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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之謂”式中“之”的功能考察
——兼及與“主·之·謂”結構的關系

2020-01-03 07:38
淄博師專論叢 2019年4期
關鍵詞:左傳謂之代詞

(武漢大學文學院,湖北武漢430072)

引言

前賢時修常將“謂之”與“之謂”結構進行對比(馬建忠 1961;黃廣生 1963;丁貞渠 1978;何樂士1982;郭廣敬 1984;何樂士 1989;馮雪燕 2003;陳若愚2008),也有針對專書中的“主+之+謂”(相當于主+“之謂”+賓)結構進行分析,討論“之”的性質(劉劍儀1985;張雁2001;邵永海2002)。關于“之”的功能的考察角度,程亞恒(2008)針對三價動詞“謂”組成的雙賓結構以及“謂之為+名”的結構,強調了這一結構中的“空語類”的頻現和“之”的回指、強調功能有關。

單純從“之謂”“謂之”前后項之間的語義關系來討論,以及單獨從主謂結構之間的“之”來討論的多不勝數,語料考察范圍一般也默認框定在先秦。我們認為前人的研究已經充分證明了“之謂”“謂之”前后所接成分的區別,其中黃廣生、何樂士先生的考察尤為詳盡準確,但是對于“之謂”“謂之”的構成成分的討論莫衷一是,大家對于“之”作復指代詞基本沒有疑問,而對于動詞“謂”之前的“之”到底作什么很有爭議。因此,本文論述的重點就在于動詞前這個“之”的性質,以及這個“之”和“主語·之·謂語”結構中的“之”有何關系。

我們的考察范圍也限定于先秦語料,但是我們主張從動詞“謂”的配價情況出發,考察其與“之”之間的關系,進而確定“謂之”與“之謂”結構的異同,通過剖析“之”在此二者中的用法,探討爭議不斷的主謂之間的“之”的性質。

一、前人研究概述

關于“X謂之Y”以及“Y之謂X”之間的異同,早在清代,訓詁學家們就有所討論。以戴震為例,他在《孟子字義疏證·孟子私淑錄》中認為:“古人言辭,‘之謂’‘謂之’有異:凡曰‘之謂’,以上所稱解下,如《中庸》‘天命之謂性,率性之謂道,修道之謂教’,此為性、道、教言之;若曰,性也者,天命之謂也;道也者,率性之謂也;教也者,修道之謂也?!兑住贰魂幰魂栔^道’,則為天道言之;若曰,道也者,一陰一陽之謂也?!贝髡鹬鲝埗哂挟悾?/p>

主 語 謂語 賓語 被解釋項 謂之__解釋項 解釋項 之謂 被解釋項

而馬建忠在《馬氏文通》中首次對二者進行了語法分析:“《孟子告梁惠王上》生之謂性?!浴c‘之’‘生’同次,猶云‘生謂之性’也。又《滕文公下》此之謂大丈夫?!q云‘此謂之大丈夫也’?!妒酚洝ど叹袀鳌贩绰犞^聰,內視之謂明。自勝之謂彊?!渫??!瘪R建忠認為二者無異。黎錦熙先生在《比較文法》中方一新先生在《訓詁學概論》一書中將“謂之”“之謂”列為“術語”,并_認為“謂之”的功能是解釋詞義,且被解釋的詞放在術語后面。[1](P181)

方一新引例佐證“謂之”這一“術語”的解釋功能,《詩·邶風·谷風》“習習谷風,以陰以雨?!薄睹珎鳌罚骸皷|風謂之谷風?!薄对姟ご笱拧どH帷罚骸凹戎幣?,反予來赫?!薄多嵐{》:“口距人謂之赫?!币稜栄拧め屍鳌贰矮暣蟪叨缰^之玠。璋大八尺謂之琡。璧大六尺謂之宣。肉倍好謂之璧,好倍肉謂之瑗,肉好若一謂之環?!眮碜糇C這一術語區別詞義的功能。但并無“之謂”的例證,但言明這些術語常有混用,應當是默認二者無異。

黃廣生、何樂士等先生對先秦典籍中的“之謂”“謂之”進行了詳細的統計,重點討論前后成分間的語義關系。黃廣生考察了《詩經》《論語》《孟子》《韓非子》,總結“之謂”和“謂之”出現的條件,并與《老子》《墨子》《左傳》《莊子》《荀子》《呂氏春秋》等相印證,認為前一個“謂之”中的“之”是代詞無誤,而“之謂”中的“之”應該是結構助詞[2]。

何樂士考察了《詩經》《左傳》《論語》《孟子》《老子》《莊子》《荀子》《呂氏春秋》《韓非子》《禮記》這十部典籍,并對“A謂之B”和“B之謂A”二式進行了詳盡的區分:

_____結構 變式 _A&B語義關系 _A的語法性質 _B的語法性質 _結構的語法性質A謂之B A謂之B A,謂之B A:被說明的對象;B:說明的內容(表被說明對象的屬_性、情況___________)動詞結構或主謂結構(95%);名詞或形容詞(5%)_________名詞或專名(>90%);動詞或動詞結構(8%)雙賓主謂句:A為受事主語,動詞“謂”有“之”和 B_兩個賓__________語_B之謂A B,是之謂A B之謂A A,B 之謂(也)動詞結構(80%);名詞、形容詞、專名、代 詞、數 詞(20%)B,A,是之謂(也)A:被說明的對象;B:1.表示對 A 的認同或印證(A此時一般為引語);2.表示對 A的釋義;3.表示對A的釋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印證和舉例名詞或名詞詞組(65%);形容詞(15%);動詞或主謂結構(22%)20%可獨立成句;位于語段之中,是與較大的語言單位緊密聯系的主謂句

何樂士先生還對兩個結構中的“之”分別定性為代詞和連詞,“A謂之B”中的“之”作賓語,而“B之謂A”中的“之”則是句與句聯系的重要語法手段,作用不是取消句子獨立性,而是給句子增加一種粘連性,表示此句與一個更大的單位發生聯系。且何樂士先生還根據典籍中前人的注解推斷,“之”在句中還表達一定的意義和與其,既有語氣上的強調作用,又有承接上下文的含義。鑒于其復雜的特征,因而傾向于判定為連詞。[3](P124)

其實“謂之”和“之謂”所展現的語義關系的不同,通過表層的語法形式的區別就可以看出?!爸^”和“謂之”前后連接的語義角色的差異,主要是語序造成的,“謂”的語義相同,而“之”的功能在兩個構式中有差異。漢語并非形態語言,語序在調整語義方面具有重要地位,而形態語言,比如俄語,詞語的屈折形態一旦確定,語序則靈活。故而,同樣是“謂”與“之”的組合,但是伴隨“之”所表語義及語法作用的變化,語序的改變,致使整個句子的語法結構改變,在鄰近的語義角色的位置分配上進行了重新調整。因此我們贊同二式不同的觀點。

二、“之謂”構式的考察

首先考察“之謂”式。這里我們必須提及“之謂”式的兩種類型,“X之謂 Y”,以及“Y,X之謂(也)”結構。前人的研究中以何樂士、丁貞渠先生的最為全面細致,最具代表性。

何樂士先生認定“X之謂Y”與“Y,X之謂”是“之謂”式的兩種變體。丁貞渠先生則持不同看法,認為這兩者中的“之謂”是不同構的,譬如他認為“X之謂Y”中的“X”必然是作主語,而“Y,X之謂”中的“X”是前置賓語,“之”在“X之謂Y”中置于前置賓語以及謂語動詞之間,作助詞,表示強調,而“X之謂Y”中“之”為語助詞,置于主謂之間,應該類似于“主·之·謂”結構。

丁貞渠先生提出的看法和何樂士先生的看法為什么都避免將“X之謂Y”的“之”認作表示復指的代詞,何先生定性為連詞,丁先生定性為無意義的語助,實際上是由于一旦將前置的賓語還原為不含強調語氣的陳述句時,會成為無主的雙賓句。

1.“謂”的配價與“謂之”式

廓清這一問題,先要弄清楚這里的動詞“謂”的配價,無論是“之謂”式中的“謂”還是“謂之”式中的“謂”,配價應當是一致的。

和前人的觀點一致,我們從“謂之”結構可以看出,“謂”加代詞賓語“之”再加直接賓語,這個“之”和其后的賓語不可能所指相同。那么顯然動詞“謂”后可接雙賓語,“謂”應該是三價動詞,我們可以“還原”成動詞“謂”相關的各論元具足的結構,即“Z謂X·Y”,Z是動作“謂”的發出者,X是被解釋的對象,Y是解釋詞。

但是“施事”“與事”與“受事”具足的例子,在先秦語料中常見的是“X,Z謂之Y”的結構,而“Z謂X·Y”的語序則不多見,如:

(1)若敖卒,以其母……生子文焉。妘夫人使棄諸夢中?;⑷橹??!酥^乳谷,謂虎於菟。故命之曰斗谷於菟。(《左傳·宣公四年》)

(2)誰謂吾弒君者乎?(《公羊傳·宣公六年》)

通過第二個例子我們其實無法確定X·Y成分是主謂小句還是雙賓語結構。顯然這樣的結構中X+Y的成分可以看作名詞性成分作謂語的主謂結構,而且這樣的結構能產性極高,而且容易和表示“言說義”而非“稱呼義”的動詞“謂”的用法混同。前者在“X謂之Y”結構中X、Y缺一不可不同,而后者在“Z謂X·Y”結構中與事“X”是可以省略的成分,受事“Y”用以全部表示施事的看法。這應當也是“Z謂X·Y”結構在先秦語料中稀少,而“稱呼義”的“謂”多用“之謂”“謂之”結構的原因之一。因為有同“謂”后接主謂小句的結構相區分的需要。

也可見“Z謂X曰Y”的結構,如:

(3)禮,婦人謂嫁曰歸,反曰來歸,從人者也。(《谷梁傳·隱公二年》)

(4)文王以民力為臺為沼。而民歡樂之,謂其臺曰靈臺,謂其沼曰靈沼,樂其有麋鹿魚鱉。(《孟子·梁惠王章句上》)

當然,也有施事 Z不出現,X,(可)謂 Y的情況,如:

(5)荀息可謂不食其言矣。(《公羊傳·僖公十年》)

(6)宋宣公可謂知人矣。(《左傳·隱公三年》)

(7)仲由、冉求可謂大臣與?(《論語·先進》)

當X提到句前的話題位置上時,原本X在句中所在的位置就用代詞“之”,有時候也用“是”“此”等指示代詞。

如:

(8)逍遙,無為也;茍簡,易養也;不貸,無出也。古者謂是采真之游。(《莊子·天運》)

(9)安時而處順,哀樂不能入也,古者謂是帝之縣解。(《莊子·養生主》)

(10)或,知是之非此也,有知是之不在此也,然而謂此南北,過而以已為然。始也謂此南方,故今也謂此南方。(《墨子·經說下》)

但無論是“謂是”還是“謂此”,它們的使用頻率遠不如“謂之”高,大概“是”易與表“正確義”和表“贊同義”的的謂詞“是”混同,而且戰國末年在書面語中也已經有系詞“是”的萌芽,因而也保證了語言的清晰明了,避免了混淆。而“此”的慣常用法是置于名詞性成分前作定語,當Y為名詞性成分時,也聽者容易誤判指示代詞“此”為定語成分。

Z不省略:

(11)彼凡牛樞非牛,兩也。無以非也。辯,或謂之牛,謂之非牛。(《墨子·經上》)

(12)翼九宗五正、頃父之子嘉父逆晉侯于隨,納諸鄂,晉人謂之鄂侯。(《左傳·隱公六年》)

(13)雖曰未學,吾必謂之學矣。(《論語·學而篇》)

(14)昔高陽氏有才子八人:蒼舒、隤敱、梼戭、大臨、尨降、庭堅、仲容、叔達,齊圣廣淵,明允篤誠,天下之民謂之八愷。高辛氏有才子八人:伯奮、仲堪、叔獻、季仲、伯虎、仲熊、叔豹、季貍,忠肅共懿,宣慈惠和,天下之民謂之八元。(《左傳·文公十八年》)

(15)夫立名號所以為尊也,今有賤名輕實者,世謂之高。設爵位所以為賤貴基也,而簡上不求見者,世謂之賢。威利所以行令也,而無利輕威者,世謂之重。法令所以為治也,而不從法令、為私善者,世謂之忠。官爵所以勸民也,而好名義、不進仕者,世謂之烈士。刑罰所以擅威也,而輕法、不避刑戮死亡之罪者,世謂之勇夫。

Z省略:

(16)侍於君子有三愆:言未及之而言謂之躁,言及之而不言謂之隱,未見顏色而言謂之瞽。(《論語·季氏》)

(17)從流下而忘反謂之流,從流上而忘反謂之連,從獸無厭謂之荒,樂酒無厭謂之亡。(《孟子·梁惠王章句上》)

(18)不避卑辱謂之仁義。(《韓非子·難一》)

(19)無所不順者謂之備。(《周禮·祭統》)

(20)故曰中欲不出謂之扃,外欲不入謂之閉。(《呂氏春秋·君守》)

X有時候出現在前文中和其他成分聯系在一起,或者并非簡單的名詞性成分,而是由小句或者主謂、述賓結構等成分來表示如:

(21)震一索而得男,故謂之長男,巽一索而得女,故謂之長女。(《周易·說卦》)

(22)共叔段……請京,使居之。謂之京城大叔。(《左傳·隱公元年》)

(23)子墨子言曰:處大國不攻小國,處大家不篡小家,強者不劫弱,貴者不傲賤,多詐者不欺愚。此必上利于天,中(24)利于鬼下利于人,三利無所不利。故舉天下美名加之,謂之圣王。(《墨子·天志上》)

(25)利于人,謂之巧;不利于人,謂之拙(《墨子·魯問》)

女有家,男有室,無相瀆也,謂之有禮。易此必敗。(《左傳·桓公十八年》)

正如何樂士先生說言,當X與Y之間的關系常常屬于說話人認定的“社會公理”“天下共識”,往往Z可以直接省略,或者省略之后并不影響結構及句義,且Z這個實施者的確切指向可以在文中找到,讀者或者對話者雙方也能夠意會。

徐峰(2004)將表示“稱呼義”的動詞納入“告使動詞”,并列有告使動詞配價成分語用移位的兩種情況:

與事移位

a.Z(施事)+V+X(與事)+Y(受事) 人們叫她祥林嫂。

→? X(與事)Z(施事)+V+Y(受事) ?她,人們叫祥林嫂。

→ X(與事)Z(施事)+V+代詞副本(copy)+Y(受事)她呀,人們叫她祥林嫂。

受事移位

a.Z(施事)+V+X(與事)+Y(受事) 陳總邀請一些外國朋友到家里做客。

→? Y(受事)+Z(施事)+V+X(與事) ? 到家里做客陳總邀請一些外國朋友。

→[Y(受事)+N]+ Z(施事)+V+X(與事)到家里做客的事陳總邀請了一些外國朋友。

關于“與事”的移位是符合上古漢語中“Z謂X+Y”到“X,(Z)謂之Y”的變換的。而當“受事”移位至句首時,Y要發生相應的變形,“和一個抽象名詞構成偏正詞組,做這個詞組的同位性定語”。我們認為古漢語中X的移位和Y的移位應當對原結構產生了不同的影響,和現代漢語一樣,X移位至話題焦點位置上時,結構發生的變形是在原與事位置上換上一個代詞。即上古漢語“稱呼義”三價動詞“謂”的結構中與事位移時,可以變換為:

Z(施事)+V+X(與事)+Y(受事)

→ X(與事)Z(施事)+V+代詞+Y(受事)

其中代詞一般為“之”“是”“此”。

值得注意的是,現代漢語中受事移位時發生變形,在確保Y是名詞性成分的前提下,可以在動詞前加上復指成分,如“人們叫她祥林嫂”→“祥林嫂,(大家)都這么叫她”,這個復指成分置于動詞之前,既與提前的Y(受事)表示同一事物,也有修飾作用,是三價動詞的方式狀語。我們認為這樣的現象是和上古漢語一脈相承的,“是謂”“此謂”“之謂”三者,都可以在受事移位結構中應用,我們之所以會對“之謂”的結構產生諸多疑惑,認為“之”是助詞或連詞,也是沒有全面考察“之”的復雜的功能對這一結構產生的影響。

我們認為“之”和“是”“此”一樣,在“X謂”中只是復指代詞,但在使用過程中由于和“之”作連詞、助詞同樣處于句中位置上,也有前接名詞性成分后接謂詞性成分的時候,故而從使用者的心理來說,它們似乎并無區別。

何樂士先生所說的那80%“位于語段之中,是與較大的語言單位緊密聯系的主謂句”,其中可分為兩種情況,有“之謂”并列的結構,“N1之謂N2,N3之謂N4”,而當X、Y的兩個單位過長,便用指示代詞“是”“此”來代替,過長的成分一般置于前面。第一種結構中所謂“之”聯系更大語言單位的作用,是重復并列結構本身賦予,連詞“則”也常出現在這樣的結構,如:

(26)恭而無禮則勞,慎而無禮則葸,勇而無禮則亂,直而無禮則絞。(《論語·泰伯》)

(27)任功則民少言,任善則民多言。(《商君書·靳令》)

并列結構所展現的列舉功能以及前后關聯,和“則”本身所表現的連接因果成分或者前后相承的成分并無多大關聯,二者應該獨立看待。

同理,“之謂”的并列結構也是如此。置于第二種情況,是代詞“是”“此”表現出與之前的成分相關聯的功能,而非“之”。

三、“是謂”“之謂”“此謂”的考察

在“之謂”結構中,我們贊同郭錫良先生通過“唯……是……”“唯……之……”強調結構所推導出來的“是”與“之”在陳述句中的提賓功能,但我們發現“之謂”并不是唯一的陳述句中提賓結構,“是謂”“此謂”也是這樣的結構。值得注意的是,類似“X之謂Y”結構的,有“X是謂 Y”,而“此謂”只有“此謂Y”出現,并無其后不帶賓語的情況,“此”所代指的成分都隱含在前文中(或所指成分一般為現象或行為,語句較長),即便如此,這里的“此”我們也應當認定為受事主語,它直到今天還一直沿用,常用到以致我們忘了是從提賓、強調結構凝固而來。只不過“之”常被當作句中成分,也許是因為發音與“是”相比更輕,所以更容易納入句中,也許是因為“之”本身還有作領屬性助詞,常位于句中的用法。我們發現“是謂”結構在春秋語料也有其用法和“之謂”相同,共52例,如:

(28)臨禍忘憂,是謂樂禍,禍必及之,盍納王乎?(《國語·周語》)

(29)生而不雨,為而不恃,長而不宰,是謂“玄德”。 (《老子》)

(30)上利乎天,中利乎鬼,下利乎人,三利無所不利。是謂天德。(《墨子·天志上》)

(31)五間俱起,莫知其道,是謂神紀。(《孫子·用間篇》)

(32)晉國不恤周宗之闕,而夏肄是屏,其棄諸姬,亦可知也已。諸姬是棄,其誰歸之?吉也聞之:棄同即異,是謂離德。(《左傳·襄公二十九年》)

(33)過而不改,是謂過矣!(《論語·衛靈公》)

(34)趙孟曰:“誰當良臣?”對曰:“主是謂矣。主相晉國,於今八年,晉國無亂,諸侯無闕,可謂良矣?!?《左傳·昭公元年》)

(35)公曰:“何謂六物?”對曰:“歲、時、日、月、星、辰,是謂也?!惫唬骸岸嗾Z寡人辰而莫同,何謂辰?”對曰:“日月之會是謂辰,故以配日?!?《左傳·昭公七年》)

前面六例中與“X(,)之謂Y”結構一致,但X僅為行為或現象,與“是謂”間有較長的語氣間隔;第七例中“主是謂矣”,實際上隱含了上文出現的“良臣”一詞,“良臣,主是謂矣”,即“Y,X 是謂”結構,與“Y,X之謂”結果無二致,最后一例中不光“Y”隱含在前文中沒有單獨給出,以問句形式出現,成分“X”所指稱的事物也不止一個,“歲、時、日、月、星、辰”,實際上可以歸納為一個陳述句“六物,歲、時、日、月、星、辰,是謂也”,與“Y,X之謂”的結構無二致。

“之”“是”“此”在與動詞“謂”的組合中有相似之處在于他們都可以作代詞,而強調句的提賓用法,使他們擁有了“X·之/是/此·謂·Y”這一相同結構,同理,在這一結構中,他們的功能應當也還是相同的,是代詞,受強調句語序變化的影響,代詞前置于動詞之前,依舊復指。但“之/是/此·謂”后能否不加賓語,則有不同,“之謂”“是謂”可以不加,“此謂”則不行(至少在先秦文獻中沒有)。我們認為是因為受其指代功能間的細微差別導致的?!按恕笔堑湫偷慕复~,所指代的對象必須與之緊密相連,而“之”和“是”則沒有太多限制,因此運用在結構中也更為靈活。

四、“主·之·謂”結構中的“之”

關于“主·之·謂”結構的研究不可謂不豐,諸家試圖從各個角度解釋為什么原本結構中的主語和謂語本就完整,中間還要插入一個“之”。我們認為這應當是和“之”本來的功能有關的,因為語言中不會無緣無故加入一個贅余成分。

“之”表復指的功能可以和“是”一樣兼具提賓功能,那么就是指前面所接名詞性成分,但如果單獨位于名詞之前,也可能作為修飾語,復指其后的名詞性成分,這個功能和“是”與“此”作名前修飾語的功能是一樣的。如:

(36)茍慮害人,人亦必慮害之;茍慮危人,人亦必慮危之。其實人則甚不安。之二者,臣為大王無取焉。(《呂氏春秋》)

(37)形莫若就,心莫若和。雖然,之二者有患。就不欲入,和不欲出。(《莊子·人間世》)

(38)蜩與學鳩笑之曰……之二蟲又何知!

(39)是心足以王矣。(《孟子·梁惠王上》)

(40)當是時也,禹八年于外,三過其門而不入。(《孟子·滕文公上》)

(41)子曰:“然。有是言也。不曰堅乎,磨而不磷;不曰白乎,涅而不緇?!?《論語·陽貨》)

(42)此事克則為卿,不克則烹,固其所也,何害?(《左傳·哀公十六年》)

(43)忳郁邑余侘傺兮,吾獨窮困乎此時也。(《楚辭·離騷》)

(44)亡鄭國者,必此人也。若不早圖,后君噬齊。(《左傳·莊公六年》)

但值得注意的是,“是”和“此”的功能除了復指之外,更多的是限定作用。這里的“之”無法被認定為是位于主謂之間,它可以復指或遠指其前另一句的指稱性成分,也可以算作指稱其后所接成分,自指的同時兼表限制、修飾。我們或可以就此推斷,在線性序列中,當“之”前所接的無名詞性成分,那么指向其后所接名詞性成分。

結語

我們之所以會對“之謂”結構產生疑問,一是由于“之”的多功能性,可以作代詞,可以作主賓間的助詞,表示二者間的領屬關系,還可以位于主謂之間,使主謂結構指稱化,也可以基本不更改原結構的謂詞性。

同樣的,如果“主·之·謂”結構單獨使用時,“之”因“身兼數職”,容易令讀者將其與在同一位置上但屬于不同性質的“之”混淆。

王洪君先生在列述的“主·之·謂”結構中提出了五個標準,其中還特地將“形式上是N之SV,但是N是前置賓語的不收”列入其中[4]?;旧鲜前癤之謂Y”結構,恰恰排除了它以及其他受事成分作主語的“主·之·謂”結構。

實際上,如果X為受事,則相當于提賓(從表達功能上說,是說話者將重要信息放在更顯眼的位置上),或者更準確地說在受事主語被動句中“之”復指主語,譬如“德之不建,民之無援”中“德”是受事,是“某人建德”中的賓語,“建”是二價動詞,后接單賓語,而像“謂”這樣的言說類、心理動詞,多為三價動詞,后接雙賓,因而把直賓提前,就還剩下一個間賓,這樣看起來就似乎和表主動語態的“主·之·謂”結構相似了,實際上在這樣的結構中兩個名詞性成分都是受事格。如果X為施事,“之”不需要提賓的功能,那么就還剩下復指的功能,代詞復指,譬如難解的“子曰:予之不仁也”(《論語·陽貨》),前人已經有猜測是為強調而復指,實際上“之”的復指功能才是其在這個結構中的本來功能,強調語氣是復指之后延伸出來的。如:

(45)仲尼曰:知之難也。有臧武仲之知,而不容于魯國,抑有由也,作不順而施不恕也。(《左傳·襄公二十三年》)

(46)賈大夫惡,娶妻而美。三年不言不笑。御以如皋,射雉獲之,其妻始笑而言。賈大夫曰:“才之不可以已。我不能射。女遂不言不笑夫?!?《左傳·昭公二十八年》)

(47)子西曰:“勝如卵,余翼而長之。楚國第,我死。令尹、司馬,非勝而誰?”勝聞之曰:“令尹之狂也。得死乃非我?!?《左傳·哀公十六年》)

(48)子曰:“予之不仁也!子生三年,然後免於父母之懷。夫三年之喪,天下之通喪也。予也,有三年之愛於其父母乎?”(《論語·陽貨》)

“之”在這里是復指表示強調,但是復指主語還是謂語,從這“茍慮害人,人亦必慮害之;茍慮危人,人亦必慮危之。其實人則甚不安。之二者,臣為大王無取焉?!?《呂氏春秋》)“雖然,之二者有患。就不欲入,和不欲出?!?《莊子·人間世》)兩例看來,我們還是認為應當是復指“之”后所接成分,可譯為“這、這樣”。

“之”的復指功能也能解釋一些現象,為什么在“X之謂Y”結構中,不如“Y,X之謂也”的結構X之前多語氣副詞“其”一樣。單獨的“主·之·謂”結構因為復指,所以強調語氣強烈,用表示測度的語氣副詞“其”反而矛盾。而在“Y”被提到話題賓語的位置上來的情況下,是被動語態極為顯著的。這一消極語境下,話語并不具有極強的肯定意味,因而加上表示測度的語氣副詞也就順理成章了。

從“代詞”之的功能到“助詞”之的功能,其間的聯系和過渡,我們認為很可能發生了重新分析,在“代詞”之的功能范圍內,在“復指”角色的廣泛運用中,經歷了重新分析,其指向功能被不斷弱化,其被結構本身所表示的句法功能所掩蓋。從另一個角度說,其領屬性助詞功能可能也是通過代指功能進一步虛化而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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