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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財務視角分析我國“僵尸企業”的成因及處置策略

2019-09-10 22:34鄭天宇
科學導報·學術 2019年23期
關鍵詞:破產債務重組僵尸企業

鄭天宇

摘 ?要:隨著我國經濟發展進入新常態,經濟發展速度放緩,一些企業生存環境正在惡化,面臨著巨大的經營風險,企業償還債務的能力也不斷下降,最終變為“僵尸企業”?!敖┦髽I”一詞是經濟學家Edward. J. Kane提出的,他借用恐怖電影中處于瀕死狀態且傳染性強的僵尸形象來描述20世紀中后期美國存在的資不抵債、完全通過政府擔保的聯邦存款保險而免于倒閉的儲蓄與貸款機構[1]?,F在指那些只能依靠銀行借款和政府扶持續命,長期虧損,扭虧為盈的希望很小,但卻不能及時退出市場的企業。這些企業的存在對我國整個經濟體系產生了巨大危害,消耗了社會資源,降低了市場活力和社會資源配置效率。本文將基于財務角度分析“僵尸企業”的產生原因,提出三種對“僵尸企業”的處置策略,包括并購重組、債務重組以及破產。

關鍵詞:僵尸企業;并購重組;債務重組;破產

1引言

1.1 國外僵尸企業的概況——以日本為例

1990年至2000年間,日本經濟的盲目擴張造成了市場上供大于求的現象,一些企業出現產能過剩問題,利潤率急劇下降,甚至喪失了盈利能力,僵尸企業在這一時期開始出現[2]。此時的日本政府忽視問題本質,只是對這些僵尸企業給予補助而未采取控制措施。與此同時,這些企業從銀行以低利率借貸,使銀行積累了大量的不良資產,無疑將銀行推向了破產倒閉的邊緣。之后日本政府逐漸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采取了強化企業內部治理、政府與銀行合作等措施來處置僵尸企業問題,并取得了顯著成就。

1.2 我國僵尸企業的現狀

在2018年,中國國內生產總值超過九十萬億元人民幣,實現了約6.5%的預期發展目標。我國的GDP增速在世界前五大經濟體中位居第一,在對世界經濟增長的貢獻率中占比最高。但值得關注的是,近幾年中國經濟發展速度開始放緩,一些產能過剩的企業處于連年虧損狀態,占用著大量經濟資源,阻礙著經濟改革。2014年6月24日,國務院關于加強金融監管防范金融風險工作情況的報告中首次官方使用“僵尸企業”這一術語。而我國的“僵尸企業”具有“吸血性”和依賴性的特點,大規模國有企業在其中占比很高,多分布于鋼鐵、建筑施工、煤炭開采、水泥以及平面玻璃等產能過剩的行業,經營狀況通常表現為長期性資不抵債。

1.3 研究目的及現實意義

我國僵尸企業的現狀仍舊不容樂觀,研究僵尸企業的處置問題有助于調整我國的經濟結構,調解我國的過剩產能和實體經濟不足等問題,增強市場活力,促進經濟的健康發展。從財務角度提出對“僵尸企業”的解決辦法,可進一步為實際操作層面提供一定的參考依據。因此本文將主要圍繞財務角度分析我國僵尸企業的產生原因及處置策略。

2 我國僵尸企業的成因——財務信息披露與會計計量問題

2.1 財務信息披露問題造成信息不對稱

在僵尸企業中國有企業占比很高,這與銀行和政府、企業三方之間的財務信息不對稱有關。銀行更愿意向由政府提供隱性保障的“可靠”國有企業提供信貸服務,而實際則是銀行缺乏能夠支持其信貸決策的充分、有效的財務信息以避開破產風險高的國有企業。這些僵尸企業享受了寬松的信貸與利率優惠和政府的過度保護,用借新債還舊債的方式維持經營并掩蓋銀行壞賬問題,這導致了“僵尸企業”問題的日益嚴峻。

2.2 公允價值計量難以有效應對僵尸企業問題

區別于傳統會計核算過程中以單據、憑證作為記賬依據的做法,公允價值核算要求財務人員采用一定的估值方法確定相應資產在市場上的公認價值[3]。而公允價值的估值核算為僵尸企業的盈余管理提供了更大空間,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作為其盈余管理的蓄水池,選擇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和資產減值損失作為其盈余管理的手段,由此造成的信息失真將對政府監管與銀行信貸帶來不利影響。

3 僵尸企業的處置方式

3.1 并購重組

并購重組能夠一次性解決僵尸企業問題,實施并購重組后的企業,可以實現資源利用率的提高,存量資本的優化以及資產流動性的增強[4]。但是僵尸企業要想實現并購重組也是有條件的,即企業本身必須具有投資價值,比如具備優勢資源、政策優勢或是有價值的經驗。而對于并購方而言,如果僵尸企業具有一定的價值,那么并購方能以低價獲取這些有價值的信息和資源將利于其經營和發展,所以并購重組的實施具有可行性。并購重組后的僵尸企業應該強化資源整合,充分發揮并購優勢,盡快實現企業的融合。

3.2 債務重組

僵尸企業的債務重組方式包括:以資產清償債務、修改其他債務條件,以及這兩種方式的混合[5]。如果企業有大量的閑置資產,則可以優先考慮以資產清償債務的方式;如果企業對未來的發展有很大信心,則可采用修改其他債務條件的方式。不同債務重組方式對企業的影響也是截然不同的,所以在制定債務重組方案時應充分考慮“僵尸企業”自身的特點和經營狀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從而保證債務重組事項的順利進行。

3.3 破產

大部分“僵尸企業”都符合申請破產的條件,這也最為直接的一種處置方法,實施破產程序后,大量被僵尸企業占用的社會資源將被釋放,這將會為其他企業發展提供寶貴的資源和市場空間。但于僵尸企業本身而言,破產清算往往會造成巨大的損失,所以實際選擇“清算”程序的企業不多。

4 結束語

本文主要從財務信息披露與會計計量角度分析“僵尸企業”的產生原因,并列舉三種解決僵尸問題的方法。具體選擇哪種方式以合理處置“僵尸企業”,需要借鑒日本及其他國家的經驗,并結合我國“僵尸企業”的自身特點與行業環境??梢姟敖┦髽I”的處置效果將影響我國經濟的發展,改善僵尸企業的治理現狀對財務信息質量和法律體系的完善性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需要高度重視。

參考文獻

[1] ?何新月. 我國僵尸企業脫僵的對策研究——基于公司治理的角度[J]. 現代營銷(信息版),2019(07):161.

[2] ?倪筱楠,肖夢瑤,劉凱. 泡沫經濟破滅后日本處置僵尸企業的經驗借鑒[J]. 商業會計,2018(18):91-93.

[3] ?沈劍飛. 發揮好財務信息在破解僵尸企業難題中的作用[J]. 管理世界,2017(10):184-185.

[4] ?劉興國 中國企業聯合會研究部. 對“僵尸企業”國內外有哪些處置辦法[N]. 上海證券報,2016-01-16(006).

[5] ?朱媛媛. 深化國有企業改革背景下處置“僵尸企業”財務方法研究[D].長江大學,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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