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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下非法集資特性和難點研究

2020-05-08 08:43秦宵俊
大經貿 2020年2期
關鍵詞:集資投資人基金

【摘 要】 近些年,非法集資類案件已經成為我國違法犯罪案件中頻發的一類,而且一發案便涉及人員眾多,涉案資金量巨大,嚴重危及到廣大老百姓的資金財產安全,擾亂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同時案件的辦理審查難度大,取證涉及面廣,追贓挽損困難,司法機關在面對該類案件時往往力不從心。最近,非法集資類案件形式載體由起初的P2P行業逐漸蔓延至私募、保理等行業,出現了一些新的特征,新的手段和方法,隱蔽性更強,破壞力更大,應對處理更難。

【關鍵詞】 私募基金 非法集資

一、私募類非法集資案件特性

1,外衣合法,實操違規。涉案公司也能具備基金管理人牌照,發售的私募基金也均具備中國基金業協會的備案,牌照和備案在網絡上均能查證核實,外表看起來這是一家完全合規的基金管理人公司,但涉案公司在資金的募集端和項目的投資端都有相當一部分的違規操作。從募集端來講,沒有嚴格按照私募基金募集法律規定,主要以口口相傳、微信發布朋友圈和舉行活動聚會的推介方式突破私下推介產品、私下募集資金的法律規定[1],合格投資人審查流于形式,僅以投資人自證為審核方式未能真正篩選出私募所要求的合格投資人[2],在與投資人簽訂投資合同時違規簽訂配套的回購合同,變相向投資人承諾保本保收益[3];從投資端來講,歪曲投資優質項目取得投資回報的本意,以取得項目企業資金控制權為目的,形成資金池,采取以新還舊返本付息的方式募集資金,項目投資環節的盡職調查、項目評估形同虛設,肆意處分投資人投資款[4],致使投資人遭受巨創。

2,宣傳體面,迷惑性大。隨著國家金融投資政策的放開,私募股權投資正處于全民投資的熱潮之中,相比于一般P2P理財投資看似更高大上,以企業股權為依托看似比一般P2P債權投資更穩健。涉案公司募集人員正是掐準該要點向社會大肆宣傳,頻頻爆出利好性新聞和所投項目前景輝煌的跟蹤報道,以及眾多政界領導人士站臺支持等圖片文字消息來吸引眼球、混淆視聽、掩蓋真相。同時,過大宣傳了基金管理人牌照[5]和中基協的備案信息,將私募基金入門要求神化成了保本保息高收益的免死金牌,極大地推動了資金募集工作。最后,涉案公司定期舉辦各種高端活動和出國旅游等,名義上全免費回饋老客戶,實則也是以老帶新,借機進行產品宣傳推介,種種表面光鮮亮麗,出售闊綽的宣傳手段結合使用,確實有勝于一般P2P型非法集資類案件,使社會投資人暈頭轉向。

3,名為股權,實則債權。股權投資是投資后持有股權,通過股權增值獲取收益的方式,而債權投資則是投資取得債權,通過債權到期返本付息獲取收益的方式。涉案公司與投資人統一簽訂定期私募基金合同,到期以公司或由第三方擔保機構回購方式的強制性退出,固化了股權投資退出方式,改變了股權投資的收益本源。究其目的,則是為了片面的迎合社會大眾的投資取向,將保本保收益的理念強加于私募股權投資,從而為吸收社會資金做鋪墊。

二、私募類非法集資案件處理難點

1,源頭發現難。私募類非法集資企業初期運行成本低,對場地要求低,又披著合法外衣,行業限制低,監管薄弱。社會大眾法制意識淡薄,金融投資經驗普遍匱乏,容易遭受高利誘惑。監管機構監管壓力大,難以摸清涉案公司真正運營方式和確認是否違規違法,往往僅在涉案公司資金“崩盤”和“人去樓空”等問題產生后才引起社會關注,經投資人報案,才被監管機構和司法機關所知曉。

2,追贓取證難。投資人進行報案時,非法集資企業負責人往往早已將資金轉移或揮霍完畢,案發前企業、平臺負責人早已潛逃藏匿,甚至遠居海外。涉案公司管理人員可能已將相關電子證據、文件資料等書證銷毀,加之被害人可能因網絡平臺投資遍布全國各地,司法機關調查周期長,取證困難,耗費大量人力財力。

3,滿足群眾期望難?,F今社會投資人非理性者居多,普遍追求保本保息式回報。然而涉案公司一旦資金崩盤,則意味著已不可能按期兌付投資人投資款項,涉案公司借新還舊的模式加之高額運營成本和主管人員的揮霍已將公司掏空,剩余資產遠難以覆蓋投資人未兌付投資款。司法機關在案件辦理過程中挽贓困難,止損程度與群眾期待有巨大差距,難以滿足群眾期望。

三、對私募類非法集資案件的預防建議

1,前期排摸,全程監控。非法集資類案件犯罪行為并非一蹴而就,沒有實體運營形態,一般都以公司或其他組織形式為載體。建議監管部門組織專門力量對私募類基金公司進行全面排摸,摸清企業組織架構和工作人員,了解業務模式和范圍規模,根據風險大小建立公司檔案,采取督促整改、擠壓取締等監管措施,并對其中的重大風險公司進行關注,一但發現違法犯罪嫌疑和“暴雷”可能的,提前介入預防和處置。

2,專項整治,保持高壓。建議監管部門針對非法集資等金融亂點亂象開展專項集中整治攻堅,針對經濟犯罪案件多發的領域和經濟犯罪活動突出的地區,及時組織開展專項整治行動,同時使用網格化治理模式,安排專人至專門重點區域多層次全覆蓋開展宣傳教育工作,多管齊下、堅決遏制經濟犯罪的蔓延發展勢頭。

【參考文獻】

[1] 《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六項之規定,募集機構不得通過未設置特定對象確定程序的募集機構官方網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聯網媒介渠道推介私募基金。

[2] 《基金募集機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指引(試行)》第四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基金募集機構禁止向不符合準入要求的投資者銷售基金產品或者服務。

[3]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之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

[4]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之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私募基金業務,不得侵占、挪用基金財產。

[5] 《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第九條第二款之規定,公示信息不構成對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資管理能力、持續合規情況的認可,不作為基金資產安全的保證。

作者簡介:秦宵?。?990-),男,漢族,江蘇蘇州人,單位:上海大學法學院,學歷:碩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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