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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歐三國:國家轉型、語言權利與小族語言生存》述評*

2020-02-20 08:29中國民航大學外國語學院
語言政策與規劃研究 2020年2期
關鍵詞:管理機制權利群體

中國民航大學 外國語學院 曹 佳

1 引言

20世紀80年代,語言權利、語言問題和語言資源并稱為語言規劃研究的三取向分析框架(Ruiz,1984),語言權利也成為語言政策與規劃領域的重要研究問題之一。中東歐國家語言狀況極為復雜,民族邊界與國家邊界交錯變換,80年代末轉型發展之后,各國的小族語言問題引起了學者的持續關注。在此背景下,2018年,商務印書館出版了揚州大學何山華副教授的專著《中歐三國:國家轉型、語言權利與小族語言生存》。這是國內首部從國家轉型視角研究語言權利與小族語言保護的著作,也是首部把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三國轉型后的語言政策作為一個整體進行研究的著作,體現了語言政策與經濟利益、文化沖突、民族關系、政治權力等多主體的互動,具有多維度的理論和實踐價值。

2 內容概述

全書共十章,第一章是現實與理論背景;第二章和第三章分別從理論框架和中東歐超國家語言權利事務管理機制的視角進行理論探討;第四章到第六章闡述了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三個中歐國家的語言權利事務管理和小族語言生存狀況;第七章和第八章從國家管理對語言權利的影響、語言權利視角下的小族語言保護兩個視角對以上三國的語言權利管理及小族語言保護進行橫向對比;第九章和第十章則是理論啟示和結論部分。

第一章 理論與現實背景

第一章首先明晰了研究對象與研究問題。研究對象是捷克、斯洛伐克和匈牙利三個中歐國家。研究問題有四個:(1)描述中歐三國的現行語言權利事務管理機制;(2)探討管理行為如何影響語言權利的實現;(3)語言權利的實現在多大程度上影響小族語言的生存;(4)語言權利保障對小族語言保護的意義?;谡Z言權利話語的重要性及其與小族語言的密切關系,作者綜述了國內外對語言權利的理論探索。其中,國外把語言權利的研究內容分成四個區塊:小族群體和小族群體權利、小族語言群體和語言復興、移民群體的權利和土著人民的生存狀況(Grin,2003)。而本書關注的是第一區塊,聚集于中歐三國。相比而言,國內對語言權利的研究起步較晚,始于21世紀,而且對于中東歐國家在語言權利方面的研究成果數量較少,深度有待加強,這也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本書選取的研究對象具有獨特的研究價值。

本章最后界定了語言權利、小族和小族語言的概念。作者根據語言權利的三個核心要素:權利主體、權利內容、義務主體,梳理了學者在界定語言權利時采取的不同視角,如Skutnabb-Kangas和Phillipson(1994)對語言權利內容的描述,May(2011)對小族群體權利的論述,Paulston和Peckham(1998)從法律視角對語言權利的闡述等,并在本章嘗試性對語言權利進行界定:作為個人或群體的語言學習者,在當局的保障或支持下,在私人領域或公共領域,學習、使用、傳播、發展自身語言文字以及所在國官方語言文字,并使用上述兩者作為身份標識的權利,并說明本書關注的是小族語言在公共領域的使用,即積極權利。另外,小族是指中東歐各國境內在民族或族裔上所有的少數群體,小族語言是在民族或族裔上的少數群體所使用的語言。

第二章 一種多維度的描述框架

作者根據語言管理理論(Jernudd et al.,1987)的核心概念和理論框架,以及國際上從語言生態論和語言人權論兩條路線對語言權利話語范式的研究,構建了一個從國家層面分析語言權利管理及小族群體語言權利實現的框架。這個描述框架主要包括三個內容:語言權利事務管理機制,描述維度和語言權利實現的考察維度。語言權利事務管理機制由人權管理機制、少數人權利管理機制和語言管理機制三個相對獨立又互相重合的管理機制構成;描述維度包括整體機制、利益關系、理念規范、管理主體、管理行為、管理效果、簡單管理和有序管理的互動、社會文化管理和交際管理的背景作用八個方面;語言權利實現的考察維度有法定地位、本體發展、教育研究、司法行政、媒體文化、社會應用六個領域。同時,由于小族語言是研究對象之一,作者還說明了考察小族語言生存狀況的八個維度:語言的代際傳承情況,語言使用者的絕對人數及其在總人口中所占比例,語言的使用領域變化趨勢,語言對新語域和媒體的反應情況,用于語言教育和學習的材料,政府及機構的語言態度和語言政策,語言族群成員對待母語的態度,有關該語言文獻的數量和質量。

本章還介紹了研究方法和資料來源。在資料的收集和分析上,主要采用文獻查閱、郵件訪問、實地考察、當面采訪、案例研究等方法獲得對象國的具體情況。資源來源有三種渠道:國際機構和各國政府公開發布的報告和文件、西方學者在相關領域的研究成果及作者赴對象國通過實地調查和訪談得到的資料。

第三章 中東歐超國家語言權利事務管理機制及其轉變

中東歐國家在轉型前后分別受到蘇聯和歐盟的強力影響,導致各國的政策包括語言政策的制定受到國際力量的影響。本章首先是對中東歐國家社會主義時期和轉型后語言權利事務管理機制的概述。

在社會主義時期,蘇聯通過各國共產黨政府間接影響中東歐國家,作者描述了蘇聯呈現的與小族群體相關的語言管理理念,如社會主義民族觀,包括民族平等、民族融合、自然同化等思想。另外,蘇聯國家領導人的更替導致語言管理的目標和措施存在明顯差異,從列寧的語言平等和民族團結的民族語言蓬勃發展,到斯大林承諾將民族語言作為重要的交流工具,但同時又強化俄羅斯族、俄語和俄羅斯文化的俄語化傾向,再到赫魯曉夫和勃列日涅夫在官方層面強調俄語作為蘇聯人民的標志性特征。由此作者提出,蘇聯對中東歐國家小族語言管理的具體影響有:在理念上鼓勵對小族群體的同化;在法律上對小族群體地位進行選擇性認定;在實踐上對小族語言的生存進行限制。

中東歐各國轉型后,國際層面(聯合國)和區域層面(歐洲)均對中東歐語言權利事務管理產生影響,但是,鑒于聯合國層面的保護以原則性為主,約束力有限,作者把重點放在了分析歐洲層面的管理機制上,其內容包括兩方面。其一,歐洲語言權利事務的相關法律規范主要是歐洲委員會通過的三個法律規章:一是通過人權保護語言權利。以《歐洲人權公約》為代表,但其并未包括母語教育權利等條款而對語言權利的保障有限,引起了學界的爭議。二是通過少數人權利保護語言權利,以《歐洲保護少數民族框架公約》為代表,它明確賦予小族群體應享有的廣泛權利,包括與語言相關的個體權利,但由于個別內容措辭模糊,并對小族群體使用母語存在限制條件,給簽約國在實踐層面留有操作空間;三是通過語言多樣性機制保護語言權利,以《歐洲區域語言或少數族群語言憲章》為代表,該憲章聚集于語言本身,是對語言多樣性的承認與保護,但由于各簽約國只是選取族群傳統上使用的語言,而排除一些族群的語言和移民語言,再加上各國可以從規定的72項義務中選擇至少35項,造成其有效性遭到不同程度的抵消。作者指出,在解讀歐洲超國家機制對于中東歐國家的約束時,只能以最低標準的限度來對照,實質上可以理解為小族群體消極權利的實現。其二,歐洲區域層面的語言權利事務管理機構最重要的是歐洲委員會、歐盟、歐洲安全與合作組織。

本章還分析了超國家語言權利事務管理機制的轉變。中東歐國家轉型后,均把加入歐盟和北約作為對外戰略的發展目標,這種超國家機制對語言權利事務管理的影響有四方面:(1)管理主體從一元控制轉向多方參與;(2)管理理念從消融差異轉向支持多元;(3)管理方式從政治控制轉向法律約束;(4)管理環境從封閉壓抑轉向全面開放。

第四章 捷克的語言權利事務管理和小族語言生存

本章在對捷克小族語言社區進行介紹后,闡述了其語言權利事務管理機制及小族群體語言權利的實現情況。

從管理機制上看,捷克在人權管理、小族群體權利管理和語言管理的機制上弱化語言管理,盡管建立了保護人權和小族群體權利的法律保障體系,但在語言管理方面沒有專門的立法,也未設專門的管理機構,這是與國家民族關系較為平和、捷克語地位非常穩固分不開的。根據各小族群體在語言方面享受的保護程度,小族語言可以分為三種:受《歐洲區域語言或少數族群語言憲章》保護的4種語言——斯洛伐克語、波蘭語、德語和羅姆語;受國家少數民族理事會承認的10種語言——俄語、烏克蘭語、魯塞尼亞語、白俄羅斯語、越南語、匈牙利語、希臘語、克羅地亞語、保加利亞語、塞爾維亞語;不受少數民族理事會承認的移民語言和其他使用人數較少的語言。歸納起來,小族語言管理體現出族際互動平和有序,管理規范外松內緊,管理主體明晰一貫,管理行為緩進微調,上下互動依章循序的特點。

小族群體語言權利的實現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法律地位次第有別。法律地位上最高的小族語言是斯洛伐克語,享受著副官方語言的地位,然后是《歐洲區域語言或少數族群語言憲章》承認的波蘭語、德語和俄語,還有在1999年后受到保護的羅姆語。第二,本體發展不受重視。大部分小族語言在本體方面沒有什么發展,基本以母國的標準語作為學習和使用標準。第三,司法行政限于局部。僅有斯洛伐克語和波蘭語在部分地區用于行政管理。第四,教育研究有限實現。波蘭語在教育權利方面的發展最好,在學前、小學、中學、職業技術教育和高等教育層次均實現了母語教育或雙語教育;斯洛伐克語只在大學里作為外語進行教學或研究;德語在小學和中學有部分課程;羅姆語并沒有進入學校的教育體系,只在一所社會中學使用,在大學設有羅姆語專業。第五,傳媒文化象征存在。只是播放一些少數民族語言節目,極少數的小族語言雜志獲得出版。第六,社會應用范圍有限。

鑒于以上分析,作者認為,捷克的小族語言經歷著不同程度的顯性或隱性同化,缺乏發展動力,呈現萎縮趨勢,具體表現在以下幾方面:語言代際轉用較快,絕對人數和所占比例顯著下降,使用領域限于局部,新語域和新媒體參與較少,教育和學習材料數量不多,政府態度較為正面,本族態度趨于淡化,語言文獻較為匱乏。

第五章 斯洛伐克的語言權利事務管理和小族語言的生存

本章在對斯洛伐克小族語言社區介紹后,闡述了其語言權利事務管理機制及小族群體語言權利的實現情況。

從管理機制上看,斯洛伐克在人權管理、小族群體權利管理和語言管理的機制上側重語言管理,建立了專門的人權管理機構,保護少數民族權利的法律體系,還建立了強有力的語言管理機制,但其目的在于保證斯洛伐克語的優勢地位,對于小族語言的保障則稍顯不足,這是與國家人口較少,斯洛伐克語易受其他語言影響分不開的。根據各小族群體在語言方面享受的保護程度,小族語言可以分為三種:受《歐洲區域語言或少數族群語言憲章》保護的9種語言——匈牙利語、烏克蘭語、魯塞尼亞語、捷克語、羅姆語、波蘭語、德語、克羅地亞語、保加利亞語;國家認定的少數民族使用的語言——俄羅斯族、波希米亞族、摩拉維亞/西里西亞族使用的語言;不受國家認可的民族使用的語言——塞爾維亞族、猶太族和其他民族使用的語言。歸納起來,小族語言管理體現出族際對抗趨于平衡,管理規范抑多于揚,管理主體高層牽頭,管理行為消極被動,上下互動時有對抗的特點。

小族群體語言權利的實現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法律地位未有明文。斯洛伐克并未在正式法律中對小族群體的地位予以正式認可,但《少數民族語言法》(1999)賦予捷克語事實上的副官方語言地位,地位次之的是《歐洲區域語言或少數族群語言憲章》承認的其余8種語言。第二,本體發展自力更生。政府對小族語言本體發展方面支持力度較小,主要依賴各族群體的自發組織,特別是母國的標準語。第三,司法行政限于局部。主要限于少數民族人口達到當地總人口20%的市鎮,但提供的服務也是有限的,匈牙利語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使用。第四,教育研究限于少數語言。目前主要是匈牙利語、羅姆語、德語和烏克蘭語在教育體系中得到一定的應用。第五,傳媒文化資助有限。公立的傳媒機構提供的小族語言節目數量較少,小族群體的文化活動主要依靠自籌自辦,有匈牙利語報紙出版。第六,社會應用受到擠壓。

鑒于以上分析,作者認為斯洛伐克的小族語言頑強生存,表現在以下幾方面:代際傳承逐漸喪失,絕對人數和所占比例緩慢下降;使用領域有所覆蓋,新語域和新媒體參與較少;教學材料較易獲??;政府態度相對嚴苛,本族態度總體消極;文獻資料有所保存。

第六章 匈牙利的語言權利事務管理和小族語言生存

本章在對匈牙利小族語言社區介紹后,闡述了其語言權利事務管理機制及小族群體語言權利的實現情況。

從管理機制上看,匈牙利在人權管理、小族群體權利管理和語言管理的機制上倚重民族管理,建立了保護人權、小族群體權利的法律保障體系,特別是其獨創的少數民族自治機關體系得到了國際機構專家的高度評價和世界范圍的關注,保障了少數民族的自治權利及其在制定和管理語言政策上的決定性的發言權;盡管并沒有設立專門的語言法,但是對個人語言權利的賦予是基于其民族身份,而非使用的語言,使小族群體的個人和集體的語言權利獲得承認。根據各小族群體在語言方面享受的保護程度,小族語言可以分為四種:受《歐洲區域語言或少數族群語言憲章》保護的6種語言——羅馬尼亞語、斯洛文尼亞語、克羅地亞語、塞爾維亞語、斯洛伐克語和德語;最大的少數民族羅姆人使用的羅姆語;受國家法律承認的6種語言——亞美尼亞語、保加利亞語、希臘語、波蘭語、魯塞尼亞語和烏克蘭語;不受法律承認的移民語言和其他語言。歸納起來,小族語言管理體現出族際互動日益緊密,管理規范全面賦權,管理主體倚重自治,管理行為積極有效,上下互動密切友好的特點。

小族群體語言權利的實現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法律地位一視同仁。匈牙利承認上述提到的前三類語言,再加上一些羅姆人使用的比亞斯語,共14種語言,但實際上各小族語言所受的保護程度是不同的。第二,本體發展依賴母國。小族語言本體發展不多,基本以該語言的母國標準語為基準。第三,司法行政流于紙面。僅有德語、羅馬尼亞語、羅姆語得到少量使用。第四,教育研究差強人意?!稓W洲區域語言或少數族群語言憲章》保護的6種語言進入了學前和小學階段,進入中學階段后學校數量和學生數量大幅下降。第五,傳媒文化趨于活躍。官方承認的14種語言均有公共媒體提供的小族語言電視節目,而且都有紙質出版物,但其出版要依賴于是否獲得資金支持。第六,社會應用所見不多。小族語言實際應用不多,很少用于實際交流。

鑒于以上分析,作者認為,盡管匈牙利各小族群體權利實現較好,小族語言生存狀況也在不斷改善,但小族語言只是表面繁華,因為小族語言使用者的總數和比例都非常低,小族語言的社會功能和實際應用都很低。表現在以下幾方面:代際傳承正在斷裂,人數和比例略有增長,使用領域限于家庭,新語域和新媒體少有進入,教學材料較為充足,政府態度正面積極,本族態度有所好轉,文獻保存有所保障。

第七章 國家管理對于語言權利實現的影響

在闡明三國語言權利事務管理機制后,本章首先分析了各國語言管理機制的演進背景和動力來源,回歸歐洲、融入西方成為三國轉型后在國際上的發展目標,這是源于以下因素的推動作用。一是管理理念轉向包容、管理主體轉向多元、管理方式轉向法制,在外語教育政策上放棄俄語而選擇英語、法語、德語等西歐強國的語言;二是欲取姑予的國際關系構建。三國為了加入歐盟而接受了歐洲區域組織在人權保護方面的極高標準,為了改善境內族際關系、保護境外同族僑胞而與鄰國達成了協議;三是博施濟急的內部利益協調。社會轉型的需要促進了管理機制的改革以及小族群體與主體民族之間的利益博弈。

緊接著作者對中歐三國的管理機制,管理行為與管理效果進行了橫向對比。

從管理機制上看,作者認為,盡管三國有共同之處,但在管理理念與管理實踐上有較大不同。第一,整體分工各有側重。三國語言權利事務管理機制的共同點就是將對語言權利的保護依附在少數人權利的保護機制上,但是各國語言管理機制發揮作用的比重存在差異,其中捷克最弱,斯洛伐克最強。第二,理念規范趨于包容。盡管三國轉型后接受了語言多樣性的理念,但是“一國一語”的單語主義思想并未消除。捷克是其中最中立的國家,但仍對小族語言進行隱性同化;斯洛伐克的主體民族與小族群體存在語言矛盾,民族主義在語言權利管理中的作用不容小覷;匈牙利對小族語言保護的積極性最高,已經完成語言同化卻高調提倡保護小族群體。第三,管理主體主輔相濟。三國在語言權利事務管理上,一方面,均在國家層次建立了全國性協調機構,就級別而言,斯洛伐克最高,捷克次之,匈牙利級別不明;另一方面,在小族群體成員較多的地區設立了基層少數民族委員會,匈牙利對建立少數民族自治機關高度授權。第四,互動渠道豐富靈活。在語言規劃中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兩種互動渠道均不可忽視,并重點探討了三國轉型后建立的自下而上的訴求渠道:通過選舉代表進入議會,直接推動立法;建立小族自治團體,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訴求;通過媒體報道,引發高層關注;通過直接抗議提出訴求。

從管理行為與管理效果上看,三國語言權利管理效果具有如下特點:法定地位區別對待,本體發展依賴母國,教育研究點到即止,司法行政多許少與,傳媒文化有限支持,社會應用順其自然。

基于以上分析,作者得出結論:在語言權利管理機制上,斯洛伐克的管理行為對小族語言權利有所壓制,匈牙利的管理機制受到了最高的國際評價;在權利賦予上,斯洛伐克保障少數民族的個體權利,對小族語言群體的權利賦予力度最低,匈牙利賦予小族群體個人和集體權利,在權利賦予力度上居首;在權利實現上,各國基本保障小族語言使用者的消極權利,但對積極權利的支持力度有限。

本章還闡述了國家管理對語言權利實現的作用,作者認為,由于語言自身的發展規律,語言管理只能在部分領域發揮較好的管理效果,而有的領域則無法觸及。前者主要體現在國家層面的語言權利事務管理上,如賦予小族語言法定地位,在教育研究和傳媒文化領域對小族語言資源分配等;后者包括小族語言的社會應用和本體發展等領域。但作者也指出,除了管理機制本身,社會文化管理和交際管理也為語言權利事務管理提供了基本的發展條件。而且,語言權利事務管理必然對族際關系產生影響,既有助于改善緊張的民族關系,又可以強化小族的民族身份認同。這也就出現了認為賦予小族群體語言權利可能對國家統一造成威脅的觀點。但基于三國的實例分析,作者的觀點是,積極的語言保護所帶來的分裂危險要低于強行進行語言同化所帶來的沖突危險。

第八章 語言權利視角下的小族語言保護

基于第四、五、六三章對三國小族語言狀況的分析,本章總結了三國小族語言的生存狀況:代際傳承逐漸衰微,人數占比兩者皆低,使用領域限于局部,最新領域難以拓展,教學材料依賴母國,政府態度明揚實棄,本族態度代際分化,文獻生產量低質次。本章還概括了語言權利對小族語言生存的重要影響:法定地位為語言生存提供基本保障,本體發展為語言應用提供有效載體,行政應用為提高地位發揮引領作用,教育研究為語言延續提供不絕動力,傳媒文化為語言存在擴大影響范圍,社會應用為語言傳播增加工具價值。

對三國的考察發現,盡管均賦予本國小族語言一定的權利,但其生存狀況似乎并未得到相應的改善,各小族群體均處于被同化的過程中?;诖?,作者提出語言權利對小族語言保護到底發揮怎樣的作用這一問題,并嘗試進行了回答:語言權利為小族語言的生存和發展提供空間,語言權利無法為小族語言的長存永續提供保障,同一管理機制下不同語言獲益不同,語言權利無法單獨解決語言保護問題。作者還對三國小族語言未來發展進行了預測:較大的語言會緩慢收縮,較小的語言會長期在邊緣存在,失去人口補充的語言會逐漸消亡。

第九章 三國案例對理論研究的啟示

本章探討了三國案例對語言權利研究的啟示和對語言管理理論的啟示兩方面。

首先,對語言權利研究的啟示,表現在語言權利的定義、語言權利的法律淵源、語言權利的實現層次、為語言權利而辯護四方面。第一,關于語言權利的定義,作者提出,既然語言權利的主體是語言使用者,那么排除移民的語言權利在理論和實踐上是行不通的,因為移民既屬于受人權法律框架保護的“少數人”,又是國家潛在的長期公民;權利內容方面,應把法律地位、本體發展和學習外語的權利包括進來,同時要突出母語教育權利的重要性;義務主體方面,除了國家,也應包括超國家機構和語言使用者本身?;诖?,作者修正了第一章對“語言權利”的定義:作為個人或群體的語言使用者,在超國家組織以及所在國當局的支持下,根據自身意愿,在私人領域或公共領域,學習、使用、傳播、發展自身語言文字、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和其他語言文字,并使用其作為身份標識的權利。第二,關于語言權利的法律淵源,鑒于三國的法律實踐將語言權利作為傳統人權的一種衍生機制,作者認為,由于語言牽涉的維度太多,語言權利很難獨立成為一種基本權利。第三,關于語言權利的實現層次,語言權利應從軟法進入硬法,還應在司法層次對語言權利予以保障。第四,關于為語言權利而辯護,作者反駁了目前國際上在理論和實踐層面對語言權利的質疑,在理論上,語言權利并非反對任何形式的語言消亡,只是反對強迫性的消亡,另外,語言只是身份的標志之一,承認身份的混雜性并非是對語言權利的否定;在實踐上,國際形勢下,由于在一個國家內強推一種語言有很高的風險,而且小族群體學習國家通用語也是一種語言權利,所以,保障小族群體的語言權利可能導致國家分裂以及語言權利限制少數民族發展的批評都是站不住腳的。

其次,對語言管理理論的啟示表現在三方面。第一,在利益關系上,由于政府主導的語言規劃依然是最有效的資源分配方式,作者提出,語言管理理論可以在原有主張的基礎上,提出小族群體與政府的協商原則,即提倡“協商式”和“參與式”的決策方式。第二,作者在定義語言管理理論的研究對象時,指出“語言管理”與我國學界“語言生活”概念中涉及的“語言活動”的內容具有高度相似性,二者都是有別于語言本體以及語言使用活動本身的元語言活動,但“語言管理”并不包括“語言生活”中有關語言使用的統計情況部分。第三,作者認為語言管理理論的現有研究,忽視了以國家為單位進行的交際管理以及超國家機構管理的作用,而對中東歐國家語言政策起決定性因素的并非國內的民族利益協調,而是國際因素,所以應加強對超國家層次管理的研究。

最后,作者在界定“治理”概念的基礎上,把近年學界提出的“語言治理”與“語言管理”的內涵與特點進行了比較,認為在語言管理過程中,二者涉及的多層次、多主體的管理過程一致。而且,語言管理理論的語言事務處理模式就是治理式的,因而提出如果將語言權利的內容與語言管理理論相結合是對現有“語言治理”理論的發展,用基于語言權利的理念在語言管理理論的框架下處理語言事務,將成為內涵極為豐富的“語言治理”。

第十章 結論

本章根據第一章提出的四項研究任務,得出四條結論。

第一,中歐三國語言權利事務管理機制具有六個特點:價值取向上受區域強權的左右;各區塊的分工上有共通之處,但側重不同;管理理念和管理規范上均宣稱維護語言多樣性,但仍存在不同程度的語言單一制思想;均建立了全國性的民族事務管理機構,但級別不同;均建立了微觀管理和宏觀管理之間的互動渠道,各有特色;均在外部力求融入歐洲,在內部推動社會轉型的大背景下為語言權利事務管理機制的演變提供動力。

第二,語言權利事務管理對小族語言權利實現的影響:均具有管理效果顯著和管理效果無法抵達的語言權利維度。在語言權利的實現方面,均保障了最低標準語言權利的實現,并呈現積極發展態勢,但語言權利管理效果均受到社會文化條件的左右。

第三,語言權利實現對小族語言生存造成的影響:語言權利實現為小族語言的生存提供了發展空間;但無法為小族語言的長存永續提供保障;法律層面的平等權利對不同的語言有不同意義;語言權利無法單獨解決語言生存問題;語言權利的實現似乎并未改變各國小族語言衰落的趨勢。

第四,語言權利保障對小族語言保護的意義和實踐價值:作者繪制了語言權利事務管理、語言權利實現與小族語言生存三者關系示意圖。圖中表明,語言權利事務管理是語言權利得以實現的基礎,其中,語言管理可以分為禁絕式管理、消極管理和積極管理,但政府的管理是語言權利實現的保障。語言權利保障是小族語言保護的必要條件,并非充分必要條件,因為實現語言權利不能保證小族語言的長存永續。即便如此,小族語言的保護在實踐上面臨著政府保護不力和小族群體自身積極性不高的挑戰。在當今的信息化時代,信息技術和新媒體的發展為民族語言的記錄和傳播提供了便利的條件,但很可能不足以改變小族語言逐漸衰亡的趨勢。

3 簡評

本書詳細呈現了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三國語言權利事務管理機制的實現以及小族語言保護的現實,既提供了理論上的分析框架,又體現了國別研究價值,具有以下特點。

第一,從跨學科視角豐富了語言政策與規劃研究。盡管語言是語言政策與規劃研究的核心要素,但是政治、經濟、民族、文化、宗教等因素均起了不容忽視的重要作用,語言問題往往與這些因素交織在一起,共同推動語言政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制定、實施及效果。本書超越了語言政策研究的描述性思路,深入剖析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三國語言權利實現與小族語言保護的互動關系,涵蓋政治學、法學、民族學、語言學、教育學、經濟學等領域,推動了語言政策與規劃研究與其他學科的交叉融合。Ricento(2006)指出,從事跨學科的語言政策與規劃研究具有很大難度。正是實踐的難度凸顯了本書的價值,因為國別研究需要深挖語言現象背后的動機,即語言問題如何與民族認同交織在一起,語言紛爭如何與國家安全緊密相關。

第二,從理論視角豐富了語言管理理論。在理論框架上,作者根據語言管理理論的核心概念和理論主張,一方面,構建了包括三個管理機制、八個描述維度的語言權利事務管理機制的描述性框架,以此呈現中歐三國語言權利事務的管理機制,并由此提出了語言權利考察的六個領域,以及小族語言生存狀況的八個考察維度,這是對語言管理理論內容的豐富和補充;另一方面,作者又在“語言管理”的基礎上,提出了“語言治理”的理念,并強調二者之間的共通之處,即“語言管理理論”提倡的語言事務處理模式如果是基于對語言權利的尊重和保護,則發展為“語言治理”,這是對語言管理理論的啟示。所以,本書的理論描述框架是一個多維度的語言權利評估模式,既能對國家、區域層面的法律和政策文件中關于語言權利和小族語言保護的條款進行評估,也能從行政、司法、教育、傳媒等方面對各國語言權利的實現與小族語言保護的關系進行考察,甚至對國際層面的相似情形也具有參考價值。

第三,從實踐視角體現了應用價值和啟示意義。本書的研究對象具有典型性,中歐三國在2004年加入歐盟,標志著其政治、經濟、文化轉型已經取得了階段性成果。至今為止,又經歷了15年的發展,各國在語言政策實踐上已具有許多可借鑒的內容。我國與中歐三國均為語言資源豐富的多民族國家,如何處理國家通用語與少數民族語言之間的統一性與多樣性的張力,如何保護少數民族語言權利從而避免語言紛爭,是我國語言政策制定與文化發展必須面對的核心問題之一。中歐國家在轉型期制定的語言權利事務管理機制,以及實施的對小族語言保護政策,都具有歷史和現實考量。同時,這些政策也推動了社會轉型和國家整合的順利推進。這些在語言權利領域的探索實踐,對我國在制定語言政策時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表現在:喚起少數民族的語言保護、語言權利意識,達到維護語言多樣性的目的;促進各級機構與少數民族語言使用者之間建立良性的互動機制,共同為民族語言的代際傳承、綿延永續而努力;以人為鏡,審視自我,實現我國語言文化多元一體、和而不同的發展目標,構建中華民族身份認同。

第四,本書結構嚴謹、脈絡清晰、語言精煉、安排得當。本書的前三章著眼于背景分析、理論框架與超國家管理機制的探討,緊接著用三章分別介紹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三國的語言權利事務管理和小族語言生存,最后是對三國的對比、啟示和結論。這樣的結構安排使讀者既能從宏觀上抓住本書的思路,又能從微觀上讀懂細節之處。論述部分娓娓道來,語言整齊,特別是關于對三國案例的闡述部分。例如,第五至七章關于國別論述部分,都包括語言社區概述、現行語言權利事務管理機制及其沿革、小族群體語言權利的實現情況及小族語言現狀四部分。在后三部分的描述上均使用了四字詞語,讀起來朗朗上口,又了然于心。本書在歷時角度上,重點分析三國轉型后的語言權利與小族語言;共時角度上,對三國的語言權利事務管理機制與小族語言保護狀況進行了橫向比較。結構安排和語言運用體現了作者深厚的寫作功底,又使各章內容躍然紙上,渾然天成。

綜上所述,本書體現了跨學科研究對語言政策與規劃研究的理論意義,說明了國別研究對我國的實踐意義,嘗試提出了語言權利事務管理機制的現實路徑,引起了學者對中歐國家小族語言保護的持續關注,為未來的語言政策研究提供了重要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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