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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現代化及法制現代化認識之比較

2019-10-21 22:49高科
新生代·上半月 2019年8期
關鍵詞:中西法制比較

【摘要】:中西對于現代化均包含“西方中心主義”、“現代與傳統的兩極對立”和“現代化浪漫主義”三個隱蔽或半隱蔽的共識,這是值得商榷的。中西法制現代化因法制現代化有其自身的客觀規律、近代中國對西方法律文化思想的廣泛借鑒等原因而存在一定的共識,同時因時代任務、目標取向、推進力量和反映標志不同等原因而存在一定的非共識。

【關鍵詞】:中西 現代化 法制 比較

一、中西現代化認識之比較

一般認為,現代化意味著從農業經濟走向工業經濟、從農業社會走向工業社會、從農業文明走向工業文明。對于現代化問題研究最具影響力的美國普林斯頓大學有一批學者從不同的角度對現代化進行了定義。歷史學家西里爾·愛德華·布萊克認為現代化“反映著人控制環境的知識亙古未有的增長,伴隨著科學革命的發生,從歷史上發展而來的各種體制迅速變化的各種功能的過程” 。以研究中國現代化問題著稱的社會學家吉爾伯特·羅茲曼認為現代化應該“視作各社會在科學技術革命的沖擊,業已經歷或正在進行的轉變過程。是人類歷史上最劇烈、最深遠并且顯然是無可避免的一場社會變革”? 。另一名社會學家麥里安·J·列維則認為“現代化畢竟是社會現實中的希望之星,是前所未有的生活方式的飛躍?,F代化是社會唯一普遍的出路”? 。中國著名歷史學家羅榮渠將現代化作了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現代化主要是指自工業革命以來現代生產力導致的生產方式的大變革,引起世界經濟的加速發展和社會適應性變化的大趨勢 狹義的現代化主要是指第三世界經濟落后國家采取適合自己的高效率途徑,通過有計劃的經濟技術改造和學習世界先進,帶動廣泛的社會改革,以迅速趕上工業國和適應世界環境的發展過程”。 上述現代化的主要定義至少包括了以下要素:一是以工業化為核心和引擎的一場變革與創新 二是既是一個包含經濟、政治、文化以及人本身的整體性變化,也是包含發達國家、欠發達國家和不發達國家的全球性變遷 三是意味著一個無可避免、正在進行、不可逆轉的過程和永遠指向未來的歷史趨勢。

上述中西學者對于現代化的主要定義各具特色,各有千秋,但都包含了三個隱蔽或半隱蔽的共識,即“西方中心主義”、“現代與傳統的兩極對立”和“現代化浪漫主義”,這三個所謂的共識是值得商榷的。

1、西方中心主義。雖然現代化起源于西方,現代化的初始要素主要由西方貢獻,現代化的初始實踐也主要由西方探索,但起點與終點畢竟是兩回事,先上船者未必是先到岸者,后來者未必不能超越先行者?,F代化乃是全世界和全人類的事情,當前更主要是欠發達和不發達國家的緊迫任務,把它看成單純西方的屬性和專利極其膚淺。況且西方發達國家的現代化也在路上,處于急劇的變化和深度的“揚棄”之中,已經遠遠超出“西方化”這一詞語所能涵括的豐富的社會發展狀況,所以上述主要定義,特別是羅榮渠先生所定義的狹義概念是有失偏頗的。

2、現代與傳統的兩極對立。雖然現代對傳統存在諸多突破、超越和否定,但現代畢竟脫胎于傳統,兩者之間不可能存在絕對的界分,許多傳統中蘊含有現代的因素,許多現代中當然少不了傳統的成份?,F代化的普遍性特征無法排除各個國家源遠流長、豐富多彩的特殊性,在某種程度上,各個國家,特別是后發國家在普遍性中找不到現成答案的智識,只能是在本國的傳統資源中去找尋?!皩嶋H上,現代化的歷史延續性特征,恰恰賦予各個民族在發展進程中自覺選擇發展模式的深刻必然性” 。所以,才有可能存在“多樣化”、“中國化”、“中國道路”等現代與傳統、普遍與特殊相結合的概念。

3、現代化浪漫主義。雖然現代化極大地推動了人類社會的進步,不愧為“社會現實中的希望之星”,但現代化并非總是“浪漫的玫瑰色”,它存在一定的并發癥,可能讓社會的問題越來越多,麻煩也越來越多?,F代化是一個理性統治世界的“祛魅”的過程,可能帶來功利主義的盛行和人生意義的喪失 現代化是一個與傳統撕裂的非連續性的過程,可能帶來鄉愁的彌散和靈魂的漂泊 現代化是一個“生命異化”的扭曲的過程,可能帶來對工作的厭惡和生活的悲情。所以,現代化是一個“越發展越風險”的矛盾體,對它盲目樂觀也是極其膚淺的。人類之所以冒著風險推進現代化,除了無可回避之外,還與人類的期望值有關,畢竟它出現負面效應的或然性遠遠低于正面效應的必然性。

二、中西法制現代化存在共識之原因分析

雖然現代化與法制只是基于一種整體性的邏輯聯系,好像在現代化的過程中法制并不在場,但現代化在人的本質上是一種從身份到契約的轉化過程,在物的本質上是一種從共同財產權到個人財產權的變化過程,而契約關系顯然是一種合同法上的法律關系,個人財產權界定顯然是一種物權法上的法律界定。經濟現代化本質上是市場運行法制化的過程,政治現代化本質上是權力分配法制化的過程,其他各類現代化均離不開法制的定型與保障,當然各類現代化的展開同時也進一步促進了法制的發展,所以在現代化的過程中,法制雖不言語,但一直是在場的。

一般認為,法制現代化是一個傳統法制向現代法制轉化的過程。由于法制現代化的復雜性和多變性,學界很少對它給予一個明確、完整的定義。

公丕祥將法制現代化與法律發展兩個概念交叉地并列互用,認為“法律發展一詞表征著一種新的法律意識形態,它反映出各國政府主動關心各自社會法律變革以及通過法律實現社會發展目標、推動社會現代化的時代潮流”? 。侯強認為法制現代化作為現代化的構成要素和目標之一,不僅是指形式合理意義上的法律規范體系的現代化,還應指兼顧法律效益化實質合理意義上的法律價值取向上的現代化 。舒國瑩認為法制現代化是一個整體性概念,他分了四個層次予以解釋:“法制現代化的哲學基礎和現代性緊密相關,價值取向是尊重人的基本權利,目標是建立一套促進人的基本權利得以實現和保護的法律制度體系,基本內容并不僅是建立一套整齊劃一的制度,而是根據一國具體情況所建立的具有現實可能性的制度,并且僅僅只有制度仍然不夠,還需要法律意識和法理念的現代化” 。但是,在西方國家對法制的討論中,似乎更多的是法制(法治)本身,而不是法制現代化。普遍認為法制(法治)是永恒的價值,并不隨著經濟和社會的發展而變化。在他們看來,法制(法治)當然地內含了立法民主、程序正義、法律至上、權力分立和司法獨立等基本價值,它一直具有現代性,并不存在實質性的現代化問題,所以很難找到對于法制現代化的明確定義。

中西法制現代化存在諸多共識,比如維護社會秩序、為公權力的活動提供法律依據與設定一定限制、提出對正當程序的需求、倡導司法獨立、爭取法律之下人人平等、制定基本的公義標準、維護自由與人權、實現人的價值與保障人的尊嚴,等等,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兩個方面:

1、法制現代化有其自身的客觀規律。法制現代化這一事物遵循馬克思主義哲學的客觀發展規律,其發端及推進一定是以發展到一定程度的市場經濟為依托、以民主政治為基礎的。中國與西方的法制現代化同樣在市場經濟和民主政治的環境下發端并受其影響而發展,當然地呈現出某些相同之處,只是廣度與深度不一,與國情結合不一,這些相同之處也正是法制現代化之所以為法制現代化的本來意義。

2、近代中國對西方法律文化思想的廣泛借鑒。中國法制現代化發端之初,因當時客觀上存在的“西風壓倒東風”,所以“以西為師”成為不二選擇,甚至在晚清法律逐漸褪去封建色彩的過程中,西方法律思想和制度就已經為我所用了。近代中國的法制現代化充分吸取了古羅馬法蘊涵的公正至上、人人平等的法律觀念以及近現代西方國家的權利義務觀念等,并依照近現代西方國家的法律體系進行了制度移植。這些法律思想和制度的影響滲透其中,使得中西方法制現代化表現出一定程度的共同性和相似性。

三、中西法制現代化存在非共識之原因分析

在存在諸多共識的同時,中西法制現代化不可避免地存在非共識之處,比如:對個人自由與集體自由的排序、對形式主義法制與實質主義法制的選擇、對自下而上推進與自上而下推進的衡量、對立法中心主義與司法中心主義的取舍,等等,其原因主要在于:

1、不同的時代任務。在西方的法制現代化發端時期,實現個人自由是主要的時代任務。以最為典型的法國為例,在啟蒙運動思想家們崇尚的自然法學說的影響下,公民開始建立起權利意識,追求個人自由,并且爆發了暴風驟雨式的法國大革命。美國著名的現代化理論研究者布萊克認為法國大革命是“一個社會現代化的里程碑”? ,這場革命不僅建立了資產階級共和國,更成為了法國法制現代化的起點。而中國法制現代化發端于國家存亡和民族危亡的緊要關頭,救亡圖存的緊迫性蓋過了對個人自由的追求,并且在整個國家根基都風雨飄搖的情況下實現個人自由是不現實、不可能的,實現整個國家、民族的集體自由才是當時的歷史任務。

2、不同的目標取向。西方法制現代化對實質主義不太關注,其主要目標是建立形式主義的法制??v觀西方國家法制現代化的發展歷程,程序總是被不斷強調,被擺在相當重要的位置,程序正義遠重于實質正義,甚至成為了最高的和唯一的正義。中國法制現代化的目標則是建立實質主義與形式主義相結合的法制,而當前實質主義占了上風,形式主義亟待補課。從當代中國的民事再審制度就可以看出這點不同,強調程序正當的西方不允許各種實體缺失成為一遍遍上訪申訴、啟動再審的理由,案件嚴格按照法律走完了一套程序,判決也就被固定了。

3、不同的推進力量。法制現代化的基本模式大致可以分為內源型、外發型和混合型三類。當一個國家在經濟上達到足夠高度的生產力水平(工業化和市場化),“社會意識(包括法律意識)與社會現實(包括法制現實)之間具有一定的張力” 時 ,法制變革的需求被激發,法制現代化由于國家和社會內部的動力驅使開始啟動,這便是內源型的法制現代化模式,大多經歷工業革命與受到啟蒙運動影響的西方國家都是如此。所以,西方國家的法制現代化主要是國家內部自下而上的社會演進型,其動力源于市民社會的需求。而中國的法制現代化,則屬于外因與內因共同啟動法制現代化的混合型模式。在混合型模式中,內因是根本性和決定性的力量,外因只是一個條件。雖然中國是面對西方入侵和擠壓不得不開始法制現代化,但“打碎”只是一個催化劑,“重建”最終依靠的是已有的客觀條件和面對沖擊時內部力量的改變重組?!把蛹敖袢?,也正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充分發展,成為中國法制變革及其現代化運動的最為持久、強大的動力” 。所以,中國的法制現代化是國家基于對外因的整體性考慮,由國家主導,社會緊跟,國家與社會上下聯動而展開的。

4、不同的反映標志。西方的司法和中國的立憲是最能反映其法制現代化程度的標志。在法制現代化的過程中,西方的司法不斷呈現追求司法獨立和程序正當的趨勢,時至今日司法權已足夠強大,日漸成為西方國家法制現代化的主要標志。而中國一直在固守以憲法為核心的立法中心主義,司法權受到立法權深度和單向的監控。根據中國每個時期的憲法文本,都可以勾勒出當時的歷史背景,看出參與立憲者的激烈博弈,回溯法制現代化發展的路徑。隨著立憲水平的提高,不同憲法記載反映了同期法制現代化的所有成果,所涉及的內容也逐漸趨于完備,對部門法的影響更是越來越明顯和直接。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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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舒國瀅.法制現代化的理論基礎[M].北京:知識產權出版社,2010:303.

【11】公丕祥.法制現代化的挑戰[M].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06:420-424.

作者簡介:高科(1973-),男,漢族,湖南常德人,講師,法學博士,中共常德市委黨校教師,湖南人和人律師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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