內涵和法律判定標準,構成作品需要達到的獨創性的限度是沒有定量標準的,因此這是一個非常復雜的問題。

獨創性是一個不斷更新、與時俱進并且需要一直深入研究的理論話題,法律上的解釋很大程度取決于當時的經濟發展狀況。人工智能在不斷發展的過程中,通過非符號化語言已經可以進行深度學習,模擬人類思維模式,開發接近人腦的功能,雖然人工智能創作物不能脫離人而存在,但這已不僅僅是通過算法程序進行的唯一指令輸出,而是能夠在規則設定的前提下通過主動學習來進行創作??梢哉f,人工智能與人類創作的界限愈加模糊,亦愈加類似人類智力思維過程,超越了機械化延伸的概念。當人工智能創作物同人類作品的表現形式完全相同時,人類作者的創作物成為作品毋庸置疑,受到著作權法保護。而人工智能作品如果在強調主體的自然人屬性時就有一些爭議了,傳統的著作權法理念要求,作品需要具有“人的思想感情表達”的特征,作品的主體必須是人。

對人工智能創作物獨創性判定需要從作品的構成要件立足。從作品的形式要件來看,人工智能創作物與著作權作品在外在表現形式上幾乎一樣,也是可以被受眾感知的外在表達,當然也具有了智力活動的投入。人工智能創作物已經滿足作品的形式構成要件。從實質要件來看人工智能在創作過程中具有主動性,并不是簡單的輔助工具,有其自身獨立學習的能力。另外人工智能創作物的資料來源,不能影響對其的獨創性判定。

3.2人工智能技術發展的需要

著作權法的立法目的是平衡分配作者和社會公眾之間的利益。 人工智能技術不斷的發展,使人工智能創作物和人類作品在外觀上十分相似,難以辨別,因而人工智能創作物需要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版權法一直致力于維護企業投資者的利益,比如,為了維護與出版相關的產業,產生了最原始的版權法,又因為對企業投資所產生的利益的維護,在版權法中完善了職業的作品制度,而又因為對傳播方式的維護,版權法制定了相對應的鄰接權制度來保護唱片以及廣播組織。對人工智能創作物進行著作權法的保護,就等于在保護知識產品和市場,對科技產業和市場經濟的發展也有著重要的影響,這也是要在版權法中建立獨有的專條去完成對發明或投資者所創造利益的維護的原因,正因此,才能將一個新興的產業鏈帶向健康、高效的發展道路。

3.3人工智能創作物相關立法空白

在目前的社會階段,人工智能的發展速度很快,相應的科技成果也明顯增多,有利于人工智能產業的快速發展。因此,為了進一步保護社會各方主體的利益,需要用法律手段對人工智能下的社會關系進行調節和規制。但目前現狀是,該方面的法律研究與法律建設具有滯后性。比方說主體方面,知識產權法都是以自然人和法人作為主體的。就客體而言,人工智能成果能否被視為著作權法下的作品還沒有確定的結論。從權利保護上看,在判定人工智能成果的侵權時,可否引入特殊的規制等,這些均沒有定論,一旦產生糾紛,將陷入無法可依的尷尬境地。

人工智能在發展過程中, 需要相關的法律規定來規制投資者、創作者和使用者以及各種復雜的社會關系,而相關法律規定和研究均為空白。

4 結語

人工智能創作物不斷地融入到我們的生活,為我們的生活帶來了便捷。與此同時,我們也越來越難以辨別出一個作品它的創作者是人類還是人工智能,因為隨著人工智能技術的進一步提高,在外觀上實在難以區分。隨之帶來的關于人工智能創作物的著作權保護的爭議也越來越多。我們需要一個統一的標準來規制人工智能創作物所帶來的一系列問題,因此加快關于人工智能創作物的相關立法,應對其帶來的挑戰是十分必要的。希望筆者的觀點能對人工智能創作物的法律規制略盡綿薄之力。

(作者單位:西北政法大學法律碩士教育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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