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水流的內涵與外延探討

2019-11-22 14:33彭岳津王思如劉九夫倪深海潘殿蓮李天濤彭斌
綠色科技 2019年18期
關鍵詞:外延自然資源水流

彭岳津 王思如 劉九夫 倪深海 潘殿蓮 李天濤 彭斌

摘要:指出了“水流”是我國《憲法》中規定的“自然資源”之一,但除了《憲法通釋》中提出“水流是指江河等的統稱”這個概念的外延外,目前尚無相關研究或規定明確水流的內涵。依據資源中心主義理念、資源權客體的協同原則、“水”的價值的多層次性、自然資源國家所有權的憲法所有權觀,以及近期國家有關文件把水流定位為“自然生態空間”等理念和要求,分析論證了水流的內涵是指“國土范圍內所有淡水和由承栽淡水水體的固體邊界組成的淡水空間”;同時明確了水流的外延“除了江河外,還有湖泊、池塘、山塘、水庫、沼澤、水井等”;分析對比了“水流”與“水資源”的差別,認為“水資源”一詞無法代替“水流?一詞。

關鍵詞:水流;自然資源;內涵;外延;水資源

中圖分類號:P96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9944(2019)18-0001-04

1引言

“水流”是我國憲法中明確規定的自然資源,但幾十年來其內涵與外延幾乎沒有被研究?;谀壳皣覍λ鳟a權確權研究的背景下,“水流”一詞被激活。然而,對于“水流”的概念,除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通釋》(以下簡稱《憲法通釋》)和《水流產權確權試點方案》(以下簡稱《水流方案》)中的同一句“水流是指江河等的統稱”外,暫無其他解釋或說明。從形式邏輯角度看,“水流是指江河等的統稱”是指水流的外延(即具有水流所反映的特有屬性的事物);對于水流的內涵L3(即水流所反映的事物的特有屬性)缺乏定義,且至今還沒有關于水流內涵的研究、分析或論述。然而,水流的內涵是必須明確的內容,因為形式邏輯表明,只有水流的內涵與外延都明確,水流的概念才能明確,才能對水流有正確的思維和判斷,才能做好水流產權確權等涉及水流概念的工作。因此,對于水流內涵與外延的探討非常必要,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2“水流”一詞來源與相關釋義

2.1“水流”一詞來源

“水流”一詞伴隨著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下簡稱為《憲法》)的誕生而出現,多年來雖然《憲法》經歷多次修正,但始終將“水流”規定為自然資源之一,而不是“水資源”,且明確規定水流屬于全民所有,毫無例外?!稇椃ㄍㄡ尅穼Α八鳌蓖庋拥亩x為“水流是指江河等的統稱”也從未改變。憲法關于“水流”的規定,見表1。

2.2“水流”相關釋義

2.2.1《憲法通釋》對“水流”的釋義

在《憲法通釋》中,對于第九條中“水流”二字的釋義:“本條是關于自然資源的所有權及其保護的規定。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是國家最重要的生產資料,它涉及國家的經濟命脈,是保障國民經濟持續、穩定和健康發展的物質基礎,因此,必須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國家所有,是指國家對這些自然資源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目前,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憲法》,已經制定了礦產資源法、煤炭法、水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對這些自然資源的所有權作出規定(表1)。與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性質相聯系的一個重要問題是,礦藏、水流等自然資源的含義是什么。對這些問題,在1982年《憲法》修改時就有一些不同意見。比如,有的意見提出,農村的小煤窯、小水渠都是由集體經濟組織搞起來的,它們是否屬于“礦藏”、“水流”的范疇?是否也必須屬于國家所有?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的解釋,礦藏是指地下埋藏的各種礦物的總稱。水流是指江河等的統稱。本條規定的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的含義,就是上述現代漢語詞典解釋的含義。根據這些解釋,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屬于國家所有,是指達到一定規?;蛘呙娣e的上述自然資源屬于國家所有。我國的自然資源主要地或者原則上必須屬于國家所有,只有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才可以屬于集體所有。其中礦藏、水流只能屬于國家所有,而其他的自然資源包括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可以屬于國家所有,也可以屬于集體所有,但以國家所有為主,只有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可以屬于集體所有。對水流的所有權問題,也有意見提出,是否所有的水流都必須屬于國家所有?比如一些湖泊、水庫、小規模的河流是否可以屬于集體所有?根據本條規定,國家不僅對自然資源享有所有權,還要制定各種政策和法律,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

2.2.2《現代漢語詞典》對“水流”的釋義

由于在《憲法通釋》中明確“本條規定的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的含義,就是上述現代漢語詞典解釋的含義”,因此,有必要明確現代漢語詞典對于“水流”的解釋。

《現代漢語詞典》中對于“水流”的解釋“①江、河等的統稱。②流動的水”。對于“江”的解釋“①大河。②特指‘長江”。對于“河”的解釋“①天然的或人工的大水道。②特指‘黃河”。

3“水流”的內涵與外延

水流的內涵,就是水流的特有屬性。根據大陸法系“資源中心主義”理念、資源權客體的協同原則、“水”的價值的多層次性、自然資源國家所有權的憲法所有權觀,以及國家有關文件對于“水流”的定位,得到“水流”的內涵。

3.1 基本理念

3.1.1大陸法系“資源中心主義”理念

以大陸法系的德國、法國為代表的“資源中心主義”的自然資源制度建構理念:鑒于自然資源在人類社會生活中的重要性,將土地與其為載體的其他各種自然資源進行區分,認為土地與依附于土地的“水”、“森林”等是同為自然資源的組成部分。在土地與自然資源的關系上,采取的是自然資源吸收土地的手段。例如,在對自然界中“水”的利用中,將“水”的載體“土地”納入“水”當中,承載“水”的“土地”在水權中不具有獨立的客體地位。當數種自然資源在同一權利上一并出現時,“資源中心主義”所采取的是“目的性自然資源”吸收“輔助性自然資源”的方式。例如,把“水”作為“目的性自然資源”時,承載“水”的“土地”就是“輔助性自然資源”,將其作為“水”的“成分”。

3.1.2資源權客體的協同原則

資源權客體的協同原則:資源權客體的協同是指權利人在行使資源權時,無法直接作用于作為資源權客體的“目的性自然資源”,必須首先作用于其他旨在協調的不屬于這一資源權客體的“輔助性自然資源”,才能實現對客體的利用。例如,要行使對“水”這個“目的性自然資源”的利用,必須首先作用于承載“水”的“土地”這個輔助性自然資源客體。輔助性自然資源客體“土地”被目的性自然資源客體“水”吸收,不具有獨立的客體地位。當然,對輔助性自然資源客體“土地”的利用,必須是為了實現目的性自然資源客體“水”的利用。

3.1.3“水”價值的多層次性

“水”的價值的多層次性:水是生命之源、生產之要、生態之基,具有多層次的價值,例如,除了生活、生產、生態需水外,水面可以航行、水力可以發電、水體可以納污等,另外,“水”還有美學和精神價值,而且“水”的利用價值隨著科技和經濟社會的發展,會不斷地被發掘。因此,“水”的價值的多層次性,決定了水作為資源的多樣性,水的數量、水的質量、水深、水面寬度、落差、流速、水環境容量等均屬于自然資源,因此,“水流”中應該包括這些涉水要素。

3.1.4自然資源國家所有權的《憲法》所有權觀

《憲法》上的所有權是一種公權利,它區別于民法上平等主體之間的所有權關系?!稇椃ā飞系乃袡嘧⒅氐氖侨〉盟袡嗟馁Y格,是一種獲得財產利益的可能性,它不明確地指向具體的客體,一個人并不因暫時沒有財產而失去憲法上取得、占有和使用財產的資格。民法上的所有權則是以具體的物為中介的人和人的關系的表現,有明確、具體指向的權利客體。沒有具體指向的物,我們無法想象所有權人進行怎樣的全面支配和使用。從客體的角度看,民法上的所有權客體是能夠為人們所認識、控制和利用、可以滿足人類某種需要的物,而且民法上的所有權僅成立于單個的、特定的有形客體(即物)之上,此為物權客體特定原則的體現;《憲法》上的所有權的客體不僅包括民法上的物,而且也包括一國主權管轄下與權利主體相聯系、尚未被人們所認識、暫時不能被利用來滿足人類需要的一切自然資源和社會財富。

3.2關于“水流”的定位

3.2.1依據“資源中心主義”理念和資源權客體的協同

原則關于“水流”的定位

由“資源中心主義”理念和資源權客體的協同原則可知,“水流”這個“目的性自然資源”不僅包括江河湖庫等中的水體,還應該包括承載“水體”的“土地”(河床、堤岸、河漫等河流相等固體邊界)。因為沒有這些固體邊界作為“輔助性自然資源”,江河湖庫等中的水體無法存在;同時要行使對江河湖庫等中水體的利用,必須首先作用于承載“水”的固體邊界(堤岸、河漫、河床等)這個輔助性自然資源客體,例如,在開發利用江河的水能資源時,必須首先在河床上修建大壩。

另外,由前文《憲法通釋》以及《現代漢語詞典》對于“水流”的解釋可知,“水流”是指江、河等的統稱,而對于江、河不能僅指其中的水體,還應包括江、河的固體邊界(包括河床、堤岸、河漫等河流相),沒有堤岸等固體邊界,江、河等中的水無法存在,也就不能稱為江、河了。因此,我國憲法中的“水流”應該是包括江、河中水體及江、河堤岸等在內的江、河整體。

由于“輔助性自然資源”客體被“目的性自然資源”客體吸收,不具有獨立的客體地位,“水流”中的“輔助性自然資源”堤岸、河漫、河床等固體邊界被“目的性自然資源”江河湖庫等中的水吸收,將其作為“水流”的“成分”。

3.2.2依據“水”的價值的多層次性和《憲法通釋》關于“水流”的定位

由“水”的價值的多層次性可知,憲法中“水流”的用途和價值是多方面的,江河湖庫等中的水可以滿足生活、生產、生態需水;水面可以航行、水力可以發電、水體可以納污、堤岸可以防洪也可以觀光等,因此,“水流”包括水的數量、水的質量、水深、水面寬度、落差、流速、水環境容量、堤岸等涉水要素。

另外,由前文《憲法通釋》以及《現代漢語詞典》對于“水流”的解釋可知,“水流”是指江、河等的統稱。而對于江、河等不能僅指其中的水體,還應包括水體的水深、水面寬度、落差、流速等空間要素,以及“水體”的固體邊界(包括河床、堤岸、河漫等河流相)。

3.2.3依據自然資源國家所有權的憲法所有權觀關于

“水流”的定位

由自然資源國家所有權的憲法所有權觀可知,對于我國憲法中規定的“水流等自然資源,都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從自然資源國家所有權的憲法所有權觀看,①首先是一種公權利,注重的是全民取得“水流”資源所有權的資格,是一種獲得“水流”資源的可能性。它不明確地指向具體的“水流”資源(例如是長江水還是黃河水),一個人并不因暫時沒有“水流”資源而失去憲法上取得、占有和使用“水流”資源的資格。②憲法上的所有權的客體(即“水流”資源)不僅包括民法上的物(即當前可利用的“水流”資源),而且也包括一國主權管轄下與權利主體相聯系、尚未被人們所認識、暫時不能被利用來滿足人類需要的一切“水流”資源。據此,我國憲法中規定的“水流”,應該包括我國國土范圍內一切“水流”。僅從水體這個“客體”而言,不僅包括地表水、還應包括地下水、空中水等水體。

由前文《憲法通釋》以及《現代漢語詞典》對于“水流”的解釋可知,“水流”是指江、河等的統稱。雖然從江、河的角度看,“水流”好像是指地表水,但從自然資源國家所有權的憲法所有權觀看,在憲法中不可能在規定地表水屬于國家所有的同時,置地下水于不顧,況且,地表水和地下水始終在不斷的循環轉化之中。因此,我國憲法中的“水流”,僅從水體這個“客體”而言,應該是指地表水、地下水、空中水等國土范圍內的所有淡水。

3.2.4國家有關文件關于“水流”的定位

國家有關文件把“水流”定位為“自然生態空間”。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以及中共中央和國務院公布的《總體方案》中均要求“對水流、森林等自然生態空間進行統一確權登記。開展水域、岸線等水生態空間確權試點”,因此,把“水流”作為“自然生態空間”。另外,2016年3月22日習近平總書記主持召開了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二十二次會議,在會議審議通過的《關于健全生態保護補償機制的意見》中指出“逐步實現森林、草原、濕地、荒漠、海洋、水流、耕地等重點領域和禁止開發區域、重點生態功能區等重要區域生態保護補償全覆蓋”,因此,把“水流”作為“領域”、“區域”。

因此,國家有關文件把“水流”定位為“領域”、“區域”或“自然生態空間”。因此,“水流”具有“空間”的含義、具有生態環境的含義,“水域、岸線等水生態空間”屬于“水流”。

3.3“水流”的內涵和外延

由前文的基本理念以及關于“水流”的定位,可以得到我國憲法中“水流”的內涵?!八鳌钡膬群?,是指國土范圍內所有淡水和由承載淡水水體的固體邊界組成的、淡水空間。淡水空間中包括水的數量、水的質量、水深、水面寬度、落差、流速、水環境容量、岸線(包括自然岸線、人工堤岸;水庫、大壩等水利工程設施)、河(湖)床等涉水要素。

由“水流”的內涵及“水流是指江河等的統稱”這個水流的外延,可以得到更多的“水流”實例(即水流的外延,指具有水流所反映的特有屬性的事物):長江、黃河等所有河流溪水(包括河中之水和河岸河床等河的邊界);洞庭湖、太湖等所有湖泊、池塘、山塘(包括湖中之水和湖岸湖床等湖的邊界);所有水庫和大壩(包括庫中之水和大壩等水庫的邊界);所有的沼澤(包括沼澤中之水和沼澤的邊界);所有水井(包括井中水和組成井的邊界)等。

4“水流”與“水資源”的差別

4.1出現時間不同

“水流”一詞1954年出現在我國第一部《憲法》中,“水資源”一詞1988年出現在首部《水法》中,因此從這個角度而言,“水流”一詞比“水資源”一詞早出現34年。

4.2研究程度不同

我國對“水流”幾乎沒有進行研究,因此,即使在目前,對于“水流”的概念(即水流的內涵和外延)也沒有完全明確。

幾十年來,我國對于“水資源”進行了大量的、深入的研究,例如1987年的《中國水資源評價》、1989年的《中國水資源利用》、1999年的《21世紀中國水供求》、2011年的《全國水資源綜合規劃》、1997—2016年的《中國水資源公報》、2014年的《中國水資源及其開發利用調查評價》等。研究表明,我國的“水資源”就是國土范圍內(一年之中)由降水產生的約2.8萬億m3的動態水量(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涉及數量和質量兩方面)。

4.3內涵不同

由前文可知,“水流”的內涵是指國土范圍內所有淡水和由承載淡水水體的固體邊界組成的淡水空間。在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以及中共中央和國務院公布的《總體方案》中把“水流”作為“自然生態空間”?!八Y源”的內涵是指國土范圍內所有淡水,不包括承載淡水水體的固體邊界及組成的淡水空間,因此,“水資源”一詞無法代替“水流”一詞。

4.4外延不同

在我國《憲法》中把“水流”規定為“自然資源”,是指“指江河等的統稱”。根據本研究表明,除了江河外,還有湖泊、池塘、山塘、水庫、沼澤、水井等都屬于水流。在我國《水法》(1988年首部《水法》及2002年的修正版)中,明確“本法所稱水資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5結語

目前,我國正在健全包括水流在內的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水流產權確權試點正在寧夏、甘肅、陜西、江蘇、湖北等地進行,但是除了“水流是指江河等的統稱”外,沒有對水流的更多解釋。本文通過“水流”一詞的來源及我國《憲法通釋》對于“水流”的釋義、依據“資源中心主義”理念和資源權客體的協同原則、依據“水”的價值的多層次性、自然資源國家所有權的憲法所有權觀以及中央有關文件關于“水流”的定位,明確了“水流”的內涵,認為“水流”的內涵是指“國土范圍內所有淡水和由承載淡水水體的固體邊界組成的淡水空間”。由“水流”的內涵可以得到水流的外延,“除了‘江、河外,還有湖泊、池塘、山塘、水庫、沼澤、水井等”。同時對比了“水流”與“水資源”的差別,由于“水資源”不包括承載淡水水體的固體邊界及組成的淡水空間,因此,“水資源”一詞無法代替“水流”一詞。

致謝:感謝南京水利科學研究院張世法教授、張海侖教授、劉國偉教授和文康教授的熱情指導。

猜你喜歡
外延自然資源水流
神奇的水流
楊祖基
春水流
硅外延片過渡區控制研究
論中國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編制的方法
對提升鄉村文明旅游活動的研究
淺析越南經濟發展展望
在“自然”課堂中探索幼兒教育新途徑
入坑
關于國際法淵源內涵和外延的重新審視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