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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我國正當防衛制度的規定及運用

2020-05-08 08:43馮林媛
大經貿 2020年2期
關鍵詞:防衛過當司法適用

【摘 要】 正當防衛制度歷來都是備受關注的刑法問題,隨著新聞媒體的報導,近幾年來發生的正當防衛事件更是得到了 社會的廣泛關注。因此,對我國的正當防衛制度進行研究是十分有必要的。

【關鍵詞】 正當防衛制度 防衛過當 司法適用

一、關于我國正當防衛之規定

為保護公民合法權益不遭損害,我國規定了正當防衛制度。根據我國《刑法》第二十條:為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本文基于該條款以及現有研究成果,對我國正當防衛制度進行討論。

對于防衛對象的規定,國內外有不同的學說觀點。國外學說大致分為兩種,一是立足于主觀違法性論認為:對于如精神病人、兒童等無刑事責任能力人的“攻擊”,不得采取正當防衛行為;二是立足于客觀違法性論則認為可以對之進行正當防衛。國內學說大致有三種觀點,分別是認為可以對無刑事責任能力人進行正當防衛且無需以迫不得已為必要的肯定說、認為僅可以對無刑事責任能力人進行避險而不能對其作出正當防衛的否定說以及認為可以對之進行正當防衛但必須以當時情形下迫不得已為必要條件的折衷說。我國刑法學者劉明祥教授認為,如果單從主觀違法性來說,精神病人和兒童的攻擊或侵襲行為并不具備違法性,則不能接受法律的否定性評價,自然也不能算作正當防衛的防衛對象。但若從客觀上講,無刑事責任能力人的攻擊行為也會造成人身、財產的損害,那么被損害人對于這樣的損害行為必然是可以進行防衛的。我國學者大多對折衷說較為接受,認為可以對無刑事責任能力人的侵襲行為進行正當防衛,但當有別的辦法躲避侵襲或是讓侵襲停止發生則應采取該種辦法而不應當進行防衛行為。

對于正當防衛與故意傷害的區分,周光權教授認為:正當防衛權是法律賦予公民在公權力難以及時介入情形下的私人救濟權。正當防衛是為保護合法權益基于旁人的侵害行為做出的防衛,無主觀傷害故意。故意傷害則存在主觀上的傷害故意。二者在此存在本質上的區別,這也是二者具有不同定罪量刑的原因。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存在著案件一涉及死傷就將正當防衛行為與故意傷害混淆的傾向。對于正當防衛的判斷應當更多的根據案情本身、行為本身分析防衛人的主觀是有傷害的故意或只單單是為防衛,不應只以行為的結果是否嚴重來判斷是正當防衛還是故意傷害。

二、關于我國正當防衛在司法中的運用

2017年2月17日,山東省聊城市中級法院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于歡無期徒刑,一時輿論嘩然,皆以為對于歡判處過重。分析“于歡“案可以發現該案存在討債、拘禁、出警時間長、捅刀這幾個基本事實。討債人并非債權人,而只是受債權人雇傭去討債并且所討之債是不受我國法律保護的高利貸。于歡和其母被拘禁長達六個小時,于歡在期間并無過激行為。派出所出警后于歡與其母欲出門卻被阻攔并被毆打。最后于歡捅刀,刀具并非提前準備而是順手從桌子上拿的,且于歡捅刀前發出警告并仍遭到毆打,在驚懼交加的情況下做出捅刀這一動作,并在慌亂之中刺中死傷者。綜上滿足正當防衛的構成條件,同時考慮當時雙方人數、力量對比懸殊,嚴重的辱母,長時間的拘禁,出警后侵害并未得到解決等情節,認為不構成防衛過當。2017年6月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撤銷一審判決,判決于歡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檢察機關以故意傷害罪提起訴訟而沒有認定防衛,這樣做無疑是利于打擊犯罪行為的,但刑法的目的并不僅僅是打擊犯罪,偏重一方不利于建設法治社會也不利于使人民信服法律。

三、正當防衛制度適用中存在的誤區

在正當防衛的司法適用中容易走向兩個極端,過寬或過嚴。若過寬則導致達不成刑事法律打擊犯罪的目的,容易使犯罪分子產生鉆漏洞的想法從而滋生犯罪;若過嚴則導致當事人的權益無法得到切實保障、公平正義無法實現、正當防衛條款成為一紙空文徒有其表??v觀關于正當防衛的司法案例可以對我國此制度存在的誤區總結如下:一是只有侵害行為發生的一瞬間才可以進行正當防衛,否則就是故意傷害或故意殺人。要求防衛人在侵害行為產生的一瞬進行準確反擊是對防衛人的神化、是不切實際的。二是若侵害人動手而防衛人也動手的話就算是互毆從而不算是正當防衛。這也是不對的,因為當侵害人的行為已然威脅到防衛人的人身安全,防衛人必然是要采取某種行為進行防衛或甚至是還擊以確認自身的安全,這也是正當防衛條款的意義所在,如雙方發生打斗就強制認定為互毆是不合理的。三是一旦發生嚴重的傷亡結果就認為防衛過當,這樣罔顧事實真相全憑主觀臆測或情感導向做出判決顯然不合法理。由于現實案件情況復雜,給正當防衛的準確認定帶來了許多困難。

四、我國正當防衛制度的發展與展望

由于法律條文無法將可能發生的各種情況細細規定而現實世界是復雜多變的,為正當防衛條款的正確適用帶來了不少的困難。立法者立法或修改法律條文時應當同時考慮打擊犯罪行為和保護人民生命財產權益這兩個目標,無論偏重哪一方,都非“良法”,隨著社會發展大步前進,法律的完善工作應當順應并緊跟時代發展,畢竟“善治”也需“良法”。司法者在從事司法活動時應當遵從立法原意并結合事實真相、排除外界干擾,做出合乎法合乎理的判決,以使罪犯忌憚、人民信服,從而推進法治社會、法治國家的進一步建設。最高院也應當發布指導性案例以便指導各級法院進行司法實踐,我國屬大陸法系法律條文多以原則性的、抽象概括的規定構成,在法律適用中難免產生分歧,畢竟真理與謬誤往往也只在一念之差。若有指導性案例從旁規引,想必對于正當防衛這部分的司法效率與效果的提高都大有裨益。

【參考文獻】

[1] 陳興良.正當防衛如何才能避免淪為僵尸條款[J].法學家,2017.

[2] 尹旺華.正當防衛若干問題研究[D].深圳大學,2017.

[3] 張明楷.正當防衛的原理及其運用-對二元論的批判性考察[J].環球法律評論,2018.

[4] 李婧.于歡案中正當防衛的司法認定研究[D].湖南大學,2018.

[5] 周光權.正當防衛的司法異化與糾偏思路[J].法學評論,2017.

作者簡介:馮林媛(1996-),女,漢族,四川成都人,學生,法律碩士,單位:四川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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