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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我國網絡服務提供者的安全保障義務及完善建議

2020-02-25 02:54劉嘯陽
福建質量管理 2020年20期
關鍵詞:服務提供者網絡平臺網絡空間

劉嘯陽

(上海海事大學 上海 201306)

一、網絡服務提供者安全保障義務的特殊性

由于網絡空間的虛擬特征,網絡服務提供者的安全保障義務也具有其特殊性,應與傳統物理空間的義務內容和范圍有所區別。我國在2018年8月31日通過的《電子商務法》(以下簡稱《電商法》)第38條第2款規定:“對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平臺內經營者的資質資格未盡到審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雹龠@也是我國首次在網絡空間治理的領域,以立法方式明確了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安全保障義務的適用,該條對網絡用戶在電商平臺進行交易時的生命健康安全作出了保障性的規定。但是對該條中“承擔相應的責任”的具體理解,一直以來都存在很多爭議。同時,隨著人們對各類網絡平臺的使用越發頻繁,僅僅針對電子商務平臺作出規制是不夠的。網絡空間中的社團社群大量存在,這些集群活動的網絡化現象特給社會管理帶來了難度。無論是最近發生的“中國高空挑戰網紅直播墜亡案”,還是2010年轟動一時的“QQ群相約自殺案”,都對網絡用戶在網活動時的權利保護帶來沖擊,也對各類網絡平臺服務提供者需要承擔的安全保障義務提出了范圍更廣的要求。因此對于社交平臺、直播平臺等領域的正確引導和規范是非常必要的,這些網絡平臺的服務提供者及管理者應盡的安全保障義務也亟待法律進一步作出規定。

二、我國網絡服務提供者安全保障義務的法理依據

一般認為,我國侵權法中規定的安全保障義務來源于德國法中交往安全義務。這種義務并不是《德國民法典》明文規定的一項義務,而是通過一系列判例形成的。德國學者瓦格納認為安全保障義務是“涉及的僅僅是歷史上形成的、由法院在適用侵權法的過程中發展出的那些注意義務……在這個意義上,安全義務不過就是侵權法一般注意要求的具體化而已?!蔽覈陌踩U狭x務在繼受德國法交往安全義務的基礎上也存在一些差異。傳統意義上的安全保障義務又稱安全注意義務、安全保護義務,是指從事住宿、娛樂等經營活動或其他群眾性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應盡的合理限度范圍內的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財產損害的義務。網絡空間內的安全保障義務有自身的特殊性,其法理基礎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第一,基于對經營場控制的角度。網絡服務的提供者搭建了網絡平臺,為網絡用戶提供了交往的空間,制定交往的規則,還以各種各樣的方式來吸引網絡用戶進入其中,積極引導著網絡用戶的行為。②網絡用戶的數據信息被平臺收集掌握,網絡平臺可以被理解為公共場所在網絡領域的擴大③。

第二,基于獲利與風險一致的理論。網絡服務提供者通過向網絡用戶提供會員服務、投放廣告收入、網絡流量變現等方式獲得了大量利潤。但是當發生網絡用戶的權利受到侵害時,網絡平臺的提供者或經營者卻常以居間人、第三方為由抗辯免責,這種收益與風險的分擔比例明顯是不公平的。

第三,基于維護網絡空間秩序與安全的角度。網絡虛擬主體的背后對應現實的主體,網絡上產生的糾紛如果不能得到很好的處理,極有可能影響到現實空間交往環境的穩定。法律的滯后性和限定性,決定了法律條文難以及時準確對各類主體及活動所應負擔的注意義務加以定義,因此,在決定安全保障義務的來源時,更重要的是基于維護公共秩序以及善良風俗的現實需求。網絡安全問題不僅關系到私人權益的保護,還涉及到對國家安全的保護,互聯網行業的健康發展要求網絡服務提供者承擔起應盡的義務。④

三、完善網絡服務提供者安全保障義務的制度構建

(一)推進對網絡平臺安全保障義務進一步細化的立法進程

《電商法》的出臺完善了電子商務平臺的交易環境,但是在立法過程和執行中還存在很多問題。在網絡平臺服務提供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情況下,即使認定其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具體承擔責任的大小及程度仍然是值得探討的問題。

立法機關應盡快出臺詳細的規定填補這一部分的法律空白,首先,通過出臺相應的法律解釋,對電商平臺經營者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歸責原則作出進一步的區分;其次,出臺對其他網絡平臺的網絡服務提供者、經營者、管理者所應負的安全保障義務的法律規定,加快對網絡虛擬空間內各種新型權益保護的立法進程,引導和規范網絡空間的健康發展,更好地進行網絡社會的管理,從而全面推進網絡空間的法制化。

(二)加強政府部門對網絡服務提供者履行義務的行政監管

網絡空間具有公共空間的特征,合理引入公權力有利于維護網絡公共秩序的穩定。我國現行的《網絡安全法》對于網信部門以及其他的互聯網管理機構在對網絡用戶的信息保護做出了規定,《電子商務法》第83條也規定了電商平臺經營者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的行政責任,因此安全保障義務也是一種行政義務。政府可以從多個角度加強對網絡平臺的行政管理:一方面,可以通過強化政府的監管職責,加大對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行政處罰力度,提高網絡平臺服務和產品的安全性和可控性,如從行政角度明確網絡平臺的審查內容,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定期向相關監管部門提交其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措施以及對出現問題的處理等等;另一方面,也可以通過設置準入制度引入第三方主體。由于政府的監管范圍和監管深度有限,通過第三方義務的履行,可以將政府職能的擴大與行政主體能力有限之間的矛盾進行有效緩解。

(三)網絡平臺自律及自審內容的適度擴大

民法典人格權編中將“隱私”定義為“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其中“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定義同樣適用于網絡空間中,若第三人通過網絡平臺非法獲取了其他用戶的個人信息和隱私,很可能會對他人的人身及財產造成影響和侵害,甚至會影響整個網絡空間的穩定和社會的治安。因此,網絡服務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務和審查中,不只是要將對象限定于商品與服務,也要注意對其平臺用戶的個人信息、個人隱私以及人格權及其他合法權利的保護。網絡行業應該自覺進行行業自律,對其承擔的安全保障義務進行適度的擴大,網絡服務平臺的提供者者應該嚴格的保護平臺用戶的信息不泄露或被非法獲取,這也是對平臺用戶的人格權及其他權利的延伸保護;同時,應該對進入平臺的經營者進行資質審查,對平臺內用戶進行實名審核,建立靈活的監管制度,如對平臺內的商品進行不定期抽檢、建立完善的投訴舉報制度等。

四、結語

在未來的網絡空間治理中,盡管網絡服務提供者無法提供傳統物理空間內安全保障措施,但其應承擔的安全保障義務和責任的范圍將會呈現逐漸擴大化的趨勢。我國應與時俱進,制定和完善網絡領域的相關法律,構建符合中國國情的網絡空間治理法律體系,更好地對人民群眾在網絡活動中的人身財產安全進行保護。

【注釋】

①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38條。

②劉文杰:《網絡服務提供者的安全保障義務》,《中外法學》2012年第2期,第398頁。

③劉小璇:《論公共場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義務》,《法學雜志》2019年第8期,第125頁。

④周騰飛:《網絡服務提供者安全保障義務研究》,華僑大學2018年碩士學位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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