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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完全契約的自我履行

2020-05-08 08:43郭蕾
大經貿 2020年2期

【摘 要】 現實經濟中的大多數契約都是自我履行的, 只有極少數契約最后訴諸法庭。而有兩類契約是比較典型的自我實施的契約, 一類是完全契約,另一類是交易頻率較高的不完全契約。完全契約的自我履行實際上得到了強制性履行機制的有力支持;交易頻率較高的不完全契約的自我履行則主要依靠個人履約資本。而因為生活中契約基本上是不完全的,因此本文主要針對交易頻率較高的不完全契約,研究其自我履行機制。

【關鍵詞】 不完全契約 自我履行機制 聲譽資本

人的經濟活動從根本上說,都是借助契約進行協調和激勵的,契約可以分為完全契約和不完全契約。完全契約是一種準確描述了與交易有關的所有未來可能狀態以及每種情況下各方的權利和責任的契約[1]。完全契約的一個最基本的假設條件是締約各方都是完全理性的。而不完全契約是指如果一個契約不能準確的描述與交易有關的所有未來的可能性狀態以及各種狀態下契約各方的權利和責任,現實經濟中,契約基本上都是不完全的,也就是說,契約總是包含遺漏條款,不可能明確提及在各種情況下各方的權利責任和解決辦法。

不完全契約則具有純粹自我履行的性質,由于交易頻率很高,交易雙方逐漸形成了一套非正式的行為規則,以約束交易雙方相對持久的交易關系。自我實施機制是一種區別于法院等第三方強制力量以外的機制。不依賴法院強制實施的成文的契約條款,依靠一種私人自我實施的機制,作為一種對付未能說明的契約條款但雙方都理解契約安排中的所有要素的手段,交易者能夠處理“敲竹杠”的威脅問題[2]。這種實施機制依賴的不是法律強制懲罰帶給違約者的威脅,而是國家暴力形式之外的某種力量。一個純粹自我履行的契約通過終止交易關系的威脅來發揮作用,即如果雙方已經達成一致理解的非書面契約無法很好的執行,就終止交易關系,從而對交易伙伴施加一種私人懲罰。這種私人懲罰由兩個部分組成:第一是與交易者終止交易帶來的直接未來損失,另一部分是與交易者在市場上聲譽貶值帶來的損失,未來潛在交易者與這個違約方進行交易時,會顧及他之前的違約歷史,不愿意相信其口頭承諾,希望有更明確的條款來保證契約的實施,使得違約者在未來交易中成本增加[3]。

用W2來表示當交易關系終止時違約者所損失的未來預期收益流的貼現值,也就是交易伙伴施加給違約者的資本成本,則W2=π0+π11+r+π2(1+r)2+…W2被統稱為交易者的聲譽資本,π為交易關系終止時違約者未來各期的預期價值損失,r為貼現率。交易者從違約中所獲得的短期收益用來W1表示。交易者在做出決策時將對W1和W2進行比較。當W1〈W2時,交易者的聲譽資本大于交易者從違約中獲得的短期收益,契約執行得以保證[4]。因此,每個交易者的聲譽資本W2的數量決定了契約自我履行的能力。聲譽資本的數量越大,交易者就越依賴自我履行機制,從而在契約中明確規定的條款也就越少。極端地看,當存在無限的聲譽資本時,“交易者在他們的契約上寫上什么也就無所謂了”。但交易者不能總是完全依賴于自我履行機制,因為交易者的聲譽資本W2是有限的。當W1〉W2時,交易者發現違約是有利可圖的,違約的威脅就變得很現實。在這種情況下交易者有兩種基本方法可以促進自我實施機制[5]。

第一種方法是減少W1。主要是通過在契約中進一步明確法院可強制執行的契約條款,通過法律約束來控制違約者從交易伙伴那里獲取的準租金的數量,從而減少交易者可能從違約中獲得的收益。交易者的聲譽資本W 2越小,為了確保契約的自我履行,在契約中需要明確說明的條款就越多;當聲譽資本的數量很大時,契約中往往只規定了必要的核心內容,甚至只有一個口頭協議。聲譽資本大小的不同也說明了為什么在許多契約關系中出現了明顯不對等或不公正的形式,例如,特許權契約在對待特許人和被特許人的責任時是很不相同的,契約對特許人的責任常常只有很少的說明,主要原因就是特許人有比被特許人更大的聲譽資本[6]。從這個角度對明確的契約條款的理解與機制設計理論的理解完全不同,機制設計理論把契約條款僅僅看作是為代理人創造最優激勵的一種裝置;而在這里的分析中,法庭可強制執行的明確的契約條款只是作為自我實施機制的一種補充機制,在契約條款中詳細說明的目的是要促使W1小于W2,從而保證契約的自我實施。

第二種方法是增加W2。即通過轉移預期的未來租金和改變資產專用性投資等方式改變交易者的聲譽資本量。轉移預期的未來租金實際上就是通過規定一個未來履約的酬金或違約的罰金,從而實現聲譽資本在不平衡的交易者之間的轉移。例如,制造商為了限制自己的銷售商內部之間的相互競爭或防止其提供低質量的服務,承諾執行一個最低的銷售價格或進行排他性地域限制,從而促進銷售商自覺采取合意行為[7]。聲譽資本的改變也可以通過進行資產專用性投資來實現。通常,具有較小聲譽資本的交易者,將會做出專用性投資的承諾以增加個人的聲譽資本的數量,而這并不會誘導具有較大聲譽。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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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易憲容. 契約不完全性的經濟分析[J]. 湖南師范大學社會科學學報, 1994(1):35-40.

[3] 陳赤平. 契約的履行與重新磋商[J]. 求索, 2005(10):58-60.

[4] 王勇. 完全契約與不完全契約——兩種分析方法的一個比較[J]. 經濟學動態, 2002(7):22-26.

[5] 張維強. 自我實施的機理——讀《契約與激勵:契約條款在確保履約中的作用》[J].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研究生學報, 2013(2).

[6] 孫昌群. 風險資本融資契約設計與履約機制研究[J]. 江漢論壇, 2004(1):36-39.

[7] 聶輝華. 新制度經濟學中不完全契約理論的分歧與融合——以威廉姆森和哈特為代表的兩種進路[J]. 中國人民大學學報, 2005, 19(1):81-87.

作者簡介:郭蕾(1995.11),女,漢:籍貫:湖南益陽,職務/職稱: 無,學歷:碩士研究生,湘潭大學,研究方向:政治經濟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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