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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創新視角下社交平臺內容規制責任

2020-05-08 08:43祝言卿
大經貿 2020年2期

【摘 要】 社交平臺是因特網技術創新和商業模式的核心,同時也承擔著用戶內容規制的平臺義務與責任。合理平臺責任制度需要平衡平臺商業自由和內容遵守這兩個價值觀?,F有的因特網內容監測法律和政策從兩個方面建立了平臺內容監測責任制度,建立信息安全管理系統和應用內容監測技術。然而,從促進創新的角度來看,平臺內容監督責任制度仍然面臨挑戰。

【關鍵詞】 社交平臺 互聯網創新 平臺責任 內容監管技術 利益主體參與機制

一、問題的引出

信息技術革命被視為人類社會的第四次革命,互聯網正在重新塑造社會經濟和生活的各個方面,成為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創新的引擎,并在網上和網上進行整合。我們很快就進入了相互關聯的社會?;诨ヂ摼W的服務也是基于平臺的服務,基于萬維網的社會網絡平臺2.0和社會網絡網站是基于互聯網平臺的最具創新性的工業模式,Web 2.0是便利用戶互動和編制用戶內容的技術或應用的一般術語。具體地說,網絡平臺的關鍵是幫助用戶建立在線社會關系,因此建立在線身份、增加關注或朋友、私人評論和信件是絕大多數社交平臺共同具備的功能,一系列創新的商業和技術模式正是在這一社會屬性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

(一)商業模式創新產生的問題

第一,社交平臺首先將那些不受傳統商業組織約束的人納入信息制作和傳播過程,個人用戶不僅是內容的被動消費者,而且也是主動消費者。社交平臺的主要資源是由基本用戶群的免費、開放和分散的內容,而不是專業或精英版權所有人的版權內容。第二,在線平臺在時間、空間和物質環境方面克服了離線通道的局限性,是一種分散、無邊界和真正有效的免費內容和人力資源分配方式。第三,互聯網的社會邏輯已在更多的行業中廣泛傳播。在信息領域,社交平臺從最初的文字和信息社交平臺(如Weibo、Wechat等)到社會視頻領域(如P2P網站早期、各種社會視頻平臺和近年來的現場直播平臺)。

(二)技術創新層面產生的問題

互聯網平臺一直是研發信息技術的主要主體,隨著大型數據和人工智能在社交平臺上的廣泛使用,信息的整合和傳播過程正在變得更加聰明和自動化。發現和傳播信息的方式也更加多樣化,同時存在手工篩選(編輯建議、社交訂閱)和算法建議(如微博熱搜、今日頭條等智能自媒體)。創新和競爭一直被認為是提高生產效率和促進社會福利和公共利益的主要手段。作為市場的主要創新機構,人們認為網絡的社交平臺可以在追求自身商業利益的同時,大大提高社會和公共利益。平臺的責任制度已成為平衡平臺的商業自由與互聯網內容合法性的關鍵制度。目前的中國法律為管理用戶內容的責任提供了一個更加全面的平臺,一種外在的自上而下的強制而存在的話,平臺的內容管理責任便無法被完全內化在平臺的商業運營成本和實踐之中,會對平臺的商業自由造成過重的負擔,阻礙創新,平臺責任制度的有效性也會受到挑戰。

(三)解決問題向導

內部化平臺內容管理責任要求法律一方面為系統提供適當的激勵,以鼓勵市場主導機構使用自動內容管理技術,為了大幅度減少監測平臺內容的費用。另一方面,法律要激勵各方利益相關主體主動參與違法內容監管的程序,以分擔網絡平臺的內容監管責任和成本,使內容監管更加公開透明。但無論是技術還是人工干預用戶內容都需要法律設置一定的監督反饋機制以確保權力不被濫用。

二、互聯網社交平臺內容規制責任的確立以及執行問題

與西方互聯網開發商鼓吹的無政府狀態和無國界互聯網不同,政府認識到,互聯網在互聯網誕生之初不是一種治外法權,應當由政府加以管制。一些網絡服務供應商,例如信息傳播渠道的“管理員”,在執行早期互聯網法規方面處于關鍵地位。然而,關于網絡服務供應商對用戶行為的監管責任的早期互聯網條例比較困難,這些條例將規定,在發現非法信息時,若干網絡服務供應商“必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并向國家機關報告”。直到社會網絡平臺的迅速擴展,使得所有的監管手段都能夠開始完善具體措施,以履行內容平臺的監管責任。管理社會綱領內容的責任是我國的一種行政責任,它強調社會綱領追求的是人民的經濟利益,同時考慮到維護社會福利和公共利益。我國對社交平臺內容管理責任是一種行政管理責任,強調社交平臺在追求自身經濟效益的同時兼顧對社會效益和公共利益的維護,其規定也逐漸具體化并具備可操作性。但商業自由與公共效益的協調需要將平臺責任內化于市場主體的商業實踐中,使平臺責任的施加不會造成過重的負擔,阻礙創新和競爭。而從這個角度來看,我國平臺內容規制責任在執行方面還存在一些問題。

(一)平臺責任的履行監督存在不足

雖然法律和條例文件提到加強工業自律和社區在線服務行業的行業標準,以及社交平臺服務,作為對政府條例的補充,但這些文件也提到需要社會監督的社交平臺服務。然而,法律沒有就如何實行工業自我管制和社會監督做出進一步規定。從執法實踐的角度來看,監測現有平臺內容的責任在很大程度上是通過網絡章程辦公室面試平臺的負責人承擔的,通過執行行政法特別行動的威懾力量來確保執行。

(二)社交平臺的內容規制責任是一種行政責任

在2019年4月歐盟通過《數字市場版權和相關權利標準指令》之前,內容交換服務平臺將構成“向公眾傳播”,并將直接對侵犯版權和相關權利的行為負責,但不適用于:內容交換服務平臺用戶違反內容的“安全港”規則。該指令打算規定內容交換平臺有義務事先獲得版權和相關權利的許可證,因此,要求會員國為版權等權利建立集體許可證機制和協商機制,從而避免在事件發生后對內容進行全面審查,并降低平臺獲得版權許可證的費用??傊?,“安全港”條款代表了根據商業邏輯和技術邏輯的規范邏輯平臺的責任,代表了對互聯網服務供應商商業交易的規范容忍,但并不一定排除使用互聯網服務能力的合理性。根據監管邏輯對平臺內容進行規范,關鍵在于互聯網創新與內容合法性之間的價值平衡。

(三)我國對社交平臺的內容規制責任方面存在的問題

我國的社交平臺必須帶頭采取技術措施和內容管理措施,進行內容監測,以確保用戶內容得到遵守,監督內容的責任主要是管理直接調查平臺,甚至是承擔確保目前執行的刑事責任。面對更大的法律風險,加強預先內容管理是合理選擇社交平臺。然而,關于平臺內容管理技術措施和內部信息管理系統的法律規定只強調平臺作為主要責任主體的義務,它沒有提到如何管理技術措施和內部管理系統本身,以使平臺內部化內容監督責任,并形成一個長期機制,而不僅僅是對法律外部義務的被動反應。更重要的是,只有通過開放內容管理系統和讓利益攸關方參與內容管理進程,我們才能分擔管理社交平臺內容的責任和費用,平衡三種內容完成價值,企業自由和創新與用戶權利保護作者將從技術措施和內容管理系統這兩個方面討論如何將創新和內容遵守與平臺責任的履行結合起來。

三、內容自動過濾技術的應用及其限制

在我國,利用信息安全管理技術來審查和過濾用戶的內容,是管理社交平臺內容的行政責任的一部分。例如,百度貼吧的關鍵詞過濾系統:社會視頻網站B站使用黃建銀幕捕捉技術,“每秒處理300個屏幕捕獲量,可疑閱讀圖像、圖像傳輸、計算、回歸結果,平均響應時間約為2.2秒,10-15秒,修訂《背景手冊》可以完成對可疑圖像的第二次審判,以版權信息數據庫為基礎的內容過濾在保護外國社會網絡網站版權方面起到了帶頭作用,如內容指紋系統。由歐洲和美國通用數字版的Audible Magic開發,類似于2007年YouTube的Content Id系統和2016年Facebook的權利經理系統, 在一系列版權糾紛之后,國家版權所有人也于2017年上網。這類內容指紋技術是以版權所有人將其版權工作輸入工作指紋數據庫的舉措為基礎的,該系統對每一個版權保護應用程序的內容進行編碼,以建立單一的數字身份,然后將上載到受監管網站或網絡的所有通信數據與內容版權數據庫進行比較。如果匹配成功,將攔截受監測的目標系統中的貨物和內容傳送。

四、利益相關主體參與內容

從商業角度看,社交平臺與用戶之間的私法關系是通過服務合同形成的;從管理角度來看,對管理平臺內容的行政責任的法律規定實際上是賦予平臺的管理權力。無論是平臺的商業和技術力量,還是平臺管理權的法律環境,用戶都處于弱勢地位,需要同樣的法律力量來保護消費者權利和公民的基本權利。同時,社交平臺釋放了個人用戶在信息制作和內容創新、在線互動關系、虛擬社區的形成等方面的潛力,這是用戶積極參與信息制作和交流的結果,社交平臺為用戶提供了積極參與治理的渠道和能力。為了保護弱勢群體,法律必須確認用戶參與內容管理的權利。信息和通信技術在許多情況下,由于技術革新和信息流動的效率,實現個人權利和利益往往要求有權積極要求權利,參與內容管理程序,例如與搜索引擎信息的捕獲有關的程序,數字版權在隱含許可原則中預先確定的規則,即只有在債權人不明確允許扣押的情況下,搜索引擎才能排除有版權的內容索引。同樣,利益攸關方參與內容管理過程的權利也成為培養多方利益攸關方參與內容管理過程的一個必要條件。鑒于我國對規范社交平臺內容負有重大責任,邀請平臺用戶參與內容管理,分擔內容管理責任,并降低運營成本,這已成為一些平臺運營商的獨立商業選擇,如百度貼吧建立的吧主管理制度,新浪微博建立的社區管理委員會制度。

五、結語

在我國的互聯網信息管理系統中,社交平臺負有管理內容的行政責任,但作為因特網創新的引擎,內容管理的責任不應給商業交易造成沉重負擔。從社交平臺。作者就社交平臺如何從內容管理技術和多方利益有關者系統的角度將內容管理的成本內部化提出了一些建議。無論技術措施或內容管理系統如何,都不應將平臺作為唯一的責任人,積極主動地審查用戶信息的大量發現和保護內容的不正確都會導致平臺的責任過重,從而導致執行。參考歐美“避風港”原則之下禁止平臺成為內容規制措施的主動發起人,內容管理責任應當以多方利益相關主體(如平臺方、版權人、用戶等)合作與分擔的方式實施。在版權實施領域,內容監管的責任不應該由網絡服務商獨自承擔這一點逐漸被國內學者所注意?!痹谀壳暗募夹g條件下,技術措施由于存在明顯的局限性,利益相關主體參與內容管理制度被視為更具正當性的制度選擇。同時,法律應當加強對內容管理程序的規范,以提高其正當性,如確立利益相關人參與內容管理程序的權利,信息處理程序的公開透明,進行第三方監督等。

【參考文獻】

[1] 胡凌:“非法興起”:理解中國互聯網演進的一個視角》,《文化縱橫》2016年第5期。

[2] OECD.The Role of Intemet Intermediary in Advancing Public Policy Objectives. (OECD Publishing 2011).

[3] 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62條:2000年國務院《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19條,2014年修訂:

[4] 信息產業部2006年《電子郵件服務管理辦法》第16條:2000年國務院《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16條:2000年國務院

[5]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16條,2011年修改。

[6] 參見 2011年12月北京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北京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指定《北京市微博客發展若干規定》第7條,第8條。

[7] 網信辦《互聯網論壇社區服務管理規定》第5條。

[8] 網信辦在2015年制定了《互聯網新聞服務單位約談工作規定》,以規范約談程序。

[9] 國家版權局對“今日頭條”立案 “劍網行動”啟動,載 http://www.qlwb.com.cn/2014/0625/155344.shtml,2019年4月1日。

[10] 參見2000年《歐盟電子商務指令》第12-14條。

[11] 崔國斌:《論網絡服務商版權內容過濾義務》,《中國法學》2017第2期,第xx頁。

[12] 歐盟《統一數字市場版權與其他權利指令》第17條。

[13] 歐盟《統一數字市場版權與其他權利指令》第12條。

[14] 歐盟《統一數字市場版權與其他權利指令》第13條。

[15] 熊秉元:《正義的成本:當法律遇上經濟》,東方出版社2014年版,第177-194頁。

[16] 關于內容過濾技術在歐洲的使用情況和成員國的司法案例,See ChristinaAngelopoulos.Filtering the Internet for CopyrightedContent in Europe[J].Iris Plus,2009:2-12.

作者簡介:祝言卿,1995,女,漢族,山東昌邑人,石河子大學政法學院法律(非法學)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理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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