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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協同發展背景下深化國有企業公司治理相關問題研究

2019-10-21 16:36李莉劉俊英
新生代·上半月 2019年8期
關鍵詞:京津冀協同發展公司治理國有企業

李莉 劉俊英

【摘要】:在京津冀協同發展背景下,通過分析國有企業公司治理結構方面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建立完善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加強制衡約束,強化考評追責,有助于更好地解決公司制企業面臨的“委托—代理”難題,為企業持續健康發展提供制度保障。

【關鍵詞】:京津冀協同發展 國有企業 公司治理

一、引言

完善公司治理是深化國企改革的重要內容,國企改革一直是黨和國家非常重視的一個復雜系統工程 ?,F代企業制度建設需要法人治理結構更加健全,市場化機制更完善,同時深化國企改革重要內容是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在雄安新區發展助力京津冀國有企業協同發展背景下,依據《京津冀產業轉移指南》的規范要求,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和進一步進行混合所有制改革,特別是抓好中國特色現代國有企業制度建設,加大國有資產監管以及黨建的建設等幾個方面進行深入研究。隨著京津冀一體化發展,平臺經濟作為一種新業態已經在生活生產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互聯網+”新經濟模式的發展使得公司上市、混改和重組頻繁,公司治理成為我們亟待解決的一個問題。

二、深化國有企業公司治理現狀及趨勢

(一)國有企業公司治理現狀

通常我國國有企業的公司治理是一種兼收混合的治理模式 ,一方面中國公司治理借鑒德日模式,董事會和監事會并存,股權較集中董事長與總經理分設 另一方面,中國公司治理借鑒英美模式,就是獨立董事或外部董事專門委員會,大型國有企業設總法律顧問。對完善我國國企公司治理,健全制度十分重要對提高公司治理有效性而言,機制設計更為重要。需要研究如何通過優化機制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包括董事會的決策機制、監事會的監督職能以及職業經理人的激勵機制等。

1、當前,亟需加快落實董事會職權范圍。

雖然在國有企業公司制改革中,規范董事會職權方面取得了成功經驗,但是還存在的一下不足:第一,董事會權限不到位,投資權、用人權、分配權不落實,存在“缺位”問題 第二,董事會重大決策失誤未有效解決 外部董事權利大于責任 激勵考核機制不健全,難保障董事盡職 個別違法違紀案件說明內部人控制問題嚴重等。

2、監督制度是完善公司治理的重要內容。

我國監督制度原來采取依公司法設立,控股或參股的內設監事和政府派出國有獨資監事的外派監事組成。外派監事會政府作為國資所有者向國有獨資企業或國有獨資公司派出的監事會在改革開放保障國有企業保值增值中取了一定的效果,但是隨著外派監事會的職責定位不清、針對性、時效性、有效性不夠,激勵約束不強,不能充分調動監事的積極性,監事履職能力水平尚有差距,運行機制不健全等問題的出現,撤銷外部監事會制度,其職能并入審計署。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組建的國家監察委員會。

(二)國有企業公司治理發展趨勢管窺

完善國有公司治理需深化國有產權制度改革,確定合理的產權結構。國企建立規范合理公司治理機制的關鍵和前提是進行產權制度改革。深化國有產權制度改革,引改上市,推進混合所有制改革,實施優先股,探討國家特殊股。發展混合所有制企業是產權制度重大改革,嚴格規范操作流程和審批程序,嚴肅處理違法轉讓和侵吞國資行為,特別是民企入股國企、國企入股民企、中央企業與地方國企混合、國企與外資混合、PPP(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等混改模式中要嚴格規范國有資產登記、轉讓等程序和交易行為,防止內部人控制和利益輸送。從中國實際出發,按照市場化、現代化、國際化的要求全面深化國有企業改革,不斷完善國有企業公司治理,提升國有企業的活力、動力和市場競爭力,增強監督國有企業的嚴肅性、權威性、時效性、協調性和有效性,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維護國有資本安全。

三、對健全公司治理結構的幾點建議

(一)建設規范的董事會職權制度

建設規范的董事會是中國完善國有企業公司治理的一項重大措施,也是我國國有企業改革的一個特定術語。

1、規范董事會,可以理解在國有獨資公司中引進外部董事制度,建立以外部董事為主的董事會和若干專門委員會,并相應地建立一套規范的董事會與經營層的運作制度和監管制度。加強制衡約束,職工董事、外部董事占多數,強化董事會內部牽制。強化考評追責,強化對董事評價和管理,追究董事決策失誤責任。

2、強化外部董事隊伍建設,提高專職外部董事比重,從國企現職領導、民企和外企高管多渠道選聘。維護依法行權,保障企業市場主體地位,法無授權任何政府部門和機構不得干預,突出產權結構多元化、用人制度市場化、薪酬分配約束化、高管管理分類分層等四個改革方向。建立優勝劣汰、經營自主、能上能下、能進能出、能增能減的等市場化機制。

(二)黨建的建設與公司治理相結合

1、發揮國有企業黨組織的領導戰斗堡壘作用,增強監督、支持和決策職能。將黨建優勢與國企公司治理融合,落實黨建工作融入公司章程,確保黨組織在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中的法律地位,創新黨組織發揮政治核心作用途徑和方式。

2、完善“雙向進入、交叉任職”領導體制,處理好黨組織與國有企業“三會一層”的關系,黨組織政治作用貫穿企業決策、執行、監督全過程。

3、規范國有企業重大事項決策程序和方式,董事會、經理層決策重大問題的時候應該聽從黨組織研究討論意見和建議,并合理采納重大決策問題。堅持全面從嚴治黨,堅持將黨的建設納入到國有企業整體工作部署和總體規劃。

作者簡介:

1、李莉(1970-10)教授,碩士,石家莊郵電職業技術學院學術帶頭人。

2、劉俊英(1972-)高級工程師,碩士研究生,石家莊郵電職業技術學院學術帶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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