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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我國老年人意定監護制度的發展及完善

2020-03-12 18:11
廣西質量監督導報 2020年12期
關鍵詞:意定民事行為監護人

黃 曼

(湖南工業大學 湖南 株洲 412000)

在2012年12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修訂稿中就規定了老年人的意定監護制度,2017年3月15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的第33條就對意定監護制度進行了規定,于2021年1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依舊采納了該條文。我國的法律體系對老年人監護制度這一塊也是十分關注,對通過監護手段來進行養老保障也是立場堅定的。

一、我國意定監護制度的立法發展及其解讀

(一)立法發展

1987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通則》雖然確立了我國的監護制度,但其規定的范圍很局限,監護對象僅包括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沒有提及其他意定監護的內容。

2002年12月立法機關在審核《民法(草案)》時,也沒有規定比較完善的意定監護制度。

2010年初,修訂《老年人權益保障法》首先實現對老年監護制度的改革,向意定監護制度的全面改革邁進一大步。

2012年12月28日我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修訂稿中就規定了老年人的意定監護制度。其第26條第1款主要規定,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協商確定自己的監護人。監護人在老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依法承擔監護責任。盡管內容相對簡單,但還是在立法層面規定了老年意定監護制度,不僅僅為老年人的保護提供了立法依據,還給成年監護制度提供依據,促進了成年監護制度的進一步發展。

2017年3月15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的第33條就對意定監護制度進行了規定,可以說這一條文確立了成年監護制度。

于2021年1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依舊使用了該條文。

可見,我國的意定監護制度在緩慢地發展,但這些規定與其他民法主流國家相比還是有一定差距。

(二)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意定監護制度的解讀

第一,首先行為人與他人簽訂意定監護協議時要完全具有民事行為能力,若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只能由法定監護人或者法院指定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

第二,意定監護協議(即委托監護協議)的內容由監護委托人和監護受托人雙方自行協商,堅持合同法的意思自治原則,法律不做過多干預。

第三,意定監護協議具有形式上的要求,協議必須采用書面形式,這表明意定監護雙方達成的口頭約定無效,德國除有關“絕育”和“采取醫療措施”的事項需要被授權人取得書面授權外其他事項無需通過書面形式,而在日本意定監護協議的成立則需經過公證機關的公證。

第四,意定監護制度的生效時間比較特殊,是在該成年人喪失或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才正式生效,簽訂協議時,協議成立,但還未生效。在德國、日本及韓國,其意定監護協議的生效還需要具備一個條件,即法院選任好監護監督人后。

二、設立老年人意定監護制度的必然性

(一)老齡化社會的現實需求

當前中國的老年人口比重一直居高不下,據《中國統計年鑒(2019)》統計,我國60歲以上人口占總人口比重高達17.88%。截至2018年底,我國65歲及以上的老年人達16658萬人,老年撫養比也是逐年增長,2018年底統計達到16.8%。更多老年人面臨著因高齡而擔憂老年生活的安排及照料的問題,如身體的照顧、財產的管理、及其他相關監護的問題。我國目前還只是在《民法總則》和《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中有部分條文明確了意定監護這一制度,可是當前的意定監護制度根本沒辦法完全滿足高齡老年人權益的保障和平?;畹男枰?,因此意定監護制度的設計要注重老年人因高齡化引起的辨識能力衰減、身體機能下降等現實問題,所以針對意定監護制度的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不僅要全面、系統,還要貼合實際、切實可行。

(二)較以往立法模式更尊重老年人的自我決定權

“尊重自我決定權”是上個世紀產生的一個全新理念。旨在安排被監護人的人身及財產事務時,要求考慮被監護人的殘存能力,最大限度地尊重其意思表示;同時尊重行為人在有行為能力時對其喪失行為能力后所作的預設性安排。實際上,貫徹這一理念就是注重保護被監護人的人格尊嚴不被侵犯的權利、保護其享有平等參與社會生活的權利、維護其生活正?;臋嗬?。

“尊重自我決定權”實際上強調了被監護人在喪失或者部分喪失行為能力后的基本人權,以及采取相關措施來支持其自主權。被監護人不僅僅只能被社會定義為醫療和福利的對象,他們也是正常生活的參與者,也是社會平等生活的判斷者。我國一直以“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來要求監護人履行職責,即以監護哪種行為或方式是最有利于被監護人。但是這一原則很容易造成監護人忽視掉被監護人的人身權益而注重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權益的現象。不過在我國《民法總則》中,也體現了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這一點理念,尤其在第35條規定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時,該條的第二、第三款都強調了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從這一視角看,我國監護制度有了進一步的發展。

三、我國老年人意定監護制度的完善

(一)尊重自我決定權的優先性

傳統的監護制度都是以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為原則,所以會導致忽視被監護人的意志,而以監護人的意志為主。在國際社會人權保障新理念中,逐步衍生出“尊重自我決定權”、“活用殘存的能力”以及“正?;钡墓餐砟?。這種“自治”式的意定監護制度相對于“他治”時的監護,理念更先進,制度更加優化。

日本對于意定監護優于法定監護的看法是理念上和法制層面上的考慮。從理念上來說,意定監護更加注重對本人意愿的尊重;法定監護注重的是保護本人并兼顧交易安全。由此來看,意定監護更加注重現代人權理念的保障,從理念上更加占據優越性。從法制層面上來說,意定監護體現了法律的妥當性。民事主體從出生到具有充分意思能力至其意思能力衰退,監護制度體現在民事主體生命的始與終,凸顯了民法的妥當性價值。意定監護是在行為人有意思能力之時對于本人的人身及財產等事務作出的意思表示,以保障本人在喪失或部分喪失行為能力之后的生活,被可以被看做是一種事前的自力救濟。至于法定監護,是在行為人本人欠缺行為能力的事實發生之后被動接受保障的一種監護制度,實際上是一種事后的公力救濟。從監護措施上看,意定監護制度因人而異,具有靈活性。

(二)意定監護監督機制的設立

我國現行的監護制度中有一明顯的缺陷,即缺少監護監督機制。這一機制對于意定監護而言更為迫切。雖然在《民法典》的第36條中“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可以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意指“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可以行使監護監督權。但是,意定監護監督制度應當被作為一個單獨的制度來看待,法律對其進行詳盡的規定后,意定監護人的監護行為在監督進行。否則當意定監護協議生效,意定監護人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時,就缺少切實有效的監督措施和能夠切實有效地行使監督權的人。

建立并完善意定監護監督制度要從主體和客體兩個層面來考量。從主體層面來說,即確立監護監督人。從我國當前的民事立法的內容來看,我國對意定監護的監督制度規定得比較模糊,沒有事前與事中的監督機制,事后的監督也缺乏具體的實施細則,可操作性并不強。理論上看,監護制度不僅限制了本人的基本權利和自由,還干預了本人的正?;?,因而所以監護對本人而言,具有兩面性。在當前的法律制度下,在監護人執行職務時,是否對監護人造成侵害,很大程度上靠監護人的道德良知,所以確定監護監督人刻不容緩。

根據我國固有的家庭養老模式來看,建立以監護監督人為主、監護監督機構為輔的雙重監督機制比較適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在確定了意定監護人之后,意定監護人的近親屬不能擔任監護監督人,但監護監督人是意定監護監督人或者意定監護人原本就是本人的直系血親的除外。這一點除外規定還是出于尊重本人的自我意愿以及對我國傳統家庭美德的信任而考量的。在私力之外,還需要相關的公力機關來對監督事務進行介入,而公證處和人民法院在監督事務的處理方面非常合適的。

從客體層面來說,即應采用列舉方式來確定監護監督的職責。根據域外經驗,國家公權力監督機關從源頭及宏觀方面進行監督,一般負責監護的設立、監護人的選任、監護監督人的選任等。同時,監督監護人執行的重大具體行為,如批準一些涉及被監護人人身、財產利益的重大行為等。而監護監督人則主要負責監督監護人的具體行為。就上述以公證處作為監督機構之一的情況下,在意定監護中主要表現在對監護協議的審查,可以說是事前預防機制。就人民法院作為另一監督機構來說,人民法院可以選任監護人、監護監督人;依據職權同意或批準監護人實施的涉及被監護人人身和財產的重大行為;對于被監護人的財產,監護人要妥善管理,要求監護人按規定制作財產清單、事務報告等書面文件;原有的撤銷相關監護人的資格等,甚至可以設立專門的家庭或監護法院,專門管理家庭和監護事宜。監護監督人的職責主要是:協助并核實監護人制作的財產報告、事務報告;及時向法院報告監護違法事宜并協助法院發揮監督職權;維護被監護人的利益等事宜。

(三)建立完善具體的意定監護規則

建立完善的意定監護監督制度可以從事前的啟動規則、事中的管理規則和事后的終止和救濟規則三個方面著手。

第一,事前的啟動規則包括意定監護協議的訂立、意定監護登記制度及對成年人喪失或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宣告。由公證處幫助審核意定監護協議、公證處或者民政局來承擔監護協議的登記、人民法院依職權對是否喪失或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進行宣告,確定每一步的監督主體也更有利于明確劃分責任。

第二,事中的管理規則,主要就是監護監督人的職責,監護監督人可按照意定監護監督協議或者監督人這一身份固有的職責來監督監護人對被監護人的照護。并協助法院進行監督事宜。

第三,事后的終止和救濟規則,這一方面主要由人民法院來承擔,依據現有民法的規定,法院原本就是撤銷監護人資格的主體,且意定監護協議的生效是在成年人喪失或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后,而法院也是宣告主體。在法定的監護關系的終止之外,根據意定監護的特殊性,法院也可以依職權終止監護關系,保障被監護人的權益,再為其選任監護人。在監護終止時,監護人應當進行相關事宜的交接,清算被監護人的財產,并將財產移交給被監護人、新的監護人或者監護人的繼承人。若監護人給被監護人造成傷害,不論是民事還是刑事方面的責任,依職權也是由法院來承接,所以救濟責任也由法院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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