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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的”看《漢語語法分析問題》中提到的語綴問題

2020-02-28 11:53曾漢英
長安學刊 2020年1期
關鍵詞:語素詞根后綴

曾漢英

摘要:《漢語語法分析問題》中提出漢語的語綴不但可以附著于詞根或詞,還可以附著于短語,并且主張將“的”“著”“了”等助詞也歸入語綴之中。本文將從“的”字入手,將其其與地道語綴進行對比,找出它們之間的本質不同,從而證明將“的”劃入語綴的不合理性。

關鍵詞:《漢語語法分析》;的;語綴

文章編號:978-7-80736-771-0(2020)01-025-03

引言

呂叔湘先生所著的《漢語語法分析問題》(以下簡稱《分析》)是中國語言學史上關于語法研究的一部重要著作,它篇幅不大,卻微言大義。邵敬敏在他的《漢語語法學史稿》中指出,《分析》敢于揭示矛盾,分析矛盾,并且有一定的深度;不僅擺問題,還力圖講清楚問題產生的來龍去脈,指出問題的癥結所在:評議有相當深度,并提出了相當獨到的見解。在《分析》第三部分分類的第54到56小節中。呂先生提及了比詞小的單位和比詞大的單位的分類問題,指出語綴(類似于我們平時最常見到的詞綴,但范圍比它大)可分為前綴后綴和中綴,并對其進行了簡單的分析和說明,同時提出了“類語綴”概念。這一觀點的提出可以說是一大創舉,但是“語綴”這一單位的分類確定得是否科學合理卻有待商榷。本文將以呂叔湘先生所指出的“的”這一例子著手,結合近年來的研究,探討“語綴”觀點是否合乎語言事實。

一、語綴研究概況

劉堅在《二十世紀的中國語言學》中歸納了漢語構詞研究的發展。

我國第一部語法著作《馬氏文通》已經有了探討漢語構詞規則的內容,提到了“駢列”、“前加”、“后附”等構詞方式。

1907年章士釗《中等國文典》把詞分為“單字詞”與“合字詞”,又把“合”字詞分為“字同義詞”、“雙字相待詞”以及“連字詞”、“綴字詞”等。1921年,黎錦熙在《國語講壇》將漢語的雙音節名詞分為六類,第六類就是“帶語尾的”,比如帶“頭”、“兒”、“子”。呂叔湘在《中國文法要略》中劃清了字和語素的界限,在語素中又分出了詞根和詞尾。五十年代中期的《暫擬漢語語法教學系統》認為合成詞包括不含輔助成分的和包含輔助成分的,包含輔助成分的有實詞素加虛詞素和虛詞素。但其將“者、手、員、家、性、度、式、化”這些有實義的詞素看作虛詞素,倒不如像《分析》一樣將其分人類語綴這樣一個過度類之中。陳志偉等的研究報告《漢語的構詞法》分析了各種類型的構詞格式,其中就有后置成分和前置成分。周祖謨在《漢語詞匯講話》中將合成詞分為兩類,其中一類就是由基本成分和輔助成分構成?;境煞直硎驹~的主要意義,成為詞干,輔助成分只表示附加的意義,成為附加成分。

王力在《中國現代語法》中,將所有的附加成分都統一為記號,包括前附號所(在口語中已經不用),打,第,阿,老;后附號的,兒,子,頭,們,么,得,了,著。這一歸類與《分析》幾乎一致,只是所選用的名稱不同罷了。

葛本儀在《現代漢語詞匯學》中把合成詞的構詞方式分為兩種:詞根詞素和詞綴詞素相組合,詞根詞素相組合。詞綴分前綴和后綴。孫常敘在《漢語詞匯》中指出前綴和后綴是造詞結構里的形態成分,它們不能說明和限制詞根義,不增減詞根意義的內容,只能給予性質上的改變,嚴格來說是一種語法意義的表現。這是一種非常嚴格的分類,其涵蓋的范圍也十分小。

二、《分析》中關于語綴的論述

1、總述

《分析》的第三部分的第54到56小節談論了比詞小單位語素的分類,指出獨立的語素是詞,不獨立的語素是構詞成分,包括詞根和語綴。這里用“語綴”而不用“詞綴”是因為它的粘著對象可以不僅是詞根或詞,還可以是短語。

漢語的語綴有兩個特點,第一是存在類前綴和類后綴。有不少語素差不多可以算是前綴和后綴,然而還是差點,只能成為類前綴和類后綴。類前綴有可、好、難、超等:類后綴有員、家、件、化等。把它們稱作類語綴而不是語綴,是因為它們語義上還沒有完全虛化,有時候還以詞根的面貌出現。第二個特點是有些可以附著在短語前面或后面。例如:第三百二十四號;還有劃入助詞的了,過,的等,還有一般語法書沒有明確其性質的似的,的話等。

2、地道的語綴

漢語里邊兒地道的語綴不是很多,前綴有阿,第,初,老,小等,后綴有子,兒,頭,巴,者,們,然等,中綴只有得和不。以上呂叔湘先生認為是標準的,沒有爭議的語綴,首先,我們先討論前綴和后綴。

(1)阿爸、阿媽、阿婆、阿哥

(2)第一次、第二章、第三篇、第四天

(3)初一、初二、初次、初步

(4)老鼠、老虎、老師、老表、老大、老張(前四個為書中所舉的例子)

(5)小雞兒、小孩兒、小辮兒、小王、小偷、小五(前三個是書中所舉例子)

“阿”一般用于排行,小名或姓的前面,有親昵的意味:也用于親屬稱謂的前面。前綴“第”是指用在數詞前表次序的這一語素,表示科第、住宅的“第”只是個同形語素,不在討論范圍之內。前綴“老”是指用于稱人、排行、次序、某些動植物名的語素,與“年老”“陳舊”之義無關,那些也只是同形語素。前綴“小”用于稱人、排行次序、某些人等。

從以上例子不難看出,(1)的前綴不具有實在的意義,更多是出現在方言中;(4)中前四個是受了詞匯雙音化的影響,而后兩個則有親昵之意:(2)位置固定表示次序,歸為前綴問題不大;(5)中后面三個位置固定,表達親昵之意,和(4)中后面兩個比較像,但是《分析》中所舉的例子卻存在問題:首先,小作為與大相對的意義依舊存在,并沒有虛化:其次,它的位置也不是固定的,還可以出現在復合詞之中,比如大小、縮小、減小、弱小。這樣看來這一類應該歸于類語綴之中。最后是(3),有點像(5)中前面幾個中的小,但“初”卻不應該歸入語綴之中:詞義沒有虛化(而不是沒有完全虛化),都是表示“開始的,原來的,起先的”,并且位置也不固定,比如月初、年初、和好如初、起初,所以應將其歸人詞根中。

(6)柱子、桌子、凳子、椅子、房子、鞋子、鏡子、瓶子

(7)頭兒、個兒、本兒、扣兒、蓋兒、尖兒、花兒、信兒

(8)木頭、饅頭、準頭、石頭、鋤頭、口頭、蒜頭

(9)啞巴、尾巴、泥巴、嘴巴、下巴

(10)學者、作者、強者、老者、前者、后者

(11)你們、我們,他們、人們、孩子們、家長們、老師們、同學們

(12)雖然、偶然、既然、竟然、仍然、必然、固然

“兒”分兩種情況,(5)中后兩個兒沒有什么意義,是一種發音習慣,而前面六個則不同,它們是在名詞,量詞,動詞形容詞的基礎上加上“兒”改變意義大多數,同時改變了詞性。

與前面的后綴相比,這些后綴似乎更加地道,因為它們語義的虛化程度更高,有些甚至完全沒有意義,只是音節而已,例(6)(8)(9)(12)就是這樣。

由上可知,語綴最大的特點就是位置固定,其次是詞匯意義的虛化,有時可以表達一定的語法意義,整個結構的意義主要落在了詞根上。

3、類語綴

呂叔湘在《分析》中指出,漢語里地道的詞綴不多,但卻存在著大量的類語綴。類前綴包括可,好,難,準,類,亞,次,超,半,多,不,無,非,反,自,前,代等;類后綴有員,家,人,民,界,物,品,具,件,種,化,性等。之所以將這些語素稱為類語綴是因為它們的位置并不固定,語素的意義也沒有完全虛化,有時以詞根的形式和別的語素構成詞。例如:人員、專家、各界、物品、器物、物件等等。不將其歸入語綴,那就忽視了其大量存在的語素位置固定的結構,但如果將其歸入語綴,那么那些能夠作為詞根構詞的語素也就違背了語綴最重要的一個原則。而類語綴概念的提出就能很好地解決這一矛盾,從這點來看,提出類語綴真是一大創舉。其實我們都知道語綴其實就是由一般語素發展而來的,還沒有完全發展成為語綴就出現了中間狀態,而類語綴就是一種中間狀態。

4、其他語綴

《分析》中還提到,有些語綴(主要是后綴)不僅可以附著于詞根或詞,還可以附著于短語。例如:世界戰爭不可避免論者,戰斗英雄、勞動模范們等:并且劃入助詞的了,過,的等,一般語法書里沒有明確其性質的似的、的話等,都可以歸入語綴。這就是呂叔湘先生用“語綴”而不用“詞綴”的原因。

張艷英(2009年)對這樣的劃分提出了疑問:如何對“戰爭英雄、勞動模范們”這一類的語言片段進行語法結構分析?一種選擇是“短語+語素=短語”,但這種分析不符合逐級分析的語法分析原則;另一種選擇是“短語+語素=詞”,但這么長的詞讓人無法解釋,并且同樣走入了越級分析的危險。

張艷英從語法分析原則出發,提出了《分析》中語綴劃分的不合理之處,本文將不再對這一方面進行深入探討。接下來,本文以“的”為重點突破口,分析將助詞劃入語綴的不合理性。

三、的字結構

上文通過對地道語綴的分析和歸納,總結了語綴的兩大特點——位置的固定性以及詞匯意義的虛化。接下來,本文擬將的字結構與地道的語綴進行對比,看看它是否能夠歸入語綴之中。

1、的字結構的分類

朱德熙(1961)采用把帶“的”格式功能上的異或同歸結為后附成分異或同的方法,將的字結構分為三種類型:副詞性的、形容詞性的和名詞性的,其后分別對應“的1”、“的2”、“的3”三個不同的“的”。

“的1”跟在雙音節副詞,單音節、雙音節和三音節擬聲詞,一部分并立結構,一部分雙音節形容詞后面構成副詞性結構,可以修飾形容詞或動詞,不能修飾名詞,不能做主語、謂語、賓語。

“的2”跟在單音節形容詞重疊式、雙音節形容詞重疊式、帶后加成分的形容詞、四音節擬聲詞、一部分并立結構、一部分程度副詞+形容詞結構之后整體構成形容詞性結構,其語法功能和形容詞基本相同。

“的3”跟在名詞、動詞、單音節形容詞、部分雙音節形容詞、部分程度副詞+形容詞的結構之后,構成名詞性結構,其語法功能和名詞基本相當。

朱德熙先生同時也指出,為了使語法描寫盡量地簡單,我們應該選擇那些分布范圍比較窄,可是跟它分布范圍相同的詞比較多的詞作為基本單位,而不應該選擇那些本身分布范圍很廣可是跟它分布范圍相同的詞極少的詞作為基本單位。并且作為語法單位,每一個具體的語素和詞都有一定的形式和意義。如果把“的”分析為“的1”“的2”“的3”,那么這三個“的”不但有固定的形式,還有固定的意義。雖然將“的1”“的2”“的3”分析為同一個“的”更容易讓人接受,但它們不同的語法功能卻是不能忽略的。因此,“的”應該分析為三個不同的語素。

由此可知,“的”代表的并不是一個語素而是三個語素,到底那些是語綴,《分析》中卻并沒有說明。將它們都劃入語綴之中,那么就是忽略了其語法功能的不同。

2、“的”的隱現

徐陽春(2011)指出,從理論上來說,偏正關系都可以出現修飾標記(的),有多少個層次的偏正關系就應該出現多少個修飾標記。但漢語作為意合的語言,在實際表達中并不需要出現那么多個“的”,因此面對用多個“的”的短語,我們總覺得要隱去幾個,最好是用一個。而“的”的隱現不是雜亂無章,而是有規律可循的。在復雜短語中“的”字的隱現規律有兩條:第一層的偏項和正項之間出現“的”:第一層的偏項和正項如果各自能作為一個板塊(常用板塊或臨時板塊),內部就不必出現“的”。第二,第一層以下的結構內部是否出現“的”,取決于是否要凸顯偏項。

這樣看來,附著于其他結構成分后面的“的”,在一個簡單的結構里一般“的”字會一起出現;但是漢語中存在著大量復雜的短語結構,但并不是每一層次的“的”都要出現,這些修飾標記依照一定的語言內在規律而隱現。這就和上文提到地道語綴的第一個特點——位置固定不符。在復雜短語中能夠依據一定的規律隱現,“的”的位置就談不上是固定的。至少那些地道的語綴在任何情況下都是要出現的。

3、“動詞語+的”結構

陸儉明和沈陽(2004)指出,動詞可分為零價動詞、一價動詞、二價動詞和三價動詞。由零價動詞構成的“動詞語+的”結構,不能做獨立的主語或賓語用來指稱人或事物:如果由二價動詞構詞的“動詞語+的”結構沒有包含該動詞的配價成分,則可以做獨立的主語或賓語:三價動詞和二價動詞一樣。

當二價動詞和三價動詞的配價成分都沒有出現在“動詞語+的”結構中時,這個結構就會出現歧義。例如:

(13)今天參觀的到左邊隊伍。

(14)今天參觀的是工業展覽會。

(15)不給的舉手。(指施事)

(16)不給的是張經理。(指與事)

(17)不給的是英漢詞典。(指受事)

多義性是部分“動詞語結構+的”的重要特點,而一般的“詞根+語綴”結構是不會出現這種歧義現象的。從這一點看,“的”也是無法歸到語綴的。

總結

本文先從地道的語綴著手分析,總結出它的特點。然后從“的”字結構分類、“的”字的隱現以及“動詞語+的”結構的歧義現象三個方面指出“的”與典型語綴的不同,認為“的”不應該劃入語綴之列。

《分析》54小節中提到:獨立的語素是詞,不獨立的語素是構詞成分,包括詞根和語綴。呂叔湘將“的”歸入語綴中也就是把“的”看作是不獨立的語素,構詞成分,它本身不能作為詞。但在該書中的第15小節也指出:一句話里邊把所有單說的部分都提開,剩下來不能單說的,可也不是一個詞的一部分的,也是詞。按照這一說法,“的”就應該是詞,因為它并不是一個詞的一部分.而是跟在一個結構后面構成另一個結構。這樣一來,呂叔湘對于“的”字的認識就是前后矛盾的。

除了王力和呂叔湘一樣將助詞“的”“了”“著”“得”歸入語綴(記號),多數人還是承認它們詞的身份,并且把附加成分限定在構詞這一范圍內.所以沿用的一般是“詞綴”這一名稱。如果將所有這些黏附成分(無論語素還是詞)都劃入同一范圍的話,那么這一范圍未免太大,這樣的分類就沒有多大的意義。所以筆者并不主張將“的”劃入語綴這一范圍,其他助詞也不能劃入其中,那么“語綴”這一名稱就不如“詞綴”來得具體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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